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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人:尚玉海 安徽工业大学军事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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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国防概述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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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教学活动,了解国防的简史、法规以及现代国防的基本特征,掌握国防的基本要素,明确公民的国防义务和权利,树立大国防观念。
教学目的 教学重点 国防的要素、公民的国防义务 教学设计 课堂讲授、提问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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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内容 一、国防的要素 二、国防简史及其启示 三、现代国防的类型和基本特征 四、国防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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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防的要素 国防是国家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颠覆,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 国无防不立,民无兵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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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防的主体:国家 1、有国就有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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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 或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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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防的主体:国家 2、有国必有防 国 玉 “玉玺” 国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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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防的主体: 国家 3、国防本义就是国家的防务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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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防的对象:侵略和武装颠覆 1、国防要防备和抵抗的是“侵略” 法国《防务总组织法》:任何形式的侵略 《蒙古国国防法》:外来侵略
俄罗斯《国防法》: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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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防要防备和抵抗的是“侵略” 越南的海上石油钻井平台和岸上的油库 武装侵略 非武装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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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防的对象:侵略和武装颠覆 2、国防应把“武装颠覆”作为制止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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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防的目的 国防是国家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颠覆,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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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防的目的 1、捍卫国家主权 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享有自主权、平等权和自保权。主权是一个国家存在的标志。因此,捍卫国家主权,始终是国防的最主要的(第一位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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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条约》 割让香港岛给英国; 赔偿 2100 万 银元; …… 南京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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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7月1日零时,我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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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卫国家领土完整 国家领土是指在一国主权下的区域。包括一国的陆地、水域及其上空和底土。领土是一个国家和民族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基本条件。保卫国家领土不受侵犯,必须不断强化国防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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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海里领海 海里专属经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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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是指国家由一个中央政府对领土内的一切居民和实务行使完整的管辖权,不允许另立政府或分割国家的管辖权。
3、维护国家统一 国家统一是指国家由一个中央政府对领土内的一切居民和实务行使完整的管辖权,不允许另立政府或分割国家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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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障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是对国家生存与发展受到威胁的状态的一种界定。 国家安全:综合安全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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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防的手段 国防是国家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颠覆,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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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的手段 军事 政治 经济 外交 军事手段:不是唯一手段而是最后手段 不是最好手段而是最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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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国防简史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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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古代国防 战争 军队 国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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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代国防的建立 (夏、商、西周时期) (1)军队建立:王室卫队 (2)领导体制:贵族大臣带兵 (3)兵役制度:民军制
(4)国防工程:修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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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古代国防的发展 (春秋战国时期) (1)国家军队:千乘之国 (2)领导体制:武将带兵 (3)兵役制度:征兵制 (4)国防工程:长城修筑
管仲:春秋时期齐国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 (1)国家军队:千乘之国 (2)领导体制:武将带兵 (3)兵役制度:征兵制 (4)国防工程:长城修筑 (5)国防思想:富国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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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古代国防的完善 (秦——清前期) (1)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建立 (2)军事领导机构的设立 (3)因势采用的兵役制度
(4)实边固边的边防政策 (5)重视国防建设与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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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近代国防 (1840——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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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落后就要挨打 名称 时间 侵略国 后果 第一次鸦片战争 1840.6---1842.8 英国 签订《南京条约》、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开端
第二次鸦片战争 英国、法国 签订《天津条约》、《北京条约》、联军进入北京 中法战争 法国 签订《中法新约》 中日战争 日本 《马关条约》、割地、赔款及日本占领台湾 八国联军侵华 俄、美、英、法、日、意、德、奥 《辛丑条约》签订,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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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腐败没有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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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抗争才能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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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防历史的启示 1.经济发展是国防强大的基础 2.政治昌明是国防巩固的根本 3.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是国防强大的关键
4.国防意识是建设强大国防的精神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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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代国防的类型和特征 (一)现代国防的基本类型 (二)现代国防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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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防的基本类型 1、扩张型 实行霸权主义政策 2、自卫型 以防止外敌入侵为目的 3、联盟型 以结盟的形式联合他国进行防卫
1、扩张型 实行霸权主义政策 2、自卫型 以防止外敌入侵为目的 3、联盟型 以结盟的形式联合他国进行防卫 4、中立型 坚持和平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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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张型国防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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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力量——前沿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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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卫型国防 中国 沈阳 北京 兰州 济南 成都 南京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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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国防 依靠本国国防力量防御别国的侵略,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尊严。其宗旨是决不要别国的一寸土地,不向别国派一兵一卒,但也决不容许别国侵犯其一寸土地。在国际上,实行和平共处,以达到维护本国安全、及周边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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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约(NATO) — 政治军事组织 联盟型国防—北约 总人口8.199亿 军队475万 面积 万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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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型国防 瑞士 全民皆兵 严守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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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代国防的类型和特征 (一)现代国防的基本类型 (二)现代国防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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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就是为捍卫美国的自由民主,美国的利益而进行的军事武装活动。
1.内涵更加丰富 国防就是为捍卫美国的自由民主,美国的利益而进行的军事武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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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涵更加丰富 国防主体:全民国防、大国防 国防活动:平时和战时 国防力量:军事实力、战争潜力
国土面积,地理位置,自然资源,人口数量与质量,地形气候,生产能力、科技和文化水平,交通运输,邮电通讯,军事力量,社会制度,国家政策,国际关系,国家地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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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要同幅员广大、物产丰富的中国作战,是世上最大的蠢事。
蒙哥马利:要把进攻中国列为世界的一大禁忌。你们打中国,打进去就出不来。 陈毅:人们只知道有一个美国不好惹,须知道还有一个中国更不好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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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表明:现代国防是运用多种斗争手段的综合角逐
2.手段更加多样 暴力对抗:科索沃战争、伊拉克战争 战争威慑:伊朗、朝鲜、利比亚 外交谈判:六方会谈 运用影响力:中国、俄罗斯 现实表明:现代国防是运用多种斗争手段的综合角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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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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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加压力 美军战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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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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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国力:人力、经济力、自然资源力、政治力、科技力、精神力、国防力
3.是综合国力的体现 现代国防的主体是军事力量,但它还包括与国防相关的非军事力量,如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文化等等。 综合国力:人力、经济力、自然资源力、政治力、科技力、精神力、国防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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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凝聚力 灵魂 综合国力 经济实力 基础 国防实力 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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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 中国综合国力排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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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与经济建设关系更加密切 国防和军队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占有重要地位。必须站在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的高度,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实现富国和强军的统一。 胡锦涛:《十七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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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搞了一辈子军事、政治,至今没有看到中国的航母,看不到航空母舰,我是不甘心的啊!
周恩来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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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防法规 国防法规是指国家为了加强防务,尤其是加强武装力量建设,用法律形式确定并以国家强制手段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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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国防立法主体和权限 国防立法主体,是指有权制定、修改和废止国防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国防立法是国家立法的一部分,国家立法的一般主体,都可以成为国防立法的主体。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立法主体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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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立法权限:制定、修改、废止国防法律规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中的国防法律条款和基本国防法律:《国防法》、《兵役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国防法律:《国防动员法》 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国务院单独或与中央军委联合制定的有关国防行政法规:《民兵工作条例》 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制定军事规章,国务院有关部委单独或与军委各总部联合制定国防行政规章 地方各级权力机构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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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国防法规介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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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国防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一部综合性的调整和规范国防与武装力量建设的基本法律。是用来调整和指导国防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它在国防法规体系中占有统帅地位并起着核心作用,是其他军事立法的基本法律依据。 (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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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把握:国防活动的基本原则 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原则 坚持全民自卫的原则 坚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
坚持国家对国防活动实行统一领导的原则 坚持义务和权利相一致的原则 坚持平等交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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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把握:国防基本制度 国防领导制度:体制和职权 武装力量体制:组成、兵役和军衔 坚边海防、空防制度:领导和管理
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订货制度:军品生产 国防经费和资产:管理制度 国防教育制度: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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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把握: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 《国防法》第九章“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首次以法的形式对公民和组织的国防义务与权利作了具体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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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兵役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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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的概念 兵役法是规定国家公民参加军队和其它武装组织或在军队外接受军事训练的法律。 核心是确定国家兵役制度和服兵役的形式。
我国现行兵役法是1984年5月31日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经1998年12月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改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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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兵役法的主要内容 把兵役制改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确定为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三者组成。 规定了民兵的性质、任务、编组原则以及预备役人员、高级中学、大专院校学生实施军事训练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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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士兵、军官服现役制度作了重要补充。 确定了战时实施动员的原则和要求。 明确省军区、地市军分区、各县市人民武装部为各级政府的兵役机关。 对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对违犯兵役法的行为规定了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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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的主要制度 现役制度 预备役制度 征集制度 优待和惩处制度 学生军训制度 军衔制度 战时动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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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防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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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把握 国防教育的方针和原则 国防教育的领导和职责 学校国防教育的规定 国防教育的保障 国家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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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民的国防义务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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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的国防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的义务 (2)兵役义务 (3)支持国防建设、协助军事活动的义务 (4)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
(5)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 (6)保守国防秘密的义务 (7)支前参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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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义务的宪法和法律规定 宪法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国防法第五十条: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兵役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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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现役:义务兵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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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现役:志愿兵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也可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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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现役:军官现役 军校毕业学员 地方院校毕业生 由文职干部改任 招收军队外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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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役:士兵预备役和军官预备役 参加预备役部队 参加民兵组织 进行预备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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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军事训练 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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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前参战义务的法律规定 国防法第四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在和平时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完成动员准备工作;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必须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 兵役法第四十八条: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 国防动员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动员实施的需要,可以动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公民和组织担负国防勤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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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民的国防权利 (1)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 (2)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
(3)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补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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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1.什么是国防,国防的四要素是什么? 2.国防历史的启示是什么? 3.现代国防的特征体现在哪些方面?
4.我国国防法规制定权限有哪些? 5.公民的国防义务和权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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