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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單位:訓育委員會 報告人:柯常委慧貞 9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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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報告單位:訓育委員會 報告人:柯常委慧貞 96年6月
面對新世紀的挑戰: 用愛心找對方法,創造師生雙贏 報告單位:訓育委員會 報告人:柯常委慧貞 96年6月

2 為什麼要放棄體罰等不當管教? 因為要培養新世紀人才的核心競爭力 國內外企業界尋才的標準 畢業校友的經驗-哈佛經驗 成為孩子生命中的貴人

3 C能力 = ( K知識 + S技能 ) A 態度 培養專業能力與核心能力 C=Competence K=Knowledge S=Skill
A=Attitude 資料來源:Stein B.Jensen, et al. ICEE 2001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Engineering Education 2001 Oslo, Norway

4 培養什麼關鍵核心能力? 2001年歐盟提出未來教育應提供民眾具備 終身學習的 8 大關鍵能力: 用母語溝通的能力 用外語溝通的能力
運用數學與科學的基本能力 數位學習的能力 學習如何學習的能力 時間管理、解決問題、蒐集資訊與運用資訊 人際互動、參與社會的能力 創業家精神:改變、創新、自我設定目標、策略、追求成功 文化表達的能力:欣賞創意、音樂、文學、藝術 各級產業就業人數變化情形分別是,農業由現在的59.1萬人減為55.5萬人、製造業由現在的272.6萬人微增為281.9萬人,服務業則由現在的579.3萬人增加為632.7萬人。

5 培養什麼關鍵核心能力? 就業能力取決於知識、技能、態度
澳洲2002年「未來所需就業力技能」白皮書提出「就業力技能架構」(employability skills framework): 「核心就業技能」包括: 1. 溝通技能 規劃與組織技能 2. 團隊合作技能 自我管理技能 3. 問題解決技能 學習技能 4. 原創與進取技能 科技技能 核心就業能力

6 臺灣:企業招募新鮮人時重視的項目(態度優先於專業知能)
(1)主動積極的態度 (5)承受壓力的能力 (2)責任感 (6)良好表達溝通能力 (3)相關科系畢業 (7)足夠專業能力 (4)虛心學習的精神 (8)學歷 資料來源:摘自104人力銀行楊基寬董事長「全球職場動態分析」專題演講內容(含下頁)

7 企業招募新鮮人時重視的項目

8 資料來源:青輔會

9 面對未來,每個人要自問 我是誰? 我的長處何在? 我做事的方法為何? 我如何學習? 我的價值觀是什麼? 我應該貢獻什麼?
21世紀需要什麼樣的人才? 面對未來,每個人要自問 我是誰? 我的長處何在? 我做事的方法為何? 我如何學習? 我的價值觀是什麼? 我應該貢獻什麼? ~ Peter F. Drucker

10 培養關鍵核心能力 關鍵能力 核心就業技能 態度 主動積極 自主管理(自律、自治) 溝通協調

11 哈佛經驗 媒 介 一生的獲益 導師生互動 認識自我、環境、我與社會之關係 社團與社服 多元價值與核心價值 課外活動 思考訓練 宿舍生活
表達與寫作能力 時間管理 衝突與合作 領導力 媒 介 導師生互動 (對話、啟發及身教) 社團與社服 課外活動 宿舍生活

12 評鑑時的學生座談 學校生活中帶給我成長與學習的是什麼? 老師或典範生命經驗的影響(啟發、對話、身教) 擔任幹部的經驗 社會服務的經驗
見習與實習的經驗

13 生命裡的貴人 有些地方有些人, 會給我們生命帶來神奇潛能的氛圍, 而可能在正確時機進去我們的經驗, 支撐我們的夢想 ~康威博士

14 從中輟的兩個案例談起 孩子,並不是你不好;而是我們尚未找到合適的方式對待你。 永不放棄,做孩子的浮木,適時拉他一把。 成為孩子生命中的貴人。

15 不打不成器或不教不成器? 劉同學因學校管理嚴格,老師規定英文考不到80分,少1分就打一下,數學、社會學科不是太難就太複雜,使他對課業更沒興趣。 到向陽學園後,老師對學生態度很「柔軟」,會好言相勸,他開始覺得對課業有興趣。 如今他找到想學的一技之長,也體會到如果不好好學,以後會找不到工作。 ~摘自 中央社報導

16 打架、逃學要打嗎?輔導改變了他 周同學就讀國中時曾任籃球隊長,個性衝動,與體育老師發生衝突後,開始帶領同學與老師對抗,因而逃學在家。
到向陽學園後,透過家訪校訪瞭解學生個別差異,給予個別輔導,與家長配合改善學生行為,例如周同學脾氣較衝動,因此用行為改變技術,每天睡前聽錄音帶說明肌肉放鬆方式,再聽音樂練習;真正衝動時可穩定思考並自我控制。 如今周同學已考上高中 日間部餐飲科。 ~摘自 中央社報導

17 再談三個老師的改變~用傾聽、溝通替代體罰
台中縣的吳老師擔任教職17年來,前7年曾以體罰作為教學的重要手段,但發現學生不會因體罰而變好。 吳老師後來決定不再體罰學生,改以傾聽方式跟學生溝通,效果比體罰好很多,師生關係也不再緊張。 ~摘自 中國時報報導

18 再談三個老師的改變~用合作互助、互信尊重替代體罰
台北市的李老師為提高學生成績而打學生,雖然可以很快地達到要求。但體罰只能短暫得到效果,學生內在的學習動機還是停在原點。有時看到學生為了讀書只睡四五個小時,考不好還要挨打,李老師拿著棍子的手怎樣也打不下去。 後來透過親師合作、學生互助重新展開師生平等、互信的新關係。她邀學生一起訂定班規,排座位也讓學生參與意見,絕不玩假民主,學生覺得被尊重、感受到老師的友善,而願意聽老師的話。 ~摘自95.4.9國語日報報導

19 再談三個老師的改變~講理也可以解決問題 屏東市明正國中學務主任涂志宏84年到86年間,擔任偏遠縣市一所國中的生教組長。當地學生家庭狀況比較不好,不喜讀書、又愛搗蛋學生多,平均一天會有十起打架事件,他只有以打來解決學生問題。 涂老師後來拿到碩士學位後,90年起到明正國中任教並擔任學務主任。剛到第一學期他還會打學生,後來發現「講理也可以解決問題」,從此再也沒有用過體罰手段來達到目的。 時代變了,體罰不再可行,加上 他已經有新能力管教學生,體罰再也派不上用場。 ~摘自 中國時報報導

20 五個成功的輔導管教範例 「不體罰還能這樣教」:老師在課堂上當著全班同學的面,輕聲細語的問我,究竟是什麼原因英文考不好,令她非常難過,語畢眼淚都快掉下來,當下讓我覺得自己很對不起老師,決定用功一點。 「定好班規犯錯就扣點 」:開學時把班規訂好,犯錯就扣點,學生很怕被扣印點,因為這樣就不能換到自己喜歡的獎品,如果因為課堂錯誤行為,下課就會被老師找去聊天。 「犯錯就背詩詞一舉兩得 」:只要孩子做錯事、不聽話、耍脾氣、東西沒收好、在學校被老師註記缺點,就得被處罰背誦一首唐詩,背熟了才能恢復玩樂。 「勞動服務 取代打罵」:讓犯錯的學生勞動服務或做公益,例如整理校園、到養老院、育幼院服務,或幫忙班上同學發作業、做教室海報。 「融入年輕文化讓他們服氣 」:熟知現在流行文化,融入學生的生活,課堂之餘來個輕鬆小品或偶爾當個輸家,在學生面前讓他們笑一下也不錯, 但必要的規範仍是需要的。

21 國際趨勢:零體罰入法 對人權的重視:尊重、自主、多元、包容。 對體罰後果的了解: 體罰的好處:暫時壓抑學生的不良行為、短暫的服從。
體罰的壞處:破壞師生關係、造成兒童的低自尊、憂鬱與不安恐懼、教會小孩不滿時就使用暴力或攻擊以及鼓勵教師以暴力發洩自己的不滿,而造成兒童虐待。 各國立法禁止體罰:我國是第109個立法禁止校園體罰的國家。

22 不打不成器嗎?不對! ~從暴力行為的發現談起
不打不成器嗎?不對! ~從暴力行為的發現談起 男性誰會有暴力行為? MAOA基因型 兒童時期的身體虐待經驗(模仿效應) ~Science, 2002 ;Dev Psychopathol, 2005; Mol Psychiatry, 2006 國內小學資料分析: 被處罰多的孩子,容易由焦慮感到憂鬱 被處罰(身體、心理)多的孩子好動、注意力不集中、反抗、違規等外化行為高

23 體罰的迷思—(摘自正面管教法) 1.「我也被體罰過,還不是好好的!」 2.「我試過很多方法,但都沒有用呀!」
3. 「體罰比其他方法還有效!」 4. 「體罰可教會孩子服從!」 5. 「我是被逼到沒辦法了,不得已才用打的!」 6. 「班上學生太多,不體罰管不動他們!」 7. 「體罰是我們文化的一部份。」

24 校園正向管教工作推動策略(草案) 行政規劃與督導:與全國教師會合作完成「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督導各縣市政府及學校推動與落實正向管教工作計畫。 協助教育人員專業成長:提供教育人員管教時可採用之合理有效方法與班級經營之範例、針對實施正向管教成效良好之學校進行表揚並舉辦觀摩及策略分享之研討會、強化教育人員偏差行為心理學、輔導管教策略及班級經營知能、透過教育人員之成長團體與心理諮商,避免教育人員於盛怒情形下不當或違法管教學生。

25 校園正向管教工作推動策略(草案) 降低教師負擔並給予教師支持資源:執行國民小學班級學生人數調降方案、補助各縣市政府鐘點費辦理結合專業輔導人力參與國民中小學學生輔導工作方案、研訂補助國民中小學設置約聘僱專業輔導人力計畫、推動學生輔導法、協助所屬中小學開設高關懷課程、研議設立教師諮商輔導之諮詢專線。 有效處置教師違法或不當處罰學生事件:研擬教師違法處罰學生事件通報流程、修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家庭及社會宣導教育:鼓勵各社教館所與民間團體辦理正向管教之宣導活動,並運用媒體宣導校園正向管教之政策。

26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注意事項草案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輔導與管教之目的及原則 第三章、輔導與管教之方式 第四章、禁止體罰及其他違法、不當之處罰 第五章、紛爭處理及救濟 第六章、學校及教師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27 第一章、總則 (一)教師法第17條。 (二)教育基本法第8條及第15條。 (一)宜依循民主參與之程序,經有合理比例之學生代表、教師代表、家
一、規範目的(詳見第1點) (一)教師法第17條。 (二)教育基本法第8條及第15條。 二、訂定之程序(詳見第2點) (一)宜依循民主參與之程序,經有合理比例之學生代表、教師代表、家 長代表及行政人員代表參與之會議討論 。 (二)前項學生代表人數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宜佔全體會議人數之五分之 一以上;於國民中學,宜佔全體會議人數之十分之一以上。 (三)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發布實施。 三、目的與原則(詳見第3點) 應本於教育理念,依據教育之專業知能與素養,透過正當、合理且符 合教育目的之方式,達到積極正向協助、教育、輔導學生之目的。 四、大學學生輔導與管教規定之訂定(詳見第4點)

28 第一章、總則 八、定義(詳見第8點) 五、專科學校學生輔導與管教規定之訂定(詳見第5點)
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與管教規定之訂定 (詳見第6點) 七、對特殊教育學生輔導與管教規定之訂定(詳見第7點) 八、定義(詳見第8點) (一)教師:指教師法第三條所稱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二)教育人員:指前款教師及其他於學校執行輔導與管教學生工作之人員(包括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實習教師及學校行政人員等)。 (三)管教:指教師基於第九點之目的,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所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 (四)處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包括合法妥當之處罰、違法或不當之處罰。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 (五)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

29 第二章、輔導與管教之目的及原則 九、教育人員之準用規定(詳見第9點) 十、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詳見第10點)
教師以外之教育人員準用本注意事項及各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之規定,辦理輔導與管教學生事宜,以落實教育基本法及相關法令規 定,積極維護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十、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詳見第10點) (一)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減少學生不良行為及習慣,以促進學生身心發展及身體自主,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發展。 (二)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三)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危害。 (四)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30 第二章、輔導與管教之目的及原則 十一、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原則(詳見第11點) (一)尊重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先了解學生行為之原因,針對其原因選擇解決問題 之方法,並視狀況調整或變更。採用之措施無法改善學生行為時,應停止使 用。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原則如下: (一)尊重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二)輔導與管教方式應考量學生身心發展之個別差異。 (三)啟發學生自我察覺、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 (四)對學生所表現之良好行為與逐漸減少之不良行為,應多予讚賞、 鼓勵及表揚。 (五)應教導學生,未受鼓勵或受到批評指責時之正向思考及因應方 法,以培養學生承受挫折之能力及堅毅性格。 (六)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錯誤而處罰全班學生。 (七)得依相關法令合理限制學生受教權,但不應完全剝奪學生受教權。 (八)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剝奪(如罰錢等)作為輔導與管教之手 段。但要求學生依法賠償對公物或他人物品之損害者,不在此限。

31 第二章、輔導與管教之目的及原則 十二、輔導與管教學生應考量因素(詳見第12點) 十三、平等原則(詳見第13點)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考慮學生下列情狀,以確保管教措施之 合理有效: (一)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 行為後之態度。 前項所稱行為包含作為及不作為。 十三、平等原則(詳見第13點)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32 第二章、輔導與管教之目的及原則 十四、比例原則(詳見第14點) 教師所採行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
當,並符合比例原則之下列要求: (一)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較少損害者。 (三)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十五、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詳見第15點) ◎教師處罰學生,應視情況適度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了解其行為 動機與目的等重要情狀,並適當說明處罰所針對之違規行為、實施處 罰之理由及處罰之手段。 ◎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認為有理由者,得斟酌情形, 調整所執行之處罰措施,必要時得將學生移請學務處(訓導處)或輔 導室處置。 ◎經學生或家長之請求,教師應說明處罰過程及理由。

33 第二章、輔導與管教之目的及原則 十六、對學生及家長之資訊公開與溝通(詳見第16點) 十七、個人或家庭資料保護(詳見第17點)
◎學校應對學生及家長公開學校所訂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校 規、有關學生權益之法令規定、權利救濟途徑等相關資訊。 ◎家長或學校家長會對學校所訂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及其他相 關事項有不同意見時,得向教師或學校提出意見。 ◎教師或學校於接獲意見時,應溝通協調及說明理由,認為家長意見 有理由時,應予修正或調整;認為無理由時,應提出說明。 十七、個人或家庭資料保護(詳見第17點) ◎教師因輔導與管教學生所取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 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學生或家長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相關規 定,向學校申請閱覽學生個人或家庭資料。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權利 或法律上利益確有必要者為限。

34 第三章、輔導與管教之方式 十八、對學生之輔導(詳見第18點) 十九、低學業成就學生之處理(詳見第19點)
◎教師應以通訊、面談或家訪等方式,對學生實施生活輔導,必要時 做成記錄。 ◎學生身心狀況特殊,需要專業協助時,教師應主動要求輔導單位或 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十九、低學業成就學生之處理(詳見第19點) ◎學生學業成就偏低,未有第二十點第一項各款所列行為者,教師除 予以成績考核外,應瞭解其學業成就偏低之原因(如是否因學習能 力不佳、動機與興趣較低、學習方法無效、情緒管理或時間管理不 佳、不良生活習慣或精神疾病干擾所致),並針對成因採取有效之 輔導與管教方式(如各種鼓勵、口頭說理、口頭勸戒、通知家長 等)或補救教學。但不得採取處罰措施。 ◎前項之輔導無效時,教師認為應進一步輔導時,應將過去處理情形 作成紀錄,書面申請學校輔導室處理,必要時並應尋求社政或輔導 相關機構支援或協助。

35 第三章、輔導與管教之方式 二十、應輔導與管教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詳見第20點) 二十一、訂定校規、班規之限制 (詳見第21點)
學生有下列行為者,學校與教師應施以適當輔導或管教: (一)違反法律、法規命令或地方自治規章。 (二)違反依合法程序制定之校規。 (三)違反依合法程序制定之班規。 (四)危害校園安全。 (五)妨害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二十一、訂定校規、班規之限制 (詳見第21點) ◎校規、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不得訂定對學生科處 罰款或剝奪財產權之規定。

36 第三章、輔導與管教之方式 二十一、訂定校規、班規之限制 (詳見第21點) 二十二、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詳見第22點)
◎為維護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防止 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並加以處罰。 ◎除前項情形外,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應以舉辦校內公聽會、說 明會或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等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循民主參 與程序訂定,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 ◎校規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與法令或校規牴觸者無效。 二十二、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詳見第22點)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二)口頭糾正。

37 告訴學生不能做出某種行為,清楚說明或引導討論不能做的原因。而當他沒有或不再做出該行為時,要儘速且明確地對他沒有或不再做此行為加以稱讚。
正向管教行為 例示 告訴學生不能做出某種行為,清楚說明或引導討論不能做的原因。而當他沒有或不再做出該行為時,要儘速且明確地對他沒有或不再做此行為加以稱讚。 一、「上課時,在沒有舉手並被邀請發言時,請你不要講 話。」 「因為如果你講話,老師講課的時間就不夠,老師也會 分心,課就講不完或講不清楚,同學可能聽不懂。」 「想想看,如果你很想聽課,却有同學不斷講話,你會 受到什麼影響?」 「以前你上課常任意講話,但今天你沒有任意講話,你 很有禮貌(或很會替別人著想)。」 二、「學校不再規定你的髮型,但請同學不要只注重做髮 型、跟流行,而沒有考慮到花錢、功課、健康、團體 形象,要考慮不要給自己或別人添加麻煩。」 「想看看,你要如何安排時間與金錢?要多少金錢、多 少時間在髮型上?」 「我們來討論金錢的價值、生命的價值,要把金錢、時 間用在 什麼事情上比較 有意義呢?」 「你以前的頭髮很亂,看起來沒有精神,今天的髮型很 清爽,看起來很有活力。」

38 正向管教行為 例示 除具體協助學生了解不能做某不好行為及其原因,也要具體引導學生去做出某良好行為,並且具體說明原因或引導孩子去討論要做這好行為的原因,並且,當他表現此行為時,明確地對他表現這項行為加以稱讚。 一、「當你要講話時,請你注意場合與發言程序。」 「如果在老師講課時,每個同學都可以任意講話,你 認為這樣好嗎?有什麼壞處?相反 地,如果大家 都能不隨便講話,則有什麼好處、壞處呢?」 「○○同學要講話時,會先舉手問老師,很有 禮 貌;○○同學,在老師一開始上課,就不再講話, 會很認真地看著老師,讓老師很興奮,很想好好教 給你們最好的!」 二、「我們要出國交流,對方國家很重視禮節與服裝儀 容,並且要求整齊,請同學剪好頭髮。」 「我們要出國交流,對方要求短髮、整齊,如果我 們不按照對方的要求,後果是什麼,我們要怎麼 做比較好?是入境隨俗?或不再去交流?各有何 優缺點?什麼樣的決定比較好?」

39 正向管教行為 例示 利用討論、影片故事或案例討論、角色演練及經驗分享,協助學生去了解不同行為的後果(對自己化他人的正負向影響),因而認同行為能做或不能做及其理由,以協助孩子學會自我管理。 請同學在生活中觀察紀錄打人的事件與被打的人的反應與感受,老師帶著學生一起討論;也請分享每個人被打的經驗,並討論打人的短期與長期的好處和壞處;師生一起看控制生氣的示範影片,學習如何控制生氣的步驟。 針對不對行為或不好行為加以糾正;但也要具體告訴學生是「某行為不好或不對」,不是「孩子整個人不好」。 告訴孩子「你生氣時容易出手打同學,對自己、對同學都不好;但老師也不認為你整個人不好,老師也了解你有時也會幫一些人的忙;希望你發揮會替別人著想、幫忙別人的優點,以後不再打人。」

40 第三章、輔導與管教之方式 二十二、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詳見第22點) (三)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通知家長,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度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十)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十一)經家長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 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但以當日為限。

41 第三章、輔導與管教之方式 二十二、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詳見第22點) 二十三、教師之強制措施(詳見第23點)
◎教師不宜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十二至十四款之管教措施。但學 生下課時間有不當行為或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學生反映經教師客觀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 上廁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二十三、教師之強制措施(詳見第23點) 學生有下列行為者,教師得對其身體施加必要之強制力: (一)學生對人有暴力行為、傷害行為或相互鬥毆,或有傷害自 己之虞的行為,非現時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 或預防其傷害者。 (二)教師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公共安全或個人生命、身體、 自由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非現時對學生身體施加強 制力,不能制止或排除危害者。

42 第三章、輔導與管教之方式 二十四、輔導室與學務處(訓導處)之特殊管教措施(詳見第24
點) ◎依第二十二點所為之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情況急迫,明 顯妨害現場活動時,教師得要求輔導室或學務處(訓導處)協調人 員協助,將學生帶離現場。必要時,得強制帶離。前項情形教師應 提供過去之輔導記錄,並告知已實施之管教措施,供其參考。 ◎各處室人員將學生帶離現場後,得安排學生前往其他班級、圖書館 或輔導室等處,參與適當之活動,或依前述各點予以輔導與管教。 ◎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室必要時,得基於協助學生轉換情境、宣 洩壓力之輔導目的,衡量學生身心狀況,在學務處(訓導處)或輔 導室人員指導下,請學生進行合理之體能活動。但不應基於處罰目 的為之。

43 第三章、輔導與管教之方式 二十五、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特殊管教措施(詳見第25點) ◎學務處(訓導處)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交由家長帶回管
教、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 司法機關等處置時,應依該校學生獎懲辦法,簽會導師及輔導室提 供意見,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後,始得為之。學生獎懲委員 會應注意保障當事人學生與家長發言之權利,並充分討論與記載先 前已實施之各項管教措施之教育效果。 ◎學校除採取前項處置外,必要時應聯繫社政單位協助處理。 ◎交由家長帶回管教每次以五日為限,並應於事前進行家訪,與家長 面談,以評估其效果。交由家長帶回管教期間,學校應與學生保持 聯繫,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必要時,學校得終止交由家長帶回管 教之處置;交由家長帶回管教結束後,得視需要予以補課。

44 第三章、輔導與管教之方式 ◎為有效協助校園之中輟及高關懷群個案(如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出入妨害
二十六、高關懷課程之實施(詳見第26點) ◎為有效協助校園之中輟及高關懷群個案(如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出入妨害 身心健康場所或其他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逃學或逃家、加暴行於人或互相鬥 毆、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等),學 校應視需要,開設高關懷課程。地方政府宜寬列經費支應學校辦理前項高關懷 課程。 ◎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室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參加高關懷課程之 處置時,應依該校規定,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或高關懷課程執行小組議決後,始 得為之。 ◎學校得設高關懷課程執行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業務承辦處室主任擔任執 行秘書,小組成員包括學校各處室主任、相關業務組長、家長會代表、導師 等。執行小組應定期開會,每學期應召開二次以上會議,規畫、執行與考核相 關業務,並改進相關措施。 ◎高關懷課程編班以抽離式為原則,依學生問題類型之不同,以彈性分組教學模 式規劃安排課程(如學習適應課程、生活輔導課程、體能或服務性課程、生涯 輔導課程等),每週課程以五日為限,每日以七節以下為原則。 ◎高關懷課程之師資,依實際需要,經執行小組議決後,由校長聘請校內外開設 相關課程或活動專長之人員擔任。 ◎各校應視實際開設班別,設專責教師擔任導師工作,以每班一名為原則。

45 第三章、輔導與管教之方式 二十七、違法物品之處理(詳見第27點) ◎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法物品時,教師應先適當處置,盡量保留現場完整
性,並將該物品及現場情況照相或錄影存證,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 (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 ◎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教師應自行或由學校予以暫時保管,並視 其情節通知家長領回。但教師認為前項物品,有依相關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 之必要者,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一)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錄影帶、光碟、卡帶或其他物品。 (三)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 (四)其他違禁物品。 ◎學生攜帶前二項各款以外之物品,足以妨害學習或教學者,教師或學校得予以暫 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家長領回。 ◎學校或教師為暫時保管時,應負妥善管理之責,不得損壞。但家長接到學校通知 後,未於通知書所定期限內領回者,學校不負保管責任,並得移由警察機關或其 他相關機關處理。

46 第三章、輔導與管教之方式 二十八、檢查學生管領物品或空間之限制(詳見第28點) 二十九、搜查學生身體之限制(詳見第29點)
為維護校園安全,學校得訂定規則,由學務處(訓導處)採取下 列措施: (一)在學校家長會代表或大專院校學生自治幹部陪同下,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學校公共設施或設備(如宿舍等)。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對特定學生有攜帶第二十七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違禁物品,有合理懷疑時,在學校家長會代表陪同下,在校園內檢查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空間(如抽屜或上鎖之置物櫃等)。 二十九、搜查學生身體之限制(詳見第29點) 為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有相當理由 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攜帶第二十七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之違禁物品, 或為了避免急迫危險外,教師不得搜查特定學生身體及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 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

47 第三章、輔導與管教之方式 三十、學生對公物之賠償(詳見第30點) 三十一、教師及學校之轉介措施(詳見第31點)
學生毀損公物應負賠償責任時,由學校通知家長辦理。 三十一、教師及學校之轉介措施(詳見第31點) 教師及學校所實施之輔導與管教措施無效者,應將輔導與管教紀錄, 連同書面申請書送學校輔導室,進一步瞭解、辨識學生有無學習障 礙、身心障礙或精神疾病,並斟酌情形,安排學生接受特殊教育、心 理諮商;必要時得依法定程序安排接受治療。 三十二、學生之追蹤輔導與長期輔導(詳見第32點) 教師、學務處(訓導處)及輔導室對因重大違規事件受處罰之 學生,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應會同校內外相關單位共同輔導。 學生須長期輔導時,學校得要求家長配合並協請社政、輔導或 醫療機構處理。

48 第三章、輔導與管教之方式 三十三、高風險家庭學生之處理(詳見第33點) 三十四、法令規定之通報義務(詳見第34點)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過程中,發現學生可能處於高風險家庭時,應通 報學校。學校應運用「高風險家庭評估表」,採取晤談評估等方式, 辨識學生是否處於高風險家庭,建立預警系統,建構其篩檢及轉介處 遇之機制,以預防兒童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發生,並 得於事件發生時,啟動校園危機處理機制,有效處理。 三十四、法令規定之通報義務(詳見第34點) 教師在輔導與管教學生過程中,知悉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兒 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 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49 第三章、輔導與管教之方式 三十四、法令規定之通報義務(詳見第34點) (三)遭受該法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五)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教師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規定,教師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學校知悉校園性騷擾事件時,應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十一條規定,向所屬主管或上級機關通報。

50 第三章、輔導與管教之方式 三十五、教師或學校之通報方式(詳見第35點) 三十六、學校通報相關單位處理家長問題(詳見第36點)
◎教師或學校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校園性騷擾 事件,應於知悉事件二十四小時內依法進行責任通報(一一三專 線),並進行校園安全事件通報,由校長啟動危機處理機制。 ◎學校通報前項事件時,應以密件處理,並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 隱私,不得洩漏或公開,對於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以保密,以維 謢學生個人及相關人員隱私。 三十六、學校通報相關單位處理家長問題(詳見第36點) 學生需輔導與管教之行為係因家長之作為或不作為所致,經溝通無效 時,學校應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社政或警政等相關單位協助處 理。

51 第四章、禁止體罰及其他違法、不當之處罰 三十七、禁止體罰(詳見第37點) 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有
體罰學生之行為。 三十八、禁止刑事違法行為 (詳見第38點)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得採規勸或糾正之方式。但應避免有 誹謗、公然侮辱、恐嚇等構成犯罪之違法處罰行為。 三十九、禁止行政法行為(詳見第39點)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避免有構成行政罰法律責任或國家賠 償責任之行為。

52 第四章、禁止體罰及其他違法、不當之處罰 四十、禁止民事違法行為(詳見第40點) 四十一、違法處罰之懲處(詳見第41點)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避免有侵害學生權利,構成民事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責任之行為。 四十一、違法處罰之懲處(詳見第41點) ◎教師有違法或不當處罰學生之行為者,應按情節輕重,予以告誡或懲處。 ◎公立學校教師有違法處罰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予以申誡、記過、記大過等懲處。

53 第四章、禁止體罰及其他違法、不當之處罰 四十二、教師違法處罰學生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詳見第42點) 四十三、不當管教之處置(詳見第43點)
教師違反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以體罰或其他方式違 法處罰學生,情節重大者,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及處理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規定之不適任教師處理流 程辦理。 四十三、不當管教之處置(詳見第43點) ◎教師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予以告誡。 ◎教師一再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予以懲 處。

54 第五章、紛爭處理及救濟 四十四、應提供學生申訴途徑(詳見第44點) 四十五、申訴之提起(詳見第45點)
學校應依教育基本法第十五條及相關法令規定,提供學生對教師之輔 導與管教措施提出申訴之救濟途徑,以保障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 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增進校園和諧。 四十五、申訴之提起(詳見第45點) ◎學生對於教師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與管教措施,如有不服,教師 及學校應告知學生得於該輔導與管教措施發生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 書面或言詞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其以言詞為之者,學校 或主管機關應錄音或作成紀錄。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得 為學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 ◎學校對學生之處分或措施,應於通知書上附記如有不服,得於通知書 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55 第五章、紛爭處理及救濟 四十五、申訴之提起(詳見第45點) 四十六、申訴案件之處理(詳見第46點) 第一項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生或代理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就學之年級及班級或服務單位、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學生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訴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申請調查之主要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 (四)經向申訴人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四十六、申訴案件之處理(詳見第46點) ◎大學及專科學校應依各校關於學生申訴制度之規定,處理學生申訴 案件。

56 第五章、紛爭處理及救濟 四十六、申訴案件之處理(詳見第46點) 四十七、申訴評議之執行(詳見第47點)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對於學生申訴案件,應依「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處理。 ◎前項以外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對於學生申訴案件,應依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之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處理。 ◎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委員。 四十七、申訴評議之執行(詳見第47點) 學生之申訴經評議有理由時,對尚未執行完畢之管教措施不得繼續執 行,已執行之處分應撤銷。管教措施不能撤銷者,學校或教師應斟酌 情形,對申訴人施以致歉、回復名譽或課業輔導等補救措施,並負起 相關法律責任。

57 第五章、紛爭處理及救濟 四十八、協助處理紛爭(詳見第48點) 四十九、提供所需之設施及用品(詳見第49點)
◎經當事人請求或必要時,學校應協助教師處理紛爭。 ◎教師因合法管教學生,與家長發生爭議、行政爭訟或其他司法訴訟 時,學校應依教師之請求,提供必要之協助。 四十九、提供所需之設施及用品(詳見第49點) 教師實施輔導與管教工作所需之設施(如諮商處所)、物品(如錄音機 話傳真)及文件表單(如輔導管教記錄表、家長通知書、學生獎懲委員 會審議申請表、獎懲委員會裁決書、獎懲委員會裁決通知函、學生申訴 單),應由學校行政單位統一提供之。

58 第六章、學校及教師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五十、檢討修正相關規定(詳見第50點) 學校應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修正學校校規、學生手冊等相關規定, 提送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學校並應據此要求教師檢討修正班規。 五十一、學校應對教師提供協助(詳見第51點) 有下列情況時,教師或相關人員得向學校尋求協助: (一)教師自覺情緒失控或身心狀況不佳,不適合自行輔導與管教學生。 (二)教師輔導與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輔導或管教。 (三)其他教師或相關人員發覺教師情緒失控或身心狀況不佳,輔導與管教無效或不當。 ◎教師有前項情形,確實造成教學困擾時,學校宜配合安排具有輔導 知能之教師或志工人力協助教師。 ◎學校應提供教師研習與進修機會,並協同其他教師協助其改善輔導 與管教策略。

59 第六章、學校及教師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五十二、善用心理諮商輔導資源(詳見第52點) ◎學校應透過導師、認輔教師、輔導教師、退休教師、認輔志工、社 工師、心理師、教務處、學務處(訓導處)、輔導室等相關人員及各 項社會人力資源之整合與運用,發揮團隊合作輔導成效。 ◎學校應結合校內相關心理諮商輔導資源,提供教師輔導與管教之諮 詢,並應結合認輔制度,鼓勵學校教師、退休教師及社會志工認輔適 應困難及行為偏差學生。 ◎學校應透過專業諮商心理人員參與學校輔導工作方案,引進心理 師、社工師或精神科醫師等之專業人員,協助學校輔導有特殊心理、 行為及家庭問題困擾之學生。

60 第六章、學校及教師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五十三、強化處理後送個案之機制(詳見第53點) 因對學生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教師有請求輔導室或學務處 (訓導處)協助之需求時,學校應整合校內外資源,透過教訓輔三合 一機制,善加處理後送個案。 五十四、學校處理違法處罰學生事件通報與處理流程(詳見第54 點) ◎學校處理教師違法處罰學生事件,應依三級通報流程處理 。 ◎學校對於違法處罰學生之教師,必要時得實施專業輔導。 ◎學校遇到重大違法處罰糾紛事件時,應即啟動校園危機處理機制, 由校長指定專人進行責任通報及校安通報、媒體應對及發言,並加 強與社會工作及輔導專業人員之協調聯繫,於事件之行政及司法調 查過程中,應給予學生及教師必要之心理支持。

61 第六章、學校及教師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五十五、家長申請閱覽學生資料(詳見第55點) 家長向學校申請閱覽學生個人或家庭資料,如學校知悉其有遭停止親 權、監護權或不適格之情形時,應予拒絕。 五十六、家長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處理 (詳見第56點) 學生需輔導與管教之行為,涉及家長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二 項之規定且溝通無效時,學校應函報社政或警政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五十七、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之保密義務(詳見第57點) 學校應以適當方式提醒教師注意,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 規定,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 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 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違反者,並會受到相關主管 機關之處分。

62 第六章、學校及教師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五十八、實施正向管教政策之考核(詳見第58點)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督學視導、教育部統合視導、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核,應將各中小學「校園推動正向管教工作計畫 」之執行成效,列為重點項目。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執行前項計畫績優之學校,應予獎勵。 五十九、志工之法律責任(詳見第59點) ◎學校應以適當方式提醒志工注意,受學校委任,實際參與輔導與管教學生工作之志工,應遵守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之規定。 ◎志工依學校之指示進行輔導與管教學生工作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依志願服務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由學校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依志願服務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賠償之學校對之有求償權。

63 附表、教師違法處罰措施詳見表 違法處罰的類型 違法處罰的例示 教師親自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
例如毆打、鞭打、打耳光、打手心、打臀部或責打身體其他部位等。 教師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 例如命學生自打耳光或互打耳光等。 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之體罰 例如交互蹲跳、半蹲、罰跪、蛙跳、兔跳、學鴨子走路、提水桶過肩、單腳支撐地面或其他類似之身體動作等。 體罰以外之違法處罰 例如誹謗、公然侮辱、恐嚇、身心虐待、罰款、非暫時保管之沒收或沒入學生物品等。 本表僅屬舉例說明之性質,其未列入之情形,符合法定要件(基於處罰之目的、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等要件)者,仍為違法處罰。

64 前瞻與挑戰 許孩子什麼未來? 轉念、寬心、改運 高壓與他律式管教:受貶、狹隘、同質、僵化、神經質、低EQ、被動消極、衝動、攻擊
相信每一個事件,改變都有正面的意義 化危險為機會

65 謝謝聆聽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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