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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地面型太陽光電設置規劃 經濟部能源局 10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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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壹、99年地面型太陽光電設置案件統計 貳、100年地面型太陽光電設置案件統計 参、開放地面型太陽光電規劃 肆、開放嚴重地層下陷區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備 伍、開放土壤汙染區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備之研議 陸、開放高速公路之國有土地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備之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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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99年地面型太陽光電設置案件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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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100年地面型太陽光電設置案件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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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開放地面型太陽光電規劃(1/2) 除進行地面型價格及容量管制外,規劃乙、丙兩案開放地面型太陽光電設置方案: 甲案 乙案 丙案 作法
維持現行作法(暫停受理土地變更編定) 開放不適耕作或使用率偏低之土地(嚴重地層下陷區、土壤汙染區、高速公路區等) 除乙案外,有條件開放一般區域土地,如限制開發面積或方式(如聚光型),以維持原有土地使用60%以上 優點 兼顧國土利用,引導屋頂型優先設置 1.兼顧國土利用,並有效利用不適耕作或使用率偏低之土地 2.兼顧地面型太陽光電發展 1.兼顧原有土地利用及太陽光電發展 2.業者設置意願較高 缺點 1.影響地面型太陽光電發展 2.不適耕作或使用率偏低土地無法有效利用 1.有相關法規限制,需經相關主管機關同意,行政作業較繁複 2.地質條件較差或需進行土壤整治,致設置成本較高,降低設置意願 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需審核土地維持原有使用計畫,行政作業及後續管理較為複雜 後續作法 既有法規無須修正 1.需與相關主管機關進行協商取得共識 2.修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要點 3.修正太陽光電競標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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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開放地面型太陽光電規劃(2/2) 放寬地面型太陽光電設置規劃會議結論:
請能源局評估提高地面型太陽光電設置目標,俾達成陽光屋頂百萬座規劃目標。 有關屏東莫拉克颱風地層下陷區設置太陽光電計畫一案,請能源局於102年初陳報整體效益評估報告,俾供後續地面型太陽光電政策參考。 有關開放地面型太陽光電政策規劃議題,先從乙案(開放不適耕作或使用率偏低之土地【土壤汙染區、高速公路區等】)方向規劃,採漸進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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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開放嚴重地層下陷區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備
一.主管機關:本部水利署。 二.已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區:共92,000公頃 三.現有規劃: 100年3月18日奉經濟部核定「經濟部試辦補助 屏東縣政府在地層下陷區及莫拉克風災區設置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計劃」(以下稱養水種電專 案)。 四.參與廠商: 「養水種電專案」計畫計有李長榮實業公司、元 鴻能源科技公司、向陽優能電力公司、華成電 機公司及華宇環能公司等5家,計參與開發61 案,容量共23,498瓩。 五.能源局已將養水種電專案之整體效益評估列於 101年委辦計畫執行,於101年底前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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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開放土壤汙染區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備之研議(1/5)
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汙染場址目前區分為加油站、工廠、煉油廠區、農地等,其中除農地外,其餘均屬建築用地,依土地屬性可直接設置太陽光電,故僅農地須辦理容許使用或變更編定後,方可設置。 開放受汙染農地設置分析: 農地汙染源難以追查,且土地整治費用龐大,故一般以污染不再擴大為處理原則。 受汙染農地難以利用,目前僅有休耕補助,無經濟效益。 設置無汙染事業(太陽光電),可活化土地利用,並維護農民權益。 環保署目前公告為控制農地場址(無整治場址):共77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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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開放土壤汙染區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備之研議(2/5)
現行公告為控制場址細目(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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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開放土壤汙染區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備之研議(3/5)
相關法規: 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法。(污染場址公告規定) 土壤汙染管制區內土地利用行為之申辦作業要點。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土地容許使用或變更編定) 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基金管理會意見: 十分贊成受汙染農地設置太陽光電,可創造三贏效果。 是否因政策開放設置而造成故意汙染土地以設置太陽光電之情形。 電能躉購20年後不再設置太陽光電,可否變更回原農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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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開放土壤汙染區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備之研議(4/5) 與土基會研議結論:
環保署全力支持推動受汙染農地開放設置太陽光電設備。 業者於申請設置前,須向環保署提出開發計畫並經審查核可,其計畫內容應符合下列原則: (1)避免汙染源再擴大。 (2)太陽光電開發計畫須與污染整治計畫併行。 (3)整治計畫依個案性質由業者負責或協助環保局進行。 場址之地目變更後,仍屬控制場址並受土基會之監控,未來如不再設置太陽光電時,仍可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變更回原用地種類。 避免投機申請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獲取利益,進而汙染一般農地,僅開放現今受公告之場址方得申請。 太陽光電發電乃屬於無汙染的產業,除有效利用土地並防止汙染擴大外,同時可節省休耕補助經費。 後續執行方式可由本局邀集環保署與農委會一同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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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基金管理會所公告之控制或整治場址為受理申請標的 業者取得環保署之同意函後,以其為申請附件,向能源局申請同意備案
伍、開放土壤汙染區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備之研議(5/5) 初步規劃之業者申請流程圖: 以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基金管理會所公告之控制或整治場址為受理申請標的 由業者向環保署提出設置開發計畫 經過環保署審核 業者取得環保署之同意函後,以其為申請附件,向能源局申請同意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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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開放高速公路之國有土地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備之研議(1/2)
國道主管機關: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 國外案例:目前國際主要國家(如:德國、奧地利、英國、法國、義大利、荷蘭、瑞士、澳洲、日本與美國等),均有利用高速公路之隔音牆或兩側之公有土地,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相關法規: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土地容許使用部分) 國有財產法。(土地標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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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開放高速公路之國有土地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備之研議(2/2) 與高速公路局研議結論: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規定,目前於高速公路兩側用地設置太陽光電並無限制。 於高速公路之周邊土地建置太陽光電設備,可活化土地利用與增加國道基金之收入。 大規模設置前,建議先進行試辦計畫,評估其可行性,其項目應包含: (1)設置於邊坡上,須考量對邊坡定期水土保持檢測之影響。 (2)高速公路因業務或政策需拓寬道路或新增交流道,是否影響太陽光電設置,須納入評估。 (3)高架橋梁上設置隔音牆型式太陽光電設備,則須評估是否影響橋梁結構安全。 (4)眩光對行車安全之影響。 (5)對交通景觀之衝擊。 (6)太陽光電設備定期之維護事項。 關於示範計畫,可洽台電公司之意願,高公局將全力配合。 未來如評估可行,有關土地之釋出,可朝公開標租、逕予出租、或以專案模式與業者合作建置方式辦理(台南市與高雄市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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