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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ocial Contract 第一講
社會契約 The Social Contract 第一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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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一)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 1712-1778)的生平 (二)一個值得深思的看法:
人類最深的需求是,在自己 和他人之間建立一個聯結, 它可以保證我們感覺自己是 一個有價值的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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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盧梭社會契約的目的 (一)實存國家(de facto state)和正當國家(de jure state)的區別:
1・名詞定義: (1)權威(authority):命令和要求服從的權利。 (2)國家(state):對特定土地或人口具有無上權 威或主權(sovereignty)者。 2・實存的國家:權威、國家、主權等概念指的是 一種描述性說法。 3・正當的國家:規範性地使用權威、國家、主權 等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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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盧梭社會契約的目的 (二)盧梭的出發點: 2・實際上存在的國家並不是正當的。
1・盧梭關心的是正當國家存在的可能性。 2・實際上存在的國家並不是正當的。 3・本書的目的就是要尋找適當的統治原則,探討 的是一個「應然」而不是「實然」的問題,因 此是屬於道德哲學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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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盧梭社會契約的目的 (三)正當的國家是什麼? 2・權利和利益一致。 盧梭開宗明義說:
1・法令和人性一致。 2・權利和利益一致。 盧梭開宗明義說: 「我的目的是考慮,在政治社會中,是否存在 任何正當且可靠的政府原則,以人的本來面目 對待人,以法律的可能樣貌對待法律 。在這個 探討中,我永遠試著把權利所允許的和利益所 要求的,結合在一起,以致於正義和效益絕不 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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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治哲學的基本問題 (一)盧梭設定的問題: (二)提出解答的方式:透過契約所達成的組合 才是社會秩序的適當基礎。
如何尋找一個組織形式,以集體的力量確保每 一個成員及其財產,而且使每一個組成分子只 遵守自己的命令,也就是說保持和還沒有結合 之前一樣的自由。 (二)提出解答的方式:透過契約所達成的組合 才是社會秩序的適當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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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治哲學的基本問題 (三)批判不適當的政治社群組成方式: (1)父親用自然情感統治,但君主不是。
1・家庭模式: (1)父親用自然情感統治,但君主不是。 (2)財產是父親所有,但財產先於國家存在。 (3)家庭分支出去以後,變成其他家庭;但國家 有了新成員,仍然保持一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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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治哲學的基本問題 2・主奴關係(master-slave relation): (1)事實層面:
(1)事實層面: a)認為「有些人生來是自然的奴隸」的人 是倒果為因,因為先有奴隸制度存在,才 有人生下來成為奴隸。奴隸在長期受到束 縛,不但失去所有東西,甚至失去自由的 欲望,使他們接受被奴役。 b)武力造成第一個奴隸,而他們的懦弱使 得奴隸制度長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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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治哲學的基本問題 (2)觀念層面:混淆事實(fact)和權利(right)
a)武力無法產生道德;服從武力是一種精明 (prudence)的作法而不是道德義務。 b)如果武力等於權利,一旦人們可以不遵守 而不受懲罰,他的不服從就變成正當的, 因此不再有任何義務。結果是:「權利」 這個詞並沒有增加「武力」的內容,變成 無意義。 c)如果武力等於權利,盧梭不必探討正當國 家是什麼,現存的國家就是正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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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治哲學的基本問題 (3)主奴關係的契約是無效的:
(3)主奴關係的契約是無效的: a)人自願成為奴隸是不可想像的,因為放 棄自由不可能對自己有利,所以沒有充 足理由使人自願成為奴隸。 b)用武力的方式強迫服從,並不具有道德 力量,征服者可以強迫被征服者服從, 但沒有權利要求其服從。 c)所有建立在絕對宰制、絕對服從關係的 契約都是不合邏輯的、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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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治哲學的基本問題 (4)戰爭可以證成主奴關係嗎? Hugo Grotius ( )主張 戰爭勝利的一方有權利殺害被 征服者,這蘊涵被征服者有權 利以自由為代價換取生命,這 對雙方有利。但盧梭反對這樣 的說法,而且提出兩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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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治哲學的基本問題 a)不能從戰爭狀態導出殺害被征服者的權利, 因為人與人並不是自然地就是敵人,構成戰 爭不是人與人爭吵,而是為了物。也就是說 戰爭不是起於人際關係,而是財產關係。 b)戰爭不是人與人間的關係,而是國與國,個 人不是作為人而成為敵對,而是以士兵身分 敵對,所以一旦士兵投降、放下武器,恢復 人的身分,沒有人有權利取他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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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由和正當國家 (一)自由和人的特性: (1)自由是人之所以為人的必要條件。 (2)自由是道德的基礎。
1・ 「放棄自由等於放棄人性(humanity),即放棄 人作為一個人的權利和責任」,這句話沒有論 證加以支持,它是盧梭立論的基本前提。這句 話有兩個意義: (1)自由是人之所以為人的必要條件。 (2)自由是道德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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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由和正當國家 2・ 「人生而自由,但卻處處都在枷鎖之中」, 這表示人類的實際狀況和其應然狀況不同, 「人生而自由」是應然而不是實然,而處處 都處於枷鎖之中是指實然面。 3・盧梭的自由不是諸多價值之一,而且指的不是 外在限制,而是自主性(aut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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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由和正當國家 (二)自由是人的平等性之基礎,人真正擁有的平等 的東西就是自由,所以正當國家是奠立在平等 自由權的原始立足點上,透過契約方式選擇的 國家。 (三)不正當的政治組成的共同特點:不平等, 「權利」預設了平等權力。所以盧梭的基本問 題是如何尋找一個制度,使人和以前一樣自由。 也就是說,由於自由是不能放棄或讓渡的,所 以盧梭所要解決的問題是:如何調和自由和權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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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由和正當國家 (四)所以一個理性者在原始立足點上會選擇的國 家,必然是能保障每一個人自由的國家。而一 個不犧牲任何組成分子自由的契約,必然是所 有成員都一致同意的契約。為何不是多數決? 1・有共同利益才能形成一個政體,否則只是鎮壓 群眾而不是統治一個社會,只有當人民成為一 體時,才是真正社會的基礎。 2・如果沒有先前的一致同意,為何少數有義務必 須接受多數的決定?多數決預設先前存在一個 一致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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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然狀態(State of Nature)
(一)自然人(natural man)的特質: 1・對自己的福祉和自保(self-preservation)的關心。 2・具有同情心或同理心的自然道德性質。 (二)兩種不平等: 1・自然或身體的不平等。 2・道德或政治的不平等,此不平等建立在習俗 (convention)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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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然狀態(State of Nature)
(三)人類的演化: 1・自然人的生活。 2・自然人如何變成社會人? (1)自我理解的轉變 (2)物質條件的改變 (3)法制的必要性 3・文明社會的特點: (1)競爭和侵略性 (2)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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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然狀態(State of Nature)
(四)人的原始情境真的比較好? 1・如果社會生活是墮落的,盧梭不需要寫The Social Contract這本書。 2・希望得到別人肯定不必然造成競爭性的欲望,強 調的可能只是:人的尊嚴的平等性。 3・同情心如果是一種自然情感,它引發出來的行為 就是對別人關懷。 4・人只有進入政治社會,才能完全實現人的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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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契約的意義 (一)契約的必要性: 盧梭在第一卷第六章的說法: 「我假設人在自然狀態中會達到一個點,在這 個點上自保的障礙大過於自保所需要的力量, 超過這個點以後,原始的條件就無法維持,如 果人類不改變存在的模式,人類就會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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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契約的意義 1・人與人的競爭和鬥爭,使自然狀態成為一個 人無法忍受的對立狀態。
1・人與人的競爭和鬥爭,使自然狀態成為一個 人無法忍受的對立狀態。 2・自然狀態已經成為人類的關鍵時刻,再不改 變生存方式,人類將滅絕。 3・這裡的障礙不是人和自然的外在關係,因為 人和自然的關係較少和政治組織相關,而是 人與人之間的內在關係,即財產的形成及人 需要人的肯定和關懷,所造成的不平等和競 爭。所以盧梭強調必須在契約形成時,個人 所有的資源都要算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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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契約的意義 4・從追求個人利益(private interest)的角度,某人 的力量就是他人的障礙,所以盧梭的契約起點 不是人與人對立,而是人際關係所造成的一種 內在對立。 5・「人類將會毁滅」的說法並不是指人的物質 存在,因為在自然狀態中,人們所追求的是宰 制或控制對方,而不是毁滅對方,殺害他人對 自己並不利。自然狀態威脅的是人的本質,即 自由會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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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契約的意義 (二)契約的條件: 1・脫離自然狀態不能靠外在的力量,只有內在 的改變既有的存在形式。 2・私人利益必須存在調和的可能,即契約必須 建立在相互利益之上。這也可以說明盧梭 強調本書的目的是:使權利和利益一致、 正義和效益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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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契約的意義 (三)契約的定義和特點: 2・契約的特點: (1)全面讓渡。 (2)個人不再可以從自己的角度宣稱任何權 利。
1・定義:至少是兩個團體以上的協定,交換對兩 造有利之物,因此訂約的目的是互利。 2・契約的特點: (1)全面讓渡。 (2)個人不再可以從自己的角度宣稱任何權 利。 (3)每一個人都恢復原來的權利,權威和自 由並沒有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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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契約的意義 3・法律:建立社會秩序公民必須遵守的規範
3・法律:建立社會秩序公民必須遵守的規範 (1)法律的目的:不是減少人的自由,而是有 效地擴大自由,它可以確保個人自由不會 受到無政府狀態的侵犯,並防止人們彼此 之間使用自由時的衝突。 (2)區別真的法律(true law)和實際的法律(actual law):前者是應然概念,後者是實然。所以 好的法律保障和承認人的自然權利,壞的 法律則忽視或違反這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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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契約的意義 (四)社會和個人的轉化: 1・公民(citizen)和臣民(subject)的區別。 2・個人的所有物(possessions)以更有利的形式 出現,即變成財產(properties) 。 3・自然的自由(natural liberty)轉變成公民自由 (civil liberty);而真正的獲得在於道德自由 (moral liberty),它使人成為自己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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