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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經濟問題 課題十一 兩岸金融問題 授課:黃智聰 日期:2002年12月27日
兩岸經濟問題 課題十一 兩岸金融問題 授課:黃智聰 日期:200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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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中國大陸的金融問題 一.中國金融體系 1.四大國有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
2.2001年上半年,中國銀行不良貸款率為27.01%,2001年底為28.78% 3.中國銀行的不良貸款率在四大銀行中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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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文獻 楊雅惠(2001),「當前金融問題之剖析與對策--兼評經發會金融議題」、經濟情勢暨評論,7:3 民90.12 頁165-180。
徐滇慶(2001),「大陸金融問題以及入世的衝擊」。臺灣金融財務季刊,2:4 民90.12 頁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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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良貸款產生的原因 1.政企不分 *國有銀行是各級政府的下屬單位 (1)人事任免 (2)業務經營
*國有銀行非真正獨立的金融機構,很難按金融市場 的經濟規律辦事 *不良貸款與政府官員的干預直接相關。上級官員批 條子,照辦。 *批條子的原因:貪污腐敗、穩定局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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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有企業的虧損 *在經改之前,國有企業的投資來自政府撥款 *1983年起,改向銀行貸款(過份依賴)
*國有企業融資總額中,來自國有銀行的間接融資比重 1995年:88% 1996年:83% 1997年:77% *國有經濟單位的貸款佔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總貸款比重 1985年:85% 1996年: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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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銀行貸款用於流動資金,大部分用於長期投資
*景氣不好、國有企業虧損、無法回收資金、不良貸款 *發放貸款 無法回收 再貸款的惡性循環 *「債轉股」的成效:無法改變國有企業的經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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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銀行的目標:承擔社會義務,進行政策性貸款,而非追求利潤最大 *例如:向困境的國有企業發放貸款
3.社會義務與政策性貸款 *國有銀行的目標:承擔社會義務,進行政策性貸款,而非追求利潤最大 *例如:向困境的國有企業發放貸款 補貼國有企業虧損 提供流動資金向下崗工人發放工資 向貧困地區發放社會救濟貸款 支援某些缺乏經濟效益的公共投資案 以優惠利率向國家主要建設專案發放 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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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總行缺乏對分行支付有效控管的能力 *地方政府掌握銀行分支機構高級職員的人事權 *地方政府擠佔銀行資金,干預銀行信貸 *把資金風險轉移給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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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清理壞帳的難度高 *尋租行為的產生(貪污腐敗) *把儲戶資金當作國有資產任意挪用 *批條子與貪污行為交叉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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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缺乏沖銷壞帳的能力與手段 *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 1995年6.23%,1996年5.5% 其中:中國工商銀行7.89%,1999年9月4.57% 中國農業銀行5.84%,1999年9月1.44% 中國銀行6.15%,,1999年9月8.5% 中國建設銀行3.77%,1999年9月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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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中國大陸財政部發行2700億元特別國債,充實資本金。
*金融市場不發達和政策法規限制,銀行無法透過金融市場的操作增加資產的流動性。 *國有商業銀行以信貸為資金運用的主要渠道,貸款佔資金運用的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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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不良貸款的形成原因與時間 *計劃經濟時代與轉軌初期:1/3 *1992~1994年的經濟週期:1/3 1994以後由於國有企業缺乏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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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陸金融市場的不真實訊息 1.說假話的社會道德成本低於西方國家 2.國有金融機構體制問題 *無章可循,制度建設落後 *有章不知,有章不學
*違章不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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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方、部門、個人三方 *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指標 *行賄官員 *缺乏對失職金融監管人員的懲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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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陸國有銀行的改革 1.政企分離 *在國有企業尚未走出困境之前,政企分離取決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是否順利。 2.透過市場競爭選擇金融人才
*即使維持國有產權,若能找到優秀的金融企業家,給予充分授權,拒絕政府過度干預,國有銀行也有成功的可能。 *目前,國有銀行行長由各級黨委組織部挑選,由各級黨委決定,再由當地政府發給任命狀。 *況且,真要透過市場拔擢人才,公司董事會為退休老幹部俱樂部,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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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台灣的金融問題 一.金融機構體質纖弱 *金融機構逾放比 1996:4.15% 1997:4.18% 1998:4.93%
1999:5.67% 2000:6.20% 2001年第2季達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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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共有十家本國銀行營運呈現虧損狀態 *2000年本國銀行稅前盈餘為967.7億元,為五年來最低 *有20家銀行投資股市失利,共虧76億元 *本國銀行2000年轉銷呆帳1631億元,創歷史新高 *提列備抵呆帳金額比1999年增加57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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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濟不景氣加深金融困境 *產業外移,銀行貸放資金外流 *銀行貸放業務不易拓展,放款成長率下滑 三.面臨國際競爭壓力增加 *經營效能,經營規模、經營人才或業務範圍較國際知名之金融機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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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策建議 1.全盤檢討金融監程之觀念 *加強注意本身之風險控管機制: 風險控管、信用風險、財務風險、市場 風險
*加強本身內部控管制度:業務與行政部門分 立 ² *減少僵硬的查核項目 ² *2001年3月,金融政策由財政部轉移金融監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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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檢討逾放與呆帳之相關規定 *容許銀行打消呆帳可運用科目之合理 *例如:以公積來打消呆帳,而非等銀行有虧損時才運用到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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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宜建立市場退出機制 *讓不具競爭力的企業與金融機構退出市場 *有嚴重呆帳與逾放比率問題,應透過資產重整公司來處理 *若沉痾已重,無力整治,應考慮合併,轉型、乃至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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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金融風暴預警系統 *各金融市場是否有交易異常 *資金外流情形嚴重度 *兩岸資金互動情形 *金融機構營運問題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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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市場風險分散機制 6.引導金融機構轉型 7.資訊透明化 8.規劃兩岸金融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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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金融往來之開放現況 截至2001年12月底止之統計:
台灣地區銀行海外分支機構辦理兩岸金融業務共計19.6萬餘筆,累計乘作量約156億美元。 台灣地區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兩岸金融業務共計1.9萬餘筆,累計乘作量約24.3億美元。 台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對大陸地區間接匯出款共計125.4萬餘筆,累計金額約73.25億美元;間接匯入款共計7.7萬餘筆,累計金額約33.17億美元。 台灣地區銀行辦理大陸地區間接進出口外匯業務共計30.3萬餘筆,累計金額約220.23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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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金融往來開放措施 2001年11月16日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修正案,開放台灣地區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得與外商銀行在大陸地區之分支機構、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及其海外分支機構、大陸地區個人、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海外分支機構從事金融業務往來,往來範圍包括收受存款、匯兌、簽發信用狀及信用狀通知、進出口外匯、代理收付款項及相關業務之同業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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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第七條規定,銀行申請赴大陸社裡辦事處,必須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守法、健全經營且申請前三年無重大違規情事; 二、前一年資產與淨值在國內銀行排名前十名以內; 三、最近半年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達百分之八以上; 四、具備國際金融業專業知識與經驗; 五、已在台灣地區設立辦事處,除協助台商解決融資問題,提供他項財務咨詢服務外,更有助於國內銀行業保障其授信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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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的台灣八家銀行 長江三角洲占了五家(世華、一銀、土銀在上海 彰銀在昆山 中國國際商銀在蘇州)。 選擇在深圳設立辦理處的華南銀行,
在北京申請之合庫與中信銀。 在中國人民銀行于2002年年3月宣布核准台灣世華及彰化商銀在大陸設立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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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94年台資銀行已間接登陸大陸地區 1994年台灣協和集團經由第三地在寧波設立協和銀行
一九九七年寶成集團又通過在香港註冊的蓮花國際與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合作成立華一銀行; 台灣華信商業銀行通過併購美國遠東國家銀行北京設立據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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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開放台灣地區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
新修正的辦法,則准許台灣地區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直接與大陸當地銀行及企業接觸,因而開啟勒兩岸金融直接往來的第一步。 截至2002年3月19日止,已有27家本國銀行及19家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核准與外商銀行在大陸地區之分支機構、大陸地區銀行海外分支機構為金融業務往來。 已核准與大陸地區銀行往來之國際金融分行家數,本國銀行有15家,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有1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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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OBU與大陸金融機構直接往來之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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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台灣地區銀行辦理大陸地區進出口外匯業務準則
開放台灣地區外匯指定銀行(DBU),得與外商銀行在大陸地區之分支機構、大陸地區銀行及其海外分支機構辦理兩岸之進、出口押匯或託收業務。 然而對於涉及融資性的業務,如開狀保證、應收帳款承購、買斷等具授信質之業務目前則尚未開放,以避免「債留台灣」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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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外匯業務之指定銀行(DBU)及郵政儲金匯業局得辦理對大陸地區之匯出款業務包括:
直人接濟或捐贈親友之匯款; 辦理「大陸出口、台灣押匯」廠商之再匯出款; 至於匯入款業務則有不得受理以直接投資、有價證券投資或其他未經法令許可是向為目的之匯入款之限制。 就競爭局勢而言,未來開放台資分行設立後,台資 銀行能以更符合台商習慣的金融服務方式為台商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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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資金回流機制之可行性 台商赴大陸投資凡投資金額累計一百萬美元者,須在第三地設立公司或事業。
因此許多企業赴大陸投資盈餘所得,或再繼續投資或暫存海外第三地之控股公司,以為營運資金,甚少匯回台灣母公司。 除非採取大陸投資盈餘所得免稅規定,否則無法提供上市上櫃公司及其他赴大陸投資之企業誘因,將大陸投資盈餘所得匯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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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戒急用忍政策不鬆綁,則一旦投資達上限五千萬美元,或在台籌資不易,企業仍然偏好將資金滯留第三地之子控股公司。
同理,中央銀行研議開放境外金融OBU以吸引海外台商滯留資金亦不可行。多數大陸台商仍以自有資金及母公司資金融資為主。 行政院擬議之建立資金回流機制中,有關鼓勵台商將赴大陸投資之盈餘匯回,若無法於金融及賦稅政策及制度上有所突破,如果仍因襲戒急用忍政策,則將流於空談。因此大陸台商為尋求營運資金極可能保留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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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對大陸投資資金風險管理機制 雖然2002年2月28八日中共正式開放大陸人民得以外匯購買B股,造成大陸B股股價飆漲,因而引發央行鼓勵台商在大陸股市上市籌資之建議。 彭淮南進一步主張台商在大陸投資營運所需資金可由大陸資本市場融資,因而他鼓勵台商大陸子公司直接在大陸股市掛牌上市,以避免企業大陸投資所造成的吸金效應。 依據大陸「公司法」上市公司資本額規定少需達人民幣五千萬元,而且審核嚴格。因此台商大陸企業欲在大陸股市掛牌恐怕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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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於二000年十一月三十日公布「關於境內上市外資(B股)公司非上市外資股上市股上市流通的通知」,目前尚未上市之B股,若屬於中外合資企業,應徵求中共之中外合資企業審批部門意見後,再經中共證監會同意才准上市。 而所有含外資之B股公司必須在大陸設立公司達三年後才可申請上市。 創業市場是否容許外資企業掛牌上市B股,目前仍然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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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通匯與人民幣流通 目前兩岸通匯係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必須經由地三地進行通匯及其他金融業務往來。
依據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兩岸通匯必須採用新台幣及人民幣以外幣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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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各種管道將資金由台灣匯進大陸 第一種管道,大陸台傷心以台灣木公司股東之個人名義投資設廠,然後再由台灣母公司買回大陸台商之股權,大陸子公司間接取得資金。 第二種管道,台灣母公司先至海外設控股公司或子公司,再由該海外公司投資到大陸。 第三種管道,由台灣母公司提出保證,協助海外子公司於海外銀行或國內銀行之OBU取得投信額度,再轉投資大陸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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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種管道,當國內母公司係屬大型企業,其債信已逐漸為國際金融市場肯定,其海外子公司或大陸子公司直接向當地或海外金融機構舉債,而由母公司提供保證。此管道僅是用母公司債信資源,增加母公司之財務風險負擔,暫時不需要直接動用國內資金。 第五種管道,海外子公司發行浮動利率債券(FRN)由台灣母公司保證,取得資金後在投資大陸子公司。目前此類FRN多由台灣的銀行之OBU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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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由於個人及企業投資會出結匯金額每年各為五百萬美元及五千萬美元,因此若經由地三地投資大陸,匯款至大陸額度數量,根本上是無法統計。
因此使否放寬人民幣流通限制,值得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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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赴大陸設立分支機構的利弊 財政部則一直認為兩岸金融交流目前尚未成熟階段,短期內不開放,理由:
1、胎灣金融機構若赴大陸設分行,主要將是經營放款業務,將造成台灣資金大量快速流入大陸,無形中提高台灣的經濟風險。 2、大陸當局不會同意台灣金融機構經營人民幣存款業務,對台灣金融機構業務的拓展沒有任何助益。 3、由於大陸金融體制不穩定,相關法律制度極為混亂,台灣金融機構將面臨風險,兩岸金融往來必須同時考量商業及政治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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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方銀行業赴大陸設辦事處或分行究竟有何利弊?
金融業進駐大陸,利基加、風險也高,所謂高獲利伴隨著高風險,大陸金融業是國營事業,經營方式是政策性業務居多,欠缺消費金融產品也無法提供金融服務。 銀行業登陸單作台商生意,商機就無法估計,金融業同仁不要聽信大陸官方「官話」,否則會誤入陷阱,看得到商機但他會讓你吃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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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為一開放的小型經濟體,與大陸金融市場直接聯繫,可能引起金融市場波動,大陸如准許台商銀行辦理人民幣,對台商到大陸投資有激勵作用,台灣資金會加速流向大陸。國內銀行分行若在大陸營運不善倒閉,會直接影響到台灣母行。 台商應有敵情觀念,應有根留台灣的規劃,在大陸未有善意前,無論是金融業、產業應放慢時程。 兩岸金融交流已有轉變,我認為要達到目的,必須先建立對等往來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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