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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 于秀艳 2011年6月28日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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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政法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 于秀艳 2011年6月28日 杭州
地方立法文本分析 中国政法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 于秀艳 2011年6月28日 杭州

2 主要内容 立法目的 禁止吸烟范围 法定义务 主管机关 法律责任与处罚

3 (一)立法目的与内容和题目 防止二手烟危害(创建无烟环境) ——哈尔滨:为了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保护公众健康,提高城市文明程度
——北京: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 广州:为了控制和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净化卫生环境,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提高城市文明水平 ——减少烟草使用(无烟环境、广告、促销、未成年人保护) ——兰州(草案):为了控制和减少烟草烟雾危害 ,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环境

4 (二)禁止吸烟的室内公共场所-列举类别 未成年人活动场所 儿童医院妇幼保健院 其他学校 其他卫生医疗机构
音乐厅影剧院美术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场馆 体育场馆 商场、书店 邮政电信金融 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室 宾馆 餐厅

5 禁止吸烟的室内公共场所-北京 第二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机构的室内区域;   (二)托儿所、幼儿园;   (三)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四)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域;   (六)商业、金融业、邮政业和电信业的营业厅;   (七)公共汽车、出租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厅、室内站台;   (八)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6 禁止吸烟的室内公共场所-北京(续) 第三条 下列公共场所可以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吸烟室或者吸烟区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一)餐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经营场所的服务区域;   (二)公园、游乐场等公共场所;   (三)飞机、火车、长途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室。   第四条 宾馆、旅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

7 禁止吸烟的室内公共场所-广州 (六)商场、书店; (七)金融、邮政、电信等企业的室内营业区域;
第五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六)商场、书店;   (七)金融、邮政、电信等企业的室内营业区域;   (八)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长途客运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及其售票厅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九)体育场馆的观众区、竞赛区、运动员区以及乒乓球馆、羽毛球馆、保龄球馆、桌球馆(室)、健身房等室内健身场所;   (十)旅馆、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的大堂以及其他室内公共区域;   (十一)电梯内部及其室内等候区域;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8 禁止吸烟的室内公共场所-广州(续) 第六条  下列室内公共场所限制吸烟,除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自行规定全面禁烟外,应当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吸烟室或者吸烟区以外的其他室内区域禁止吸烟:   (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或者餐位在75位以上的餐饮场所;   (二)歌舞娱乐、游戏休闲场所;   (三)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长途客运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客渡轮、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区域;

9 禁止吸烟的室内公共场所-哈尔滨 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吸烟或者携带点燃的卷烟、雪茄、烟斗:
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吸烟或者携带点燃的卷烟、雪茄、烟斗: (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内场所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七)商品批发、零售营业场所的室内场所; (八)金融、邮政、电信、证券交易等企业营业场所的室内场所; (九)旅游景(区)点的室内场所; (十)公共电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等候室; (十一)录像厅(室)、歌(舞)厅、游艺厅(室)、美容(发)室、网吧等室内场所; (十二)体育彩票和福利彩票销售网点的室内场所;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

10 禁止吸烟的室内公共场所-兰州(草案)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公共场所建筑物内和所有的工作场所建筑物内,全面禁止吸烟。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公共场所建筑物内和所有的工作场所建筑物内,全面禁止吸烟。 第十条  禁止吸烟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场所: (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少年宫及其他供少年儿童教育或者活动的室内外区域; (二)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的室内区域及室外教学区域; (三)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及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外区域; (四)金融业、邮政业、电信业等公用事业机构及书店、商场、超市等其他场所的室内区域; (五)除以上四项规定以外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办公场所的办公楼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区域;

11 禁止吸烟的室内公共场所-兰州(草案)续 (六)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院)、美术馆、陈列馆、展览馆、科技馆等科教、文化、艺术等公共场馆的室内区域; (七)各类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八)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瓶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轮渡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及其售票处、旅客等候室和室内外站台; (九)各类餐厅、酒吧、咖啡厅等餐饮服务场所的室内区域; (十)宾馆、酒店、旅馆、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场所的室内区域; (十一)卡拉OK、舞厅、洗浴、桑拿及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其他公众休闲娱乐场所的室内区域;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

12 禁止吸烟的场所——室内工作场所 北京: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会议等工作场所和食堂、通道、电梯、卫生间等内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内部的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广州:    室内工作场所限制吸烟。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办事区域;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办公室、会议室、礼堂、公共走廊、电梯以及本单位的餐厅、咖啡厅禁止吸烟,其他区域可以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办公室、会议室等室内公共活动区域以及电梯、走廊、卫生间、餐厅等场所

13 禁止吸烟的场所——室内工作场所 哈尔滨: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室内场所 兰州草案: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室内场所 兰州草案:   (五)除以上四项规定以外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办公场所的办公楼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区域;

14 (三)义务种类 在场所的入口处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禁止统一的吸烟的标识,投诉举报电话 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劝阻(制止)在禁烟场所吸烟
对不听劝阻的,向有关部门举报

15 法定义务 北京: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加强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及时劝阻、制止公共场所内的吸烟行为。

16 法定义务 广州: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止吸烟或者限制吸烟的管理制度;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牌,并保持标志和标牌完整、清晰; (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放置烟具和附烟草广告的物品; (四)对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的吸烟者予以劝导,对不听劝导的,向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可以设禁止吸烟检查员,负责履行前款第四项所列职责。 第十条  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的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禁止吸烟的宣传,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烟室或者吸烟区。

17 法定义务 哈尔滨: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向进入该场所或者预约进入该场所的人员主动宣示禁止吸烟的规定,并在入口处及其他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电话; (二)禁止吸烟场所内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三)对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吸烟的,劝其停止吸烟;对不听劝阻者的, 要求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该场所的,向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对不听劝阻并影响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履行前款第(三)项规定职责。

18 法定义务 兰州(草案):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设立禁止吸烟劝导员,做好控烟劝导、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场所的出入口处及其他明显位置设置本市统一发布的禁止吸烟标识和举报、投诉电话; (三)在禁止吸烟区域不得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不得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 (四)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者,应向本条例规定的相关监管部门举报和投诉。

19 (四)主管模式 单一部门 —北京:爱卫会领导协调-爱卫办执法 —杭州:卫生行政部门 多个部门 —上海、广州:爱卫会或健促会领导协调
—哈尔滨、兰州(草案):市政府领导协调

20 主管机关-北京    (地方性法规)第六条 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   (政府规章)第十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不履行《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和本规定确定的职责的,由市或者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予以处理。   市或者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委托市或者区、县卫生局实施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21 主管机关-广州 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和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市控制吸烟工作情况。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负责下列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监督,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一)卫生——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工作场所;   (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学校   (三)文化、体育、旅游、经济贸易——文化娱乐体育场所旅馆业;   (四)交通、港务行政管理部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公共场所;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    (六)工商行政——商场以及对烟草制品广告的监督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进行监督管理。机场、铁路的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机场、铁路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进行监督管理。

22 主管机关-哈尔滨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负责下列场所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一)教育——学校及学前教育机构; (二)文化、新闻出版、体育、旅游、民政——文化、娱乐、体育场所、旅游景点和社会福利机构; (三)交通运输——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场所; (四)食品药品监督——餐饮业经营场所; (五)公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洗浴营业场所以及旅馆、商品批发零售营业场所; (六)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部门——所管理的机关室内场所; (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医疗卫生机构; (八)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场所。 金融、邮政、通信、供电、机场、铁路的管理部门——本行业相关场所

23 主管机关-兰州(草案)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控烟工作,组织开展控烟工作宣传教育活动,负责设计并发布统一的禁止吸烟的标识,设置统一的举报、投诉电话,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控烟工作情况。控烟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其管辖领域内的场所控烟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处理: (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国家机关以及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等工作场所; (二)教育——各级各类学校,烟草烟雾危害内容纳入学生健康教育课程; (三)卫生——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四)交通运输——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 (五)文体旅游——文化、娱乐、体育场所以及宾馆、酒店、旅馆; (六)食药监管、工商——餐饮场所、商场(店)以及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七)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定职责,做好公共场所控烟工作。

24 (五)法律责任(处罚) 吸烟者 场所 执法机关

25 违法责任(处罚)-北京 第十条 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对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场所单位设立的)检查员对本单位范围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对拒不改正者处以10元罚款。(地方性法规) 第十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不履行《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和本规定确定的职责的,由市或者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予以处理。   市或者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委托市或者区、县卫生局实施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政府规章)

26 法律责任(处罚)-广州 场所: 警告并责令限制改正;罚款
场所: 警告并责令限制改正;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不履行职责的,由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由公安机关、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吸烟者:警告;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条例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单位对违法吸烟者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27 法律责任(处罚)-广州(续) 问题:不设吸烟室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由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条例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对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实施行政处罚:   (一)应当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而没有设置或者划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应当设置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而没有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8 法律责任(处罚)-哈尔滨 吸烟者:停止吸烟;离开;不得拒绝付费
——第二十二条 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因不听从劝阻而被要求其离开该场所的,不得向经营者索回已经花销的费用;已接受服务但未付费的,不得拒绝付费。 ——第二十三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从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劝阻的,由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罚款,并责令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禁止吸烟场所。 场所: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第二十五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9 法律责任(处罚)-兰州(草案) 吸烟者:警告并责令改正;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劝阻的,由相关监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场所:警告并责令改正;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不履行职责的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由相关监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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