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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目睹兒少辨識、法令、通報與輔導 講師:斗南高中 游淑英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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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家庭暴力目睹兒少辨識、法令、通報與輔導 講師:斗南高中 游淑英校長

2 家庭暴力定義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所謂的家庭成員包括下列成員及其子女: 1.配偶及前配偶
2.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 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4.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 姻親

3 全國家庭暴力通報被害人人數 總數 6-12歲 12-18歲 98 83,728 5,195 6,268 99 98,720 6,834 8,130 100 (9/30) 72,484 5,437 7,049

4 全國家庭暴力被害人人數

5 雲林縣家庭暴力通報被害人人數

6 家庭暴力 目睹兒童

7 認識目睹家暴兒少 指18歲以下之兒童及少年,目睹雙親 (包含婚姻關係、同居關 係等)之一方對另一方施予暴力或虐待。包括了:
1.直接看見:當場看見雙親之一方受到身體暴力、言語暴力、 性暴力等傷害。 2.間接聽到:雖然沒有親眼目睹,但可能是在房間或黑暗中聽 到雙親爭吵、打鬥的聲音。 3.事後觀察:雖沒有看見或聽見家暴事件,但事後觀察到父/母 親身上的傷痕、沮喪、傷心的心情,或是看到家 中被毀損的物品而觀察到暴力狀況的發生。 不論是何種暴力類型,當兒童與少年長期生活在充滿暴力威脅的家庭氣氛之下,對兒童與少年的身心發展都將造成相當大的影響與傷害。

8 常見的家庭暴力類型 身體暴力:推撞、踢打、刺掐、灼燙、掌摑等。 言語暴力:羞辱、曲解、不信任、苛責、挑剔、 嘲弄等。
精神暴力:恐嚇、威脅、控制經濟、限制行動自 由、目睹家暴等。 性暴力 :強暴、亂倫、不當性對待等。 不論是何種暴力類型,當兒童長期生活在充滿暴力 威脅的家庭氣氛之下,對兒童的身心發展都將造成 相當大的影響與傷害。

9 目睹家暴兒少如何因應父母之間的暴力事件 國內研究(童伊迪與沈瓊桃,2005)指出,『立即策略』可以分成以下幾種類型:
*害怕躲避型:面對婚姻暴力,孩子感到害怕、恐懼而躲起來,不 敢出現在現場。 *不知所措型:當孩子置身於婚姻暴力現場時,對年幼的子女而言 ,往往只能在一旁靜觀其變,縱使害怕,也不敢介入阻止 *挺身介入型:目睹父母親暴力相向,有些孩子會用各種方式去阻 止暴力的發生。 *尋求援助型:有些孩子面對婚暴情境時,不會直接介入制止,而 是試圖搬救兵,尋求其他人的協助。 *無動於衷型:家庭暴力頻繁發生,孩子漸漸會習以為常,而表現 出冷漠的態度。

10 受暴/目睹暴力兒少所遭受到的影響 ※成年後傾向於有偏差行為或反社會行為60:1 ※成為加害者1000:1 學習以暴力解決衝突
-->成年後進入暴力關係 即使孩子只是目睹暴力,但其實已成了暴力的受害者 許多研究顯示,受暴/目睹暴力兒童本身受到極大創 傷,有許多時候他們相信暴力的發生是因為他們犯 了錯。 受暴/目睹暴力兒少較之一般兒少: ※自殺行為6:1 ※成年後傾向於有偏差行為或反社會行為60:1 ※成為加害者1000:1

11 受暴/目睹暴力對孩子可能造成的傷害 自卑(low self. Esteem) 社會技能低落(poor social skills)
攻擊性(aggression) 退縮(withdrawal) 憂鬱(depression) 被動(passivity) 經常性的焦慮(constant anxiety) 害怕、恐懼、抗壓性低(stress disorders ) 罪惡感(guilt)

12 兒少保護相關法令

13 法定責任通報(一) 兒少保護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第1項: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1、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1照顧。 2、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 3、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 當之行為或工作者。 4、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 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1條: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台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14 法定責任通報(二)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2條第1項: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事人員為避免被害人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15 法定責任通報(三)性侵害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16 法定責任通報(四)性交易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9條:
醫師、藥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或知有本條例第四章之犯罪嫌疑者,應即向當地主管機關或第六條所定之單位報告。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36條:違反第九條之規定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護人員為避免兒童、少年生命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17 法定責任通報(五)通報方式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2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有應保護之兒童及少年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送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18 法定通報及轉介

19 法定通報與行政通報 通報類型 受理單位 通報期限 法源依據 獎懲規定 行政通報 教育部軍訓處(校安中心) 甲級事件:獲知事件15分鐘內。
乙級事件:獲知事件12小時內。 丙級事件:獲知事件2週內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 行政罰鍰: 兒少法第61條,無正當理由不通 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 元以下罰鍰。家暴法第62條, 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鍰。 行政獎懲: 1.「各縣市政府教育人員就兒童 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 家事件之通報調查處理及獎懲作 業規定」 2. 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 作業要點」辦理 法定通報 縣市社會局(含:家暴性侵害防治中心) 1.法定時限為:知悉後24小時內 2.性侵害事件於校安系統內增註為甲級事件,須於獲知事件15分鐘內通報校安。 3.兒少保護事件於校安系統增註為乙級事件以上,須於事件12小時內進通報。 兒少法第34條、性侵 害犯罪防治法第8 條、家暴法第50條、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 治條例第9條依「校 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 報作業要點」辦理 轉介通報 縣市社會局 知悉評估後應立即通報社政單位及本部校安中心 「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 資料引自教育部

20 各級學校兒童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 及性侵害事件通報處理流程
知悉事件24小 時內依法進行 責任通報 (113專線) 醫院 驗傷、醫療照顧 家庭暴力暨 性侵害 防治中心 (醫療服務、保護 扶助、暴力防治) 警察局 (協助驗傷 與採證、詢 問與調查) 教師或學校 知悉兒童及 少年保護、 家庭暴力及 性侵害事件 進行校園安全 事件通報 由校長啟動危機處理機制 ㄧ、通知家長/監護人 (家內亂倫及家暴事件除外) 二、危機介入 (情緒支持與心理諮商) 三、指定專人對外發言 如為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事件,啟動 調查處理機制

21 流程圖

22 高風險家庭通報 96.2.6以台訓(三)字第 B號函請各縣市政府落實所屬學校兒童及少年保護輔導機制。請加強宣導所屬學校對轉學生及高風險之虞家庭進行家庭訪問,以掌握該生家庭生活狀況;另請督導所屬學校建立兒童及少年保護機制,並由校長推動校內相關教師研習、危機處遇及落實學校後續輔導工作。

23 高風險家庭評估表

24 通報困境與解決之道 困境一:若老師向校方反映有需要通報之兒少保護事件發生,但主任卻不願通報時?
解決之道:老師致電當地社會局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人資訊依法會被保密。具體說明兒少受虐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與內容以免因資料不足而造成無效的通報。

25 困境二:當學生希望我對該事件保密時, 我可以怎麼做?
解決之道:接納、同理他的情緒。告訴他 1.你的角色 2.你能為他做些什麼 3.解釋為何要進行通報 4.通報過程中會發生什麼事情

26 困境三:家長被通報後心生不滿,懷疑是否為學校通報 ,想找校方人員理論時,我可以怎麼做?
解決之道:1.通報機制的建議 2.以學校名義非個人名義 3.通報人員與輔導人員分開。

27 困境四:當家長表示這是家裡的家務事 ,希望學校不要通報、 別將事態擴大時,怎麼辦?
解決之道:當孩子出現明顯傷痕, 不論學生或家長說詞為何,請專業人員協助判斷傷痕原因,若放棄通報,下次可能會受到更嚴重傷害、甚至致命。

28 輔導作為

29 學校教育人員扮演的角色 1.發現者 (了解常有的特徵) 2.通報者 3.協助者、支持者 4.陪伴者 特定專業人員具有責任通報、知會的義務
知會、通報的好處 3.協助者、支持者 4.陪伴者

30 解除學生的焦慮 首先要解除學生覺得自己「惹了麻煩」的焦慮 明確且使用學生懂得的詞彙,盡可能小心地解釋你為何會和孩子談,讓他知道是有人關心他的
試著鼓勵孩子分享他自己,以讓孩子建立信心感,能夠提供詢問者關於孩子認知和語言能力的線索。 當孩子分享他的東西、展現他的喜好時,詢問者要表現尊重和感興趣的態度,目標是讓孩子知道你是個可以信任的大人,一個會傾聽學生說話的大人。 研究發現和較小兒童建立關係,在開啟深入溝通,大約需要三十分鐘的隨意交談。

31 當學生告訴你受害事實時… 1.告訴學生你很高興他願意告訴你,肯定他說出來是對的,稱讚他說出來的勇氣。 2. 相信學生所說的話
3. 讓學生知道這不是他/她的錯 4. 肯定學生已為自己盡了最大努力 5. 告訴學生可以協助他的資源 6. 讓學生知道老師需向哪些相關人士通報,但不會與不相干的人談論這件事 7. 回應學生的情緒與疑問 8.以信任、同理的方式搜集資料,避免使用why not的句型。

32 兒少保護危機處遇之處理通則 確保受害者人身安全 檢視受害者目前可用的資源 通報主管機關 社工及心理諮商的協助 專業人員有通報責任
兒少保護問題極其複雜,跨專業團隊及跨機構的合作,方能為受害案主提供完善的服務。 社工及心理諮商的協助

33 大家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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