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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201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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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2 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三、印花税 四、其他相关政策

3 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的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的规定,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5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6 减免税办理 该项减免税事项,比照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起征点税收优惠,不进行备案管理。

7 热点问题 1、旅游等差额缴纳营业税的企业纳税人,享受优惠的营业额是以差额以前,还是差额以后的金额确定?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旅游业企业可按扣除后的营业额来确定能否享受财税〔2013〕52号的优惠政策。

8 2、享受2万元以下免征营业税及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否需要申报缴纳城建及附加?
答:纳税人报经批准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应相应减征或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因此,纳税人享受2万元以下免征营业税及增值税的,其对应部分需要缴纳的城建及附加也可以免征。

9 3、问:按照“娱乐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的企业,若营业税符合享受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需要缴纳?
答: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度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0 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1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12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4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5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16 预缴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 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17 预缴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doc 汇算清缴申报: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XLS

18 核定征收暂不享受小型微利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19 减免税办理 属于自行申报类优惠,减免税所需资料: 1、上一年度纳税申报表; 2、上一年度其他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证明材料。

20 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的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1 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 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doc

22 认定后续管理: 1、对已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省局在大集中系统中关闭认定减免期限内的借款合同印花税申报功能。 2、金融机构在减免期限内申报借款合同印花税时,与小型、微型签订的借款合同免税金额应填列在《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借款合同应税凭证对应的“减免金额”栏内,并另行填报《借款合同附表》,系统将自行验证按照附表借款金额合计数计算的印花税额与借款合同“减免金额”是否一致。

23 退税   对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纳税人,可按规定办理退税。   1、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的纳税人,在认定减免期限内、已缴纳的借款合同印花税;   2、金融机构与已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在减免期限内、已缴纳的借款合同印花税。

24 减免税办理 属于备案类优惠,减免税所需资料: 1、《涉税事项申请单》(申请理由必须注明:行业名称、上年度营业收入、上年度从业人数、上年度);
2、借款合同; 3、根据行业标准对应提供上年度财务报表或工资表等证明资料; 4、《小微企业标准核对表》。

25 其他相关政策

26 安置残疾人的企业—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的规定,和《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的规定,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27 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28 减免税办理 属于审批类减免税,减免税所需资料: 1、《涉税事项申请单》;
2、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3、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4、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5、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6、职工花名册和残疾人名册; 7、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首次报送)。

29 安置残疾人的企业—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30 减免税办理 属于备案类减免税,享受减免税所需资料: 1、《涉税事项申请单》; 2、残疾职工花名册及残疾人证; 3、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
4、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5、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6、企业职工工资表及支付工资凭证。

31 家政服务企业—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doc

32 减免税办理 属于备案类优惠,享受减免税所需资料: 1、《涉税事项申请单》; 2、营业执照(第一次备案时提供);
3、与家政服务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及按规定办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证明; 4、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33 支持和促进就业 安置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的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

34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35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上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36 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37 减免税办理 属于审批类减免,享受优惠政策所需资料: 1、《涉税事项申请单》; 2、营业执照;
3、《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 4、企业与安置的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和为被安置的失业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的证明; 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6、《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7、持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38 安置城镇退役士兵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的规定,一、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39 减免税办理 属于审批类减免税,享受减免税所需资料: 1、《涉税事项申请单》; 2、营业执照; 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4、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5、企业与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务合同。

40 安置军队转业干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的规定,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41 减免税办理 属于审批类减免税,享受减免税所需资料: 1、《涉税事项申请单》;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

42 安置随军家属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规定:“一、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按现行有关税收规定,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免税政策。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43 减免税办理 属于审批类减免税,享受减免税所需资料: 1、《涉税事项申请单》;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随军家属需提供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4、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证明。

44 个人所得税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苏政办函〔2003〕93号).doc

45 具体办理手续:属于审批类减免税优惠,所需资料:
1、《涉税事项申请单》; 2、减免个人所得税申请人的个人身份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等残疾证明。

46 感谢大家的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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