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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日期:2016年9月9日 實習單位主管:王元鵬 會計師 指導老師:張恆瑜 老師 B0243027 吳俊叡 B0243051 張欣儒
節稅實務案例 ─以投資公司為例 報告日期:2016年9月9日 實習單位主管:王元鵬 會計師 指導老師:張恆瑜 老師 B 吳俊叡 B 張欣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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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前言 何謂投資公司 實務案例─以美麗華事件為例 結論與建議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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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前言 何謂投資公司 實務案例 結論與建議 前言 不論累進最高稅率是過去的40%還是修文後的45%,富人都須繳納高額的稅負給政府,為減少稅額,企業大股東經常利用成立基金會、投資公司、保險等方式來規避稅負。 本報告係針對投資公司來做細部介紹: 設立投資公司與個人報稅之差異及風險 不合理避稅可能面臨的結果 稅法產生何項漏洞 如何因應與稅務改革以減少避稅行為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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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投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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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營投資公司之設立 一、投資公司之定義
營業項目代碼為H201010之一般投資業,為對各種產業或 不動產投資之公司,其持有資產主要為股票或不動產。 前言 何謂投資公司 實務案例 結論與建議 二、專營投資公司之設立 何謂投資公司 專業投資公司,可免用統一發票且不須申報營業稅。 在公司名稱加上「投資」兩字,以表明為專營之投資公司。 1. 公司名稱 登記營業項目時,輸入「一般投資業」的營業代碼H201010。 2. 營業項目 若有另外加入「其他營業項目」或「代碼ZZ99999」,國稅局將不視為專業投資公司,不可免用統一發票且必須申報營業稅。 無最低資本額限制,只要公司營運資金足夠即可。 3. 資本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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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移轉 三、設立目的 股利所得 前言 何謂投資公司 實務案例 結論與建議 富人階級不希望將大部份的所得都繳給政 府,因此常透過設立投資公司的方式,將應歸 屬當年度之營利所得透過股權移轉達到延遲納 稅的結果。 何謂投資公司 原需 A公司 分配股利 課徵股利所得稅 將該等股利所產生的高額個人所得稅負,藉由適用較低稅負之投資公司承 擔,而達到規避稅負之目的。 成立投資公司 投資公司 分配股利給投資公司 免課股利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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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操作說明 題目: 明雄每年獲得配息100萬,這100萬會使其個人稅率級距從20%變成30%,等於需多繳100萬x30%=30萬(不考慮綜所稅累進稅率差額)的稅。試比較他以個人名義及設立投資公司之繳稅差異。若設立投資公司來減稅,又會面臨到什麼樣的風險與結果? (投資公司前提假設:資本額2000萬,可報支費用30萬,無其他收入所得) 前言 何謂投資公司 實務案例 結論與建議 何謂投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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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 個人 個人綜所稅 100萬x30%=30萬元 獲得 配息100萬元 (無其他可扣抵稅額) 前言 何謂投資公司 實務案例 何謂投資公司
結論與建議 個人 何謂投資公司 獲得 配息100萬元 個人綜所稅 100萬x30%=30萬元 (無其他可扣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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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投資公司 第一年 不分配盈餘,提列法定盈餘公積10% 第二年 ①未分配盈餘稅 [(100-30)×(1-10%)]×10%=6.3萬元
前言 何謂投資公司 實務案例 結論與建議 獲得 配息100萬元 未分配盈餘稅 何謂投資公司 成立 投資公司 法定盈餘公積 第二年 ①未分配盈餘稅 [(100-30)×(1-10%)]×10%=6.3萬元 ②剩下的未分配盈餘63萬元: 帳列虧損 不需繳納盈餘分配所得稅 總共繳納:6.3萬元 控制投資公司每年配發多少股利 個人綜所稅 63萬×12%≒7.6萬元 總共繳納:6.3萬+7.6萬=13.9萬元 公司股利所得免稅 投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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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計算結果整理如下: 繳最少稅 個人 投資公司 不分配股利 帳列虧損 控制 股利配額 個人綜所稅(30%) 30萬 未分配盈餘稅(10%)
前言 何謂投資公司 實務案例 結論與建議 個人 投資公司 不分配股利 帳列虧損 控制 股利配額 個人綜所稅(30%) 30萬 未分配盈餘稅(10%) 6.3萬 盈餘分配所得稅 7.6萬 合計 13.9萬 何謂投資公司 持有配息股,設立投資公司繳納的稅額較個人申報來得少。而投資公司盈餘不分配雖然需繳10%的營所稅,但保留該未分配盈餘後,不必立即配發,可延緩繳納個人綜所稅;帳列虧損則可與未分配盈餘相抵,雖然實際未拿到現金股利,但卻是稅負最低的節稅方法。 繳最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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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案例 ─以美麗華事件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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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說明 黃春發等股東 美麗華飯店 為規避高額綜所稅,將手中股票移轉到投資公司 德威 美威 股東 美麗華避稅操作(一)
本需繳納個人綜所稅40% 配發股利 $ 出售土地的獲利 2002年 依法免繳營所稅 美麗華飯店 黃春發等股東 為規避高額綜所稅,將手中股票移轉到投資公司 公司獲配股利免稅 前言 何謂投資公司 實務案例 結論與建議 用1000萬股股票作價成立美威 賣出209萬股股票給德威 2003年 除權前 德威 美威 實務案例 5個月後,美威及德威以每股10元價格將持有的美麗華股票再賣回給股東 股東 美麗華避稅操作(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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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避高額綜所稅,以手中持有的美威及德威公司股票作價成立第二層投資公司,來獲取美威及德威分配的股利 公司獲配股利免稅
配發股利 本需繳納 高額個人綜所稅 前言 何謂投資公司 實務案例 結論與建議 美威 股東 為規避高額綜所稅,以手中持有的美威及德威公司股票作價成立第二層投資公司,來獲取美威及德威分配的股利 公司獲配股利免稅 實務案例 將佳安與麗安兩家公司辦理清算,將股款退回,股票又回到股東名下 美威及德威兩公司因獲配美麗華飯店鉅額股利,將來在分配股利給黃春發等個人股東時,黃春發及家族還是得繳納高額綜所稅,於是股東黃春發等人再次操作上述的手法。 佳安 麗安 美麗華避稅操作(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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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決結果 前言 何謂投資公司 實務案例 結論與建議 以每股120元將美麗華飯店股票出售給投資公司,但幾個月後投資公司又以每股10元賣回,相當於美麗華飯店股價在幾個月內下跌12倍。 若未作租稅規劃,直接領取美麗華飯店之配發股利,總共可獲配約18億元股利,須繳納約7億元綜所稅,但透過設立投資公司避稅,最後僅繳納約78萬元的證交稅。 實務案例 逃稅依據 似有利用帳列虧損來沖抵盈餘之疑慮 補稅並加罰2.5億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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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規避 三、問題討論 實質控制權 明顯的稅負節省效果 1 2 3 (一) 案件中,股東的行為屬於合法節稅亦或租稅規避?
前言 何謂投資公司 實務案例 結論與建議 1 實質控制權 租稅規避 2 明顯的稅負節省效果 實務案例 避稅:介於「逃稅」、「節稅」之間,以規避租稅法令的規則,利用法 條或法令的漏洞或沒有明文規定的缺陷,達到逃避繳稅目的。 節稅:稅法及相關的法律有很多免稅或減輕稅捐的規定,納稅人可以 善用這些規定來減輕租稅的負擔。節稅是合法的,也是道德觀 念所容許的,是法律所保障的行為。 3 表面上是營運新公司,實際上卻只是紙上公司,用來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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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 25%→17% 個人綜所稅 40%→45% 獎勵投資 財政健全 兩稅之間的差距擴大至28% 設立投資公司且保留盈餘不分配的誘因
(二) 何以產生稅務漏洞,讓股東設立投資公司來避稅? 前言 何謂投資公司 實務案例 結論與建議 營所稅 25%→17% 獎勵投資 個人綜所稅 40%→45% 財政健全 實務案例 兩稅之間的差距擴大至28% 設立投資公司且保留盈餘不分配的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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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所得稅法第42條,股利獲配對象為 本國法人時,不計入其所得額課稅 配發股利 股權再移轉 股權移轉 第一層 第二層 德威 佳安 美麗華飯店
前言 何謂投資公司 實務案例 結論與建議 德威 美威 美麗華飯店 佳安 麗安 配發股利 第一層 第二層 股權移轉 股權再移轉 股東 實務案例 因此當富人擁有股利所得且符合效益時,會設立投資公司將股權移轉,而公司獲配股利免稅,故可藉以規避本需繳交的個人綜所稅額。 黃春發等股東將美麗華飯店配發的股利,移轉至美威和德威第一層投資公司,以及將第一層投資公司股利移轉至佳安與麗安第二層投資公司的行為,即是鑽這條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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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現行法規 事前預防 事後處分 所得稅法第66條之9 所得稅法第66條之8 補稅 所得稅法第110條 罰鍰
(三) 在現今法制之下,有制定何項政策或法規來因應富 人避稅行為?建議推動何項稅改以減少避稅行為的 產生? 前言 何謂投資公司 實務案例 結論與建議 所得稅法第66條之9 就未分配盈餘加徵10%的稅 實質稅率25.3% 事前預防 所得稅法第66條之8 補稅 所得稅法第110條 罰鍰 事後處分 1. 現行法規 實務案例 實質稅率(課徵營所稅17%,加徵10%未分配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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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減少誘因(1/2) 誘因 個人綜所稅 營所稅 稅差 富有階級 兩稅合一 減稅效益 前言 何謂投資公司 實務案例 結論與建議 實務案例
此外,實施多年的兩稅合一制度本是希望解決重複課稅的問題,然而減稅效益卻多集中富有階級;股利所得明顯集中於富有階級,個人股東可扣抵稅額大增,加上以捐贈等方式來減少所得淨額,富人幾乎沒有繳到什麼稅,真正在繳稅的反而是受薪階級,占了綜所稅稅收7成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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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減少誘因(2/2) 縮短個人綜所稅與營所稅之間的差距 調降綜所稅最高稅率 廢除兩稅合一制度 調升營所稅率 個人股利所得免稅
前言 何謂投資公司 實務案例 結論與建議 縮短個人綜所稅與營所稅之間的差距 調降綜所稅最高稅率 調升營所稅率 廢除兩稅合一制度 個人股利所得免稅 實務案例 其中提高營所稅率需並行廢除兩稅合一制度,移除綜所稅可扣抵稅額,且擬制「個人股利所得免稅」的配套措施,如此可同時解決重複課稅與公司保留盈餘不分配的問題(分配盈餘不用繳稅,不分配則需繳10%的稅)。 重複課稅 公司保留盈餘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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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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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人常利用投資公司持有企業股份,藉由移轉股權來達到遞延納稅的效果,並透過報銷各項開支,變成個人投資公司的「費用」,以規避個人股利所得稅。
1.設立投資公司是富人常用的避稅手法之一 前言 何謂投資公司 實務案例 結論與建議 建議納稅人應審慎評估稅務風險,並在合法且合理的方式下節稅,否則被國稅局查到可能得不償失,反而付出更多時間與成本。 2.過度降低稅負,可能被國稅局查帳 設立投資公司是富人常用的避稅手法之一。 雖然對納稅人來說稅額越低越好,但面臨的風險卻會隨之提高,過低的稅負可能會引起國稅局注意。如果被國稅局查到,必須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補稅加裁罰 另從國家角度來思考,我國所得稅架構同時存在「綜所稅高稅率」與「稅務漏洞」,使得在法規不健全的情況下,富人容易鑽法律漏洞來避稅 改採其他措施獎勵投資,並將營所稅調升回去,或調降綜所稅最高邊際稅率 建議政府縮短營所稅與綜所稅兩者的稅差,以減少富人避稅之誘因,降低避稅行為的發生。 3.同時存在「綜所稅高稅率」與「稅務漏洞」 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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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兩稅合一無助投資稅損逾兆,廢除為趨勢 2.稅、避稅與節稅、IBC、OBU 3.所得稅法 4.公司大股東成立投資公司,將高額個人綜合所得稅轉由較低稅負之投資公司 承擔 5.年收入兩千萬,竟不用繳稅 6.年所得逾百萬元,2.7萬戶竟免繳稅 7.薪水族好苦,占綜所稅所得72.67%。 8.該不該成立投資公司節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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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9.投資公司運作與實務 10.談稅的基本概念 11.黃春發家族,避稅魔法踢到大鐵板,美麗華飯店股權交易案,被判巨 額補稅及罰款 12.實質課稅原則在稅法上之適用─以信託案件探討為中心 13.稅法各論 14.高稅率與大漏洞並存的荒謬 15.股利所得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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