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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細則 班級:休閒四乙 組別:第一組 組員:蔡惠婷498B0098、張嘉玲498B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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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動基準法細則 班級:休閒四乙 組別:第一組 組員:蔡惠婷498B0098、張嘉玲498B0079
   黃致剛497K0099、謝珮彤    楊純珮498B0025、吳孟庭498B0028

2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勞動契約 第三章 工資 第四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第五章 童工、女工 第六章 退休

3 總則 定義 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

4 總則 名詞解釋 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雇主:僱用勞工之事業主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平均工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5 總則 名詞解釋 事業單位: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勞動契約: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 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6 總則 適用產業 農、林、漁、牧業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製造業 營造業 水電、煤氣業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大眾傳播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7 總則 雇主 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8 總則 雇主 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 安全衛生及福利事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9 總則 所有人 任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

10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勞動契約 第三章 工資 第四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第五章 童工、女工 第六章 退休

11 何為勞動契約? 勞動契約 定期契約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 不定期契約 (繼續性工作)

12 勞動契約 勞動契約  勞動者與雇主以相對立之意思合致而成立之契約。契約之一方是勞動者,又稱之為勞工,勞方或受雇人。契約之另一方是雇主,亦稱之為僱方、僱用人、業主或資方。勞動者訂立契約之目的在獲得報酬,雇主訂立契約之目的則在使勞動者提供其勞動力,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始告成立。

13 勞動契約 勞動契約成立時間點? 面試 (雙方共同認知的勞動條件:薪資、福利、工作時間等) 書面或者口頭通知
(表示受雇者的工作部門、職稱、薪資、到職日以及報到事項 )

14 勞動契約 簽訂勞動契約的優點? 節省時間、作業程序、利於人事管理。
勞動契約具有長期的繼續性,時間久遠後,雙方認知可能會有落差,此時可靠書面契約解決爭議。 如未來雙方對勞動契約有爭議、需對簿公堂時,沒有書面契約,法院只會依勞基法作為審判依據。

15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勞動契約 第三章 工資 第四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第五章 童工、女工 第六章 退休

16 定義 工資 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17 工資之議定及基本工資 工資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18 工資之給付 工資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 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19 工資 工資給付之時間次數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20 工資 加班工資之計算標準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 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 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21 工資 二十五條、性別歧視之禁止 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
二十六條、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二十七條、工資之限期命令給付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工資

22 工資優先受償權及 工資執償基金 工資 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前項費率,由中院核定之。

23 工資優先受償權及 工資執償基金 工資 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4 優秀勞工之獎金及紅利 工資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25 案例一 源由:飲料店工資不符 事發日期:2013/1/21 違反:勞基法第21條

26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勞動契約 第三章 工資 第四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第五章 童工、女工 第六章 退休

27 工時 工作時數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得將其週內一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28 延長工時 工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男工一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一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工一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一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9 工時 加班時間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可按平日每小時之工資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二小時以上者,可按平日每小時之工資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必要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休息。

30 休假 休息、休假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31 休假 請假 婚假:可請八天假。 喪假:父母、配偶喪亡者,可請八天。祖父母、子女喪亡者,可請六天。兄弟姊妹喪亡者,可請三天。
產假:分娩可請八星期產假。流產者,給予產假四星期。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給半薪。 事假:不給薪。

32 特別休假 休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33 案例二 源由:百貨公司周年慶 事發日期:2013/1/19 違反:

34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勞動契約 第三章 工資 第四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第五章 童工、女工 第六章 退休

35 童工 15歲以上未滿16歲受僱工作為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危險性工作,工作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不得夜間工作。

36 童工

37 案例三 源由:小小彬工作超時 事發日期:2012/2/7 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5條

38 女工 勞基法對於女性員工之保障,主要包括在於母性保護(妊娠哺乳期間保護以及產假),以及其他女性工作安全之保護。

39 女工 女工產假期間全勤獎金照發 女性員工如確有親自餵哺嬰兒之需要而提出申請 女性勞工妊娠或哺乳期間夜間工作

40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勞動契約 第三章 工資 第四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第五章 童工、女工 第六章 退休

41 退休 勞保年金給付之優點 1.年金給付與一次給付雙軌併行,勞工或其遺屬可自由選擇 2.提供被保險人或其遺屬長期且安定的生活保障
1.年金給付與一次給付雙軌併行,勞工或其遺屬可自由選擇  2.提供被保險人或其遺屬長期且安定的生活保障 3.活到老領到老,保愈久領愈多,年金得相互轉銜,保障完整  4.領取年金可以避免因通貨膨脹導致給付縮水  5.提供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基本生活保障 

42 退休 舊制勞保給付係一次給付,易因通貨膨脹而貶值,或因投資不當、供子孫花用、甚或遭人覬覦騙取而瞬間一無所有,致使老年生活頓失依靠,也無法確保其遺屬之長期生活。

43 勞退新制係以「個人退休金專戶」為主,「年金保險」為輔的制度
雇主應為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勞工,按月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勞工退休金,儲存於本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退休金累積帶著走,不因勞工轉換工作或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受影響,專戶所有權屬於勞工。勞工亦得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個人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勞工個人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勞工年滿60歲即得請領退休金,提繳退休金年資滿15年以上者,應請領月退休金,提繳退休金年資未滿15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年金保險 僱用勞工人數2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1/2以上勞工同意,且選擇參加年金保險之勞工人數達全體勞工人數1/2以上,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准後,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年金保險契約應由雇主擔任要保人,勞工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事業單位以向同一保險人投保為限。年金保險之承辦機構為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公 司。給付請領方式依年金保險保單內容規定辦理。另外雇主每月負擔年金保險費之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又事業單位實施年金保險時,有關勞退條例所規範之適用對象、新舊制度銜接、保險費計算起迄、工資、提繳率調整及申報期限、請領權利等規定。

44 退休 「勞工退休金」與「勞保」為不同的制度,勞工退休金是一種強制雇主應給付勞工退休金的制度,分為新、舊制。

45 退休 舊制依「勞動基準法」辦理;新制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而勞保是一種社會保險,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並無新、舊制。勞工退休金新制,係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改制,與勞保無關,勞保被保險人之相關權益(例如投保年資併計、可以請領的老年給付等)並不會因為勞工選擇適用退休金新、舊制而受到任何影響。

46 退休 新聞案例(一) 月薪3萬元退休領1萬9 勞工替代率仍差公務員一截

47 退休 新聞案例(二) 勞保年金繳多領少 勞團反彈

48 資料來源 總則: http://forum.yam.org.tw/women/backinfo/career/law/law_01.htm
勞動契約: 工資: 童工:

49 資料來源 退休: http://www.bli.gov.tw/sub.aspx?a=ZnMHe3vCHio%3D

50 end 工資 女工 勞動契約 總則 工時 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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