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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書奇 國立中興大學環境工程學系 助理教授 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 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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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張書奇 國立中興大學環境工程學系 助理教授 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 組長
安全衛生測定儀器 張書奇 國立中興大學環境工程學系 助理教授 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 組長

2 大綱 前言及相關法規 安全測定儀器 安全測定儀器種類 衛生測定儀器 物理性危害因子測定儀器 化學性危害因子測定儀器 複習與結論

3 前言 科技及製造方法 危害因子 鑑定及量化 測定儀器 資料判讀 品保之重要性

4 相關法規 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三次修正
分為總則、測定項目及期限、測定人員機構及記錄、實驗室之認證及管理、附則等五章 此辦法之重要規定分述於下

5 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 總則 用辭定義 作業環境測定:指為掌握勞工作業環境實態及評估勞工暴露狀況所實施之規劃、採樣、分析或儀器測量。
臨時性作業:指正常作業以外之作業,其作業期間不超過三個月,且一年內不再重複者。 作業時間短暫:指雇主使勞工每日作業時間在一小時以內者。 作業期間短暫:指作業期間不超過一個月,且確知自該作業終了日起六個月,不再實施該作業者。 能力比試:為測試實驗室對認證類別之分析物質整體能力,每三個月一次所執行實驗室間相互比對之樣本測試。 盲樣測試:為維持認可實驗室對各認證類別之分析物質整體能力,不定期為特定目的寄發之樣本測試。 認證:對能勝任執行特定類別項目分析之作業環境實驗室,經評鑑合格後核發認可證明。

6 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 項目及期限 設有中央管理方式之空氣調節設備之建築物室內作業場所,應每六個月測定二氧化碳濃度一次以上。
坑內作業場所為下列情形之一時,應每六個月測定粉塵、二氧化碳之濃度一次以上: 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在八十五分貝以上之作業場所,應每六個月測定噪音一次以上。 下列之一之作業場所,其勞工工作日時量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值以上時,應每三個月測定綜合溫度熱指數一次以上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所稱特定粉塵作業場所,應每六個月或作業條件改變時測定粉塵濃度一次以上。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下列之一之有機溶劑作業場所,應每六個月測定其濃度一次以上 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場所(每六個月) 接近煉焦爐或於其上方從事煉焦之場所,應每六個月測定溶於苯之煉焦爐生成物之濃度一次以上。 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鉛作業之作業場所,應每一年測定鉛濃度一次以上。 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四烷基鉛作業之作業場所,應每一年測定四烷基鉛濃度一次以上。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場所。 三、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下列之一之有機溶劑作業場所,應每六個月測定其濃度一次以上: (一)於三氯甲烷、 四氯乙烷、四氯化碳、1.2-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烷、二硫化碳、三氯乙烯、丙酮、異戊醇、異丁醇、異丙醇、乙醚、乙二醇乙醚、乙二醇乙醚醋酸酯、乙二醇丁醚、乙二醇甲醚、鄰-二氯苯、二甲苯、甲酚、氯苯、乙酸戊酯、乙酸異戊酯、乙酸異丁酯、乙酸異丙酯、乙酸乙酯、乙酸丙酯、乙酸丁酯、乙酸甲酯、苯乙烯、1.4二氧陸圜、四氯乙烯、環己醇、環己酮、1-丁醇、2-丁醇、甲苯、二氯甲烷、甲醇、甲基異丁酮、甲基環己醇、甲基環己酮、甲丁酮、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丁酮、二甲基甲醯胺、四氫呋喃、正己烷等之作業場所。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四、製造、處置或使用聯苯胺及其鹽類、4-胺基聯苯及其鹽類、β-萘胺及其鹽類、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α-萘胺及其鹽類、鄰-二甲基聯苯胺及其鹽類、二甲氧基聯苯胺及其鹽類、鈹及其他合物、多氯聯苯、次乙亞胺、氯乙烯、苯、丙烯腈、氯、氰化氫、溴甲烷、二異氰酸甲苯、對-硝基氯苯、氟化氫、碘甲烷、硫化氫、硫酸二甲酯、石綿、鉻酸及其鹽類、煤焦油、砷、三氧化二砷、重鉻酸及其鹽類、鎘及其他合物、氰化鉀、氰化鈉、汞及其無機化合物、五氯酚及其鈉鹽、硫酸、錳及其化合物等之作業場所暨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應每六個月測定其濃度一次以上。 五、接近煉焦爐或於其上方從事煉焦之場所,應每六個月測定溶於苯之煉焦爐生成物之濃度一次以上。 六、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鉛作業之作業場所,應每一年測定鉛濃度一次以上。 七、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四烷基鉛作業之作業場所,應每一年測定四烷基鉛濃度一次以上。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場所。

7 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 測定人員、機構及紀錄 具資格之人員機構 採樣測定計畫內容與記錄保存 測定人員資格規定 測定機構規定
講習、研討與訓練 違反規定之處理 採樣、分析及儀器測量方法 須送認可之實驗室,主管機關規定以直讀式測定者,不在此限。 雇主實施作業環境測定時,應由下列人員或機構辦理: 一、僱用乙級以上之作業環境測定人員。 二、委由執業之工礦衛生技師。 三、委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作業環境測定機構。 第九條雇主依前條實施作業環境測定時,應訂定並依實際需要檢討更新含採樣策略之作業環境測定計畫,其測定結果依下列規定記錄,並保存三年: 一、測定時間(年、月、日、時)。 二、測定方法。 三、測定處所(含位置圖)。 四、測定條件。 五、測定結果其樣本如送經認可實驗室分析者,應附化驗分析報告。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得以直讀式方式測定之物質不在此限。 六、測定人員姓名(含資格文號及簽名),委託測定時需包含測定機構名稱。 七、依據測定結果採取之必要防範措施事項。 前項測定紀錄中,屬聯苯胺及其鹽類、4-胺基聯苯及其鹽類、β-萘胺及其鹽類、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α-萘胺及其鹽類、鄰-二甲基聯苯胺及其鹽類、二甲氧基聯苯胺及其鹽類、鈹及其化合物、鉻酸及其鹽類、重鉻酸及其鹽類、次乙亞胺、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苯、石綿、煤焦油、硫酸、砷及三氧化二砷等物質之測定紀錄應保存三十年;粉塵之測定紀錄至少應保存十年。 第十條第四條所稱作業環境測定人員應具之資格如下: 一、甲級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領有工礦衛生技師證書者。 (二)領有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作業環境測定服務人員證明並經講習者。 (三)領有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甲級技術士證照者。 二、甲級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領有工礦衛生技師證書者。 (二)領有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作業環境測定服務人員證明並經講習者。 (三)領有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甲級技術士證照者。 三、乙級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人員應具之資格如下: 領有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乙級技術士證照者。 四、乙級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人員應具之資格如下: 領有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乙級技術士證照者。 第 十一 條前條第一款第三目之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甲級技術士、第二款第三目之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甲級技術士、第三款之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乙級技術士及第四款之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乙級技術士之技能檢定之要件如下: 一、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曾修習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相關課程十二學分以上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理、工、農、醫、公共衛生科系院所畢業,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之甲級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訓練結業者。 (三)具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乙級技術士資格,具有現場五年以上作業環境測定經驗,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之甲級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訓練結業者。 二、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物理因子作業環境測定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曾修習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相關課程九學分以上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理、工、農、醫、公共衛生科系院所畢業,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之甲級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訓練結業者。 (三)具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乙級技術士資格,具有現場五年以上作業環境測定經驗,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之甲級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訓練結業者。 三、具有下列資格者,得參加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及格,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之乙級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訓練結業者。 四、具有下列資格者,得參加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及格,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之乙級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訓練結業者。 第 十二 條作業環境測定機構應有固定事務所,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 一、作業環境測定機構設置申請書(格式一)及機構證明文件。 二、必要之測定儀器設備清單。 三、須有三人以上甲級作業環境測定人員名冊及資格證明。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 執業之工礦衛生技師依第八條第二款辦理作業環境測定時,應檢附前項二款及第四款之文件分別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技師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二條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作業環境測定機構如有下列異動情形之一時,應填具變更事項申報表(格式一之一),並檢附有關資料於變更前十五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 一、作業環境測定機構電話及地址。 二、作業環境測定人員。 三、必要之儀器設備。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執業之工礦衛生技師如有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之異動情形,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二款之報備有困難時,得於變更後十五日內為之。 第 十三 條作業環境測定機構或執業之工礦衛生技師接受事業單位委託辦理作業環境測定,除依第九條規定辦理外,應填載作業環境測定報告表(格式二)保存,並按季(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之十五日以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四 條作業環境測定機構之甲級作業環境測定人員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各種勞工作業環境測定相關講習會、研討會或訓練,每年不得低於十二小時。 工礦衛生技師執行第八條之業務期間,應接受中央技師主管機關之專業訓練。 第 十五 條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設置之作業環境測定機構或其甲級作業環境測定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廢止其認可或暫停六個月以內執行業務: 一、中央主管機關所辦各種講習,甲級作業環境測定人員經通知而無故不到。 二、測定紀錄及函報各種文件有虛偽不實。 三、違反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四、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 五、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六、其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執業之工礦衛生技師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時,得移請中央技師主管機關依技師法予以懲處。 第 十六 條作業環境測定之採樣、分析及儀器測量之方法,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議方法辦理。 第 十七 條雇主、作業環境測定機構或執業之工礦衛生技師實施化學性作業環境測定採得之樣本,應送請認可實驗室作化驗分析。但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以直讀式儀器測定者,不在此限。

8 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 實驗室之認證及管理 附則 分項目認可 能力比試 應檢附文件 認可證明之管理 認可實驗室之人員設置資格要求 儀器設備
資料異動 附則 實驗室之認證及管理 \ 第 十八 條中央主管機關對實驗室申請認證,依下列類別分別認證之: 一、有機化合物分析。 二、無機化合物分析。 三、石綿等礦物性纖維分析。 四、游離二氧化矽等礦物性粉塵分析。 五、粉塵重量分析。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 十九 條前條各認證類別之分析物質,係指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寄送能力比試樣本之分析物質。 第 二十 條實驗室應有固定事務所,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證: 一、實驗室認證申請表(格式三)。 二、通過中央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最近連續兩次相關能力比試之證明。 三、政府機關、大專院校或法人等事業之證明文件。 四、實驗室配置圖。 五、實驗室人員資格及資格證明(格式四、格式五)。 六、自設實驗室儀器設備清單(格式六)。 七、實驗室管理手冊。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 第二十一條前條第二款所稱通過相關能力比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機化合物分析或無機化合物分析為每次各類別有十二個測試數據,其中不得有超過二個之測試數據在該次能力比試之容許範圍外。 二、石綿等礦物性纖維分析、游離二氧化矽等礦物性粉塵分析或粉塵重量分析為每次各類別有四個測試數據,其中不得有超過一個之測試數據在該次能力比試之容許範圍外。 第二十二條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第二十條申請之實驗室,應審查所送文件,並經評鑑合格後,依認證類別發給認可證明。認可變更認證類別時,亦同。 認可證明(格式七)之有效期間為五年,認可實驗室於期滿前四至六個月,得填具申請表(同格式三)申請展延。 第二十三條認可實驗室應置下列人員,其資格如附表一: 一、實驗室主任。 二、技術主管。 三、品管員。 四、分析員。 前項各款人員得互兼之,其專職人員應不得少於二人。 第二十四條認可實驗室應依實驗室管理手冊記載內容執行業務。 實驗室管理手冊記載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組織、人員及訓練之事項。 二、樣本處理之流程。 三、樣本分析及數據紀錄追蹤管理系統。 四、主要儀器設備之校正、使用、維護及其作業程序。 五、藥品使用、管理及保存事項。 六、品質保證、品質管制及誤差評估作業程序。 七、分析方法之使用及更新程序。 八、內部稽核及矯正措施。 九、分析報告之製作審核及保存作業程序。 十、安全衛生及污染防治措施。 十一、客戶服務及抱怨處理。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 第二十五條認可實驗室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所指定之能力比試及必要之盲樣測試,並將分析結果於二十日內送核。 第二十六條認可實驗室應使用自設之實驗室及儀器設備,其接受事業單位委託分析所出具之分析報告,應含附表二參考格式之內容,並經實驗室主任簽章。 前項分析報告每頁均需編碼,並不得轉載其他實驗室之數據,如部分分析物質委託其他認可實驗室分析時,應檢附原分析報告或影本。 第二十七條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核實驗室認證、展延之申請或監督已認可實驗室之業務時,得就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實驗室管理手冊記載內容事項實施查核,必要時得索取有關資料。 實驗室應就前項規定之事項提出相關紀錄、報告或說明,並就中央主管機關書面通知改正之事項,於限期內提出改正之書面報告。 第二十八條認可實驗室有下列異動情事之一時,應填具變更事項申報表(格式八),並檢附有關資料於變更前十五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 一、實驗室之電話、位置或地址。 二、實驗室設計。 三、實驗室人員。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 前項第三款之報備有困難時,得於變更後十五日內為之。 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十三條及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認可實驗室人員,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各種實驗室有關之講習會、研討會或訓練。 第二十九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具有公信力之國內外機構認可之機構(以下簡稱委託機構),辦理下列實驗室認證管理之事項: 一、審查關於實驗室認證申請及書面文件作業。 二、辦理能力比試、盲樣測試及認可實驗室查核輔導作業。 三、辦理實驗室認證文書行政作業。 四、協助辦理認可實驗室發證、換證等管理作業。 五、協助推展實驗室認證制度。 六、提供實驗室認證有關教育訓練及諮詢服務。 七、其他實驗室認證作業有關事項。 第 三十 條認可實驗室接受事業單位委託分析,應每半年(一至六月及七至十二月)填載分析樣本報告表(格式九),函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陳報日期為該半年度後一個月內為之。 第三十一條認可實驗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廢止其認證或暫停六個月以內執行業務:一、申請認證之文件、分析報告或其他與實驗室認證有關文件有虛偽不實。 二、拒絕參加定期能力比試或盲樣測試。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 四、能力比試或盲樣測試連續二次不通過者,或能力比試、盲樣測試連續不通過。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認可實驗室經廢止認證時,得於原因消失後重新申請認證。但依前項第一、二款規定廢止實驗室認證者,二年內不得以同一名稱或於同一地點申請認證,其實驗室主任於三年內,不得擔任認可實驗室之實驗室主任。

9 相關法規 (二)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96年2月14日 修正
分總則、 工作場所及通路、機械災害之防止、危險性機械、設備及器具、車輛機械、軌道機械、物料搬運與處置、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墜落、飛落災害防止、電氣危害之防止、防護具、衛生、附則等十三章。

10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局限空間內氧氣、危險物、有害物濃度之作業前測定。
雇主使勞工進入供儲存大量物料之槽桶時,應事先測定並確認無爆炸、中毒及缺氧等危險。 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爆燃性粉塵以外之可燃性粉塵滯留,而有爆炸、火災之虞者,應依指定專人對於前述蒸氣、氣體之濃度,於作業前測定之。 雇主對於發生噪音之工作場所,應測定其噪音音壓不超過下表之值

11 表一 勞工容許暴露時間及音壓 使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不超過(一) 表列之規定值或相當之劑量值,且任何時間不得暴露於峰值超過
一百四十分貝之衝擊性噪音或一百十五分貝之連續性噪音 工作日容許暴露時間(小時) A權噪音音壓級(dbA) 8 90 6 92 4 95 3 97 2 100 1 105 1/2 110 1/4 115

12 表二垂直方向全身振動暴露最大加速度值m/s2
容許時間 8小時 4小時 2.5小時 1小時 25分 16分 1分 1.0 1.26 2.12 2.80 4.72 7.10 8.50 11.20 1.25 1.12 1.90 2.52 4.24 6.30 7.50 10.00 1.6 1.00 1.70 2.24 3.80 5.60 6.70 9.00 2.0 0.90 1.50 2.00 3.40 5.00 6.00 8.00 2.5 0.80 1.34 1.80 3.00 4.48 5.28 3.15 0.710 1.20 1.60 2.64 4.00 4.70 4.0 0.630 1.06 1.42 2.36 3.60 5.0 6.3 8.0 10.0 5.30 12.5 16.0 20.0 10.60 14.20 25.0 13.40 18.00 31.5 2.50 9.50 17.00 22.4 40.0 3.20 12.00 21.2 28.0 50.0 15.00 26.4 36.0 62.0 19.00 34.0 44.8 80.0 22.16 42.4 54.0 加速度(m/s2) ½八音度頻帶中心頻率Hz

13 表三水平方向全身振動暴露最大加速度值m/s2
容許時間 8小時 4小時 2.5小時 1小時 25分 16分 1分 1.0 0.448 0.710 1.00 1.70 2.50 3.00 4.0 1.25 1.6 2.0 2.5 0.560 0.900 1.26 2.12 3.2 3.8 3.15 1.120 2.64 4.72 6.30 1.420 3.40 5.0 6.0 8.0 1.800 4.24 7.50 10.0 6.3 2.24 5.2 9.50 12.6 2.80 6.70 12.0 16.6 3.60 8.50 15.0 20 12.5 4.48 10.60 16.0 19.0 25.0 5.60 13.40 23.6 32 20.0 7.10 17.0 30 40 9.00 21.2 38 50 31.5 11.20 26.4 47.2 63.0 40.0 14.20 34.0 60 80 50.0 18.0 42.4 75 100 62.0 22.4 32.0 53.0 91.4 126 80.0 18.00 28.0 67.0 120 160 加速度(m/s2) ½八音度頻帶中心頻率Hz

14 四小時以上,未滿八小時 二小時以上,未滿四小時 一小時以上,未滿二小時 未滿一小時
每日容許暴露時間及振動 每日容許暴露時間 水平及垂直各方向局部振動 最大加速度值 公尺/平方秒(m/s2) 四小時以上,未滿八小時 二小時以上,未滿四小時 一小時以上,未滿二小時 未滿一小時

15 缺氧症及中毒預防規則 缺氧症預防規則 鉛中毒預防規則(91.12.31) 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87.06.30)
八十七年六月十日修正 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應置備測定空氣中氧氣濃度之必要測定儀器,並採取隨時可確認空氣中氧氣濃度、硫化氫等其他有害氣體濃度之措施 (O2>18%以上) 鉛中毒預防規則( ) 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 雇主使勞工於儲槽之內部從事有機溶劑作業時,應測定確認儲槽之內部之有機溶劑濃度未超過容許濃度。

16 安全測定儀器 原理 氣體測定器 電氣設備測定器 超音波測厚計

17 儀器測定原理 運轉機械或系統 轉換器 放大器 顯示器

18 氣體測定器 可燃性氣體測定器 氧氣測定器 硫化氫測定器

19 可燃性氣體測定器 為防止因洩漏、管線破裂而引起火災爆炸 場所:製油、油漆、石油化學、氣體化學、LPG、儲油場所、火力發電廠等 原理
可燃性氣體進入,在絲極表面氧化時,升高極絲溫度,致電阻增加 以惠斯登電橋量測之

20 氧氣測定器 缺氧: 氧氣含量未滿18%的狀態 人體影響見下圖 通常用於侷限空間或通風不良處 原理: 電量、比色、順磁 注意事項 本身安全
儀器加裝長管 密閉空間應使用輸氣面罩或自給式呼吸器 檢知管是否仍有效 儀器應先校準

21 硫化氫測定器 場所:水槽、下水道、溫泉蓄水池、污水處理池 人體影響 較低濃度 高濃度 直讀式 Portable GC or IR

22 電氣設備測定儀器 絕緣電阻計 接地電阻計 三用電表 驗電筆

23 絕緣電阻計 針對電器機械設備之絕緣性 低壓電氣設備之絕緣電阻直愈高表示該產品絕緣性愈好 可提早發現劣化情形

24 接地電阻計 目的:防止人身遭受電擊、設備或線路遭受損壞、預防火災、防止雷擊、防止靜電損害、保障電力系統正常運作 量測方式見下圖
簡易式鉤式接地電阻

25 三用電表 功能: 測量電路的電壓、電流、電阻值 確認迴路以斷電,加裝自動電擊防止裝置之二次側輸出電壓值 種類:指針型與數位型 操作方法

26 驗電筆 判明火線、中性線,檢驗低壓電氣設備是否漏電 使用方法

27 超音波測厚計 用途 儀器原理 可檢查之設備問題 檢測實施步驟

28 衛生測定儀器 物理性危害因子測定 化學性危害因子測定 通風乾濕計 綜合溫度熱指數 噪音測定儀器 照度 風速 振動測定法 固體 液體 過濾
被動 直讀式 檢知管 檢知器 粉塵計 氣體測定器

29 噪音 定義:一般被判斷為不需要之聲音即為噪音。 計算

30 噪音(1) 人耳的聽域約20~20000Hz,4000Hz左右最敏感,語言帶為500~2000Hz
聲波經由外耳道碰撞到耳膜,能量傳遞至中耳內的三塊聽小骨,同時將聲波信號放大傳遞至內耳中的液體,再經由液體將能量傳遞至內耳。聽覺細胞產生電位變化刺激神經,再傳至大腦。如果負責聽力的聽覺細胞受到過度的噪音壓力作用因而受損,將造成聽力永久損失且無法復原。 氣導傳音:聲音經由上述過程,即經過耳廓、外耳道、中耳至內耳聽神經細胞 骨導傳音:經由骨骼組織直接傳遞至內耳或經由中耳傳至內耳聽神經細胞

31 (縱軸座標表示在耳膜與外耳道入口之間的音壓級差異)
噪音(2) A 權重:量測時亦需依據量測目的選擇合適之權衡電網(Weighting),其中最為人熟知的A權衡主要為模擬人耳對噪音之響度反應,將低頻部分的音壓級貢獻忽略許多,以人員為目的的測量常選擇使用A權衡進行 氣導傳音:聲音經由上述過程,即經過耳廓、外耳道、中耳至內耳聽神經細胞 骨導傳音:經由骨骼組織直接傳遞至內耳或經由中耳傳至內耳聽神經細胞 外耳道的共振效應 (縱軸座標表示在耳膜與外耳道入口之間的音壓級差異)

32 噪音(3)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93 年 10 月 20 日 修正) 第三百條:雇主對於發生噪音之工作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勞工工作場所因機械設備所發生之聲音超過九十分貝時,雇主應採取工程控制、減少勞工噪音暴露時間,使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不超過表列之規定值或相當之劑量值,且任何時間不得超過一百四十分貝之衝擊性噪音或一百十五分貝之連續性噪音;對於勞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超過八十五分貝或暴露劑量超過百分之五十時,雇主應使勞工戴用有效之耳塞、耳罩等防音防護具。 噪音源 分貝 低聲說話 ~ 40 一般說話 ~ 70 吸塵器 車床 ~95 印刷機、紡織機 迪斯可舞廳 噴射機起飛 …..耳朵開始疼痛

33 噪音(4) 噪音量測 聽力檢查 噪音防護 工程管制 暴露時間管理 防音防護具
第一種噪音音壓級暴露時間 測定勞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時,應將八十分貝以上之噪音以 增加五分貝降低容許暴露時間一半之方式納入計算。

34 振動 職場中局部振動暴露以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水電燃氣業較高及全身振動暴露以製造業較高礦業及土石採取業、營造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的比例較高 危害 長期暴露於全身振動容易導致下背痛、坐骨神經痛及脊椎系統退化性病變,例如錐間盤突出 長期暴露於局部振動(手-手臂振動)會導致末梢循環機能障礙、肌肉骨骼傷害等例如白指病、腕道症候群 長期暴露於全身振動容易導致㆘背痛、坐骨神經 痛及脊椎系統退化性病變 ❙ 例如錐間盤突出 ❚ 長期暴露於局部振動(手-手臂振動)會導致末梢 循環機能障礙、肌肉骨骼傷害等 ❙ 例如白指病、腕道症候群 Page 7國外流行病學研究 國外研究報告顯示,㆘背部不適與暴露 於職業性振動環境有相當的關係。在老 化機械的環境㆗工作,因振動的關係對 健康會有不良的影響。長期暴露於乘坐 客車與卡車的㆟會增加椎間盤突出的發 生機會,卡車及重型機械的操作員常有 ㆘背部不適的問題發生,而造船廠的工 ㆟、礦工、以及那些使用振動手工具的 ㆟,易產生肌肉骨骼系統、心血管系統 、胃腸道系統的病變。 Page 8國內流行病學調查研究 本所之〝重複性職業傷害病監視研究[手-手臂振 動作業暴露]〞,以流行病學調查國內職業性振 動危害之暴露情形,研究發現: (1)台灣㆞區勞工職業性振動暴露盛行率為35% (2)鐵路砸道工㆟、石作工㆟及營造工㆟的末梢循環 機能及末梢感覺機能最差 (3)調查的25種手工具㆗,振動大於10m/s 2 者有9種 之多,手持式砸道機為最 Page 9國內振動暴露調查研究 本所針對鐵路工㆟操作砸道機的振動與噪音暴露 量進行測定,並量測其生理反應,用以評估因振 動暴露造成的潛在危害,研究發現: 砸道勞工操作砸道機姿勢錯誤易造成㆘腹部危害 或增加白指症發生率,因此建議加強對新進㆟員 與姿勢錯誤之砸道勞工宣傳並施予教育工作 Page 10國內之全身振動調查研究 本土化振動危害研究調查大部份均限於手工具振 動量與手-手臂振動傷害研究,對於全身暴露危害 之探討較少 ❚ 在㆒項對台汽客運駕駛進行全身振動暴露調查研 究,結果顯示駕駛㆟員之odds ratio=1.994 ❚ 本所對於運輸車輛司機的全身振動暴露進行的研 究調查發現,貨櫃車駕駛㆟員之暴露量有超過ISO 2631/1-1985之建議值 Page 11編撰本手冊之目的 ❚ 瞭解振動作業之危害 ❚ 振動測定與評估 ❚ 控制振動暴露劑量 ❚ 減少振動引起之危害 Page 12危害預防之要項 ❚ 振動作業危害防護相關法規 ❚ 振動作業危害之認知 ❚ 振動作業危害之測定與評估 ❚ 振動暴露之時間管理 ❚ 振動之控制 ❚ 健康檢查與管理 ❚ 勞工教育訓練 Page 13振動測定之目的 ❚ 判定是否有全身振動或局部振動暴露危害因素 存在 ❚ 瞭解全身振動暴露量測技術及評估方法 ❚ 瞭解局部振動暴露量測技術及評估方法 ❚ 判定振動作業危害之高危險勞工群 Page 14局部與全身振動對健康的危害在國外已有許多的 文獻研究,並有㆒套測量及評估全身振動指導方 針,此為國內較欠缺的部分,但是ISO 2631/1- 1985對全身振動暴露值有詳加規範,而國內參考 其標準對於全身振動相關法規規定有〝勞工安全 設施規則第㆔百零㆒條〞 振動測定與評估 Page 15疑有員工高振動暴露 振動作業測定與評估 超過容許暴露時間與振動量 停止 振動控制 暴露時間管理 健康管理 勞工教 育訓練 NO YES 振動作業危害預防之流程

35 噪音量測(ㄧ) 噪音計與劑量計 噪音計 用途 分類 構造 微音器 本機

36 噪音量測(二) 測定 測定前 測定中操作要領 測定注意事項 電池 調整A權網 慢速反應 校準 依噪音源決定測定時間 高度 位置
氣流、磁場、濕度及溫度影響

37 噪音量測(三) 劑量計 用途 分類 構造 微音器 本機

38 噪音量測(四) 測定 測定前 測定中操作要領 測定注意事項 電池 調整A權網、慢速反應及5分貝變換率 校準 清除原儲存資料
依噪音源決定測定時間 高度與位置 開始 停止 測定注意事項 不可有外物覆蓋 氣流、磁場、濕度及溫度影響 全程工作日測定 應符合我國法規要求之標準 噪音劑量與相當8小時之時量平均音壓級互換公式 TWA= log(D/100)+90

39 溫度與濕度 綜合溫度熱指數測定計 用途 說明 測定 黑球溫度計 乾球溫度計 自然濕球溫度計
測定前: 校正、液柱中斷、黑漆托洛級弧度受損、架設方式 測定中操作要領: 高度、濕球沾濕、25分鐘間隔、遮版隔離、八小時綜合,評估標準(有日曬與無日曬時) 注意事項:黑球橡皮塞通氣,正對輻射熱、水溫常溫、熱電偶代替水銀(電力與校正)、熱不均勻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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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濕度計 阿斯曼通風濕度計 用途 說明 測定 測定前:濕潤、風扇轉速、液柱中斷 測定中操作要領:風速計高度、由溼度表中讀取相對濕度
注意事項:紗布清潔、氣流干擾

42 照度計 用途 說明:光電池與照度指示計 測定 測定前:光電池老化及校準、受光不分之清潔、照明及電源供應系統正常、亮度穩定時再進行測定
測定中操作要領:全面照明與局部照明 注意事項:防止反射、排除光源干擾、有兩段者依避免使用0~1/4 刻度範圍

43 通風測定儀器 視覺法與儀錶法 視覺法 發煙管 煙燭 儀錶法 旋轉式葉輪風速計 擺動翼風速計 熱偶式風速計 熱線式風速計

44 振動測定法 用途 說明:震動檢波器與本機 測定 測定前:電力、安裝、位置、檢查及校準、儀器系統組裝 測定中:全身振動及局部振動
注意事項:檢波器質量、線路干擾、線路擠壓、採手持探針時頻率<1,000Hz、檢波器大小

45 化學性危害因子測定儀器 採樣泵 有害物補集裝置 被動式採樣設備 直讀式採樣設備

46 採樣泵 高流量:1~5L/min 低流量:5~400mL/min 使用前:電力與校準 使用中操作要領:依據標準採用適當泵、位置
注意事項:保持穩定、防爆、電池之充放電

47 有害物捕集裝置 直接 固體 過濾 液體 凝結

48 採樣技術 直接補集法 真空補集瓶 置換式集氣瓶 採樣針筒 塑膠補集袋

49 採樣技術(續) 固體補集法 活性碳 矽膠

50 採樣技術(續) 主動式採樣(續) 凝結捕集法 過濾補集裝置 液體補集裝置

51 捕集裝置 使用要領 注意事項 參照中央主管機關之建議方法 ㄧ般作業環境中有害物採樣分個人採樣與區域採樣兩種
勞工個人採樣泵時,以不妨礙作業及採樣為原則,通常至於腰部,捕集裝置則保持於呼吸帶30公分以內。 記錄採樣位置、採樣流率、時間、溫度、壓力及採樣者姓名 注意事項 流量是否穩定 樣品保存及運送

52 被動式採樣設備 又稱為擴散式捕集裝置 Fick’s Law 注意事項 逆擴散 吸附衰竭或過分吸附 不同風速之變化情形 捕集方向之影響
溫度之影響

53 樣品分析 氣相層析儀 高效能液體層析儀

54 檢測器Detectors 火焰游離檢測器 電子捕捉檢測器 熱導度檢測器 光游離檢測器

55 直讀式儀器測定 氣體檢知器 可燃性氣體偵測器 氧氣偵測器 其他 攜帶型氣相層析儀 Miran紅外線分析儀 試藥箱 劑量計

56 直讀式儀器 優點 缺點 目前得以直讀式儀器測定之特定化學物質: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次乙亞胺、二異氰酸甲苯、硫化氫、汞及其無機化合物
直讀式儀器之型態 比色計法 氣層分析儀法

57 使用直讀器應注意事項 可檢測範圍 精確度 干擾 穩定性 暖機時間 何時需校準以及校準之容易度 回應時間 回應是否線性
電池壽命或一次充電所需要時間 特異性 其他環境條件

58 氣體檢知器 用途 說明 檢知管 檢知器:採樣泵 測定前:漏氣試驗及零件更換 操作要領:折斷、辨認方向、吸氣、固定及等候 保養

59 使用檢知管及檢知器測定 一般檢知範圍 0.5~5PEL 使用檢知管之優點 結果判定方法 直讀式 比較呈色長度 比較呈色顏色或深淺

60 檢知管品質要求 相對誤差在0.01以下 呈色有扭斜時,應小於0.2

61 檢知器種類 真空吸引幫浦 吸入送出式幫浦 壓擠吸入排出式幫浦

62 檢知器測定應注意事項 不同廠牌不得混用 有效期限 保存要求 詳閱說明書 欲保留參考時,需密封兩側 若有規定採器次數者,應依其規定實施
檢知器先校準 氣密試驗 定吸引體積 吸引流速 應至少達規定時間 使用後之檢知管,即使未反應,亦不得再使用

63 粉塵計 壓電式天平 纖維計數器 雷射粉塵計數器 其他光電式

64 氣體測定器 電化學式 觸媒燃燒式 紅外光式 半導體式 熱傳導式 光游離偵測式

65 可燃性氣體偵測器 用途 說明 測定前 測定中操作要領 注意事項 詳閱說明書 電力 歸零 暖機 探針置於定點 啟動採樣泵 待穩定不變 再歸零
探針勿沾溼或污染 足夠氧氣 用以之濃度之甲烷校正 電池更換場所 長時間不使用,電池應取出

66 氧氣偵測器 用途 說明 使用前 使用中操作要領 啟動採樣泵 待穩定不變 注意事項 長時間不使用,電池應取出
電力、暖機、新鮮空氣校準(21%)、確定是否需要防爆級儀器 使用中操作要領 探針置於測定點 啟動採樣泵 待穩定不變 注意事項 詳閱說明書 考慮本身安全 應有人監視 防爆措施 警報信號 長時間不使用,電池應取出

67 何處採樣 個人呼吸域或是個人採樣 作業環境採樣 發生源採樣 氣罩外側測點採樣

68 用誰採樣 直接暴露人員 周圍人員而有受污染者 離開發生源,但抱怨陳情者

69 採樣多久 一般以能採到足夠精確分析之量為原則 最少採樣空氣體積,或最少採樣時間 最大採樣空氣體積,或最長採樣時間

70 樣本數與採樣型式 參考分析方法限制與現場濃度而定 採樣型式 全程單一 全程多樣品 部分時間多樣本 隨機採樣

71 採樣系列組合或流率校準 流量應保持穩定 流量校準 浮子流量計 記數採樣設備

72 濃度計算

73 實際採樣工作進行(吸附管) 校準設備 裝上檢知管並設定採樣流率 準備空白樣本管 依建議之參考分析方法之流率及採樣體機進行採樣 記錄相關資料
終止後封蓋加標籤送實驗室 同批號吸附劑亦應送實驗室,以做為脫附效率試驗

74 測定結果應記錄內容 測定時間 測定方法 地點 測定條件 化驗分析結果 測定人員姓名 必要防範措施

75 由誰執行 實施作業環境測定時,應由下列人員或機構辦理 雇用乙級以上作業環境測定人員 委託執業之工礦衛生技師 中央機關認可之作業環境測定機構

76 複習 前言及相關法規 物理性危害因子測定儀器 化學性危害因子測定儀器 常用之安全測定儀器


Download ppt "張書奇 國立中興大學環境工程學系 助理教授 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 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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