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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 暨性騷擾、目睹兒童的 法令、通報與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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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兒少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 暨性騷擾、目睹兒童的 法令、通報與迷思
中華民國社工師公會全聯會 理事長 張淑慧 2008張淑慧

2 兒少保護 「兒少保護」是世界各國的基本國策。聯合國於1924年通過的「日內瓦兒童權利宣言」第八條指出:「不論在任何狀況下,兒童應獲得最優先的照顧與救助。」 兒童、少年是國家重要的資產,任何人不得侵犯其權益。但在現行社會中,兒少常面臨各種人身安全的威脅,造成生命權、自由權、健康權、性自主權之侵害,影響兒童、少年基本的生活權益。 「兒少保護」是普世價值,也是國家人權之表徵、國家希望之所繫,國家有義務保障兒少的權利不受侵害,讓「兒少保護」工作成為國家政策和全社會的義務。 2008張淑慧

3 兒少保護工作 家變 家破 最後防線 一一三救援 緊急醫療 兒少保護 次級預防 高風險家庭 初級預防 社福體系 離婚、失 業 意外、重大疾
病、入獄服刑等 家破 兒少虐待 家庭暴力 人亡 受虐致死 攜子自殺 2008張淑慧

4 一般性兒童及少年福利 高風險 兒少保護 2008張淑慧

5 兒少保護概念 兒少保護對象:包括無依、家庭重大變故、受暴、受虐、遭受非法侵害、不當對待或有受害之虞者。
兒少保護內涵:宣導防治、通報、調查評估、緊急安置、福利補助申請、資源轉介服務、家庭處遇及重建等保護輔導服務,賴公私部門網絡合作,方能共竟其功。 2009 張淑慧

6 兒少虐待

7 兒童虐待形式 身體虐待:任何人對兒童或青少年身體施加任何非意外性之身體傷害,導致兒童受傷、死亡、外型損毀或任何身體功能毀壞者。
疏忽照顧:指嚴重或長期忽視兒童的基本需要(例如足夠飲食、衣服、住宿、教育及醫療照顧),以致危害或損害兒童的健康或發展(包括因生理因素以外的原因造成兒童不能正常成長),或在本來可以避免的情況下令到兒童面對極大的危險(包括飢寒、長期缺乏照料、強迫兒童從事其體力或年齡不相稱的工作等)。 2009 張淑慧

8 精神虐待:指危害或損害兒童情緒或智力發展的行為及態度模式。例子包括羞辱、驚嚇、孤立、剝削/賄賂、漠視兒童的情緒需要。精神虐待會即時或長遠損害兒童正常的行為、認知、情感或生理表現。
性侵犯:無論發生在家中或其他地方,任何人士直接或間接對兒童。作出的性利用或侵犯;侵犯者可能是認識的或是陌生人士,以獎賞或其他方式引誘兒童加以侵犯。 2009 張淑慧

9 兒童受虐辨識指標—身體 皮膚瘀/挫傷:不同區域多處瘀傷、新舊傷雜陳有棍打或繩鞭或勒痕 皮膚燒燙傷:香煙、電熨斗等有明顯形狀或界限的燙傷
皮膚咬傷:上犬齒齒痕間距超過3公分為成人咬傷 顏面傷害:貓熊眼、眼皮腫脹、耳朵瘀傷、頭髮參差不齊或禿頭 頭部傷害、腹部傷害、骨折 性侵 2009 張淑慧

10 兒童受虐辨識—身體 疑似身體虐待:不明原因的瘀傷或傷痕、不明原因的燒燙傷或灼傷、不明原因的骨折或脫臼、行為舉止異常、其他:內部臟器傷害、不尋常死亡等。 疑似性侵害:身體出現之狀況、行為舉止異常。 2009 張淑慧

11 兒童受虐辨識—心理 疑似精神虐待:偏差習慣:如尿床、退縮行為、攻擊或欺負其他同學、情緒或智能發展遲緩、容易自責、自我概念低落。
疑似疏忽:身體出現之狀況、行為舉止異常。 2009 張淑慧

12 兒童受虐辨識—行為 上課不專心、成績退步 出現攻擊/挑釁行為 自我傷害 逃家、逃學 害怕父母親,親子關係不佳 2009 張淑慧

13 兒童受虐辨識—家庭 婚姻關係:婚姻衝突、離婚、同居 身心健康:酗酒、吸毒、憂鬱症 經濟情況:失業、工作不穩定、負債 居住情況:剛搬家、租屋
2009 張淑慧

14 兒少保護的迷思 迷思 事實 天下無不是的父母。
兒少虐待及疏忽常發生在父母身上,許多案例及研究都顯現出父母可能是不適任的,無意願、也無能力的。 兒少虐待及疏忽常發生在低社經地位家庭,父母多是低成就、暴力傾向者。 任何經濟、教育、種族、宗教背景類型,都有發生兒少虐待及疏忽之可能。家庭社經地位、父母學經歷和兒少虐待及疏忽行為並沒有必然的關連。社經地位較高的家庭,或者高學歷的父母也會因為不同因素而有施虐行為。 兒少虐待及疏忽事件只是父母管教的一種方式,頂多算是一種體罰。 體罰對孩子所造成的傷害,往往難以磨滅,可能釀成無法彌補的遺憾。許多施虐致死的兒少大多為管教過當造成。不當的管教方式除突顯父母親職教育知識不足,以及情緒控制不當外,也反應出傳統家長權威的社會價值。 被害兒少必然不乖,才會被虐待。 父母的非理性行為與子女的行為,常無必然的關連。 2009 張淑慧

15 不打不成器、棒下出孝子,我們都是被打大的,所以怎麼打都是為孩子好。
迷思 事實 不打不成器、棒下出孝子,我們都是被打大的,所以怎麼打都是為孩子好。 父母不知如何處理其本身的情緒壓力,或者不知如何管教,往往將孩子視為情緒壓力發洩的出口,而未將兒少視為獨立的人格個體。其動機不是為孩子好,以教養為名,形成過當的管教虐待。 父母會控制自己,不會造成孩子的傷害。 當父母為發洩個人情緒壓力而施虐時,這種是非理性的行為,往往不能或無法自我克制。 為了經濟因素,擔心孩子的安全,只好把孩子帶到街頭工作,或是把孩子關在家裡,這是不得已的。 父母、監護人帶領兒少行乞、流浪街頭、從事危險的活動、剝奪或阻礙兒少應有的受教機會、長期禁閉屋內、對兒少有不符合年齡之要求或期待、放任或帶領兒少出入有礙兒少身心之場所、使兒少接受不必要之檢查、手術或住院治療等。父母親以保護子女為名,對子女形成虐待及疏忽時,已不是為子女好,而是一種違反兒少福利法的作為。 2009 張淑慧

16 孩子是父母所生的,孩子是父母的附屬品,父母可以決定孩子的生死與未來。
迷思 事實 孩子是父母所生的,孩子是父母的附屬品,父母可以決定孩子的生死與未來。 孩子不是父母親的私有財產,每一個孩子都是獨立的個體,都有權利主張自己生存,父母不能依自身的需求與情感而決定孩子的性命與未來。 虐待孩子的加害人一定是繼父母。 兒少虐待及疏忽的加害對象複雜、多元,主要以生父母為多,也包含父母同居人、養父母、繼父母、保母和其他(含嬸嬸、鄰居、幫傭、友人等)。 受虐的孩子都那麼大了,可以自我保護,也可以跑到鄰居親戚家求助,或是告訴他所信任的老師或其他人。 受虐的兒少有許多是5歲以前的孩子,脫逃及自我保護能力低。即使是較高年齡的兒少,常面對加害者不准求助,不准逃離的威脅,使得孩子驚嚇困惑,不敢告訴別人。有些加害者會利用兒少的情感,讓孩子自覺有責任保護加害者及家庭,而不敢對外求助。 被虐待及疏忽害的兒少長大後,會成為加害者。 大部分加害者的行為與童年受虐無關,且大約只有30%的暴力事件可歸諸於「代間傳遞」現象。 2009 張淑慧

17 家庭暴力

18 家庭暴力定義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所謂的家庭成員包括下列成員及其子女: 1.配偶及前配偶
2.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4.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2009 張淑慧

19 2、精神上不法侵害:例如恐嚇、脅迫、侮辱、騷擾、毀損器物、精神虐待、干擾睡眠、禁止對外接觸、自殺威脅…等。行為態樣包括:
1、身體上不法侵害:例如肢體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職業或行為、濫用親權行為、利用或對兒童、少年犯罪、殺人、重傷害、傷害、妨害自由、性侵害、違反性自主權…等。行為態樣包括:鞭、毆、捶、踢、推、拉、甩、扯、摑、抓、咬、敲、捏、扭肢體、揪髮、扼喉,或使用器械攻擊被害人。這些侵害所造成的傷害有時候可以看得見,如瘀傷或割傷,有時候是內傷,未必能以肉眼察覺,如腦震盪或脫臼。 2、精神上不法侵害:例如恐嚇、脅迫、侮辱、騷擾、毀損器物、精神虐待、干擾睡眠、禁止對外接觸、自殺威脅…等。行為態樣包括: (1)言詞虐待:以言詞、語調施以脅迫、恐嚇,企圖控制被害人。如謾罵、吼叫、侮辱、嘲弄、諷刺被害人,恫嚇、威脅殺害被害人或子女,揚言使用暴力等折損自尊心與自信心的行為。 2009 張淑慧

20 (2)心理或情緒虐待: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羞辱、不實指控、試圖操縱被害人虐待動物、破壞物品等足以引起對方精神痛苦或畏怖的不當行為。
(3)性暴力:攻擊胸部、陰部、用物或身體暴力強迫發生性行為、性接觸、強迫與他人發生性關係、強迫性幻想或逼迫觀看色情影片或圖片等。 (4)經濟控制:不允許就業或繼續工作,控制錢財,不給生活費、過度控制家庭財務、強迫擔任保證人、強迫借貸等惡性傷害自尊的行為。 (5)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6)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之行為。 2009 張淑慧

21 家庭暴力的迷思 迷思 事實 家庭暴力是不常見的,即使偶而發生也不會惡化。
家庭暴力是普遍的現象。因傳統價值、文化及社會因素,許多實際發生的家庭暴力案件數,遠大於報案的數字。而且,重複發生暴力行為往往更暴力化。 家庭暴力較常出現在社經階層較低的家庭 家庭暴力存在於各種經濟、教育、種族、宗教背景的家庭中,相形之下,高社經階層家庭較會掩飾且易出現黑數。 家庭暴力與社會環境因素無關 家庭暴力與失業、經濟困頓、社會氛圍…等社會因素均有關係。 酗酒和藥物濫用是家庭暴力的真正原因 情境、社會、文化或人格因素都可能引發酗酒和藥物濫用,也結合產生暴力,因此家庭暴力並非是酗酒和藥物濫用單一引發,而是許多因素交錯而結合產生,更何況許多加害者並沒有酗酒和藥物濫用的習慣。 2009 張淑慧

22 加害者的暴力行為是經過選擇的,甚至是有意識的行為;而且家庭暴力的施暴者通常認為自己是家中權力中心,可以決定用暴力處理及控制其他人。
迷思 事實 家庭暴力的發生,多是被害者挑釁而引發。 加害者的暴力行為是經過選擇的,甚至是有意識的行為;而且家庭暴力的施暴者通常認為自己是家中權力中心,可以決定用暴力處理及控制其他人。 被害者自己討打、有受虐傾向,自己不想離開或報案。 被害者常處於弱勢,往往為了孩子、經濟因素,或擔心家人受威脅等等原因,致無處可去或無法離開,而不得已繼續留在暴力關係中。 被害者教育程度必然很低。 被害者的教育程度從小學到博士都有。 被害者似乎很神經質,很多是精神失常。 被害者由於面對暴力的焦慮、恐懼、緊張,往往有無助、敏感、依賴等現象,也可能產生社會適應不良的行為反應。 家庭暴力是心神喪失者的行為 不到一成的家庭暴力是心神喪失者所為。 2009 張淑慧

23 許多家庭的暴力行為並非經常或持續性出現,家人的愛仍可能在暴力家庭中出現。
迷思 事實 暴力與愛是無法在家庭中並存 許多家庭的暴力行為並非經常或持續性出現,家人的愛仍可能在暴力家庭中出現。 忍耐可以改善加害者的暴力行為。 暴力行為不會因為消極的忍耐就好轉,有時被害人的忍耐會造成增強作用,強化暴力行為的繼續發生。 為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被害者要繼續忍下去。 一個完整而不健全的家,孩子通常只是另一個受害者。而且目睹暴力形成心傷兒,對孩子造成很大的負面影響。 夫妻吵架「床頭吵,床尾和」,何必插手。 家庭暴力往往是循環式的發生,不容易自動終止,反而會形成惡性循環,因此需要警察人員的介入與保護,才能改善家庭暴力循環。 2009 張淑慧

24 家庭暴力 目睹兒童

25 目睹兒童的定義 廣義:目睹兒童是指十八歲以下,目睹及受暴的兒童
狹義:目睹兒童是指直接看到、威脅或沒有看到,但有聽到或在暴力過程中受到波及或捲入爭吵之中 國外將目睹兒童列為精神虐待是屬於兒童保護個案 2009 張淑慧

26 受暴/目睹暴力兒少所遭受到的影響 學習以暴力解決衝突 -->成年後進入暴力關係 即使孩子只是目睹暴力,但其實已成了暴力的受害者。
許多研究顯示,受暴/目睹暴力兒童本身受到極大創傷,有許多時候他們相信暴力的發生是因為他們犯了錯。 受暴/目睹暴力兒少較之一般兒少 自殺行為6:1 成年後傾向於有偏差行為或反社會行為60:1 成為加害者1000:1 2009 張淑慧

27 受暴/目睹暴力對孩子可能造成的傷害 自卑(low self. Esteem) 社會技能低落(poor social skills)
攻擊性(aggression) 退縮(withdrawal) 憂鬱(depression) 被動(passivity) 經常性的焦慮(constant anxiety) 害怕、恐懼、抗壓性低(stress disorders ) 罪惡感(guilt) 2009 張淑慧

28 性侵犯

29 性侵害定義 1.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2.根據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性侵害可分為強制性與猥褻兩大類。
強制性交是指以暴力、脅迫、恐嚇等違反當事人意願之方式性交,而性交的範疇不僅是傳統上的陽具插入陰道,更包括:口交、肛交、手交、以異物插入生殖器官。換言之,只要被害人的性器官被侵犯到,都算是性交。 猥褻則指行為人為了滿足性慾而對被害人從事的親吻、撫摸等令被害人不舒服的肢體接觸。 2009 張淑慧

30 對性侵害的迷思 誤解與刻板印象 事實 只有強暴才算性侵害
凡是任何涉及性的意涵之行為,均被設為性侵害,例如:展示色情圖示、口語上的性騷擾、強迫觀賞色情影片、不斷拂拭女(男)身體、窺視都是算性侵害。 只有在深夜外出,或是偏僻的空地、暗巷裡,才會發生性侵害。 無論任何時間、地點,例如家裡、電梯間、住宅、公園或校園都有可能發生性侵害。 性侵害的發生都是臨時起意的。 事實上,有的性侵害事件是加害人長時間、有計畫的「預謀事件」。 長輩、父母親、親戚、手足不可能對家人進行性侵害。 實際上,許多性侵害事件就發生在家庭內。 對於「兩相情願」的性關係,哪裡算是性侵害呢? 法律保護任何人享有性的自主權,不因彼此熟識、或家人關係,就漠視被害人對自己身體的控制權,以及拒絕他人傷害的權利。 2009 張淑慧

31 對遭受性侵害被害人的迷思 誤解與刻板印象 事實 只有發育成熟、穿著暴露的年輕女子才會遭到性侵害。
事實上,從六個月大的嬰兒到八十歲的老嫗,都可能成為被害人。 只有女性才會遭到性侵害。 根據研究顯示,女性雖為高危險群,但男性、小男孩也無法避免遭到性侵害。 只要被害人奮力抵抗,就能夠避免性侵害的發生。 性侵害的發生常伴隨其他暴力形式:例如誘騙、肢體暴力、名譽威脅、生命威脅、職權威脅等,不是被害人抵抗就能夠避免性侵害的發生。 遭到性侵害的女性多半具有強烈的性慾,或在不正經的家庭中長大,否則好女孩是不會遇到這種事的。 許多被害人是十二歲以下,性發育尚不成熟的女童。此外,任何人、任何家庭出生的子女都有權利拒絕性侵害。 被害人會為了某些原因(如報復或獲取利益),謊稱受到性侵害。 性侵害對被害人的傷害相當深重,若有被害人蓄意捏造遭到性侵害,所受到的身心壓力更勝於性侵害的控告。 2009 張淑慧

32 對性侵害加害人的迷思 誤解與刻板印象 事實 性侵害的加害人都是陌生人。
研究發現,許多性侵害事件都是熟識者,甚至利用孩童「叔叔」、「阿姨」的信任來接近孩童,進行性侵害。 加害人都是貧窮的、少數民族或是沒有受教育者。 事實上,加害人來自各個階層,包括不同社經地位、年齡層、教育程度、種族、收入、行業等。 加害人都是行為異常、精神有問題的人。 有些加害人在生活方面就和一般人一樣,反而更容易讓人失去戒心。 男性因為無法控制性慾,才會以性來侵害女人。 性侵害並非起於男性不可遏抑的生理衝動,而是基於發洩情緒壓力所致。 加害人都是男性。 雖然多數加害人是男性,也有少部分的加害人是女性。 2009 張淑慧

33 遭受性侵害之可能特徴 一、身體變化 經常抱怨不清楚身體哪個部位庝痛 行走時,姿勢怪異 抱怨生殖器官疼痛 睡眠失調、精神不濟
身體出現不明的傷口或創傷 2009 張淑慧

34 二、行為變化 出現性早熟的言語或動作 對被觸摸的反應激烈 對自己或他人有傷害、攻擊行為 難以集中精神學習,不易專心 有時出現出神、恍惚眼神
出現說謊、偷竊、蹺課、逃家等行為 突然變得不敢一個人,需要人做陪 突然變得沉默安靜 不願換衣服,不願上體能活動 2009 張淑慧

35 三、情緒變化 情緒起伏不定 不明原因突然哭泣 懼怕某人或某一類型人 無故增添新的恐懼感 害怕獨處、怕黑 憂鬱、沮喪、自卑 2009 張淑慧

36 性騷擾

37 性騷擾 性騷擾係指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語、非言語、或身體的肢體行為,對被害人而言是不受歡迎、非自願性且不愉快的感受。一般認定標準包括主觀上認為不受歡迎、違反其意願且造成生活上影響的行為;以及同一行為在不同情境下會有不同認知,故必須考量當事人關係、歷史事件、發生情境及事後反應等加以判斷。 2009 張淑慧

38 性騷擾 性騷擾行為樣態可分為七大類: 言詞態度:羞辱、貶抑、敵意或騷擾的言詞或態度(如:開黃腔、緊盯對方胸部、羞辱他人身材或打扮等)
觸摸肢體:毛手毛腳、掀裙子 觸摸隱私處:趁機親吻、擁抱或觸摸胸、臀或其他身體穩私部位 發送訊息:利用科技設備(如網路、手機簡訊)展示或傳閱色情圖片(檔)或騷擾文字 暴露:暴露隱私處 窺拍:偷窺偷拍 利用權勢機會:其他利用權勢或機會性騷擾 2009 張淑慧

39 對性騷擾的迷思 迷思 事實 夫妻、情侶之間不可能有所謂的「性騷擾」。
有許多性騷擾就是發生在熟人之間;而不論雙方關係如何,只要一方是在不願意的情形下被強迫,就算是性騷擾。 女生行為不檢 ,衣著暴露才會被性騷擾或強暴。 大部分的被害者行為與衣著都與妳我無異,況且無論外貌裝扮和性別氣質如何,每個人都應該受到尊重,任何人都沒有權利侵犯他人。也就是說,一個人即使衣著暴露,別人也不可以性騷擾她/他。 他/她也跟大家一起笑,他/她如果心裡不舒服,為什麼沒有當場拒絕或反抗,所以不能算是性騷擾害。 被害人可能因雙方熟識,無防備而措手不及;也可能因擔心面對他人懷疑或責難,因而不敢聲張反抗;也可能是加害者以關愛為由而發生騷擾行為,被害人即使感覺不舒服,也可能懷疑自己的判斷。 2009 張淑慧

40 有些人其實喜歡被騷擾 ,否則他/她為什麼不說出來?
迷思 事實 有些人其實喜歡被騷擾 ,否則他/她為什麼不說出來? 任何人都不喜歡被騷擾,即便口頭不說,並不表示喜歡被騷擾。被害人可能擔心一旦說出來後,會付出巨大的代價,包括會被指為行為不檢點,面對到他人的評價與懷疑,擔心被說憑空捏造,甚至可能激怒騷擾者,而因此失去工作、成績不及格、被指責行為不檢點。 性騷擾的申訴案多半出於報復、金錢…等動機,或是當事人莫名其妙的幻想,自己過於敏感。 清大教授陳若璋的研究,每五名女性中就有一名受到性的猥褻,每三名就有一名受到碰觸、親吻、侵害者暴露性器官等騷擾,所以性騷擾是存在的。 在現今社會中,提出性騷擾申訴者都要付出很大的代價,被害人要說出遭受性騷擾或性侵害的經驗需要很大的勇氣,更何況謊報性騷擾是要面對法律的懲罰,因此謊報性騷擾的機率很低。 事實上,被害人經常只是為了「讓加害人知道犯錯」或「希望不要再有下一個被害者」才挺身而出,應該鼓勵這些願意勇敢站出來的受害者。 2009 張淑慧

41 迷思 事實 討論性騷擾會挑起男女問的對立? 談論性騷擾,藉此過程瞭解如何保護自己,減免不必要的恐懼,也希望不論男性、女性,都能因此得到再教育以及學習尊重彼此的感受,不僅增進男女兩性對彼此感受的了解,並且能夠彌平兩性問的衝突對立。 不喜歡聽黃色笑話的人 ,沒有幽默感? 一則黃色笑話好笑與否,應該考量場合、內容;當它令人不安或不悅時,就不但不好笑,更構成性騷擾;何況許多黃色笑話帶有歧視意味,表現出不尊重他人的意涵。 2009 張淑慧

42 高風險家庭

43 泛指極有可能發生兒少保護事件、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事件之家庭
高風險家庭 泛指極有可能發生兒少保護事件、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事件之家庭 2009 張淑慧

44 高風險家庭評估內容 家庭成員關係紊亂或家庭衝突:如家中成人時常劇烈爭吵、無婚姻關係頻換同居人等,或同居人有從事特種行業、藥酒癮、精神疾病、犯罪前科等。 因貧困、單親、隔代教養或其他不利因素,使兒童少年未獲適當照顧 家中成人罹患精神疾病,或酒癮藥癮,並未持續就醫或未就醫 2009 張淑慧

45 非自願性失業或重複失業者:負擔家計者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等,使兒童少年未獲適當照顧。
負擔家計者死亡、出走、重病、入獄服刑等,使兒童少年未獲適當照顧。 家中成員曾有自殺傾向或自殺紀錄者,使兒童少年未獲適當照顧。 其他 2009 張淑慧

46 高風險家庭通報系統 教育單位 鄰里社區 警政單位 社政單位 高風險 家庭服務 社福機構 醫衛單位 其他 勞工單位 2009 張淑慧

47 服務內容 (一)專業人員關懷訪視,以個案管理員角色模式,為個案家庭做需求評估、尋求資源、安排轉介、督導服務、追蹤評估等,提供支持性、補充性服務,增權家庭建立完整家庭功能服務。 (二)結合保母支持系統幼托園所提供幼兒臨托及喘息服務。 (三)運用社區志工,推動認輔制度,協助兒童少年課業輔導,或轉介參加國中小學學童課後照顧服務。 2009 張淑慧

48 (四)辦理親職教育活動及增強父母或照顧者親職知能之服務。 (五)針對精神病、酒藥癮家庭,轉介相關醫療單位提供醫療及戒治資源。
(六)針對須就業輔導家庭,轉介就業服務單位,提供職業訓練及就業輔導資源。 (七)結合民間社會福利資源協助案主改善困境。 2009 張淑慧

49 (八)輔導進入社會救助系統、中低收入兒童少年生活補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托育補助及早期療育。
(九)其他依個案狀況予以適當之輔導處遇。 (十)服務6個月至1年後評估成效,予以結案或轉介提供常態服務之單位。 2009 張淑慧

50 兒少保護相關法令

51 禁止兒少從事之行為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兒少福利法§26І) 吸菸、飲酒、嚼檳榔。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2009 張淑慧

52 禁止兒少從事之行為 ◎父母對兒少從事法令禁止行為之責任(兒少福利法)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者,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法令禁止的行為。(§26П) 應禁止而未予禁止其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55І) 未依規定予以禁止者,得令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並收取必要之費用。(§65І) 2009 張淑慧

53 禁止兒少從事之行為 ◎一般社會大眾對兒少從事法令禁止行為之責任(兒少福利法)
任何人均不得供應菸、酒、檳榔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26Ш) 供應菸、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55П) 供應毒品、非法供應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55Ш) 供應有關暴力、猥褻或色情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55ПП) 2009 張淑慧

54 禁止兒少出入之場所 ◎禁止兒少出入的場所(兒少福利法)
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28І) 2009 張淑慧

55 禁止兒少出入之場所 ◎父母對兒少出入禁止場所之責任(兒少福利法) ◎業者對兒少出入禁止場所之責任(兒少福利法)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28П) 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56І) ◎業者對兒少出入禁止場所之責任(兒少福利法) 足以危害兒少身心健康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28Ш) 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場所負責人姓名。(§56П) 2009 張淑慧

56 禁止兒少從事不當工作 ◎法律上禁止兒少從事之工作 (兒少福利法)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 童及少年充當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危險、不正當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 (§29І) 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57І) 2009 張淑慧

57 禁止兒少從事不當工作 ◎一般社會大眾對禁止兒少從事之工作場所之責任(兒少福利法)
任何人不得利用、僱用或誘迫兒童及少年從事前項之工作。(§29П) 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公告行為人及場所負責人之姓名,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除情節嚴重,由主管機關移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令其歇業者外,令其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2009 張淑慧

58 禁止任何人對兒少不法對待 (一)任何人對兒少不得有以下行為:(兒少福利法§30)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械、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 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 、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十二、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 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家暴、性侵、性交易、性騷擾) (二)違反規定者,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58І) (三)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58П) 2009 張淑慧

59 法定責任通報(一) 兒少保護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第1項: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1、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1照顧。 2、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 3、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 當之行為或工作者。 4、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 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1條: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台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2009 張淑慧

60 法定責任通報(二)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2條第1項: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事人員為避免被害人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2009 張淑慧

61 法定責任通報(三)性侵害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009 張淑慧

62 法定責任通報(四)性交易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9條:
醫師、藥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或知有本條例第四章之犯罪嫌疑者,應即向當地主管機關或第六條所定之單位報告。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36條:違反第九條之規定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護人員為避免兒童、少年生命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2009 張淑慧

63 法定責任通報(五)通報方式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2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有應保護之兒童及少年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送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2009 張淑慧

64 強制親職教育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5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令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並收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對於兒童及少年所為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未依同條第二項規定予以禁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二條規定,情節嚴重。 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令其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者,得申請延期。 拒不接受第一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2009 張淑慧

65 家庭教育法第15條:各級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時,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其辦法,由該管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各級學校為家長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內容、時數、家長參與、家庭訪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該管主管機關定之。 2009 張淑慧

66 通報及轉介

67 法定通報與行政通報 通報類型 受理單位 通報期限 法源依據 獎懲規定 行政通報 教育部軍訓處(校安中心) 甲級事件:獲知事件15分鐘內。
乙級事件:獲知事件12小時內。 丙級事件:獲知事件2週內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 行政罰鍰: 兒少法第61條,無正當理由不通 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 元以下罰鍰。家暴法第62條, 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鍰。 行政獎懲: 1.「各縣市政府教育人員就兒童 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 家事件之通報調查處理及獎懲作 業規定」 2. 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 作業要點」辦理 法定通報 縣市社會局(含:家暴性侵害防治中心) 1.法定時限為:知悉後24小時內 2.性侵害事件於校安系統內增註為甲級事件,須於獲知事件15分鐘內通報校安。 3.兒少保護事件於校安系統增註為乙級事件以 上,須於事件12小時內進通報。 兒少法第34條、性侵 害犯罪防治法第8 條、家暴法第50條、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 治條例第9條依「校 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 報作業要點」辦理 轉介通報 縣市社會局 知悉評估後應立即通報社政單位及本部校安中心 「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 2009 張淑慧 資料引自教育部

68 通報作業流程 94年5月3日頒定「各級學校及幼稚園通報兒童及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注意事項及處理流程」 2009 張淑慧

69 各級學校兒童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 及性侵害事件通報處理流程
知悉事件24小 時內依法進行 責任通報 (113專線) 醫院 驗傷、醫療照顧 家庭暴力暨 性侵害 防治中心 (醫療服務、保護 扶助、暴力防治) 警察局 (協助驗傷 與採證、詢 問與調查) 教師或學校 知悉兒童及 少年保護、 家庭暴力及 性侵害事件 進行校園安全 事件通報 由校長啟動危機處理機制 ㄧ、通知家長/監護人 (家內亂倫及家暴事件除外) 二、危機介入 (情緒支持與心理諮商) 三、指定專人對外發言 如為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事件,啟動 調查處理機制 2009 張淑慧

70 流程圖 2009 張淑慧

71 高風險家庭通報 96.2.6以台訓(三)字第 B號函請各縣市政府落實所屬學校兒童及少年保護輔導機制。請加強宣導所屬學校對轉學生及高風險之虞家庭進行家庭訪問,以掌握該生家庭生活狀況;另請督導所屬學校建立兒童及少年保護機制,並由校長推動校內相關教師研習、危機處遇及落實學校後續輔導工作。 2009 張淑慧

72 高風險家庭評估表 2009 張淑慧

73 通報困境與解決之道 困境一:若老師向校方反映有需要通報之兒少保護事件發生,但主任卻不願通報時?
解決之道:老師致電當地社會局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人資訊依法會被保密。具體說明兒少受虐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與內容以免因資料不足而造成無效的通報。 2009 張淑慧

74 困境二:當學生希望我對該事件保密時, 我可以怎麼做? 解決之道:接納、同理他的情緒。告訴他 1.你的角色 2.你能為他做些什麼
3.解釋為何要進行通報 4.通報過程中會發生什麼事情 2009 張淑慧

75 困境三:家長被通報後心生不滿,懷疑是否為學校通報 ,想找校方人員理論時,我可以怎麼做?
解決之道:1.通報機制的建議 2.以學校名義非個人名義 3.通報人員與輔導人員分開。 2009 張淑慧

76 困境四:當家長表示這是家裡的家務事 ,希望學校不要通報、 別將事態擴大時,怎麼辦?
解決之道:當孩子出現明顯傷痕, 不論學生或家長說詞為何,請專業人員協助判斷傷痕原因,若放棄通報,下次可能會受到更嚴重傷害、甚至致命。 2009 張淑慧

77 輔導作為

78 學校教育人員扮演的角色 1.發現者 (了解常有的特徵) 2.通報者 3.協助者、支持者 4.陪伴者 特定專業人員具有責任通報、知會的義務
知會、通報的好處 3.協助者、支持者 4.陪伴者 2009 張淑慧

79 解除學生的焦慮 首先要解除學生覺得自己「惹了麻煩」的焦慮 明確且使用學生懂得的詞彙,盡可能小心地解釋你為何會和孩子談,讓他知道是有人關心他的
試著鼓勵孩子分享他自己,以讓孩子建立信心感,能夠提供詢問者關於孩子認知和語言能力的線索。 當孩子分享他的東西、展現他的喜好時,詢問者要表現尊重和感興趣的態度,目標是讓孩子知道你是個可以信任的大人,一個會傾聽學生說話的大人。 研究發現和較小兒童建立關係,在開啟深入溝通,大約需要三十分鐘的隨意交談。 2009 張淑慧

80 當學生告訴你受害事實時… 1.告訴學生你很高興他願意告訴你,肯定他說出來是對的,稱讚他說出來的勇氣。 2. 相信學生所說的話
3. 讓學生知道這不是他/她的錯 4. 肯定學生已為自己盡了最大努力 5. 告訴學生可以協助他的資源 6. 讓學生知道老師需向哪些相關人士通報,但不會與不相干的人談論這件事 7. 回應學生的情緒與疑問 8.以信任、同理的方式搜集資料,避免使用why not的句型。 2009 張淑慧

81 兒少保護危機處遇之處理通則 確保受害者人身安全 檢視受害者目前可用的資源 通報主管機關 社工及心理諮商的協助 專業人員有通報責任
兒少保護問題極其複雜,跨專業團隊及跨機構的合作,方能為受害案主提供完善的服務。 社工及心理諮商的協助 2009 張淑慧

82 謝謝大家 2009 張淑慧 2008張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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