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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的金融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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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6年荷蘭議會頒佈了貨幣交換手冊,一共列出846種金幣、銀幣。
阿姆斯特丹證券交易所於1609年在荷蘭阿姆斯特丹誕生,成為世界歷史上第一個股票交易所。 阿姆斯特丹銀行也是在這一年誕生,大約比英國銀行早一百年。 第一隻可上市交易股份公司是是荷蘭的東印度聯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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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東印度公司 1602年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成立,這是世界上第一個聯合股份公司。通過向全社會融資的方式,東印度公司成功地將社會分散的財富,變成了自己對外擴張的資本。 荷蘭東印度公司17人董事會,為最高決策機關。成立時間1602年3月20日 ( )解散時間1798年3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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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荷蘭東印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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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東印度公司的目的是為了派遣商船前往南洋,通過買賣交易換回當時歐洲沒有的貨物,如瓷器、香料、紡織品等等,這些物品在當時的歐洲可以賣到很高的價錢,但是沒有人能單獨提供大筆鉅資為船隊準備航海和貿易,所以人們通過發行股票來籌集所需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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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買了東印度公司股票的人來說,所獲得的利潤既可以以黃金、貨幣或者貨款的形式支付,也可以直接用香料支付,由於船隊販運回來的貨物有可能一年比一年值錢,他們有可觀的利潤可圖,因此人們踴躍地大量購買東印度公司的股票。世界上第一個證券交易所和第一隻股票就這樣開始了他們的歷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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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西元1776年,英國學者亞當斯密「國富論」正式出版,此書為資本主義的典型代表書籍,也象徵資本主義在英國的正式出現,而亞當斯密本人也被認為是資本主義的代言人。他最主要的主張在於,國家應該採取自由放任方式,不介入干涉市場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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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公司法的發展 主要特徵:法人格、有限責任、股票讓渡自由 1720年:泡沫公司禁止法 1825年廢棄 1844年:登記法:承認法人格
1855年:有限責任法:承認有限責任 1862年:公司法:(the Companies Act)完成 附註:英國東印度公司成立於1600年﹐1834年取消其貿易獨佔權﹐1858年廢除 荷蘭東印度公司成立於1602年﹐1800年廢除 參考:中國的公司法成立於19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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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公司法的形成 1811年紐約州制定:一般公司設立法 1860年幾乎有工業的州都有公司法的設立
1904年 工業生產的75%的公司採用公司法設立 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y)承認擁有其他公司股票的控股公司的一般公司法於1889年首次在紐擇西州通過之後各州也為了誘致企業而紛紛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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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本位制度的形式 1、金幣本位制(Gold Specie Standard) 這是金本位貨幣制度的最早形式,亦稱為古典的或純粹的金本位制,盛行於1880一1914年間。自由鑄造、自由兌換及黃金自由輸出入是該貨幣制度的三大特點。在該制度下,各國政府以法律形式規定貨幣的含金量,兩國貨幣含金量的對比即為決定匯率基礎的鑄幣平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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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可以自由輸出或輸入國境,並在輸出入過程形成鑄幣一物價流動機制,對匯率起到自動調節作用。這種制度下的匯率,因鑄幣平價的作用和受黃金輸送點的限制,波動幅度不大。金本位制,就狹義來說,即指該種貨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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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塊本位制(Gold Bullion Standard)
這是一種以金塊辦理國際結算的變相金本位制,亦稱金條本位制。在該制度下,由國家儲存金塊,作為儲備;流通中各種貨幣與黃金的兌換關係受到限制,不再實行自由兌換,但在需要時,可按規定的限制數量以紙幣向本國中央銀行無限制兌換金塊。可見,這種貨幣制度實際上是一種附有限制條件的金本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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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匯兌本位制 這是一種在金塊本位制或金幣本位制國家保持外匯,准許本國貨幣無限制地兌換外匯的金本位制。在該制度下,國內只流通銀行券,銀行券不能兌換黃金,只能兌換實行金塊或金本位制國家的貨幣,國際儲備除黃金外,還有一定比重的外匯,外匯在國外才可兌換黃金,黃金是最後的支付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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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金匯兌本位制的國家,要使其貨幣與另一實行金塊或金幣本位制國家的貨幣保持固定比率,通過無限制地買賣外匯來維持本國貨幣幣值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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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本位制度的崩潰及影響 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後,各國為了籌集龐大的軍費,紛紛發行不兌現的紙幣,禁止黃金自由輸出,金本位制隨之告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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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匯兌本位制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建立了以美元為中心的國際貨幣體系,這實際上是一種金匯兌本位制,美國國內不流通金幣,但允許其他國家政府以美元向其兌換黃金,美元是其他國家的主要儲備資產。但其後受美元危機的影響,該制度也逐漸開始動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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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建立起來的是沒有金幣流通的金塊和金匯兌本位制,這兩個制度由於不具備金幣本位制的一系列特點,因此,也稱為不完全或殘缺不全的金本位制。該制度在 年的世界性經濟大危機的衝擊下,也逐漸被各國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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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匯兌本位制崩潰 美國國內不流通金幣,但允許其他國家政府以美元向其兌換黃金,美元是其他國家的主要儲備資產。但其後受美元危機的影響,該制度也逐漸開始動搖,至1971年8月美國政府停止美元兌換黃金,並先後兩次將美元貶值後,這個殘缺不全的金匯兌本位制也崩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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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雷頓森林協定 布雷頓森林協定(英語:Bretton Woods Agreements)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以美元為中心的國際貨幣體系協定。布雷頓森林體系(Bretton Woods system)是該協定對各國就貨幣的兌換、國際收支的調節、國際儲備資產的構成等問題共同作出的安排所確定的規則、採取的措施及相應的組織機構形式的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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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協定源自1944年7月,44個國家的代表在美國新罕布夏州「布雷頓森林」召開聯合國和盟國貨幣金融會議,稱為「布雷頓森林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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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成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國際間就貨幣事務進行共同商議,為成員國的短期國際收支逆差提供信貸支持;
美元與黃金掛鈎,成員國貨幣和美元掛鈎,實行可調整的固定匯率制度; 取消經常賬戶交易的外匯管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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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雷頓森林體系」建立了兩大國際金融機構即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和世界銀行。前者負責向成員國提供短期資金借貸,目的為保障國際貨幣體系的穩定;後者提供中長期信貸來促進成員國經濟復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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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世紀60~70年代,爆發多次美元危機,其後以1971年12月《史密森協定》(Smithsonian Agreement)為標誌美元對黃金貶值,同時美國聯邦準備理事會拒絕向國外中央銀行出售黃金,至此美元與黃金掛鈎的體制名存實亡;1973年2月美元進一步貶值,世界各主要貨幣由於受投機商衝擊被迫實行浮動匯率制,至此布雷頓森林體系完全崩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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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密森協定:1971/8—1973 史密森協定(Smithsonian Agreement)指1971年12月,布雷頓森林體系解體後西方十國所達成的新的國際貨幣制度的協定。由於會議在史密森尼學會召開而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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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美元對黃金貶值7.89%,每盎司黃金的官價由$35提高到$38; 調整匯率平價,美元平均貶值10%,其他歐美主要貨幣升值;
非儲備貨幣對美元的波動允許幅度由正負1%調整為正負2.25%; 美國政府取消10%的臨時進口附加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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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定的效果 並未消除對美元的信任危機 未能阻止美國國際收支繼續惡化 協定的結束 1973年第八次美元危機爆發後,美元對黃金再次貶值,協定各國先後放棄該協定,採用浮動匯率制,該協定挽救布雷頓森林體系的嘗試徹底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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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買加協定 牙買加協定(Jamaica Agreement)指布雷頓森林體系和史密森協定相繼崩潰之後,1976年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國際貨幣制度臨時委員會」在牙買加首都金斯敦的會議上達成的國際貨幣制度的新協定。1978年4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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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定的意義 法律性地認可了早已出現的黃金停止兌換、匯率自由浮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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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貨幣(Fiat Money) 是指不代表實質商品或貨物,發行者亦沒有將貨幣兌現為實物的義務,只依靠政府的法令使其成為合法通貨的貨幣。法定貨幣的價值來自擁有者相信貨幣將來能維持其購買力,但貨幣本身並無內在價值(Intrinsic va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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