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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班級:休管三B 授課老師:林志朋 教室:C513
領隊導遊理論與實務(3學分) 開設班級:休管三B 授課老師:林志朋 教室:C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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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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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觀光相關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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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旅行業類的相關用語 (1/4) Travel Agency;Travel Service:旅行社
Tour Wholesaler:躉售旅行業 Tour Operator:遊程承攬旅行業 Retail Travel Agent:零售旅行業 Domestic Individual Tour(DIT):乙種旅行業 Ticket Center; Ticket Consolidator:票務中心 Visa Center:簽證中心 Direct Sale:直售 Hotel Reservation Center(HRC):旅館訂房中心 Broker:靠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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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旅行業類的相關用語 (2/4) Key Agent:主力代理店、主力代銷商 Group Package Tour:團體全備旅遊
Special Interest Tour(SIT):特定旅遊行程 Incentive Tour:獎勵旅遊 Group Inclusive Tour(GIT):全包式團體 Agent Tour/ Familiarization Tour(Fam Tour): 同業訪問團 Foreign Individual Travel/ Foreign Independent Traveler/ Foreign Independent Tour(FIT):散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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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旅行業類的相關用語 (3/4) Optional Tour:自費行程 PAK:旅行社之聯營組織
By Pass Product:航空公司推出之半自助旅遊產品 (機+酒) Night Tour:夜間觀光 Inbound:入境觀光 Outbound:出境觀光 Volume Incentive:機票數量後退款 Commission:佣金 Kick Back(KB):回扣數 Operator(OP):內部作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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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旅行業類的相關用語 (4/4) Tour Leader/Escort;Tour Manager/Tour Conductor/Tour Director:領隊 To Insure Promptness(TIP):小費 Overseas Emergency Assistance(OEA):海外急難救助 Standard Operation Procedure(SOP):標準化作業流程 Computer Reservation System(CRS):航空電腦訂位系統 MICE(Meeting、Incentive、Conference、Exhibition):會議、獎勵旅遊、集會、展覽【會展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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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航空業類的相關用語 (1/9) Domestic Flight:國內航線 International Flight:國際航線
Charter Flight:包機班機 Shuttle Flight:定點往返班機 Schedule Flight:定期班機 Extra Section:加班機 Duty Free Shop(DFS):免稅商店 Emergency Exits:緊急出口 Vacant:廁所無人 Occupied:廁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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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航空業類的相關用語 (2/9) Non-Stop Flight:中途無停留飛行 Transfer Point:轉機點(換航班號碼)
Stopover Point:停留(可入境) Transit Point:過境點(不換航班號碼) Jet Lag:時差失調 Local Time:當地時間 Daylight Saving Time(DST):日光節約時間 International Date Time:國際換日線 Zebra Time:斑馬時間 Greenwich Mean Time(GMT):格林威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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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航空業類的相關用語 (3/9) First Class:頭等艙 Business Class/Executive Class:商務艙
Economy Class:經濟艙 Up Grade:升等 Special Service Request (SSR):特別服務需求 Property Irregularity Report(PIR):行李意外報告書 Stopover Account(STPC):轉機過夜食宿招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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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航空業類的相關用語 (4/9) Sea Food Meal(SFML):海鮮餐 Special Meal(SPML):特別餐
Hindu Meal(HNML):印度餐 Baby Meal(BBML):嬰兒餐 Moslem Meal(MOML):回教餐 Kosher Meal(KSML):猶太餐 Child Meal(CHML):兒童餐 Vegetarian Meal(VGML):素食餐 No Beef Meal:不含牛肉餐 No Salt Meal(NSML):不含鹽餐 Cargo:貨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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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航空業類的相關用語 (5/9) Estimated Time Of Arrival(ETA):預計抵達時間
Estimated Time Of Departure(ETD):預計離開時間 Airport Tax:機場稅 Embarkation/Disembarkation Card:出入境申請卡(E/D Card) Customs、Immigration、Quarantine(CIQ):出入境檢驗程序 Customs Declaration:海關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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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航空業類的相關用語 (6/9) Visa Free:免簽證 OK Board:登機許可(證) Check In:登機
Boarding Pass:登機證 Automated Ticket & Boarding Pass(ATB):自動機票登機證 Electronic Ticket/Ticketless (ET;E-Ticket):電子機票 Hi-Jack:劫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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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航空業類的相關用語 (7/9) One Way(OW):單程 Circle Trip(CT):環遊票
Open Jaw(OJ):不連接的往返行程 Round Trip(RT):來回 Infant Fare :嬰兒票 No Seat(NS):無座位,一般也可指嬰兒票 Senior Citizen(CD):老人票 Group Inclusive Tour Fare(GV):團體旅遊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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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航空業類的相關用語 (8/9) Agent Discount Fare(AD):旅行社優待票 Excursion Fare(E):旅遊票
Air Industry Discount Fare(ID):航空公司人員優待票 Free of Charge(FOC):免費票 Quarter Fare:四分之一票 Tour Conductors Fare(CG):領隊優待票 Neutral Unit of Construction(NUC):機票計價單位 Bank Settlement Plan(BSP):銀行清帳計畫 Dead-Line:最後開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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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航空業類的相關用語 (9/9) Over Booking:超額定位
Reserve/Reservation/Booking/Block:訂位 Cancel、Cancellation(CXL):取消 Non- Endorsable:不可簽轉他航 Endorsable、Endorsement:可轉讓他航 Refund:退票款 Service Charge:手續費 OK、HK、HS:機位已訂好OK Stand By:機場候補 RQ、WT:機位候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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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其他交通工具相關用語 TGV(Train a Grande Vitesse):法國特快車
Taipei Rapid Transit Corporation(TRTC):台北捷運 Taiwan High Speed Train(THSR):台灣高鐵 Eurostar:歐洲之星火車 AVE:西班牙高速鐵路 Eurailpass:歐洲火車通行券 Mass Rapid Transit (MRT):大眾捷運 Kaohsiung Rapid Transit Corp.(KRTC):高雄捷運 Shinkansen:日本新幹線 Cable Car:纜車 Airport Bus:機場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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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旅館相關用語 (1/3) Villa:渡假型別墅 Motel:汽車旅館 Inn:客棧 Youth Hotel:青年旅館
Bed&Breakfast(B&B):房間與早餐 No Show:有訂房,無入住 Walk In;Go Show(W/I):無訂房,直接入住 Check In(C/I):入住手續 Check Out(C/O):退房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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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旅館相關用語 (2/3) Out Of Order(OOO)故障房 Guaranteed Reservation(GTD):保證訂房
Skip、Skipper:逃帳、逃帳者 Single Room:單人房 Double Room:單張雙人床房間 Twin Room:二張單人床房間 Double Double:二張雙人床房間 Triple:三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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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旅館相關用語 (3/3) Do Not Disturb(DND):請勿打擾 Room Service:客房餐飲服務
Bermuda Plan(BP):百慕達計價,含美式早餐 American Plan(AP):美式計價方式 Modified American Plan(MAP)修正美式計價方式 Continental Plan(CP):歐陸式計價,含早餐 European Plan(EP):歐陸計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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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餐飲相關用語 Appetizer:前菜;開胃菜 Rare:生牛排 Medium Rare:三分熟牛排 Medium:五分熟牛排
Medium Well:八分熟牛排 Well Done:全熟牛排 Straight:不加冰塊 On the Rock:加冰塊 Cocktail:雞尾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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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觀光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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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內容 第一節 觀光行政組織 第二節 觀光政策 第三節 觀光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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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觀光行政組織 旅行業的行政管理體系 觀光及會議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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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旅行業的行政管理體系 (1/4) 旅行業屬於信用擴張之服務業,且業務往來涉及兩岸與外事事務,故立法者採趨向於中央集權的管理。
由交通部觀光局負責管理。 申設、變更、解散登記、違規查處、獎懲及其他經營管理與輔導相關事項均由中央直接負責。 各從業人員的異動登記,則由北市、高市地方觀光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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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旅行業的行政管理體系 (2/4) 圖11-1 觀光事業管理行政體系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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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旅行業的行政管理體系 (3/4) 觀光遊憩地區 主管機關 設立的法源依據 國家公園 內政部營建署 環境資源部 國家公園署* 國家公園法
風景特定區 交通部 交通及建設部 觀光署* 發展觀光條例 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休閒農漁業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農業部* 休閒農業輔導辦法 森林遊樂區 森林法 國家森林遊樂區 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國家農(林)場 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溫泉 經濟部 環境資源部 水利暑* 水利法 水庫 國營事業附屬觀光遊憩地區 國營事業的相關法規 形象商圈 商店街 海水浴場 縣市政府 臺灣省海水浴場管理辦法 博物館 教育部 社會教育法 大學實驗林 大學法 古蹟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文化部* 文化資產保存法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國立國父紀念館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 國立歷史博物館 文化法規組織類規程 國立臺灣美術館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國立臺灣博物館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 國立臺灣文學館 國立臺灣交響樂團 文化法規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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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觀光及會議組織 (1/3) 國內的旅行業相關組織及單位 國際性主要觀光旅遊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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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觀光及會議組織 (2/3) 一、國內的旅行業相關組織及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財團法人台灣觀光協會、中華民國觀光導遊協會、中華民國觀光領隊協會、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簡稱:品保協會 / T.Q.A.A】、中華民國旅行業經理人協會、中華民國國際會議推展協會、中華民國國民旅遊領團解說員協會、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簡稱:全聯會 / T. A.A.T】、各縣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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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觀光及會議組織 (3/3) 二、國際性主要觀光旅遊組織 世界觀光組織(WTO) 世界貿易組織(WTO) 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 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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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觀光政策 觀光施政重點 觀光拔尖領航方案 觀光旗艦景點計畫 台灣CIS觀光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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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觀光施政重點 2006年:台灣青年旅遊年 2007年:台日文化觀光交流年 2008年~2009年:旅行台灣年
建立台灣觀光國際品牌形象,持續以“Taiwan, Touch your heart”為國際行銷的Slogan。 2007年:台日文化觀光交流年 2008年~2009年:旅行台灣年 2010年:推動「觀光拔尖領航方案」,朝「發展國際觀光、提升國內旅遊品質、增加外匯收入」之目標邁進,讓世界看見台灣觀光新魅力。 2011年:推動「觀光拔尖領航方案」及「旅行臺灣‧感動100」工作計畫,朝「發展國際觀光、提升國內旅遊品質、增加外匯收入」之目標邁進。 2012年:推動「觀光拔尖領航方案」及「重要觀光景點建設中程計畫」 「Taiwan-the Heart of Asia 亞洲精華 心動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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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來台灣觀光以本土Y&P design設計這款擬人喝茶聊天的書法字體「Taiwan, Touch Your Heart」向國際推廣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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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觀光拔尖領航方案 (1/2)2009-2012 願景:建構質量並進的觀光榮景,打造台灣成為亞洲重要旅遊目的地。 現階段工作重點:
美麗台灣--核心主軸:由「點」、「線」呈現風景區「面」新風貌。 特色台灣--核心主軸:從發展主題產品著手,鎖定熱門話題,包裝優勢產品。 友善台灣--核心主軸:從旅客角度思考,提供便利的導覽解說資訊與產品。 品質台灣--核心主軸:從服務品質著手,利用輔導、訓練與評鑑的方式,提升住宿與第一線服務人員水準。 行銷台灣--核心主軸:多元開放全球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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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觀光拔尖領航方案 (2/2) 推動【 觀光拔尖領航方案 】 從觀光產品及市場分析,擬定深化或開發策略 資源面與市場面檢討
擬定本方案規劃方向、規劃策略 從觀光產品及市場分析,擬定深化或開發策略 1. 老市場(如:日、韓、港星馬、歐美……等地區人士來臺旅遊市場)老產品→深化 2. 新市場(如:大陸人士、穆斯林、東南亞五國新富階級)新產品→開發 資源面與市場面檢討 產業面與人力面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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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觀光旗艦景點計劃 (1/6) 一、台灣各縣市觀光、旗艦計畫介紹 惟有集中資源作出國際級的套餐,才具有國際競爭力。
朝規劃「國際級的旗艦觀光區」的方向去思考,以旗艦區作標竿,達成發展觀光產業,振興地方經濟的效果。 以外國觀光客的觀點,規劃具有台灣特色之世界級觀光景點,並應完善交通、住宿等相關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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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觀光旗艦景點計劃 (2/6) 觀光旗艦:可概分為八大景點、四大特色、五大活動。 八大景點: 北部 中部:
台北101大樓:是目前世界第一高樓,也是新潮時尚的購物中心。 故宮博物院:館藏中國歷代文化藝術珍品,62萬件收藏品,呈現五千年文化的精髓。 中部: 日月潭:區內群巒疊翠、山水相連,「雙潭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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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觀光旗艦景點計劃 (3/6) 南部 東部 愛河:河岸的「愛河曼波」與「黃金愛河」咖啡藝文廣場,散發迷人的咖啡香及快慢交替的美妙樂音。
阿里山:日出、雲海、鐵道、森林和晚霞是阿里山的5大奇景。 玉山:為一典型的山岳型國家公園,幅員遼闊,台灣地區面積最大的國家公園。 墾丁:同時涵蓋陸域與海域的國家公園。 東部 太魯閣:以大理石切割的峽谷景觀聞名於世,氣勢雄偉,亦擁有豐富的原住民文化及石材藝術等人文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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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觀光旗艦景點計劃 (4/6) 四大特色 美食小吃:號稱為美食天堂,傳承了中華美食的精髓。
夜市:藉由走訪各地夜市,可一次嚐遍所有台灣美食。 熱忱好客的民情:台灣人待客喜歡盛大體面,尤其表現在飲食上,更講究豐盛與多樣,敬酒文化是最出名的。 24小時的旅遊環境:24小時服務的超商、誠品書局,及晚上各處林立的KTV,夜店、網路咖啡館、人聲鼎沸的夜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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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觀光旗艦景點計劃 (5/6) 五大活動 台灣慶元宵系列活動 宗教主題系列活動 台灣燈會(北部) 台北燈節(北部) 平溪天燈(北部)
鹽水蜂炮(南部) 高雄燈會(南部) 台東炸寒單(東部) 宗教主題系列活動 大甲媽祖文化節(中部) 內門宋江陣(南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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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觀光旗艦景點計劃 (6/6) 原住民主題系列活動 客家主題系列活動 特色產業系列活動 花蓮原住民聯合豐年祭(東部)
台東南島文化節(東部) 阿里山鄒族生命豆祭(中部) 客家主題系列活動 客家桐花季(中部) 特色產業系列活動 新竹竹塹玻璃藝術季(北部) 三義木雕藝術節(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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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之心❤台灣 Taiwan❤The Heart of 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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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The Heart of 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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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台灣CIS觀光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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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觀光法規 發展觀光條例 旅行業管理規則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導遊人員】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領隊人員】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 民宿管理辦法 星級旅館評鑑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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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發展觀光條例 (1/26) 一切觀光政策、法規的母法。我國發展觀光產業、旅遊安全的基本依據。 法規基本介紹
(一)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第六次修訂,全文共71條。 (二)全文共分五大章節,71條,五大章節分別為: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四章 獎勵及處罰 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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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發展觀光條例 (2/26) 法規內容重點摘要 (一)基本名詞定義:
觀光產業:指有關觀光資源之開發、建設與維護,觀光設施之興建、改善,為觀光旅客旅遊、食宿提供服務與便利及提供舉辦各類型國際會議、展覽相關之旅遊服務產業。 觀光旅客:指觀光旅遊活動之人。 觀光地區:指風景特定區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指定供觀光旅客遊覽之風景、名勝、古蹟、博物館、展覽場所及其他可供觀光之地區。 風景特定區:指依規定程序劃定之風景或名勝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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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發展觀光條例 (3/26) 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指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天然景致、應嚴格保護之自然動、植物生態環境及重要史前遺跡所呈現之特殊自然人文景觀,其範圍包括:原住民保留地、山地管制區、野生動物保護區、水產資源保育區、自然保留區、及國家公園內之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等地區。 觀光遊樂設施:指在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提供觀光旅客休閒、遊樂之設施。 觀光旅館業:指經營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對旅客提供住宿及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 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對旅客提供住宿、休息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相關業務之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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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發展觀光條例 (4/26) 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 旅行業: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為旅客設計安排旅程、食宿、領隊人員、導遊人員、代購代售交通客票、代辦出國簽證手續等有關服務而收取報酬之營利事業。 觀光遊樂業:指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觀光遊樂設施之營利事業。 導遊人員:指執行接待或引導來本國觀光旅客旅遊業務而收取報酬之服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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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發展觀光條例 (5/26) (二)法規內容摘要 領隊人員:指執行引導出國觀光旅客團體旅遊業務而收取報酬之服務人員。
專業導覽人員:指為保存、維護及解說國內特有自然生態及人文景觀資源,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所設置之專業人員。 (二)法規內容摘要 本發展觀光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為主管全國觀光事務,設觀光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主管地方觀光事務,得視實際需要,設立觀光機構。【有關觀光行政體系組織圖請參照本章第一節之組織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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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發展觀光條例 (6/26) 為有效積極發展觀光產業,交通部應每年就觀光市場進行調查及資訊蒐集,以供擬定國家觀光產業政策之參考。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辦理國際觀光行銷、市場推廣、市場資訊蒐集等業務,委託法人團體辦理。 交通部得視需要於國際機場及商港設旅客服務機構;或輔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重要交通轉運地點,設置旅客服務機構或設施。 風景特定區的劃分:觀光局得視實際情形,會商有關機關,將重要風景或名勝地區勘定範圍,劃為風景特定區;並得視其性質,專設機構經營管理之。風景特定區應按其地區特性及功能,劃分為國家級、直轄市級及縣(市)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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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發展觀光條例 (7/26) 觀光旅館等級,按其建築與設備標準、經營、管理及服務方式區分之。觀光旅館之建築及設備標準,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民宿經營者,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經營【旅館業、民宿業專用標誌請參考下方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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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發展觀光條例 (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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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發展觀光條例 (9/26) 補充說明:旅館業專用標誌 形體:圓形,顏色:黃底,圖案:藍、綠二色 意涵:
字母:「H」為英文「Hotel」的字首,代表旅館業。 圖形:以環繞的圓弧,象徵著銜接,代表旅館業「完善的服務」;循環不斷的圓弧,代表著台灣旅遊業的發展前景,生生不息、蒸蒸日上。 顏色:藍色代表潔淨;綠色代表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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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發展觀光條例 (10/26) 經營旅行業者,應先向觀光局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旅行業執照,始得營業。
註:旅行業不像旅館業、民宿業有固定的專用標誌。 經營觀光遊樂業者,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觀光遊樂業執照,始得營業。 為加強機場服務及設施,發展觀光產業,得收取出境航空旅客之機場服務費(NT$300);其收費及相關作業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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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發展觀光條例 (11/26) 主管機關對風景特定區內之名勝、古蹟,應會同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查登記,並維護其完整。前項古蹟受損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管理機關或所有人,擬具修復計畫,經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同意後,即時修復。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的暫停營業或暫停經營之處理方式:(見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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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發展觀光條例 (12/26) (續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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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發展觀光條例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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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發展觀光條例 (14/26) 為保障旅遊消費者權益,旅行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觀光局得公告之:
保證金被法院扣押或執行者。 受停業處分或廢止旅行業執照者。 自行停業者。 解散者。 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者。 未依規定辦理履約保證保險或責任保險者。 民間機構經營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旅館業之貸款經觀光局報請行政院核定者,中央主管機關為配合發展觀光政策之需要,得洽請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註:旅行業、民宿業則無此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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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發展觀光條例 (15/26) 為加強國際觀光宣傳推廣,公司組織之觀光產業,得在下列用途項下支出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 配合政府參與國際宣傳推廣之費用。 配合政府參加國際觀光組織及旅遊展覽之費用。 配合政府推廣會議旅遊之費用。 前項投資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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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發展觀光條例 (16/26) 第一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外籍旅客向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達一定金額(新台幣3000元)以上,並於一定期間內(30天內)攜帶出口者,得在一定期間內辦理退還特定貨物之營業稅,相關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外國旅行業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應先向觀光局申請核准,並依公司法規定辦理認許後,領取旅行業執照,始得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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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發展觀光條例 (17/26) (續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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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發展觀光條例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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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發展觀光條例 (19/26) (續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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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發展觀光條例 (20/26) (續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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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發展觀光條例 (21/26) (續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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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發展觀光條例 (22/26) (續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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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發展觀光條例 (23/26) (續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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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發展觀光條例 (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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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發展觀光條例 (25/26)
72
壹、發展觀光條例 (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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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旅行業管理規則 (1/25) 一、法規基本介紹 二、法規內容重點摘要 最近一次修訂的時間為:民國99年9月2日。
旅行業之設立、變更或解散登記、發照、經營管理、獎勵、處罰、經理人及從業人員之管理、訓練等事項,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局執行。 有關旅行業從業人員之異動登記事項,在直轄市之旅行業,得由交通部委託直轄市觀光主管機關辦理,且應於十日內將異動表報請備查。 我國現行旅行業區分為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及乙種旅行業三種,所經營之業務範圍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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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旅行業管理規則 (2/25) (續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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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旅行業管理規則 (3/25) (續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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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旅行業管理規則 (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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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旅行業管理規則 (5/25) 旅行業應專業經營,以公司組織為限;並應於公司名稱上標明旅行社字樣。
旅行業經核准籌設後,應於二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備具繳交文件,並繳納旅行業保證金、註冊費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註冊,逾期即廢止籌設之許可,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二個月,以一次為限。 旅行業申請設立分公司經許可後,應於二個月內依法辦妥分公司設立登記,並備具繳交文件及繳納旅行業保證金、註冊費,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旅行業分公司註冊,逾期即廢止設立之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二個月,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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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旅行業管理規則 (6/25) 旅行業組織、名稱、種類、資本額、地址、代表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變更或同業合併,應於變更或合併後十五日內備具下列文件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核准後,依公司法規定期限辦妥公司變更登記,並憑辦妥之有關文件於二個月內換領旅行業執照。 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或與國外旅行業合作於國外經營旅行業務時,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應報請交通部觀光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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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旅行業管理規則 (7/25) 依資本額、保證金、經理人數、履約投保最低金額來區分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及乙種旅行業,可分類如下表:
(續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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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旅行業管理規則 (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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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旅行業管理規則 (9/25) 旅行業應依照下列規定繳納註冊費:
(1)按資本總額千分之一繳納。 (2)分公司按增資額千分之一繳納。 經營同種類旅行業,最近兩年未受停業處分,且保證金未被強制執行,並取得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認可足以保障旅客權益之觀光公益法人會員資格(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會員資格)者,得按上表所列之保證金金額的十分之一繳納。 旅行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有關第11項所列之規定的二年期間,應自變更時重新起算: (1)名稱變更者。 (2)代表人變更,其變更後之代表人,非由原股東出任者。 旅行業保證金應以銀行定存單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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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旅行業管理規則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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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旅行業管理規則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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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旅行業管理規則 (12/25) 旅行業應設有固定之營業處所,同一處所內不得為二家營利事業共同使用。但符合公司法所稱關係企業者,得共同使用同一處所。 外國旅行業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時,應先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核准,並依法辦理認許及分公司登記,領取旅行業執照後始得營業。 旅行業經核准註冊,應於領取旅行業執照後一個月內開始營業。 旅行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備具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並詳述理由,報請交通部觀光局備查,並繳回各項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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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旅行業管理規則 (13/25) 前項申請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其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一次,期間以一年為限,並應於期間屆滿前十五日內提出。 旅行業經營各項業務,應合理收費,不得以購物佣金或促銷行程以外之活動所得彌補團費或以其他不正當方法為不公平競爭之行為。旅行業為前項不公平競爭之行為,經其他旅行業檢附具體事證,申請各旅行業同業公會組成專案小組,認證其情節足以紊亂旅遊市場者,並應轉報交通部觀光局查處。 旅遊市場之航空票價、食宿、交通費用,由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TQAA)按季發表,供消費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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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旅行業管理規則 (14/25) 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接待或引導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觀光旅客旅遊,應依來臺觀光旅客使用語言,指派或僱用領有外語或華語導遊人員執業證之人員執行導遊業務;領隊人員帶團出國則不受所報考之語言限制。 旅行業辦理團體旅遊或個別旅客旅遊時,應與旅客簽定書面之旅遊契約;其印製之招攬文件並應加註公司名稱及註冊編號。團體旅遊文件之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並報請交通部觀光局核准後,始得實施: (1) 公司名稱、地址、代表人姓名、旅行業執照字號及註冊編號。 (2) 簽約地點及日期(若未特別註明簽約地點則以簽約客人之住所為簽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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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旅行業管理規則 (15/25) 旅行業將交通部觀光局訂定之定型化契約書範本公開並印製於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憑證交付旅客者。
(3) 旅遊地區、行程、起程及回程終止之地點及日期。 (4) 有關交通、旅館、膳食、遊覽及計畫行程中所附隨之其他服務詳細說明。 (5) 組成旅遊團體最低限度之旅客人數。 (6) 旅遊全程所需繳納之全部費用及付款條件。 (7) 旅客得解除契約之事由及條件。 (8) 發生旅行事故或旅行業因違約對旅客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 (9) 責任保險及履約保證保險有關旅客之權益。(旅行平安險由旅客自行投保) (10) 其他協議條款。 旅行業將交通部觀光局訂定之定型化契約書範本公開並印製於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憑證交付旅客者。
88
貳、旅行業管理規則 (16/25) 旅遊文件之契約書範本內容,由交通部觀光局訂定;辦理旅遊業務時,應製作旅客交付文件與繳費收據,分由雙方收執,並連同與旅客簽定之旅遊契約書,設置專櫃保管一年,備供查核。 旅行業的 副署關係圖:
89
貳、旅行業管理規則 (17/25) 示意圖說明: 上圖雖然客人是向乙旅行社詢問行程,但在經由客人同意後乙旅行社將此case pass給甲旅行社,故需由甲旅行社以該旅行社的名義直接與客人簽定旅遊契約。 甲旅行社與客人簽約,乙旅行社需副署此契約方可生效。 若發生旅遊糾紛時,甲旅行社與乙旅行社需一同負責,而非只有單純一家旅行社出面處理即可。
90
貳、旅行業管理規則 (18/25) 旅行業經營自行組團業務,非經旅客書面同意,不得將該旅行業務轉讓其他旅行業辦理。旅行業受理前項旅行業務之轉讓時,應與旅客重新簽訂旅遊契約。 旅行業刊登於新聞紙、雜誌、電腦網路及其他大眾傳播工具之廣告,應載明公司名稱、種類及註冊編號。但綜合旅行業得以註冊之服務標章替代公司名稱。旅行業以服務標章招攬旅客,應依法申請服務標章註冊,報請交通部觀光局備查,註冊之服務標章以一個為限。但簽訂旅遊契約時仍應以公司名義簽訂。
91
貳、旅行業管理規則 (19/25) 旅行業以電腦網路經營旅行業務者,其網站首頁應載明下列事項,並報請交通部觀光局備查:
(1)網站名稱及網址。 (2)公司名稱、種類、地址、註冊編號及代表人姓名。 (3)電話、傳真、電子信箱號碼及聯絡人。 (4)經營之業務項目。 (5)會員資格之確認方式。 以電腦網路接受旅客線上訂購交易者,應將旅遊契約登載於網站;於收受全部或一部分價金前,應將其銷售商品或服務之限制及確認程序、契約終止或解除及退款事項,向旅客據實告知。
92
貳、旅行業管理規則 (20/25) 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經營旅客出國觀光團體旅遊業務,於團體成行前,應以書面向旅客作旅遊安全及其他必要之狀況說明或舉辦說明會。成行時每團均應派遣領隊全程隨團服務。 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之專任領隊為其他旅行業的團體執業者,應由組團出國之旅行業徵得其任職旅行業之同意。 旅行業辦理旅遊時,該旅行業及其所派遣之隨團服務人員,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有不利國家之言行。 (2)不得於旅遊途中擅離團體或隨意將旅客解散。 (3)應使用合法業者依規定設置之遊樂及住宿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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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旅行業管理規則 (21/25) (4)旅遊途中注意旅客安全之維護。 (5)除有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未經旅客請求而變更旅程。
(6)除因代辦必要事項須臨時持有旅客證照外,非經旅客請求,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管旅客證照。 (7)執有旅客證照時,應妥慎保管,不得遺失。 (8)應使用合法業者提供之合法交通工具及合格之駕駛人。包租遊覽車者,應簽訂租車契約,並依交通部觀光局頒訂之檢查紀錄表填列查核其行車執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安全設備、逃生演練、駕駛人之持照條件及駕駛精神狀態等事項;且以搭載所屬觀光團體旅客為限,沿途不得搭載其他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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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旅行業管理規則 (22/25) 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經營國人出國觀光團體旅遊,應慎選國外當地政府登記合格之旅行業,並應取得其承諾書或保證文件,始可委託其接待或導遊。國外旅行業違約,致旅客權利受損者,國內招攬之旅行業應負賠償責任。 旅行業舉辦觀光團體旅遊業務,發生緊急事故時,應於事故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向交通部觀光局報備。 旅行業繳納之保證金為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後,應於接獲交通部觀光局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規定之金額繳足保證金,並改善業務。旅行業解散者,應依法辦妥公司解散登記後十五日內,拆除市招,繳回旅行業執照及所領取之各項識別證、執業證,並由公司清算人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發還保證金。經廢止旅行業執照者,應由公司清算人於處分確定後十五日內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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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旅行業管理規則 (23/25) 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代客辦理出入國及簽證手續,應切實查核申請人之申請書件及照片,並據實填寫,其應由申請人親自簽名者,不得由他人代簽。 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為旅客代辦出入國手續,應向交通部觀光局請領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並應指定專人負責送件,所領用之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應妥慎保管,不得借公司以外之旅行業或非旅行業使用;如有毀損、遺失應即報請交通部觀光局備查,並申請補發。 旅行業受廢止執照處分後,其公司名稱於五年內不得為旅行業申請使用。申請籌設之旅行業名稱、旅行業變更之名稱不得與他旅行業名稱之發音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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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旅行業管理規則 (24/25) 旅行業舉辦團體旅遊、個別旅客旅遊及辦理接待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觀光團體旅客旅遊業務,應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最低金額及範圍至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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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旅行業管理規則 (25/25) 旅行業受停業處分者,應於停業始日繳回交通部觀光局發給之各項證照;停業期限屆滿後,應於十五日內申報復業,並發還各項證照。 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辦理臺灣地區人民赴大陸地區旅行業務,應依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許可辦法規定,申請交通部觀光局許可。 旅行業依法設立之觀光公益法人(即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辦理會員旅遊品質保證業務,應受交通部觀光局監督。 旅行業因戰爭、傳染病或其他重大災害,嚴重影響營運者,得自交通部觀光局公告之次日起一個月內,依規定申請交通部觀光局暫時發還原繳保證金十分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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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導遊人員管理規則【導遊人員】(1/15) 一、法規基本介紹 二、法規內容重點摘要
最近一次的修訂日期:民國96年2月27日,修訂第27條。 全文共31條。 二、法規內容重點摘要 導遊人員之訓練、執業證核發、管理、獎勵及處罰等事項,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局執行。 導遊人員分為專任導遊與特約導遊,相關執業內容說明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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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導遊人員管理規則【導遊人員】(2/15)
100
參、導遊人員管理規則【導遊人員】(3/15)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導遊人員:
非旅行業或非導遊人員非法經營旅行業務或執行導遊業務,經查獲處罰未逾三年者。 導遊人員有違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經廢止導遊人員執業證未逾五年者。 導遊人員執業證分外語導遊人員執業證及華語導遊人員執業證,相關說明如下表:
101
參、導遊人員管理規則【導遊人員】(4/15)
102
參、導遊人員管理規則【導遊人員】(5/15) 經導遊人員考試及格,參加職前訓練之受訓人員未報到參加訓練者,其所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但因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無法接受訓練者,得申請全額退費。 受訓人員在職前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訓,且所繳納之訓練費用,不得申請退還: 缺課節數逾十分之一者。 受訓期間對講座、輔導員或其他辦理訓練人員施以強暴脅迫者。 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訓練者。 報名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係偽造或變造者。 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違反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者。 若有上述第二至第四項情形,經退訓後二年內不得參加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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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導遊人員管理規則【導遊人員】(6/15)
104
參、導遊人員管理規則【導遊人員】(7/15) 導遊人員應依僱用之旅行業或招請之機關、團體所安排之觀光旅遊行程執行業務,非因臨時特殊事故,不得擅自變更。 導遊人員執行業務時,如發生特殊或意外事件,應即時作妥當處置外,並應將經過情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交通部觀光局及受僱旅行業或機關團體報備。 獎勵與罰則: 導遊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交通部觀光局予以獎勵或表揚: a. 爭取國家聲譽、敦睦國際友誼表現優異者。 b. 宏揚中華文化、維護善良風俗有良好表現者。
105
參、導遊人員管理規則【導遊人員】(8/15) 裁罰標準:裁罰機關:交通部觀光局 c. 維護國家安全、協助社會治安有具體表現者。
d.服務旅客週到、維護旅遊安全有具體事實表現者。 e. 熱心公益、發揚團隊精神有具體表現者。 f. 撰寫報告內容詳實、提供資料完整有參採價值者。 g. 研究著述,對發展觀光事業或執行導遊業務具有創意,可供採擇實行者。 h. 連續執行導遊業務十五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i. 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者。 裁罰標準:裁罰機關:交通部觀光局
106
參、導遊人員管理規則【導遊人員】(9/15) (續下表)
107
參、導遊人員管理規則【導遊人員】(10/15) (續下表)
108
參、導遊人員管理規則【導遊人員】(11/15) (續下表)
109
參、導遊人員管理規則【導遊人員】(12/15) (續下表)
110
參、導遊人員管理規則【導遊人員】(13/15) (續下表)
111
參、導遊人員管理規則【導遊人員】(14/15) (續下表)
112
參、導遊人員管理規則【導遊人員】(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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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領隊人員管理規則【領隊人員】(1/14) 一、法規基本介紹 二、法規內容重點摘要 1.最近一次的修訂日期:民國94年4月19日。
2.全文共27條。 二、法規內容重點摘要 發證及主管機關 領隊人員之訓練、執業證核發、管理、獎勵及處罰等事項,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局執行。 領隊人員的區分方式 領隊的區分可從「執業」來分,從法律層面來說,領隊人員分為專任領隊及特約領隊,說明如下表:
114
肆、領隊人員管理規則【領隊人員】(2/14)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領隊人員:
非旅行業或非領隊人員非法經營旅行業務或執行領隊業務,經查獲處罰未逾三年者。 領隊人員有違反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經廢止領隊人員執業證未逾五年者。
115
肆、領隊人員管理規則【領隊人員】(3/14) 領隊人員的受訓
經華語領隊人員考試及訓練合格,參加外語領隊人員考試及格者,於參加職前訓練時,其訓練節次可予以減半。 經外語領隊人員考試及訓練合格,參加其他外語領隊人員考試及格者,免再參加職前訓練。 受訓人員在職前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訓,所繳納之訓練費用不得申請退還: 缺課節數逾十分之一者。
116
肆、領隊人員管理規則【領隊人員】(4/14) 若發生上面第二至第四項的情形,經退訓後二年內不得參加訓練。
受訓期間對講座、輔導員或其他辦理訓練人員施以強暴脅迫者。 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訓練者。 報名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係偽造或變造者。 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違反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者。 若發生上面第二至第四項的情形,經退訓後二年內不得參加訓練。
117
肆、領隊人員管理規則【領隊人員】(5/14) 其他重點摘要 領隊人員執業證可分外語領隊人員執業證及華語領隊人員執業證,相關說明與比較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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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領隊人員管理規則【領隊人員】(6/14) 領隊人員的執業證校正:和導遊人員的執業證一樣,領隊人員的執業證也是每隔固定的一段時間就需要校正,校正的相關說明如下表: (續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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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領隊人員管理規則【領隊人員】(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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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領隊人員管理規則【領隊人員】(8/14) 罰則
領隊人員應依僱用之旅行業所安排之旅遊行程及內容執業,非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領隊人員之事由,不得擅自變更。 專任領隊為其他旅行業之團體執業者,應由組團出國之旅行業徵得該專任領隊任職旅行業之同意。 罰則 裁罰機關:交通部觀光局。 領隊人員違反領隊人員管理規則時,將依照相關裁罰標準處罰,罰則歸納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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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領隊人員管理規則【領隊人員】(9/14) (續下表)
122
肆、領隊人員管理規則【領隊人員】(10/14) (續下表)
123
肆、領隊人員管理規則【領隊人員】(11/14) (續下表)
124
肆、領隊人員管理規則【領隊人員】(12/14) (續下表)
125
肆、領隊人員管理規則【領隊人員】(13/14) (續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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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領隊人員管理規則【領隊人員】(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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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1/13) 一、法規基本介紹 最近一次的修訂日期:民國100年1月21日。 全文共45條。
全文共分六章,簡列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觀光旅館業之籌設、發照及變更 第三章 觀光旅館業之經營與管理 第四章 觀光旅館業從業人員之管理 第五章 獎勵及處罰 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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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2/13) 二、法規內容重點摘要 總則
觀光旅館業經營之觀光旅館分為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其建築及設備應符合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之規定。 國際觀光旅館專用標識及一般觀光旅館專用標識應編號列管。非依規定申請核准之旅館,不得使用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之名稱或專用標識。
129
伍、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3/13) 觀光旅館業之籌設、發照、變更、轉讓、檢查、輔導、獎勵、處罰與監督管理事項:
觀光旅館業之籌設、變更、轉讓、檢查、輔導、獎勵、處罰與監督管理事項:在直轄市之一般觀光旅館業,得由交通部委辦直轄市政府執行;其餘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局執行 觀光旅館業發照事項: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局執行 觀光旅館之中、外文名稱,不得使用其他觀光旅館已登記之相同或類似名稱。但依規定報備加入國內、外旅館聯營組織者,不在此限。
130
伍、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4/13) 經核准籌設之觀光旅館,其申請人應於二年內依建築法之規定,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用途為觀光旅館之建造執照依法興建 興建觀光旅館客房間數在三百間以上,具備下列條件,得依前條規定申請查驗,符合規定者,發給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及觀光旅館專用標識,先行營業: (1)領有觀光旅館之全部建築物使用執照及竣工圖。 (2)客房裝設完成已達百分之六十,且不少於二百四十間;營業之樓層並已全部裝設完成。 (3)餐廳營業之合計面積,不少於營業客房數乘一點五平方公尺,營業之樓層並已全部裝設完成。
131
伍、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5/13) (4)門廳樓層、會客室、電梯、餐廳附設之廚房、衣帽間及盥洗室均已裝設完成。 (5)未裝設完成之樓層,應設有敬告旅客注意安全之明顯標識。 因上述條件先行營業之觀光旅館業應於一年內全部裝設完成,並依規定報請查驗合格。但有正當理由者,得報請原受理機關予以展期,其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觀光旅館業之組織、名稱、業務範圍、地址及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有變更時,應自公司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備具相關文件送請原受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轉報交通部換發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
132
伍、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6/13) 觀光旅館業之經營與管理
觀光旅館業應備置旅客資料活頁登記表,將每日住宿旅客依式登記,並送該管警察所或分駐(派出)所,送達時間依當地警察局、分局之規定,旅客資料的保存期間為半年。 觀光旅館業應將旅客寄存之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妥為保管,並應旅客之要求掣給收據,如有毀損、喪失,依法負賠償責任。 觀光旅館業發現旅客遺留之行李物品,應登記其特徵及發現時間、地點,並妥為保管,已知所有人及住址者,通知其前來認領或送還,不知所有人者,應報請該管警察機關處理。
133
伍、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7/13) 觀光旅館業應對其經營之觀光旅館業務,投保責任保險,投保險範圍及最低投保金額如下:
134
伍、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8/13) 觀光旅館業之經營管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不得代客媒介色情或為其他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之行為。 附設表演場所者,不得僱用未經核准之外國藝人演出。 附設夜總會供跳舞者,不得僱用或代客介紹職業或非職業舞伴或陪侍。 觀光旅館業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為必要之處理或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 有危害國家安全之嫌疑者。 攜帶軍械、危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者。 施用煙毒或其他麻醉藥品者。 有自殺企圖之跡象或死亡者。
135
伍、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9/13) 觀光旅館業發現旅客罹患疾病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協助就醫。
有聚賭或為其他妨害公眾安寧、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行為,不聽勸止者。 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 有其他犯罪嫌疑者。 觀光旅館業發現旅客罹患疾病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協助就醫。 觀光旅館業應將觀光旅館業專用標識,置於門廳明顯易見之處;經申請核准註銷其營業執照或經受停止營業或廢止營業執照之處分者,應繳回觀光旅館業專用標識。未依規定繳回觀光旅館業專用標識者,由主管機關公告註銷,觀光旅館業不得繼續使用。
136
伍、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10/13) 觀光旅館業開業後,應將下列資料依期限填表分報各級主管機關:
每月營業收入、客房住用率、住客人數統計及外匯收入實績:次月十五日前。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次年四月底前。 觀光旅館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注意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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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11/13) 觀光旅館業從業人員之管理
觀光旅館業對於主管機關及其他國際民間觀光組織所舉辦之推廣活動,應積極配合參與。 觀光旅館業對其僱用之職工,應實施職前及在職訓練,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協助。 觀光旅館業從業人員之管理 觀光旅館業之經理人應具備其所經營業務之專門學識與能力。 觀光旅館業對其僱用之人員,應製發制服及易於識別之胸章。人員工作時,應穿著制服及佩帶有姓名或代號之胸章,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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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12/13) 獎勵 觀光旅館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或表揚:
代客媒介色情、代客僱用舞伴或從事其他妨害善良風俗 行為。 竊取或侵占旅客財物。 詐騙旅客。 向旅客額外需索。 私自兌換外幣。 獎勵 觀光旅館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或表揚: 維護國家榮譽或社會治安有特殊貢獻者。 參加國際推廣活動,增進國際友誼有重大表現者。 改進管理制度及提高服務品質有卓越成效者。 外匯收入有優異業績者。 其他有足以表揚之事蹟者。
139
伍、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13/13) 觀光旅館業從業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或表揚: 推動觀光事業有卓越表現者。
對觀光旅館管理之研究發展,有顯著成效者。 接待觀光旅客服務週全,獲有好評或有感人事蹟者。 維護國家榮譽,增進國際友誼,表現優異者。 在同一事業單位連續服務滿十五年以上,具有敬業精 神者。 其他有足以表揚之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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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 (1/7) 一、法規基本介紹 二、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說明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訂定。
名詞定義: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中提及之觀光旅館係指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 二、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說明 國際觀光旅館房間數、客房及浴廁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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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 (2/7) 應有單人房、雙人房及套房,三十間以上。
各式客房每間之淨面積(不包括浴廁),應有百分之六十以上不得小於下列標準: a. 單人房十三平方公尺。 b. 雙人房十九平方公尺。 c. 套房三十二平方公尺。 每間客房應有向戶外開設之窗戶,並設專用浴廁,其淨面積不得小於三點五平方公尺。
142
陸、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 (3/7) 國際觀光旅館廚房之淨面積不得小於下列規定:
143
陸、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 (4/7) 國際觀光旅館自營業樓層之最下層算起四層以上之建築物,應設置客用升降機至客房樓層,其數量應照下表的規定設置:
144
陸、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 (5/7) 一般觀光旅館房間數、客房及浴廁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應有單人房、雙人房及套房,三十間以上。
各式客房每間之淨面積(不包括浴廁),應有百分之六十以上不得小於下列標準: a. 單人房十平方公尺。 b. 雙人房十五平方公尺。 c. 套房二十五平方公尺。 每間客房應有向戶外開設之窗戶,並設專用浴廁,其淨面積不得小於三平方公尺。
145
陸、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 (6/7) 一般觀光旅館廚房之淨面積不得小於下列規定:
146
陸、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 (7/7) 一般觀光旅館自營業樓層之最下層算起四層以上之建築物,應設置客用升降機至客房樓層,其數量應照下表的規定設置:
147
柒、民宿管理辦法 (1/16) 一、法規基本介紹 最近一次的修訂日期:民國90年12月12日。 全文共38條。 全文共四章,簡列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民宿之設立申請、發照及變更登記 第三章 民宿之管理監督 第四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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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民宿管理辦法 (2/16) 二、法規內容重點摘要 總則 民宿之管理,依民宿管理辦法之規定;若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民宿的定義: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 主管機關:可分為中央和地方,簡列如下: 中央:交通部 直轄市:直轄市政府 縣(市):縣(市)政府。
149
柒、民宿管理辦法 (3/16) 民宿的設立 民宿之設置以下列地區為限,並須符合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規定: 風景特定區。 觀光地區。
國家公園區。 原住民地區。 偏遠地區。 離島地區。 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或經 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 金門特定區計畫自然村。 非都市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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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民宿管理辦法 (4/16) 民宿的經營規模:可分成一般民宿及特色民宿來看,列舉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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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民宿管理辦法 (5/16) 民宿的消防安全設備標準: 民宿的申請登記標準: 每間客房及樓梯間、走廊應裝置緊急照明設備。
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或於每間客房內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配置滅火器兩具以上,分別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有樓層建築物者,每層應至少配置一具以上。 民宿的申請登記標準: 建築物使用用途以住宅為限。但「但書」規定地區得以農舍供作民宿使用。 由建築物實際使用人自行經營。但離島地區經當地政府委託經營之民宿不在此限。 不得設於集合住宅。 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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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民宿管理辦法 (6/16) 不得經營民宿之情形: 民宿之名稱:不得使用與同一直轄市、縣(市)內其他民宿相同之名稱。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經依檢肅流氓條例裁處感訓處分確定者。 曾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至第三十一條、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第二百三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或第二百九十八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曾經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刑確定,經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五年者。 民宿之名稱:不得使用與同一直轄市、縣(市)內其他民宿相同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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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民宿管理辦法 (7/16) 經營民宿者應先檢附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繳交證照費,領.取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開始經營。 申請書。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影本(申請之土地為都市土地時檢附)。 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 土地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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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民宿管理辦法 (8/16) 民宿登記證登記事項的變更: 建物登記(簿)謄本或其他房屋權利證明文件。
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責任保險契約影本。 民宿外觀、內部、客房、浴室及其他相關經營設施照片。 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民宿登記證登記事項的變更: 經營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備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當地主管機關應將民宿設立及變更登記資料,於次月十日前,向交通部觀光局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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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民宿管理辦法 (9/16) 民宿的暫停經營:相關注意事項及期限列舉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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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民宿管理辦法 (10/16) 民宿登記證的遺失或毀損:經營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備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民宿的管理監督 民宿經營者應投保責任保險,保險範圍及最低金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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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民宿管理辦法 (11/16) 民宿經營者應將房間價格、旅客住宿須知及緊急避難逃生位置圖,置於客房明顯光亮之處。
民宿經營者應將民宿登記證置於門廳明顯易見處,並將專用標識置於建築物外部明顯易見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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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民宿管理辦法 (12/16) 民宿經營者應備置旅客資料登記簿,格式由主管機關規定,民宿經營者自行印製,將每日住宿旅客資料依式登記備查,並傳送該管區派出所,旅客登記簿保存期限為一年。 民宿經營者發現旅客罹患疾病或意外傷害情況緊急時,應即協助就醫;發現旅客疑似感染傳染病時,並應即通知衛生醫療機構處理。 民宿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叫嚷、糾纏旅客或以其他不當方式招攬住宿。 強行向旅客推銷物品。 任意哄抬收費或以其他方式巧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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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民宿管理辦法 (13/16) 民宿經營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設置妨害旅客隱私之設備或從事影響旅客安寧之任何行為。 擅自擴大經營規模。
確保飲食衛生安全。 維護民宿場所與四週環境整潔及安寧。 供旅客使用之寢具,應於每位客人使用後換洗,並保持清潔。 辦理鄉土文化認識活動時,應注重自然生態保護、環境清潔、安寧及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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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民宿管理辦法 (14/16) 民宿經營者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應立即報請該管區派出所處理: 有危害國家安全之嫌疑者。
攜帶槍械、危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者。 施用煙毒或其他麻醉藥品者。 有自殺跡象或死亡者。 有喧嘩、聚賭或為其他妨害公眾安寧、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行為,不聽勸止者。 未攜帶身份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 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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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民宿管理辦法 (15/16) 民宿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將前半年每月客房住用率、住宿人數、經營收入統計等資料,依式陳報當地主管機關;當地主管機關應於次月底前,陳報交通部觀光局。 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身分證明文件,進入民宿場所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訪查,民宿經營者對於主管機關之訪查應積極配合,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其他 民宿經營者申請設立登記之證照費依民宿管理辦法可分為三項,表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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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民宿管理辦法 (16/16) 項目 相關申請費用 民宿經營者申請設立登記之證照費 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申請換發或補發登記證之證照費
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之地址變更而申請 換發登記證 免繳證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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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星級旅館評鑑計畫 (1/3) 實施目的及意義 實施依據 評鑑對象
星級旅館代表旅館所提供服務之品質及其市場定位,有助於提升旅館整體服務水準,同時區隔市場行銷,提供不同需求消費者選擇旅館的依據。 實施依據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14條、旅館業管理規則第31條 評鑑對象 指領有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之觀光旅館及領有旅館業登記證之旅館。為本計畫之評鑑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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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星級旅館評鑑計畫 (2/3) 星級意涵及基本要求 分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及五星
一星:旅館提供旅客基本服務及清潔、衛生、簡單的住宿設施。 二星:旅館提供旅客必要服務及清潔、衛生、較舒適的住宿設施。 三星:旅館提供旅客充分服務及清潔、衛生良好且舒適的住宿設施,並設有餐廳、旅遊(商務)中心等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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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星級旅館評鑑計畫 (3/3) 評鑑項目與規定 以建築設備與服務品質為評鑑項目
四星:旅館提供旅客完善服務及清潔、衛生優良且舒適、精緻的住宿設施,並設有兩間以上餐廳、旅遊(商務)中心、會議室等設施。 五星:旅館提供旅客盡善盡美的服務及清潔、衛生特優且舒適、精緻、高品質、豪華的國際級住宿設施,並設有兩間以上高級餐廳、旅遊(商務)中心、會議室及客房內無線上網設備等設施。 評鑑項目與規定 以建築設備與服務品質為評鑑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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