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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目睹兒少辨識、法令、通報與輔導 講師:斗南高中 游淑英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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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定義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所謂的家庭成員包括下列成員及其子女: 1.配偶及前配偶
2.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 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4.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 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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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家庭暴力通報被害人人數 總數 6-12歲 12-18歲 98 83,728 5,195 6,268 99 98,720 6,834 8,130 100 (9/30) 72,484 5,437 7,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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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家庭暴力被害人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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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家庭暴力通報被害人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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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 目睹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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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目睹家暴兒少 指18歲以下之兒童及少年,目睹雙親 (包含婚姻關係、同居關 係等)之一方對另一方施予暴力或虐待。包括了:
1.直接看見:當場看見雙親之一方受到身體暴力、言語暴力、 性暴力等傷害。 2.間接聽到:雖然沒有親眼目睹,但可能是在房間或黑暗中聽 到雙親爭吵、打鬥的聲音。 3.事後觀察:雖沒有看見或聽見家暴事件,但事後觀察到父/母 親身上的傷痕、沮喪、傷心的心情,或是看到家 中被毀損的物品而觀察到暴力狀況的發生。 不論是何種暴力類型,當兒童與少年長期生活在充滿暴力威脅的家庭氣氛之下,對兒童與少年的身心發展都將造成相當大的影響與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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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家庭暴力類型 身體暴力:推撞、踢打、刺掐、灼燙、掌摑等。 言語暴力:羞辱、曲解、不信任、苛責、挑剔、 嘲弄等。
精神暴力:恐嚇、威脅、控制經濟、限制行動自 由、目睹家暴等。 性暴力 :強暴、亂倫、不當性對待等。 不論是何種暴力類型,當兒童長期生活在充滿暴力 威脅的家庭氣氛之下,對兒童的身心發展都將造成 相當大的影響與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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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睹家暴兒少如何因應父母之間的暴力事件 國內研究(童伊迪與沈瓊桃,2005)指出,『立即策略』可以分成以下幾種類型:
*害怕躲避型:面對婚姻暴力,孩子感到害怕、恐懼而躲起來,不 敢出現在現場。 *不知所措型:當孩子置身於婚姻暴力現場時,對年幼的子女而言 ,往往只能在一旁靜觀其變,縱使害怕,也不敢介入阻止 *挺身介入型:目睹父母親暴力相向,有些孩子會用各種方式去阻 止暴力的發生。 *尋求援助型:有些孩子面對婚暴情境時,不會直接介入制止,而 是試圖搬救兵,尋求其他人的協助。 *無動於衷型:家庭暴力頻繁發生,孩子漸漸會習以為常,而表現 出冷漠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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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暴/目睹暴力兒少所遭受到的影響 ※成年後傾向於有偏差行為或反社會行為60:1 ※成為加害者1000:1 學習以暴力解決衝突
-->成年後進入暴力關係 即使孩子只是目睹暴力,但其實已成了暴力的受害者 許多研究顯示,受暴/目睹暴力兒童本身受到極大創 傷,有許多時候他們相信暴力的發生是因為他們犯 了錯。 受暴/目睹暴力兒少較之一般兒少: ※自殺行為6:1 ※成年後傾向於有偏差行為或反社會行為60:1 ※成為加害者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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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暴/目睹暴力對孩子可能造成的傷害 自卑(low self. Esteem) 社會技能低落(poor social skills)
攻擊性(aggression) 退縮(withdrawal) 憂鬱(depression) 被動(passivity) 經常性的焦慮(constant anxiety) 害怕、恐懼、抗壓性低(stress disorders ) 罪惡感(gui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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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保護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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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責任通報(一) 兒少保護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第1項: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1、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1照顧。 2、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 3、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 當之行為或工作者。 4、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 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1條: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台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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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責任通報(二)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2條第1項: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事人員為避免被害人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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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責任通報(三)性侵害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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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責任通報(四)性交易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9條:
醫師、藥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或知有本條例第四章之犯罪嫌疑者,應即向當地主管機關或第六條所定之單位報告。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36條:違反第九條之規定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護人員為避免兒童、少年生命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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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責任通報(五)通報方式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2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有應保護之兒童及少年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送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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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通報及轉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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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通報與行政通報 通報類型 受理單位 通報期限 法源依據 獎懲規定 行政通報 教育部軍訓處(校安中心) 甲級事件:獲知事件15分鐘內。
乙級事件:獲知事件12小時內。 丙級事件:獲知事件2週內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 行政罰鍰: 兒少法第61條,無正當理由不通 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 元以下罰鍰。家暴法第62條, 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鍰。 行政獎懲: 1.「各縣市政府教育人員就兒童 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 家事件之通報調查處理及獎懲作 業規定」 2. 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 作業要點」辦理 法定通報 縣市社會局(含:家暴性侵害防治中心) 1.法定時限為:知悉後24小時內 2.性侵害事件於校安系統內增註為甲級事件,須於獲知事件15分鐘內通報校安。 3.兒少保護事件於校安系統增註為乙級事件以上,須於事件12小時內進通報。 兒少法第34條、性侵 害犯罪防治法第8 條、家暴法第50條、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 治條例第9條依「校 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 報作業要點」辦理 轉介通報 縣市社會局 知悉評估後應立即通報社政單位及本部校安中心 「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 資料引自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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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兒童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 及性侵害事件通報處理流程
知悉事件24小 時內依法進行 責任通報 (113專線) 醫院 驗傷、醫療照顧 個 案 心 理 支 持 與 陪 伴 家庭暴力暨 性侵害 防治中心 (醫療服務、保護 扶助、暴力防治) 警察局 (協助驗傷 與採證、詢 問與調查) 教師或學校 知悉兒童及 少年保護、 家庭暴力及 性侵害事件 進行校園安全 事件通報 由校長啟動危機處理機制 ㄧ、通知家長/監護人 (家內亂倫及家暴事件除外) 二、危機介入 (情緒支持與心理諮商) 三、指定專人對外發言 如為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事件,啟動 調查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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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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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風險家庭通報 96.2.6以台訓(三)字第 B號函請各縣市政府落實所屬學校兒童及少年保護輔導機制。請加強宣導所屬學校對轉學生及高風險之虞家庭進行家庭訪問,以掌握該生家庭生活狀況;另請督導所屬學校建立兒童及少年保護機制,並由校長推動校內相關教師研習、危機處遇及落實學校後續輔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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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風險家庭評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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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困境與解決之道 困境一:若老師向校方反映有需要通報之兒少保護事件發生,但主任卻不願通報時?
解決之道:老師致電當地社會局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人資訊依法會被保密。具體說明兒少受虐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與內容以免因資料不足而造成無效的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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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二:當學生希望我對該事件保密時, 我可以怎麼做?
解決之道:接納、同理他的情緒。告訴他 1.你的角色 2.你能為他做些什麼 3.解釋為何要進行通報 4.通報過程中會發生什麼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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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三:家長被通報後心生不滿,懷疑是否為學校通報 ,想找校方人員理論時,我可以怎麼做?
解決之道:1.通報機制的建議 2.以學校名義非個人名義 3.通報人員與輔導人員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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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四:當家長表示這是家裡的家務事 ,希望學校不要通報、 別將事態擴大時,怎麼辦?
解決之道:當孩子出現明顯傷痕, 不論學生或家長說詞為何,請專業人員協助判斷傷痕原因,若放棄通報,下次可能會受到更嚴重傷害、甚至致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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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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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育人員扮演的角色 1.發現者 (了解常有的特徵) 2.通報者 3.協助者、支持者 4.陪伴者 特定專業人員具有責任通報、知會的義務
知會、通報的好處 3.協助者、支持者 4.陪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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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學生的焦慮 首先要解除學生覺得自己「惹了麻煩」的焦慮 明確且使用學生懂得的詞彙,盡可能小心地解釋你為何會和孩子談,讓他知道是有人關心他的
試著鼓勵孩子分享他自己,以讓孩子建立信心感,能夠提供詢問者關於孩子認知和語言能力的線索。 當孩子分享他的東西、展現他的喜好時,詢問者要表現尊重和感興趣的態度,目標是讓孩子知道你是個可以信任的大人,一個會傾聽學生說話的大人。 研究發現和較小兒童建立關係,在開啟深入溝通,大約需要三十分鐘的隨意交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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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學生告訴你受害事實時… 1.告訴學生你很高興他願意告訴你,肯定他說出來是對的,稱讚他說出來的勇氣。 2. 相信學生所說的話
3. 讓學生知道這不是他/她的錯 4. 肯定學生已為自己盡了最大努力 5. 告訴學生可以協助他的資源 6. 讓學生知道老師需向哪些相關人士通報,但不會與不相干的人談論這件事 7. 回應學生的情緒與疑問 8.以信任、同理的方式搜集資料,避免使用why not的句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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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保護危機處遇之處理通則 確保受害者人身安全 檢視受害者目前可用的資源 通報主管機關 社工及心理諮商的協助 專業人員有通報責任
兒少保護問題極其複雜,跨專業團隊及跨機構的合作,方能為受害案主提供完善的服務。 社工及心理諮商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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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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