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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工傷補償制度比較: 香港、台灣、日本及英國
香港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 2016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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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工傷補償制度比較: 香港、台灣、日本及英國
(一)調查背景 (二) 調查目的 (三) 調查方法 (四) 調查結果 (五) 分析及建議 (六) 個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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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調查背景 職業傷亡個案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致命個案宗數 191 196 188 210
177 (-15.7%) 受傷個案宗數 40 387 39 711 37 839 37 313 35 675 (-4.4%) 總數 40 578 39 907 38 027 37 523 35 852 (-4.5%) 每千名僱員的傷亡率 14.6 14.1 13.2 12.8 12.1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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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僱員補償條例》處理僱員補償聲請數字 已處理的僱員補償聲請數目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導致不能工作時間不超過3天 15 944 16 266 16 096 15 531 14 994 導致不能工作時間超過3天 41 052 40 497 39 072 38 386 36 923 總數 56 996 56 763 55 168 53 917 51917 於同一年內獲得解決的僱員補償聲請數目 41 481 41175 39 836 38 585 37 532 於同一年內未解決個案 15 515 15 588 15 332 14 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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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五年,工傷意外個案呈數字呈下 降趨勢,死亡率仍然高企
每年平均逾15 383宗的僱員補償聲請 仍未解決 個案涉及尚待病假結束、永久喪失工 作能力評估或法院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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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五年,導致不能工作時間超過3天僱員補償聲請,按 行業劃分的分項數字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公共行政、社會及個人服務業 8 275 8 314 8 057 7 927 7 394 金融及保險、地產、專業及商用服務業 6 838 7 251 6 887 6 886 6 892 餐飲服務業 7 782 6 924 6 431 6 192 5 944 進出口貿易、批發及零售業、住宿服務業 5 829 5 849 5 831 5 642 5 315 運輸、倉庫、郵政及速遞服務業、資訊及通訊業 5 454 5 133 5 013 4 779 4 154 建造業 3 164 3 295 3 343 3 597 3 955 製造業 2 736 2 746 2 495 2 448 2 313 其他 974 985 1 015 915 956 總數 41 052 40 497 39 072 38 386 36 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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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不能工作時間超過3天僱員補償聲請 集中於
公共行政、社會及個人服務業 金融及保險、地產、專業及商用服務業 餐飲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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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至2014年,導致不能工作時間超過3天並 已完成處理個案的補償金額及損失工作日數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涉及補償金額(億) 6. 38 6.65 7.22 7.92 損失工作日數 導致不能工作時間超3天並已完成處理的個案數字 39 329 37 559 36 827 35 538 平均損失工作日數 30.7 31.2 33.5 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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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現的問題 完成處理個案數字下降情況下,損失工 作日數及涉及補償金額呈上升趨勢 工人申索僱員補償的成本逐步增加
2015年香港審計署報告指出勞工處僱員 補償科處理僱員補償申索時間過長,其 中接受普通評估委員會評估失去工能力 程度的輪候時間過長 僱員補償制度的申索過程需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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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調查目的 分析各地僱員補償制度 1. 保障範圍 2. 行政機構於工傷意外事實判定的角色 3. 評定工傷損害程度的準則
4. 各地僱員補償保險的融資安排及過作方式 參考各地僱員補償制度的運作機制,為完善本 港僱員補償制度提出參考建議; 期望縮短僱員申索補償的時間及帶來的壓力 引起社會討論及關注僱員補償制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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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調查方法 以文獻回顧的方式,透過搜集及比較四地香港 台灣、英國及日本有關工傷補償的法例、相關 政府統計數據,文獻、報章、刊物及書刊等資 料來協助比較及分析本港及三地的僱員補償制 度的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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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調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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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台灣 日本 英國 僱員補償保障範圍 僱員上下班途中 (不論交通工具) 外出公幹往返本地或當地途中 執行職務時,因天然災害間接 導致傷亡
Ⅹ √ 外出公幹往返本地或當地途中 執行職務時,因天然災害間接 導致傷亡 只限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或紅色/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工作開始前或終止四小時內,僱員直接往返工作地點途中 除了因地震、颱風的天災地變而引起災害時發生的工作傷亡外,其他天氣情況都被認定為工傷。 工作期間中斷或休息中,因工作場所設施發生事故 工作期間基於生理需要如厠或飲水發生事故 工作期間突然死亡(過勞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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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意外事實確認 香港 台灣 日本 英國 除非僱主提出相反證據,須當作因工遭遇意外
√ X 由政府部門審核及決定是否屬於工傷 僱主對工傷意外事實及責任提出質疑,最先由行政機構評定及上級機構覆核。若勞資雙方對行政機構的裁定爭異,最後向法院提出訴訟 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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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傷標準 香港 台灣 日本 英國 設有不同身體部位損傷類別及按類別設定不同的項目及損傷程度之評估表 設有法定評估工具判定損傷程度及標準 Ⅹ
Ⅹ √ 設有法定評估工具判定損傷程度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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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台灣 日本 英國 對判傷結果爭議 由行政機構處理及覆核判傷結果的爭議,若勞資雙方對行政機構的覆核結果有爭議,最後向法院提出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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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勞工保險制度,其下設專屬職業災害勞工的保險補償項目) (由僱員、僱主及承保之私人保險公司三方處理)
香港 台灣 日本 英國 僱員補償的融資安排 由社會保險制度處理勞工補償事宜 (政府成立中央僱員補償制度) Ⅹ (強制僱主投購私人的勞工保險) √ (中央勞工保險制度,其下設專屬職業災害勞工的保險補償項目) 資金來源 僱主供款, 僱員無需供款 僱主及僱員供款 社會保險(包含工傷保險) 行政機構處理有關僱員補償的申索事宜 (由僱員、僱主及承保之私人保險公司三方處理) (由台灣勞工保險局 處理) (由勞動基準局處理) (由就業及退休保障處理局處理) 補償金額的發放安排 一次性補償 (所有補償金都以年金形式發放) 按月領取 (年金制度) (僱員可選擇每1、4或13星期發放一次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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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分析及建議 僱員補償條例保障範圍狹窄 勞工處沒有法定判定工傷意外事實 責任權力 缺乏完善的評定損傷機制及評估準 則 四地均設有不同形式的中央僱員補 償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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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分析及建議 擴大《僱員補償條例》的保障範圍 修改《僱員補償條例》,讓勞工處有 評定工傷意外事實及責任的權力
增加《僱員補償條例》「損傷類別」 及等級,以及制定適當的評估工具 成立中央僱員補償制度 長遠實施僱員補償年金發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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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問環節 工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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