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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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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 第五章 领会法律精神 理解法律体系 第八章 行使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3 第八章 行使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 第一节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第二节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 依法行使权力与履行义务
第八章 行使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 第八章 行使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 第一节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第二节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 依法行使权力与履行义务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4 第一节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一、法律权利 (一)法律权利及其特征
第八章 行使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 第一节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一、法律权利 (一)法律权利及其特征 1.法律权利。权利主体依法要求义务主体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资格。 2.法律权利的特征 (1)法律权利的内容、种类和实现程度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2)法律权利的内容、分配和实现方式因社会制度和国家法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3)法律权利不仅由法律规定或认可,而且受法律维护或保障,具有不可侵犯性。 (4)法律权利必须依法行使,不能不择手段地行使法律权利。 第一节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5 第八章 行使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 (二)法律权利的分类 1.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基本权利是指宪法以及宪法性法律规定的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受教育权等;普通权利是指宪法以及宪法性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如民法规定的物权、债权,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权等。 2.政治权利、人生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权利。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人身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和人格尊严权等。财产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继承权等。社会经济权包括劳动权、休息权等。文化权利包括从事教育、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第一节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6 第八章 行使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 3.一般主体享有的权利和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一般主体享有的权利是指全体公民普遍享有的权利;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是指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特定人群专门享有的权利。 【案例】妇女特殊保护 根据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女职工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妇女享有的特权主要有两个方面: 因生理上的特殊性而享有的特权 (1)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应受到优待。首先是在劳动中受到优待,如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其次,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在离婚和子女抚养上享有优先权。如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再次,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在判刑和执行刑罚上受到优待。如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第一节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7 (2)妇女在工种安排上应受到优待。如禁止安排从事禁忌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第八章 行使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 (2)妇女在工种安排上应受到优待。如禁止安排从事禁忌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3)妇女人身自由受特殊保护。如刑事诉讼法规定:“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佣、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 (4)对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离婚时,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给予照顾。 (5)计划生育保健待遇。 第一节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8 为实现平等权利而享有的特权 为消除传统的消极影响,减缓客观条件对妇女造成的不利,国家法律和法规赋予妇女的补偿性特权主要有:
第八章 行使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 为实现平等权利而享有的特权 为消除传统的消极影响,减缓客观条件对妇女造成的不利,国家法律和法规赋予妇女的补偿性特权主要有: (1)被选举优待权。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2)干部培养与选拔优先权。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3)女性青少年的受优待权。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 (4)离婚时财产分配优先权。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协议不成,由法院根据财产(包括夫妻共有房屋)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判决。 第一节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9 人权是法律权利的内容和来源,法律权利是对人权的确认和保障。
第八章 行使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 4.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实体性权利是指实体法所确认的权利,如经济法中的经营权,商法中的股权等;程序性权利是指程序法所确认的权利,如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权、上诉权和辩护权、代理权等。 (三)法律权利与人权 人权是法律权利的内容和来源,法律权利是对人权的确认和保障。 第一节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10 第八章 行使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 二、法律义务 (一)法律义务是历史的 法律义务的内容和履行方式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权保障的进步而不断调整和变化的。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免除了农民缴纳土地税的义务;随着国民收入的提高,国家逐步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标准,收入在起征点以下人群缴纳所得税的义务也随之被免除;随着信息社会和汽车时代的到来,人们维护信息安全和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则相应增多。 第一节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11 第八章 行使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 (二)法律义务源于现实需要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制度性质、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宗教信仰和安全形势等因素,会对法律义务的设定发生重要影响。如,有些国家出于安全的考虑,法律规定每个身体健康的成年男子必须服兵役若干年,否则就要受到法律惩罚;在有些信仰宗教的国家,规定宗教义务也是法律义务,违反宗教义务的要受到法律惩罚。 【案例】韩国兵役制度 在韩国,20至30岁的男性公民必须服兵役,兵种不同,服兵役的时间也不同,但期限最短的兵种也需要服役24个月(陆军及海军陆战队24个月,海军26个月,空军28个月),拒绝服兵役者会被判刑监禁。 第一节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12 法律义务必须由具有法律职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设定,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对公民违法设定法律义务。坚持义务法定,是法治国家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方面。
第八章 行使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 (三)法律义务必须依法设定 法律义务必须由具有法律职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设定,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对公民违法设定法律义务。坚持义务法定,是法治国家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方面。 (四)法律义务可能发生变化 第一节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13 第八章 行使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 三、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密不可分,相互依存,互利共赢。没有权利,义务的设定就失去了目的和根据;没有义务,权利的实现也就成为空话。正确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于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14 第二节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一、政治权利与义务 (一)选举权利与义务
第八章 行使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 第二节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一、政治权利与义务 (一)选举权利与义务 选举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二节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15 第八章 行使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②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③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④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因上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二节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16 表达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表达自己对国家公共生活的看法、观点、意见的权利。典型的表达方式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
第八章 行使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 (二)表达权利与义务 表达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表达自己对国家公共生活的看法、观点、意见的权利。典型的表达方式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 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必须遵守以下义务:①不得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②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其他公民;③不得用言论侮辱、诽谤、诋毁其他公民的人格尊严;④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⑤不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⑥不得发表猥亵性、淫秽性的言论;⑦不得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第二节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17 第八章 行使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 (三)民主管理权利与义务 民主管理权利是指公民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社会事务的权利。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公民行使民主管理权利主要通过选举和监督人大代表,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活动,少数民族聚居地实行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选举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主任以及参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管理活动等方式而获得实现。 第二节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18 第八章 行使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 (四)监督权利与义务 监督权是指公民依据宪法法律规定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第二节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19 二、 人身权利与义务 (一)生命健康权利与义务
第八章 行使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 二、 人身权利与义务 (一)生命健康权利与义务 生命权是指维持生命存在的权利。拥有生命是人最基本、最原始的权利,享有生命权是人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生命权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防止生命危害权、改变生命危险环境权等。健康权是在公民享有生命权的前提下确保自身肉体健全和精神健全、不受任何伤害的权利。 第二节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20 第八章 行使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 (二)人身自由权利与义务 人身自由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搜查、拘禁、逮捕等行为侵犯的权利。人身自由,首先是指人的身体不受拘束,其次是指人的行动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必须依法行使,滥用人身自由权利,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原告甲与被告乙系同父异母的兄弟,其父1995年去世后,原、被告共同将其父骨灰盒安放在火葬厂的灵堂里。2001年某日,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私自将其父骨灰盒从灵堂移走并藏匿,不让原告知道安放地点,原告无法对其父进行瞻仰、祭祀,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以其瞻仰、祭祀权利受到侵犯,精神遭受了痛苦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将其父骨灰盒放回原处,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第二节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21 人格尊严权利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的基本内容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第八章 行使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 (三)人格尊严权利与义务 人格尊严权利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的基本内容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四)住宅安全权利与义务 住宅安全权也称住宅不受侵犯权,是指公民居住、生活、休息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或搜查的权利。住宅安全包括以下内容: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搜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查封。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必要时可以对住宅安全权进行限制。如国家机关为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依法对公民住宅进行搜查;国家机关可依法查封公民的住宅;在紧急状态下,特定国家机关和人员可在事先没有办理必要手续的情况下,强行进入公民住宅,但事后须办理必要手续。 第二节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22 第八章 行使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 (五)通信自由权利与义务 通信自由通过通信秘密,是指公民通过书信、电报、传真、电话及其他通信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通信自由的基本内容是公民何时何地、采取何种方式、与何人通信不受非法干涉,其所保护的利益是私生活秘密和表达行为的自由。 对通信秘密的保障具体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如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23 第八章 行使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 三、财产权利与义务 财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的权利。对个人而言,财产权是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获得自由与实现经济利益的必要途径。 (一) 私有财产权利与义务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公民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不管是生活资料还是生产资料,不管是物权、债权还是知识产权,都应当受到保护。其中包括:第一,公民自由占用、使用、收益、处分其财产,排除他人的干涉;第二,国家征收、征用公民财产须为公共利益,且依法给予合理补偿;第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犯公民财产权的,应负赔偿责任;第四,公民不得侵犯他人财产权,否则应负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公民在其财产权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24 第八章 行使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 (二)继承权利与义务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法律所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利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条件如下: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二节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25 四、 社会经济权利与义务 (一) 劳动权利与义务
第八章 行使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 四、 社会经济权利与义务 (一) 劳动权利与义务 劳动权是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劳动的机会和适当的劳动条件和报酬的权利。劳动权是公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是行使其他权利的物质上的保障。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权利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 在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国家禁止使用童工,除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招用未满16周岁的公民为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以外,任何单位都不得与未满16周岁的公民发生劳动关系。 第二节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26 第八章 行使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 (二) 休息权利与义务 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付出一定的劳动以后所享有的休息和修养的权利,是劳动权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休息权和劳动权是密切联系的,休息权是提高劳动效率、保障劳动者的生活和身体健康所必需的。 第二节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27 第八章 行使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 (三)社会保障权利与义务 社会保障权是指公民享有国家提供维持有尊严的生活的权利。我国高度重视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实现,努力履行国家承担的义务。我国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二节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28 第八章 行使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 (四)物质帮助权利与义务 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在法定条件下获得国家物质帮助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除宪法外,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等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了物质帮助权的内容及其实现方式。 第二节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29 五、宗教信仰及文化权利与义务 (一)宗教信仰权利与义务 (二)文化教育权利与义务 第八章 行使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
第八章 行使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 五、宗教信仰及文化权利与义务 (一)宗教信仰权利与义务 (二)文化教育权利与义务 第二节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30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依法服兵役 依法纳税
第八章 行使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依法服兵役 依法纳税 其他义务(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 第二节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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