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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刑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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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章 刑 法

2 王林案办案民警涉嫌违法犯罪案已由公安部直接办理 2015年10月19日08:28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王林案办案民警涉嫌违法犯罪案已由公安部直接办理 2015年10月19日08:28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记者18日从公安部获悉:在备受公众关注的江西王林 案中,办理此案的民警钟某与王林前妻、情妇勾结,干扰 办案,企图为王林开脱罪责,并收受王林前妻、情妇贿赂。 南方都市报记者刘某在跟踪采访此案中,涉嫌参与了上述 活动。为依法公正办理此案,回应公众关切,目前相关案 件已由公安部直接办理。 据介绍,钟某涉嫌违法犯罪已被立案调查。江西省公安厅 负责人表示,江西公安机关坚决服从配合公安部查办工作, 并对队伍中暴露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加强管理,严肃纪律, 坚决防止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南方都市报社负责人表示,支持由公安部直接办理此案, 南都全力配合并相信公安部门会依法调查、公正处理。 2017/9/8 2

3 王林等四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执行逮捕 新华社2015-08-20
记者从江西萍乡市警方获悉,2015年8月20日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 局经提请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对“7·10”非法拘禁案犯罪 嫌疑人刘锋、朱理通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犯罪嫌疑人王林、黄钰刚 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执行逮捕。目前案件正在继续侦查之中。 7月9日15时许,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接到报案称,萍乡市民邹某 被身份不明人员绑架,安源分局立即依法立案侦查。经缜密工作后发 现,刘锋、朱理通有重大作案嫌疑。7月14日晚,警方分别在江西、 广东将刘锋、朱理通二人抓获。据警方进一步侦查了解到,黄钰刚 (广东省深圳市人)、王林(香港居民)涉及此案。 目前案件正在继续侦查之中。 2017/9/8 3

4 第三章 刑法 ——报复还是拯救? 教学内容 一、刑法概述 二、犯罪 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四、刑罚 2017/9/8 4

5 引 例 在深夜的乡间小路上,一蒙面持刀人突然从路旁玉米地窜出 来拦住了一位骑车的姑娘。姑娘连人带车摔倒在地。蒙面人 持刀手指玉米地喝令“起来!进去!”姑娘赶紧取下手表、 项链递过去求饶,蒙面人一把抢过手表和项链,并拽着姑娘 往路边拖。姑娘猛地挣脱,高呼“救命”向前跑去。蒙面人 正要追赶,恰有摩托车开过来,他赶紧钻进了玉米地。驾驶 摩托车的青年遇到姑娘问明情况后,立即弃车追赶蒙面人。 不多时,将蒙面人等三人推出庄稼地,后带至派出所。 经询问查清:此三人都爱好文学,为了体验生活,编写出惊险小说, 经构思安排,演出了这场闹剧。 【思考】本案蒙面人等三人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2017/9/8 5

6 一、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和内容 (二)刑法的任务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四)刑法的效力范围 2017/9/8 6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03.14修订)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 第三章 刑罚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 第三章 刑罚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五章 其他规定 2017/9/8 7

8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 则 2017/9/8 8

9 1997年修订后刑法的补充和修正 ★1.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正式施行后的第一个《决定》: 1998年12月29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 犯罪的决定》 ★ 2.对1997年刑法的九个修正案 (1) 1999年12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的《刑法修正案》。 (2)2001年8月31日《刑法修正案(二) 》对刑法的主要修 改补充:刑法第342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3)2001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三) 》:主要针对危害 公共安全的犯罪(恐怖犯罪)。 2017/9/8 9

10 (4)2002年12月28日《刑法修正案(四)》 :主要针对刑法 施行5年来部分条款漏洞进行修正。
(5)2005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五) 》:主要针对信用卡 犯罪进行修正。 (6)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 》:对商业贿赂、洗钱 罪等金融犯罪罪名进行修正。 (7)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对贪污贿赂犯罪、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及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等进行修正。 (8)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主要包括死刑 的适用、累犯制度、数罪并罚制度和缓刑、假释、减刑制度 等的修改 。另外增加了危险驾驶罪、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 罪、恶意欠薪罪等罪名,对原有的部分犯罪进行了修订。 2017/9/8 10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七大亮点—— 亮点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再减少9个适用死刑罪名,刑法死刑罪名已减至46个 亮点二:严惩恐怖主义犯罪 一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形式,增加恐怖犯罪财产刑规定 亮点三:加强人身权利保护   嫖宿幼女罪名已成为历史,收买妇儿一律作犯罪评价 亮点四:维护信息网络安全   将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新增加编造虚假信息犯罪 2017/9/8 11

12 刑法修正案(九)的七大亮点 亮点五:加大惩处腐败力度 删去贪贿罪具体数额规定,重特大贪贿者可 终身监禁 亮点六:惩治失信背信行为
  删去贪贿罪具体数额规定,重特大贪贿者可 终身监禁 亮点六:惩治失信背信行为   增加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虚假诉讼妨害司 法为犯罪 亮点七:切实加强社会治理   增加危险驾驶应追责情形,袭警按妨害公务 从重处罚 2017/9/8 12

13 (一)刑法概念与特征 1、概念 刑法是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对犯罪人进行何种 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①狭义: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则,以及各种具 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刑法典。 ②广义:指一切刑法规范的总和,除了刑法典之外, 还包括单行刑事法规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 2017/9/8 13

14 2、刑法的特征 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部门法 (如民法、经济法等)比较,有以下显著特点: 1.调整范围广泛
2.统治专政职能明显 3.强制性最为严厉 4.内容较为确定,体系较为完整 2017/9/8 14

15 新闻眼:将人打得皮开肉绽 残酷“鞭刑”惹非议 背景资料:新加坡的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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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严刑峻法:新加坡法治的“名片” 一条颇为有益的普遍公理:“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
  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曾在《犯罪与刑罚》一书的结尾宣布了 一条颇为有益的普遍公理:“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 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 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但在新加坡仍然规定,对于死刑犯适用 绞刑。例如对于杀人、绑架、谋财害命、持枪抢劫、贩毒等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绞刑。   新加坡法律规定,对于造成较大危害、判刑又不足以惩戒的罪犯,适用鞭刑。鞭刑 是沿于古代的一种肉刑,以杖鞭打人,以致其身上留下不可磨灭的伤痕。此杖原产于印 度尼西亚的一种藤条,长四英尺,厚一英寸,行刑前要进行消毒。鞭刑只适用于年龄在 50岁及以下的男性。犯人在受刑前后都要经过狱医的检查,受刑者如果挨鞭打后昏厥, 狱医必须使他苏醒,如果经检查犯人昏厥不醒,则停止用刑。行刑完毕,狱医在犯人身 上涂上消毒药。    1994年,新加坡地方法院对破坏公共交通指示牌和在别人轿车上喷漆涂鸦的美国少 年迈克作出鞭打6下,监禁4个月的判决。这起案件在美国引起掀然大波,美国当时的总 统克林顿亲自出面求情,要求新加坡对迈克免予鞭刑或用其他刑罚代替。新加坡政府考 虑两国外交关系,把鞭刑由6鞭减至4鞭,并坚决执行。 2017/9/8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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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二)刑法的任务 1. 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 社会主义制度。(首要任务)
2.运用刑罚手段保护国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 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维护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 (重要任务) 2017/9/8 18

19 3.运用刑罚手段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同一切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使公民享有的合法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
4.运用刑罚手段维护社会秩序,同一切破坏社 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作斗争,使人民群众有一个良好 安定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 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017/9/8 19

20 烙印2011:十大典型刑事案例 《检察日报》2011.12.29 1.中国足球扫黑反赌 案 2.深圳市原市长许宗 衡受贿案 3.“地沟油”案
烙印2011:十大典型刑事案例 《检察日报》 1.中国足球扫黑反赌 案 2.深圳市原市长许宗 衡受贿案 3.“地沟油”案 4.药家鑫故意杀人案 5.青岛聂磊涉黑案 6.高晓松醉驾入刑案 7.“瘦肉精”渎职案 8.小悦悦被碾轧案 9.云南李昌奎杀人案 10.故宫失窃案 故宫失窃案嫌犯一审被判徒刑 13年 2017/9/8 20

21 烙印2012:十大典型刑事案例 《检察日报》2012.12 1.糯康案 2.薄谷开来、张晓军故意杀人案 3.吴英集资诈骗案
烙印2012:十大典型刑事案例 《检察日报》 1.糯康案 2.薄谷开来、张晓军故意杀人案 3.吴英集资诈骗案 4.甘肃正宁校车事故 5.四川4.88亿特大传销案 6.洛阳性奴案 7.廖丹“刻章救妻”案 8.“全能神”邪教案 9.周克华案 10.三亚海棠湾原镇长李骥致国家损失7亿元 2017/9/8 21

22 媒体盘点2013十大典型刑事案例:薄熙来案居首 1.薄熙来案 2.刘志军案 3.新疆“6·26”暴力恐怖案 4.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
5.顾春芳17亿集资诈骗 6.复旦研究生投毒杀人案 7.首都机场爆炸案 8.温岭杀医案 9.海南校长带幼女开房案 10.南京饿死女童案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2017/9/8 22

23 人民法院报评出201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 2015-01-06 07:32:3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1.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再审案 2.昆明“3·01”严重暴恐案 3.招远涉邪教故意杀人案 4.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受贿案 5.福建终审宣判念斌无罪案 6.首起在华外国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7.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8.“秦火火” 诽谤、寻衅滋事案 9.浙江温岭杀医案 10.贺江水污染系列案首案 2017/9/8 23

24 1、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再审案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 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该院原刑事 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以原审判 决和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原审被告人 呼格吉勒图无罪。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点评:人民法院在这一案 件中表现出来的直面错案、敢于纠正的行为值得肯定。随 着内蒙古政法系统追责程序的深入进行,当年如何造成这 一冤案的原因也就更加明晰。 2017/9/8 24

25 8.“秦火火” 诽谤、寻衅滋事案 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秦志晖诽谤、寻衅滋事一案。
2014年4月17日,秦志晖(网名“秦火火”)诽谤、寻衅滋 事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诽谤罪判 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 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刘桂明点评:“秦火火案”是 2013年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 言等违法犯罪行动,和“两高”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 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第 一起依法公开审理的典型案件。 该案之所以值得总结与思考,是因为本案使全社会非常清晰 地认清了两个问题:一是言论自由的底线与边线。二是社会 监督的质疑与造谣。从怀疑到质疑,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正 确表达;但从质疑到造谣,却并非一步之遥。 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秦志晖诽谤、寻衅滋事一案。 2017/9/8 25

26 1.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刑法第4条)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5条)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对定罪量刑和刑罚执行具有指导作用的准则;是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1.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刑法第4条)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5条) 2017/9/8 26

27 1、罪刑法定原则 (1)含义 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017/9/8 27

28 (2)基本要求 ①法定化 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 法官随意擅断。 ②实定化
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 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 ③明确化 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2017/9/8 28

29 刑法用语要严谨规范—— 第20条(正当防卫):“行凶” 第263条(抢劫罪):“军警人员”
第289条(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打砸抢” 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为非作恶”、“称霸一方”...... 2017/9/8 29

30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 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 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 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 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 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017/9/8 30

31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017/9/8 31

32 第二百八十九条【对聚众“打砸抢”行为的处理规定】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 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 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 罪处罚。 2017/9/8 32

33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 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 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 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 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 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17/9/8 33

34 (3)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派生原则) ①排斥习惯法 ②禁止类推 ③禁止溯及既往 ④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个别条文规定了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如:劫持航空器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动越狱 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丁聪漫画《抢婚》 2017/9/8 34

35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 罚。 2017/9/8 35

36 (刑九)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 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2017/9/8 36

37 ①什么是习惯法? 习惯法乃是这样一套地方性规范,它 是在乡民长期的生活与劳作过程中逐 渐形成;它被用来分配乡民之间的权 利、义务,调整和解决了他们之间的 利益冲突,并且主要在一套关系网络 中被予以实施。 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 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页。 2017/9/8 37

38 习惯法的概念、特征 习惯法作为一种古老的社会规范,广泛存在于世界各国,特别是在宗教 盛行的国家和地区,习惯法对国家法的影响非常重要,那么什么是习惯 法呢?对习惯法的界定,目前国内众多的学术论文、著作乃至工具书中 众说纷纭。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习惯法是经国家认可的那部分民间习惯。 如《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认为:“习惯法,是指国家 认可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是法的渊源之一。” 朱愚在《试论我国的习惯法》一文中指出:“所谓习惯法是 指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的习惯。”这种观点只承认正式 法律意义上的习惯法,否认那些未被国家认可的却活生生存 在的习惯法的事实,混淆了习惯法与制定法的区别。显然这 种观点大大缩小了习惯法的范围,使人们忽略对习惯法这一 社会规范的研究,也与习惯法在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的事实 不相符合。 2017/9/8 38

39 第二种观点认为,习惯法就是传统的习惯或习俗,甚至有的 学者主张,习惯法就是习惯做法,如英国学者哈特兰德在他 的专著《原始法》中说“原始法实际上是部落习惯的总体”。 冉继周、罗元基在《西盟佤族社会形态》一书中也说:“佤 族社会仍然依靠长期的历史形成的习惯和传统,来调整人们 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佤族没有文字,这些 传统习惯和道德规范没有文字固定或记录下来,所以也可称 为习惯法。”我们认为,这类观点抹杀了习惯法与习惯的区 别,又扩大了习惯法的范围。因为习惯的内容和范围都是不 确定的,如有个体的习惯和群体的习惯,有卫生习惯,饮食 习惯等等,美国人类学家霍贝尔在他的专著《原始人的法》 中曾批评习惯就是习惯法的观点时说:“照字义解释,这意 味着陶器制造术、钻木取火术、训练小孩大小便的方法以及 另外人们的全部习惯都是法律”。 第三种观点,也是目前较多学者所认同的看法,主张习惯法 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确立的具有强 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范。我们认同这种观点,因为这一表述既明 确界定了习惯法与国家法的范畴,又准确反映了习惯法的特征。 2017/9/8 39

40 首先,习惯法不由国家制定,也不由国家认可,它是在一定地域一定的社 会组织中自发形成和约定俗成的反映该地域或组织成员共同利益的行为规 范,有着明显的地域性,群体性的特点,该地域、群体以外的社会成员不 受其约束,而法律则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反映全体社会成员意志并为全体 社会成员所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同时习惯法也不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它凭借民间权威如宗祠的权力和威望,山寨头人的权力和威望、家庭或村 落会议的权力和威望来保障实施,并在这样的权威下不断传播,继承、维 系和发展,这是习惯法与国家法的主要区别。 其次,习惯法又以其类似法的某些重要特征区别于习惯和道德规范。习惯 与习惯法很接近,但它们绝然不同,习惯有个体与群体习惯之分,习惯法 却是群体性的规范,习惯的内容是不确定的,可以是生产习惯,也可以是 生活习惯,而习惯法的内容相对集中在组织管理生产,防止惩处破坏生产 的行为,保护公私财产、维护社会治安、维护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协调民 间纠纷等,习惯的遵守有很大的随意性,不遵守当地的习惯不会产生任何 自身以外的后果。习惯法则被严格遵守,否则将会引起具体明确的自身以 外的强制后果。习惯法也不同于道德规范,道德道范主要表现在意识观念 上,习惯法规范主要表现在具体的行为上,习惯法比道德具有更高的权威 性,这种权威往往落实在某一权威的组织或个人身上,习惯法具有道德规 范通常不具备的强制性,不道德的行为会被批评、谴责,但一般不会受到 处罚,而违反习惯法的行为则必然要受到相应的惩处,由此不难看出,习 惯法与习惯,道德的明显差异,法学家将其称为准法。 2017/9/8 40

41 习惯法与国家法的互动关系 在研究习惯法时既要客观、全面肯定其对国家法的积极很用,同时又 不能忽略习惯法中一些不良因素对国家法的冲击、影响,因为习惯法 是自发形成的,具有地域性,群体性等特点,不可避免地会带有消极 的内容,如在有关刑事方面的习惯法中的赔命价,赔血价,赔奸 价就与国家的刑法相冲突,在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买包办婚、卖婚、 转房婚、中表婚、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等与国家婚姻法背道而 驰,不能因为习惯法的存在而破坏,贬低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另 一方面习惯法并不等于少数民族习惯法,少数民族习惯法是习惯法的 主要内容和组成部分,但不是唯一的内容,普通市民间的商会、行会、 教会、工会等的习惯法也是习惯法的体系中的有机成份。 我们研究习惯法其目的在于不断丰富、完善制定法;继承、创新非制 定法,使其任维护社会生活、生产秩序中充分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促 进社会的全面进步与发展。 2017/9/8 41

42 什么是类推制度? 1979年《刑法》第79条: 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 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88年03期 《朱佳杰盗窃国家重要机密案》 2017/9/8 42

43 朱佳杰盗窃国家重要机密案 被告人朱佳杰,男22岁,原系吉林九台县第四中学补习生。 1987年7月20日被逮捕。被告人朱佳杰因泄露国家机密一案, 由吉林九台县人民检察院向九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九台县 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朱佳杰于1987年以前,3次参加全国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均因成绩差而未被录取。1987年6月24日凌晨3时左右,朱佳 杰翻墙跳入九台县第十二中学印刷厂院内,用铁钎子撬开印刷 车间西侧5个窗户的的铁丝网,撬下窗户玻璃,盗走1987年全 国高等院校招生考试的生物、数学、政治试题印刷版7块。朱 佳杰将这些印刷版拿回家中后,企图复印未逞。后在其兄的规 劝下,朱佳杰即将4块印刷版扔回印刷厂院内,其余3块,1块 被朱佳杰砸碎,另外两块则被其丢失在第十二中学的仓库附近, 后被公安机关找到收回。6月25日晚,朱佳杰在其兄陪同下到 吉林省公安厅投案自首。 2017/9/8 43

44 被告人朱佳杰上述犯罪事实,有勘验笔录、指纹鉴定结论、作案工具、 证人证言证实,朱佳杰亦供认不讳。
九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佳杰在屡次高考未中的情况下,为达到 升学目的,竟无视国法,产生了盗窃高考试卷之念,由于其实施了盗窃 高考试题印刷版的行为,致使九台县考区的考生只得改换了第2套试题, 考试时间也被迫延期,从而给广大考生造成了混乱,影响了高考成绩。 朱佳杰的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已经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但是,由于朱佳杰并没有泄露国家机密的动机,也没有实施 泄露国家机密的行为,故不能对其以泄露国家机密罪论处。鉴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没有规定对盗窃高考试题印刷版的行为如何定罪量 刑,故依照刑法第七十九关于“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 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量刑”的规定,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 条的规定,以盗窃公文罪类推定罪。朱佳杰在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 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1987年12月18日, 九台县人民法院以盗窃公文罪,判处被告人朱佳杰有期徒刑六 个月。 2017/9/8 44

45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审法院对被告人朱佳 杰以类推定罪量刑正确,报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朱佳杰没有提出上诉。九台县人民法院依 法将全案报请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审法院对被告人朱佳 杰以类推定罪量刑正确,报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审法院和长春市中级 人民法院审查认定朱佳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 用法律类推是正确的。但是,罪名不应定盗窃公文罪,而应定 盗窃国家高考试卷罪。量刑同意原审法院对朱佳杰判处六 个月有期徒刑的意见。据此,1988年4月4日,依法报请最高 人民法院核准。 2017/9/8 45

46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核认定:被告人朱佳杰盗窃全国高 等学校考试题印刷版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保密法规,影响了国家 正常的高考秩序,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朱佳杰作案后能投案自首, 可以从轻处罚。原审法院对朱佳杰犯罪事实的认定和适用类推是正确 的。但是,国家考试题属于国家机密,朱佳杰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 体,属于国家保密法规,故原审法院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类推朱 佳杰犯盗窃公文罪不确切。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该案应比照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类推朱佳杰犯盗窃国家重要机密罪。根据本案的 具体情节以及朱佳杰尚属初犯,量刑可从轻。据此,1988年6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九台县人民法院判决中对朱佳杰的定罪量刑部分; 二、以盗窃国家重要机密罪,类推判处被告人朱佳杰拘役六个月。 2017/9/8 46

47 1997《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 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持有 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 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017/9/8 47

48 ③禁止溯及既往 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是否适用刑罚,以及适用何种刑罚,应以行为时的法律为准,而不应以行为后的法律为据。
新法只能适用于其生效以后的行为,不能溯及其生效以前的行为。 例外:从旧兼从轻 2017/9/8 48

49 ④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我国刑法除个别条文 规定了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外,其他条文规定的都是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 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 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 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绝对不定期刑是 指法律不明文规定确 定的刑罚。 我国刑法除个别条文 规定了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外,其他条文规定的都是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2017/9/8 49

50 (4)如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 关键:贯彻有利于被告人的精神 张高平、张辉叔侄案 绝不放过一个坏人 辛普森案(美国) 绝不冤枉一个好人
2017/9/8 50

51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2)量刑平等 (3)行刑平等 (1)定罪平等 《焦点访谈》 20130922 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
刑法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1)定罪平等 (2)量刑平等 (3)行刑平等 《焦点访谈》 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 书记薄熙来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7/9/8 51

52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基本要求: 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 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按照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和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 的大小,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有罪当罚、无罪不罚、轻罪轻罚、重罪重罚、一罪一 罚、数罪并罚、罚当其罪。 2017/9/8 52

53 北京二中院审理“女子家中产男婴 不愿抚养将其杀害”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5-10-14
北京二中院审理“女子家中产男婴 不愿抚养将其杀害”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指控,万某于2014年7月1日8时许,在本市 大兴区黄村镇家中自然分娩一男婴。万某因不愿抚养,遂 对男婴实施手掐脖子、剪刀刺扎身体、往地上摔等行为, 后又将该男婴放入装有生活垃圾的垃圾袋中丢弃于小区公 共垃圾桶内,致使男婴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万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 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 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7/9/8 53

54 北京大兴摔死女童案庭审判决书公布 2013年9月25日一审宣判 2017/9/8 54

55 (四)刑法的效力范围 1.概念 (1)空间效力 (2)时间效力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具体指的是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1)空间效力 (2)时间效力 2017/9/8 55

56 2、刑法的空间效力 (1)刑法对地的效力 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三种情况: ①犯罪行为与结果都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②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而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外; ③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外,而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2017/9/8 56

57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 ①《刑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 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规定。
②《刑法》第90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 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 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 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的规定。 ③修订的《刑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特 别刑法的特别规定。 ④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 出的例外规定。 2017/9/8 57

58 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我国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包括:
(1)外国驻我国的外交代表、大使、公使、代办和外交 职员(一、二、三等秘书,随员,陆、海、空军武官,商 务、文化、新闻参赞或专员)以及他们的家属等; (2)外国派来参加我国召开的国际会议的代表; (3)来我国访问的外国高级官员、政府首脑; (4)途经或暂时留在我国的各国驻第三国的外交官等。 2017/9/8 58

59 “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理解—— ①少数民族地区对刑法效力的限制不同于外交特权和豁免 权,它不是完全排斥刑法的适用,而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 即与少数民族特殊的风俗习惯、宗教文化传统相关的部分, 诸如情节不严重的重婚、奸淫幼女、械斗、聚众扰乱公共 场所秩序、毁坏财物等。这种变通或补充规定相对于刑法 全文而言,只是一小部分。因此,从总体上看,刑法基本 上还是适用于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 ②免于适用刑法的部分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由自治 区或省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并报请全 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③少数民族地区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不能与刑法的基本 原则相冲突。 2017/9/8 59

60 刑法典第6条第2款:“凡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 用我国刑法。”
此外,根据我国承认的1961年《维也纳外 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各国驻外大使馆、领 事馆及其外交人员不受驻在国司法管辖而受 本国的司法管辖。据此,在我国的驻外大使 馆或公使馆、总领事馆内犯罪的,也都适用 我国刑法。 2017/9/8 60

61 中国外交官血案真相:签证官贪污露馅? 2015年10月23日 刚刚上任一个月的中国驻菲律宾宿务总 领事宋荣华与另外两位外交官21日在菲律宾宿务市的一餐 厅内,遭另一位中国使馆人员开枪射击,两死一伤。涉嫌 开枪的一对中国外交官夫妇被捕。 据菲律宾星报报道,宿务警方发言人ReyLawas说,调查人 员相信,枪击事件可能是郭静(李姓枪手的妻子郭静在宿 雾总领馆担任外交官,负责签证事务)跟副总领事孙山或 女财务官李慧(HuiLi)之间的财务纠纷所引起的。Lawas 说:“他们在个人财务上存在着长期纠纷。”他补充说, 这次冲突“纯粹是个人原因。”该名消息人士说,所有收 集到的证据将转交给中国当局。该名消息人士强调:“警 方不能调查这个事件,因为这些来自中国的嫌犯使用了他 们的外交豁免权。现在应由中国警方调查枪击事件,并对 他们的国民提出控案。” 2017/9/8 61

62 (2)刑法对人的效力(刑法第7条) ①刑法对我国公民的效力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也适用我国 刑法,但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 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军人如果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则不论 其所犯之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是否为3年以下 有期徒刑,都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凡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我国刑法追究,但是在 外国已经受到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017/9/8 62

63 中国留学生在美国群殴同伴 家长因贿赂证人被捕
:03:00 来源: 新京报(北京) 新京报讯 据美媒日前报道,经过庭审,震惊中美华人的 洛杉矶地区中国留学生绑架案案情逐步浮出水面:受害 者刘某在波莫纳高等法院控诉了中国留学生翟某、张某 和杨某等被告人对她的暴行,包括扒光衣服、用烟头烫 伤乳头、强迫其吃沙子、剃掉头发逼她吃掉等。案件竟 然是因为男女之间的争风吃醋而引起的。 该案件涉案者众多,且都是中国留学生,目前被抓捕归 案的6名被告人中,除翟某、张某和杨某外,另外3人为 未成年人。目前,还有4位涉案中国留学生在逃。 2017/9/8 63

64 留学生家长因贿赂证人被捕 这起留学生涉嫌绑架案还传出案外案,6名被告 留学生当中的一名学生家长被指因涉嫌贿赂证人 被抓,再次上演中国家长试图“花钱摆平”不成, 反而搬起石头砸自己脚的丑闻。 辩护律师邓洪在法庭外透露,当天上午波莫纳高 等法院开庭前,检辩双方讨论了突发案外案。检 方表示,一名被告人的父亲因涉嫌贿赂证人被抓, 让整个案件节外生枝。 被告人翟某在法庭上跟另一名被告人张某眼神交流。 2017/9/8 64

65 律师:最高可判“终身监禁” 该案被告人对美国法律无知,自以为只是打群架之类小事, 最多被训斥一顿
尽管是出于争风吃醋而引发的案件,但这起绑架案的几名 被告人或将面临“终身监禁”的严重后果。 美媒援引此案律师邓洪的转述称,被告人翟某直到4月出庭 时还没弄清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在她看来这不过是在 校园司空见惯的学生恶作剧或打群架之类的小事,被发现 后最多是被训斥一顿或者是记过,连开除学籍都轮不到, 更谈不上被警方逮捕,还要坐牢,甚至是“终身监禁”。 律师表示,这凸显了中国留学生对美国法律的无知。 2017/9/8 65

66 根据加州法律,“酷刑折磨”是一项重罪,对酷刑的惩罚是 判处终身监禁,并处最高1万美元罚金。
酷刑罪的定义是:对别人身体造成极大伤害;并且为了报复、 勒索或者其他任何目的而虐待、故意对别人施加残忍或者极 端的折磨。 据了解,如果最终认定其中几名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对 其的处罚或许会稍微轻些,但如果确认是成年人,则将面临 严重处罚。 在3日的预审之后,6月18日法庭将继续传唤3名被告人,看 其是否认罪。如果他们表示认罪,本案就将定罪;如果不认 罪的话,还将有漫长的陪审团审理程序。 此外,几名家长表示,此案中动手的都是女生,男生只在一 旁看热闹,另一被告人张某只是开车。但根据加州刑法,开 车、望风的从犯也同罪并处,所有犯罪人都承担最重的惩罚。 2017/9/8 66

67 中国留美学生将女同学斩首 被判终身监禁 美国维吉尼亚理工大学华裔博士生朱海洋2009年1月因求爱不成动杀机,在校园持刀行凶,斩首杀害一名同校女生,2010年4月19日被当地法院法官裁定一级谋杀罪名成立,被判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 蒙哥马利郡巡回法庭法官特克(Robert Turk)认为26岁的朱海洋个性太危险,有与社会永久隔离的必要。 被害人杨欣,来自中 国北京,22岁, 2009年1月8日刚刚 抵达美国,在弗吉尼 亚理工大学学习会计 学。 2017/9/8 67

68 ②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刑法第8条) “外国人”是指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人。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 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公民犯罪,按照我 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 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 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也 适用我国刑法。 2017/9/8 68

69 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4名被告获死刑 中新网2012年11月6日电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 今日14时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认定六名被告人故意杀人、运输毒品、 绑架、劫持船只等罪名成立,糯康、桑康、 依莱、扎西卡数罪并罚一审被判死刑,扎波 一审被判死缓,扎拖波被判有期徒刑。 2011年10月5日,“华平号”和“玉兴8号” 两艘中国货船在湄公河泰国水域遭武装人员 袭击,船上13名中国船员全部遇害并被抛尸 入水。 糯康被执行死刑 2017/9/8 69

70 糯康,又名宰糯康、岩糯康,掸族,原籍缅甸腊戌,外 号"教父",是特大武装贩毒集团"糯康集团"首犯。长期从 事制贩毒品、绑架杀人等犯罪活动。2011年10月,制造 震惊国际的"湄公河惨案"。2012年5月10日,他被抓获后 由老挝依法移交中国。2012年9月20日上午9时30分,于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2012年11月6日判 决死刑。与其余六被告人连带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人共计人民币六百万元。2012年12月20日,二审在云南 高院公开开庭审理。鉴于案情复杂,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于2013年3月1日,在云南昆明通过注射方式执行死刑。 2017/9/8 70

71 对此案中国法律是否适用? 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均系中国公民,受雇在美国轮船上 工作。当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2人在轮船上酗酒闹事, 不仅不顾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 他们的韩国公民张某某。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 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隐藏,并策划叛逃第三国。 由于在隐藏期间2人的财物被盗,王某某被迫回到船上,并 报告了李某某的隐藏处所。于是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 捕。 对此案中国法律是否适用?为什么? 2017/9/8 71

72 解答:适用中国法律。 可通过外交途径将二被告引渡回国,由我国法院依照我国 刑法的规定,对2人定罪处罚。 依据属人原则。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原则上适用 我国刑法,但是其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 以不予追究。 本案被告人具有中国国籍且所犯罪行严重,适用我国刑法。 2017/9/8 72

73 (1)假如本案2被告人是外国人,那么依据保护原则,也可适用中国刑法。
因为本案被害人张某是中国公民。 根据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 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 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 除外。” 故意杀人罪,其法定最低刑在3年以上且在犯罪地 也应当处罚。 2017/9/8 73

74 (2)假如该轮船悬挂中国国旗(或船旗国或注 册国为中国),则属于中国的船舶,不论该船舶 处在何地、何国,在其上发生的犯罪,视为中国 领域内(拟制领土说)的犯罪,依据属地原则, 可适用我国刑法。
本案涉及犯罪地确认。 2017/9/8 74

75 3、刑法的时间效力 (1) 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 生效时间: 失效时间: ①从刑法公布之日起生效;
②刑法公布之后经过法律规定的一段时间再生效。 失效时间: ①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②自然失效,即由于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或 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也就自行失效。 2017/9/8 75

76 (2)刑法的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新的刑事法律制定后,对它 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 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这一法律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 就没有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 2017/9/8 76

77 李某因倒卖外汇于1995年9月被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修改后的刑法实施以后,李某提出申诉,理由是现行刑法无此罪名,要求改判无罪。 问题: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B.释放并给予国家赔偿; C.驳回申诉,维持原判; D.考虑到李某已经服刑2年,改判有期徒刑2年并 予释放。 2017/9/8 77

78 二、犯罪 (一)犯罪概念和特征 (二)犯罪构成 (三)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 (四)共同犯罪 2017/9/8 78

7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 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 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 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 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的,不认为是犯罪。 2017/9/8 79

80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1. 概念 2. 特征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违反刑法的、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质特征)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质特征) (2)刑事违法性; (3)应受刑罚惩罚性。 2017/9/8 80

81 瑞海高管涉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 最高或判死刑
  来源: 北京晨报 中国青年网 天津港爆炸事故进入第32天。记者从事故现场新闻中心 了解到,截至12日下午3时,事故中抢险救援牺牲110人, 另有55人遇难。此外,仍有8人失联。记者从事故抢险救 援总指挥部获悉,经多方查证,可以确认失联人员已无 生存可能。人民法院将依申请启动宣告死亡的法律程序。   抢险救援牺牲的110人中,公安消防人员24人,天津 港消防人员75人,民警11人。失联的8人中,天津港消防 人员5人,其他人员3人。截至目前仍有218人住院治疗, 其中危重症3人,重症2人,累计出院580人。 2017/9/8 81

82 链接:“天价葡萄”案 2003年8月,4名外地来京民工,进入北京农林科学院 林业果树研究所葡萄研究园内偷摘葡萄约47斤。殊不知此葡 萄系科研新品种,民工的行为导致研究所研究数据断裂。北 京物价部门对被偷的葡萄评估金额为1.122万元。此后,4名 民工中除一人年仅16周岁且“情节显著轻微”被拘留外,其 余三人被批捕。 该案审查起诉期间,由于争议较大,公诉机关将此案退回公 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听取专家等各方意见,决定对葡 萄价格进行重新鉴定:按照“市场法”对葡萄价格的鉴定结 论为376元。 2005年2月21日,3名农民工先后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 察院的决定不起诉书。自此,被传得沸沸扬扬的“天价葡萄 案”终于尘埃落定。 2017/9/8 82

83 (二)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 1、犯罪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 3、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84 1、犯罪客体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被危害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不同于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当客体受到危害时,对象不一定受到危害。 2017/9/8 84

85 犯罪活动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1)危害行为
2、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活动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1)危害行为 人在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①有体性;②有意性;③有害性。 表现形式:作为、不作为、持有 (2)危害结果 指犯罪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的损害。 (3)因果关系

86 内地游客在香港未买珠宝被殴打致死:已4人被捕
2015年10月19日怀疑因在红磡一间珠宝店内发生购物问 题而被殴伤的内地男游客,在医院留医一晚后,于20日 10时45分不治身亡。香港警方将案件改列误杀案,目前 有4人涉案被捕。

87 案例 刘老太太,76岁,农民。刘老太太与儿子一家一起生活。其 家与王二保家是邻居。王二保是村中有名的无赖,整天偷 鸡摸狗,扰乱相邻。某日,刘老太太家的一头耕牛被盗, 家人一致怀疑是王二保偷的,但是又没有确切的证据,报 案后公安机关也没有发现确切的证据证明牛就是王二保偷 的。案件没有侦破,刘老太太觉得气愤不过,便按照农村 的风俗买了二斤豆腐,在自家院子的大门口把豆腐放在菜 板上,手中拿着一把菜刀,一边用菜刀剁豆腐,一边口中 念念有词:“左一刀右一刀,刀刀不离后脑勺”,并念叨 着王二保的名字。事情的发生也巧合,王二保事隔不久大 病一场。王二保的家人认为王二保的生病与刘老太太的咒 语有关,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问题——迷信行为是否属于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88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时间、地点、方法(手段)
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89 法院开审吉星鹏杀妻案 吉星鹏:我不构成故意杀人
人民网南京2013年11月4日电(记者 李婧)今天下午14点30分,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公 开开庭审理了吉星鹏涉嫌故意杀人一案。法庭上,吉星鹏称,自己属于自首,并称: “我认为我不构成故意杀人。” 2013年4月,南京某小区发生命案,时年24岁的吉星鹏与90后妻子小祁发生激烈争吵, 将小祁砍死,留下了出生仅100多天的宝宝。这起命案迅速引发了社会关注。据悉, 吉星鹏生于1989年8月20日,高中文化,被羁押前是南京某公司销售经理。因涉嫌 故意杀人罪,吉星鹏于2013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 在庭审中,吉星鹏称:“我认为我不是被抓获的,我认为我是自首的。我认为我不构成 故意杀人。” 起诉书称,2012年8月以来,被告人吉星鹏因怀疑其妻祁某与他人有染而多次发生争执。 2013年4月25日7时许,吉星鹏酒后回到家中,再次因上述原因与祁某发生争执, 争执中,吉星鹏先后持菜刀和水果刀对祁某头部、胸背部、四肢等部位砍击和捅刺 数十下,致祁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祁某是被锐器刺戳、砍切头胸腹部致颅脑 损伤合并大出血而死亡。吉星鹏实施犯罪行为期间,其父亲拨打110电话报警,吉 星鹏随后在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吉星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 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南京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南京中级人民法院的官方微博介绍,案件受到媒体关注,近百名群众包括记者在现场旁 听此案的审判。 吉星鹏

90 3、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 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主体
(1)自然人主体,是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 遍意义的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 (2)单位主体,在刑法中不具有普遍意义, 且具有其特殊性。

91 (1)自然人主体 包括:自然人一般主体;自然人特殊主体 ①自然人一般主体 实施一定危害行为,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认定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 第一,刑事责任年龄 第二,刑事责任能力

92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 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 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 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 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 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颁布时间】2011-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颁布时间】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 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 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94 刑事责任年龄—— ①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 ②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①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 ②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③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 ④限制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已满75周岁)

95 巴基斯坦9月大男婴被控蓄意谋杀 喝奶出庭(图)

96 他们一家的辩护律师乔杜里埃尔 (Chaudhry Irfan)表示: “此案件揭露了当地警力的不足,是警察的失职,与默罕 默德一家无关。”
据英国《镜报》2014年4月4日报道,近日,仅9个月大 的小默罕默德(Muhammad Mosa Khan) 手里拿着奶瓶,出 现在巴基斯坦的法庭上,他被指控犯有蓄意谋杀罪。   据悉,小默罕默德及其家人在警察抓小偷的过程中, 被指恐吓警察,干扰公务。一些警察表示,他们受到了木 棍和石块的袭击,而其中一块就是小默罕默德所扔。   小默罕默德的爷爷对《印度时报》说:“我们一家人 当时只是在抗议住宅区电力不足问题,况且,我的小孙子 甚至都不知道怎么恰当地拿起奶瓶,怎么可能向警察投掷 石块呢?”   他们一家的辩护律师乔杜里埃尔 (Chaudhry Irfan)表示: “此案件揭露了当地警力的不足,是警察的失职,与默罕 默德一家无关。”   目前,几名控告小默罕默德的警察已经被停职。

97 只因舍友不讲卫生,82岁老人砸死86岁舍友 一个82岁,一个86岁,很难将这样年纪的两个老人和一起凶杀案联系在一起。2011 年3月19日凌晨,位于常州市武进的某敬老院发生的一起凶案,因为"怨恨",82岁的 俞某用马桶水箱盖将同住的86岁的许某砸死。武进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俞某被判处 有期徒刑10年。这也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常州首例75周岁以上老年 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判例。   深夜,老人砸死室友   今年3月19日清晨6点多钟,武进某敬老院护工小马发现2楼一个房间住着的许某 满脸是血,躺在床上一动不动,床单上也好多血,房间的墙上、卫生间里也都有血迹, 而同住一室的俞某却不知去向。敬老院随后报警。   许某今年86岁。经法医鉴定,许某系遭他人持钝器击打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 过调查,警方很快锁定嫌犯为和许某同住的82岁的老人俞某。当天下午,警方将逃至 江阴的俞某抓获。俞某向警方供述称,一开始他和许某关系还蛮好。但是事发前一段 时间,两个人因为一些琐事闹得不开心。3月18日晚上11点多钟,许某起床上厕所摔 了一跤,躺在地上直喊痛,并喊"老俞帮忙"。俞某将许某扶到床上。许某躺到床上还 一直喊痛。而俞某心里则越想越火,就对许某说了一句,"我来帮你减轻痛苦。"说着, 他就去卫生间将马桶水箱瓷盖搬下来,朝着许某脸上砸下去。被砸后,许某翻了个身, 俞某就又在他后脑上连砸两下。86岁的许某当时就一动不动了。   次日清晨4点多钟,俞某留下一张写着"许某,对你不起,我们一同到阎王爷那讲 吧……"之类话的纸条后逃走。

98 经司法鉴定,俞某诊断为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属于限定刑事责 任能力。而据护工、敬老院的负责人以及两位老人的家属证实,许 某有一次生病后,精神状态也不太好,有点说胡话,"说俞某的床上 有小姑娘之类的话。"这也是两位老人闹矛盾的原因之一。   昨天上午,因为俞某身体不太好,武进法院决定以巡回法庭的 形式在俞某所在的武进三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在两名法警搀扶下, 俞某在被告席上入座。对公诉人提问,俞某因为有些耳背,不时打 断公诉人的话,让对方把话说清楚一点。在最后陈述阶段,俞某请 求宽大处理,说他还想出去旅游。   因俞某被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并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俞某又是年满75周岁,符合《刑法修正案(八)》 规定的年满75周岁不判处死刑的规定。昨天法院一审当庭判决,俞某犯故 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99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认定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要 件之一。
责任年龄在古今中外的刑事立法中都有所规定。 近现代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关于责任年龄的规定虽 各有不同,但一般都是根据本国少年儿童成长的 实际情况和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根据一个人从 完全不具备到部分具备、完全具备辨认或控制自 己行为的能力的逐步发展过程,将刑事责任年龄 划分为几个阶段,划分的方法也不完全相同。

100 《唐律》—— 唐朝《唐律》对刑事责任年龄做了较为详细和科学的规定: (1)15-70岁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10-15岁及70岁-80岁,是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3)7-10岁、80-90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这一阶 段年龄的人,只对几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如反逆、杀人、强盗等 承担刑事责任,并可以从宽发落。 (4)不满7岁和已满90岁,是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101 我国第一部近代刑法典《大清新刑律》将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个阶段:
(1)未满12岁,为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已满12岁不满16岁或已满80岁,为减轻刑 事责任年龄阶段。 (3)已满16岁不满80岁,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 龄阶段。

102 外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66条:“重罪被告人未满16岁, 而其犯罪行为认定发生于不能辨别是非者,应免除其刑。” 第67条和第69条规定,对于实施重罪而具有辨别是非能力 的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以及未满16岁的轻罪被告人,应 当判刑,但应减轻处罚。 《法国刑法典》的规定,对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各国 的刑法立法,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案例:2010年1月22日《“魔童兄弟”震惊英首相》

103 认定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 第一,刑事责任年龄 第二,刑事责任能力

104 《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 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 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 除处罚。

105 刑事责任能力—— ①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 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①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 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A.不满14周岁的人; B.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106 ③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③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④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 又聋又哑的人;盲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107 南京宝马案现场白色粉末排除常见毒品 成分未知
2015年10月25日06:31 中国青年网2015年6月20日,南京市区发生 一起车祸。一辆飞速行驶的宝马轿车闯红灯通过路口撞上了一辆正 常转弯行驶的马自达轿车,导致马自达轿车解体。车上司机与乘客 两人当场身亡。   从最初被怀疑酒驾、毒驾,到质疑肇事者被顶包,再到对9月6 日肇事者被鉴定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结果的质疑,车祸发生之 后,质疑之声就没有间断。9月15日,《新闻调查》记者采访了车祸 肇事司机王某进,这是事发后他第一次接受媒体采访。   事故发生后,警方的鉴定结果显示,事发时肇事宝马轿车的速 度达到了195.2公里每小时,是事发路段限速的三倍还多。究竟为什 么肇事者以如此之 快的速度闯红灯,完全不顾及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呢?在《新闻调查》记者对犯罪嫌疑人王某进的采访过程中,王某 进始终表现得思维混乱,没有正面回答问题。

108 王某进事后被警方带到医院进行了尿检,在其体内并未发现酒精,排除了 酒驾的可能性。而警方在事故现场找到了一包可疑的白色粉末,这包白色 粉末被怀疑出自宝马车,根据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检测, 并未在白色粉末中发现常见的毒品成分,毒驾之名得以解除。(警方在接 受采访中表示,白色粉末成分尚未确认。)   事发当天下午6点钟,南京市交管局通过官方微博发布第一次事故通 报,称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离开现场被警方找回。次日凌晨两点,交管局 发布第二次 事故通报,称排除王某进的酒驾、毒驾可能。为了回应犯罪 嫌疑人被顶包的质疑,警方对其进行了DNA身份验证,并查明了宝马车 几经易主的来龙去脉。   王某进在事故发生之前曾打电话报警称自己“要被人陷害”,语焉不 详,思维混乱。其家人也表示当日他表现得不太正常,加之在被警方讯问 过程中的胡 言乱语,让人不得不怀疑其精神是否正常。根据南京脑科医 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证明,确定王某进在案发时突发“急性短暂性精神障 碍”。结果一出,又引起了受害 者家属和众多网友的质疑。

109 围观_TV 【智障者入狱三年事件调查】 智障者入狱3年事件调查

110 课堂练习 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5万余元。14岁生日那天, 李某邀集几个朋友一起吃饭。饭后回家途中(当晚9点), 李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 持包人刺伤,将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1部、现金5000余 元。第二天李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 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 车的3人挂倒,2死1伤。李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 走。当日下午,李某将汽车以2万元的价格卖出。听说警察 在调查此案,李某逃走,后被抓获。经查,李某在逃亡的第 5天还曾教唆一个15岁的男少年抢劫他人财产1200元;帮助 他人运输毒品30克,获得运输费150元。 请对李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111 参考答案: (1)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 刑法规定年满14周岁才开始负刑事责任。
(2)李某在14岁生日当天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 罪。因为当时他还不满14周岁。 (3)李某在生日的第二天早上偷开一辆汽车并卖掉的行 为属于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盗窃行为不是法定 的14-16周岁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4)李某将他人撞死、撞伤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行为, 不构成犯罪。因为这也不是法定的14-16周岁应负刑事责 任的犯罪行为。

112 (5)李某在逃亡的第5天教唆他人抢劫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刑法规定年满14周岁的人应当为 抢劫行为负刑事责任,而他此时已经年满14周岁。李某教 唆未成年人犯罪,还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因为其不满18 周岁,应当按其犯罪情节从轻、减轻处罚。 (6)李某在逃亡期间帮助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不构成犯 罪,因为刑法规定14-16周岁的人仅对贩毒行为承担刑事 责任。 李某的行为凡是不构成犯罪的,都不承担刑事责任。

113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 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 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 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114 ②自然人特殊主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报复陷害罪) 司法工作人员 (刑讯逼供罪) 邮政工作人员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一般主体 + 法定身份 = 特殊主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报复陷害罪) 司法工作人员 (刑讯逼供罪) 邮政工作人员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国有公司、企业负责人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军人 (虐待俘虏罪) 纳税义务人 (逃税罪)

115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 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扶养义务人 (遗弃罪) 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伪证罪) 在押犯 (脱逃罪) 医务人员 (医疗事故罪)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 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116 (2)单位犯罪主体 《刑法》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 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 事责任。
《刑法》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 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1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 讨论了刑法第三十条的含义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 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未规 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 解释如下: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 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 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8 (2)单位犯罪主体 ①单位 依法设立的,有一定的人员和财产,并从事 某种特定活动的组织。 ②单位犯罪
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 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违反刑法的、应负刑事 责任的行为。

119 ③单位犯罪的处罚 如:强迫劳动罪、妨害清算罪(不处罚单位,只处 罚其直接责任人员。)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 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对单位犯罪,一般采取双罚制的原则。 刑法分则中有少数几种单位犯罪,采取单罚制。 如:强迫劳动罪、妨害清算罪(不处罚单位,只处 罚其直接责任人员。)

120 案例: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 某县戒毒中心因为搞基础建设,资金紧张,为了 解决此问题,该戒毒中心的主任李某要求医生孙某、 王某等人以“戒毒药品”的名义向吸毒人员高价销 售中心自己配制的毒品,如杜冷丁针剂等。以此方 式该戒毒中心谋取暴利10万余元,全部用于解决 单位的资金短缺问题。 某县的戒毒中心是否构成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 构成要件是什么?

121 法律适用与法理分析 在刑法理论中,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其中包括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 (2)必须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了某种 危害行为; (3)犯罪所得必须为单位所有; (4)单位成为犯罪主体应当以法律规定为限,只有《刑法》 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明确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构成单位犯罪。 根据刑法第347条关于贩卖毒品罪的规定和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结合本 案的具体情况,本案属于单位犯罪。首先,某县的戒毒中心属于事业单位; 其次,该戒毒中心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以单位的名义实施了贩毒 行为;再次,贩毒所得全部用于解决单位的资金短缺;最后,根据我国刑 法规定,单位能够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 因此,某县戒毒中心构成单位犯罪。

122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 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 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 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123 4、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故意 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在主观上所抱的心理态度。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①直接故意(必然发生+希望发生 / 可能发生+希望发生) ②间接故意(可能发生+放任发生)

124 香港百亿大亨在台湾被绑架近四十天 获救时一脸惊恐
香港百亿大亨在台湾被绑架近四十天 获救时一脸惊恐   据台媒报道:身价200亿元港币、有 “股坛大厨”之称的香港东方明珠集团主 席黄煜坤,2015年9月20日上午10时许, 在台湾新北市新店区住处门口被2名不明男 子绑架,香港东方明珠公司在本月15日接 获歹徒7千万元港币勒索电邮。警方追查1 个多月,10月26日晚间逮捕涉嫌绑票的6名 竹联帮分子到案,并于27日深夜近11时在 云林县救出黄煜坤,宣布破案。   警方专案小组今天逮捕涉案嫌犯後, 晚间在云林口湖乡一个铁皮屋内救出黄煜 坤,黄因年纪大,加上被绑多日,身体状 况不佳,警方并在现场逮捕两名看守者。 警方在云林掌握绑匪囚禁肉票地点,成功救出肉票黄煜坤,并逮捕2名看守者。

125 案例:间接犯罪故意 问题:安某的行为属于何种主观罪过形式?
安某与自己的女同学李某自由恋爱结婚,二人婚后感情 较好,生有一子,家庭生活幸福。后来安某在做生意期间认 识了未婚女青年魏某,二人不久便勾搭成奸。为了达到结婚 的目的,二人预谋毒害安某之妻李某。一天中午,安某看到 其儿子不在家,趁机将“1605”农药倒入正在火上煮的米饭 锅里,然后到院里告诉其妻出去办事,吃饭别等他。其妻煮 好饭后,恰好儿子(8岁)放学回家,小家伙一进家门就直 喊饿,善良的母亲心疼儿子,便给儿子盛了一碗米饭让孩子 先吃。儿子吃后不就便直喊肚子疼,疼得满地打滚,送医院 经抢救无效死亡。 问题:安某的行为属于何种主观罪过形式?

126 司考真题 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工商执法 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乙正登车检查时,甲突 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 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 头部着地身亡。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 哪一选项?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127 (2)犯罪过失 (3)犯罪目的和动机 ①过于自信的过失 ②疏忽大意的过失
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理态度。 ①过于自信的过失 ②疏忽大意的过失 (3)犯罪目的和动机

128 案例 赵某背着邻居家6岁的小孩聪聪出外玩耍,路遇 一大粪坑,臭气熏天。赵某欲与小孩开玩笑声称要 把聪聪甩到粪坑里。聪聪说:“你不敢”。赵某随 即走到粪坑边,弓起身作甩人动作以吓唬聪聪,谁 知因站立不稳,与聪聪一同掉入粪坑内。赵某当即 大声呼救,附近的村民闻讯赶来,救起赵某,又捞 出聪聪,结果聪聪因窒息而死亡。 问题:赵某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

129 案例分析 被告人甲女与开办工厂的乙男勾搭成奸。乙因工厂不景气 而心绪不佳。为稳定人心,乙未将不景气的情况公诸于众, 被告人甲也不知晓。一日,乙与妻子、甲以及一个朋友吃 饭喝酒。劝酒时,被告人甲为乙斟酒,乙妻见状便阻拦说: “他不会喝酒。”乙即说:“别说喝酒,就是‘1059’ (即剧毒农药)我也奉陪到底。”被告人甲便开玩笑地问 到:“你家有‘1059’吗?在哪儿?”乙说“有,在西屋 地上。甲便取来‘1059’农药,当着大家的面将农药倒入 乙的碗里,然后对乙说:“你喝啊?”乙即问妻子道: “我喝啦?”乙妻开玩笑说:“你喝吧!”于是乙便喝了 一口。甲根本未料到乙真会喝,当即吓呆了,乙妻见状急 忙打掉乙手中的酒碗,用手抠乙的喉咙,想让乙把农药吐 出来,但未奏效,乙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问:本案中,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 构成何罪?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130 参考答案: 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她对乙的死亡没有罪过。
首先,她没有杀害乙的直接故意;其次,她也无法 预见乙会真的喝剧毒农药。甲是在和乙开玩笑,并 没有逼迫乙喝农药。她认为乙作为一个成年人是不 可能自愿喝农药的,这种看法并无错误。所以她对 乙的死亡也不存在间接故意和过失。 对于甲来说,乙的死亡是一个意外事件。

131 《刑法》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 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 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这种情况就是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无罪过的意 外事件。

132 (三)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停止形态的类型: ①犯罪的完成形态:既遂形态 ②犯罪的未完成形态:预备形态、未遂形态、中止形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停止形态的类型: ①犯罪的完成形态:既遂形态 ②犯罪的未完成形态:预备形态、未遂形态、中止形态

133 故意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的关系 不同犯罪阶段可能出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阶段 犯罪实行阶段 法定既遂状态出现 开始 预备 着手 实行 实行终了 预备或中止 未遂或中止 未遂或中止或既遂 不同犯罪阶段可能出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第一节 故意犯罪形态概述

134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中止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1、犯罪预备形态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1)区分单纯的犯意 (2)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形态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1)三个条件 (2)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135 河北90后女孩异地恋遭母亲反对 竟花10万雇凶杀母
:58:00 来源: 国际在线 中国青年网 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法院近日对一起“雇凶杀母”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90后”女孩王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趁机骗 取银行卡盗刷现金80余万元的“杀手”何某、李某、吴某犯信用卡诈骗罪 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一年、十年,并处罚金。   “90后”女孩王某,自幼父母溺爱,由于家庭环境影响,王某性格叛 逆任性,因为谈了一段异地恋遭到母亲反对,便对母亲怀恨在心。2014 年9月中旬,王某联系网友李某企图雇佣李某杀害母亲,约定酬金十万元。 9月底,李某叫上好友吴某与何某驾车来到阜平县与王某会合,由王某安 排食宿,并带他们进行踩点。   李某等人本无意杀人,但为了骗取钱财,表示必须先付钱再动手,王 某信以为真。当年9月28日,王某偷拿其母用于日常消费的一张银行卡交 给李某等人并告知密码,同时,嘱咐他们取走十万元后将卡扔掉。李某等 人拿到银行卡后查询得知卡内有80余万元,便连夜离开阜平。次日上午, 李某、吴某等人以刷卡消费的方式购买了黄金首饰81万元并在ATM机上取 现一万五千元。   案发后,王某自动投案,被认定为自首,并征得了其母谅解。综合考 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136 3、 犯罪中止形态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1)自动放弃犯罪。
(2)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中止犯的处罚: ①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②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37 司考真题(2012二/8) 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20 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边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 部,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甲 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往 医院,乙得以保命。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关于甲 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 B.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 C.故意杀人罪的既遂犯 D.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

138 4、犯罪既遂形态(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 备了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全部要素。
(1)结果犯 (故意杀人罪) (2)行为犯 (强奸罪) (3)危险犯 (放火罪) (4)举动犯 (传授犯罪方法罪)

139 司考真题 甲深夜潜入乙家行窃,发现留长发穿花布睡衣的乙正 在睡觉,意图奸淫,便扑在乙身上强脱其衣。乙惊醒 后大声喝问,甲发现乙是男人,慌忙逃跑被抓获。甲 的行为:( ) A.属于强奸预备 B、属于强奸未遂 C.属于强奸中止 D. 不构成强奸罪

140 必读法条: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 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 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 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 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 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41 (四)共同犯罪 1、概念和特征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 特征: (1)两个以上的主体 (2)共同的故意 (3)共同的行为

142 “救人被狗咬”造谣者被刑拘 400捐款者要退 张宏宇向媒体表示,9月初的一个晚上,其女友为救一个女童而被两条恶狗咬成重伤,社会各界对伤者赞许有嘉,热心人纷纷捐款助其疗伤,总数据称超过80万元。事件反转后,仍在不断发酵,在受伤女子男友张宏宇承认编造了“救人”情节后,其找媒体进行包装策划的过程也浮出了水面。10月23日,安徽利辛县对外通告,当事人张宏宇已因涉嫌诈骗罪被刑拘,利辛警方正在对该事件进行调查,同时捐款账号也被注销。 除了张宏宇本人,在这起事件中帮忙策划的人也需要视情况被追究责任,如果那个策划的是事先并不知道事实真相,只是帮忙联系媒体、发布信息,那么他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他已经知道真相,却依然帮忙炒作,那不管他从张宏宇处得没得到好处,他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143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 的犯罪组织。
2、犯罪集团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 的犯罪组织。 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人数较多(三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 (2)经常纠集一起进行一种或者数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 (3)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有的首要分子是在纠集过程中形 成的,有的首要分子在纠集开始时就是组织和领导者。 (4)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 (5)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 险性都很严重。

144 公安机关侦破刘汉刘维特大涉黑犯罪集团纪实

145 刘汉刘维一审被判处死刑 宣判现场曝光 2014年5月23日,刘汉、刘维等36人涉嫌犯组 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杀人 罪等案件在湖北咸宁一审宣判。刘汉、刘维一审 被判处死刑。2014年8月7日,湖北省高级人民 法院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对刘汉、刘维的死刑判 决,死刑判决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刘汉、刘维组 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实施故意杀人犯 罪;被告人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参加黑社会 性质组织,直接实施故意杀人犯罪,唐先兵还实 施故意伤害犯罪。刘汉、刘维、唐先兵、张东华、 田先伟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极大,犯罪性质 极其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均应依法惩处 并数罪并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依法核准刘汉、刘维、 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死刑。 2015年2月9日,刘汉、刘维等人被执行死刑。

146 3、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主犯 (刑法第26条) 从犯 (刑法第27条) 胁从犯 (刑法第28条) 教唆犯 (刑法第29条)

147 案例分析 犯罪人甲早就有杀害乙的意思,某日知道乙躲在屏风后面喝 茶,就对刚从他处走来的丙说:“你不是一直对A公司有仇 吗,这是该公司昨天新买的屏风,价值8万元,把它砸坏算 了。”丙于是从屋外拣起一块石头,直接向屏风扔去,砸坏 了屏风,同时将乙砸死。司法机关事后调查得知,丙不知道 有人在屏风后面。问: 1.结合共同犯罪的理论分析:对于乙死亡,甲、丙是否均 需要负责?如果应负责,罪名是什么?如果不应负责,理由 何在?  2.结合共同犯罪的理论分析:对A公司屏风的损坏,甲、丙 是否均应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应负责,罪名是什么?如果不 应负责,理由何在?   3.丙的行为和乙的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4.本案最终应如何处理?

148 参考答案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二 人在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甲属于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 犯,择其重者,定故意杀人罪。 对于丙来说,乙的死亡是意外事件,丙无需为乙 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丙的行为和乙的死亡之间 有因果关系。 有因果关系不等于有刑事责任,有无因果关系是 一种客观事实。

149 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50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财产和 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 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 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 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 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51 (三)正当防卫 1、概念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152 2、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防卫意图(前提条件) 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不具备正当防卫意图的情形: ①防卫挑拨 ②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如:互殴) ③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

153 (2)防卫起因 不法侵害的发生和存在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①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 ②不法侵害必须是违法行为; ③不法侵害的存在具有现实性。
如果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者进行防卫,属于假想防卫。

154 案例讨论 某主妇夜晚回家发现家中一片狼藉,意识到家中 被盗,便到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派甲、乙2位便衣 警察迅速到现场查看。恰逢男主人丙某在此之前 到家,见到家中被盗景象,又突闻门外有脚步声, 以为是窃贼返回,便拿起一根木棒藏在门后,待 甲、乙2人进门,举棒便打。警察甲遭到棒击后, 以为是窃贼袭击,拔枪射击,致丙某重伤。甲某 也因为遭棒击受轻伤。

155 问题:丙某和甲某的行为性质? A.丙某和甲某的行为均属于假想的防卫 B.丙某和甲某均不构成犯罪 C.丙某构成犯罪,但甲某不构成犯罪
D.甲某构成犯罪,但丙某不构成犯罪

156 (3)防卫对象 (4)防卫时间 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 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
问题:对于实施侵害行为的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 年人或无责任能力人,能否进行正当防卫? (4)防卫时间 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 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 防卫不适时:①事先防卫;②事后防卫。

157 被告人王某(女,18岁),2002年12月,油漆工张某 给被告人王某家油漆家具,两人建立了恋爱关系。张托人向 王的父母提亲遭到拒绝,便怀恨在心,四处散布流言蜚语, 败坏被告人名声,扬言要对被告人一家进行报复,并两次伺 机行凶未逞。2003年6月30日下午1时许,张身藏匕首一把、 “敌敌畏”一瓶来到被告人王某家,将被告人之父叫出,以 要钱为由引起争吵。张掏出匕首向王父腰部连刺3刀,王父 倒地后,张边跑边口服“敌敌畏”,畏罪自杀。王某见状即 从家中拿起一把尖刀追去,在张服“敌敌畏”倒地时,向其 左腰部刺了1刀,致4X3.1厘米创口一处,深达腹腔,构成 重伤。 经法医鉴定:张某系服敌敌畏中毒死亡,左腰部刺伤 起了加速死亡的作用。被告人之父经抢救脱险。 问: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158 (5)防卫限度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行为只要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造成的损害又不是明显超过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和强度或造成的损害明显超过不法侵害,但实际造成的损害不算重大,均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而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的,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59 3、特殊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 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 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不负刑事责任。

160 案 例 叶永朝在自己经营饭店见到王某等人路过,便向其催讨几天 前所欠饭款。王认为有损其声誉,王纠集多人到叶的饭店滋 事,以言语威胁,要叶请客了事。叶不从,王用携带的东洋 刀往叶的左臂及头部各砍一刀。叶拔出自备的尖刀还击,在 店门口刺中王胸部一刀后,冲出门外侧身将王抱住,两人互 相扭打砍刺。在旁的郑某见状即拿起旁边的一张方凳砸向叶 的头部,叶转身还击一刀,刺中郑的胸部后又继续与王扭打, 将王压在地上并夺下王手中的东洋刀。王和郑经送医院抢救 无效死亡,叶某也多处受伤,经鉴定属轻伤。 法院适用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宣告叶永朝无罪。

161 案例分析 某日,被告人甲到酒楼与朋友一起饮酒。其间, 甲与邻座的乙因为琐事发生争执,并且互相有推 拉行为。在场人将甲、乙二人劝开。不久,乙抄 起两个空啤酒瓶,将酒瓶砸碎后即寻找甲。当甲 从酒楼走出时,乙嘴里说:“砸死你。”即手持 碎酒瓶向甲扎去。甲躲闪不及,被扎伤面部。后 甲双手抱住乙的腰部将乙摔倒在地,致乙被自持 的碎酒瓶刺伤,造成失血性休克,经医院抢救无 效死亡。 试分析被告人甲的行为性质,并说明理由。

162 参考答案:甲行为成立正当防卫。理由如下:
互殴双方的行为均属于不法侵害,而非正当防卫。甲乙两人 先前的互相推打的行为属于斗殴,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但是 双方停止斗殴后,一方受他人鼓动或出于报复侵害的目的又 突然袭击对方的,互殴便转变为一方殴打另一方,被殴打方 已经从互殴时的侵害者转变为被侵害者。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被侵害人为维护合法权益不受 侵害而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在甲乙双方停止互相推打行为之后,乙继续持碎瓶对甲进行 伤害,就不再属于斗殴,而属于不法侵害,甲具备进行正当 防卫权利。甲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各项成立条件,因此,甲 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163 案例分析 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 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张某 并将其踢到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张某,张某起身 逃跑,乙随后紧追。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 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张某顺手拿起地 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对本案 中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D.张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164 (二)紧急避险

165 紧 急 避 险 《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 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 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 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 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166 (二)紧急避险 1、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较小利益,从而保护较大利益的行为。 (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

167 2、成立条件 (2)避险的起因: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危险 (3)避险的时间:损害危险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 (4)避险对象: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1)避险的意图:正当的避险意图 (2)避险的起因: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危险 (3)避险的时间:损害危险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 (4)避险对象: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5)避险限度: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6)避险限制: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 (7)避险禁止:关于避免本人危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168 危险的主要来源有四种: 自然的力量 动物的侵袭 非法侵害行为 人的生理、病理过程

169 案例 甲某遭到乙某等3人的无端殴打,并被乙某用刮刀刺伤。甲某 急忙夺路跑走,此时,乙某等人高呼“抓小偷!”路人丙不 明真相,上前抓住甲某。甲某一时难以挣脱,不得已刺伤丙 某,得以脱身。事后查明,甲某被乙某刺成重伤,甲某给丙 某造成轻伤。甲某的行为: A.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B.属于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C.属于假象防卫,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D.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170 案例1 2001年3月13日下午,陈某因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被两 名加害人报复砍伤。陈某逃跑过程中,两加害人仍不罢休, 持刀追赶陈。途中,陈某多次拦车欲乘,均遭出租车司机 拒载。当两加害人即将追上时,适逢一中年妇女丁某骑摩 托车(价值9000元)缓速行驶,陈某当即哀求丁某将自己带 走,但也遭拒绝。眼见两加害人已经逼近,情急之下,陈 某一手抓住摩托车,一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丁某倒地, 但未受伤害),骑车逃走。陈某骑车至安全地方(离原地约 2公里)停歇一会后,才想到摩托车怎么处理。陈某将摩托 车尾部工具箱的锁撬开,发现内有现金3000元和一张未到 期的定期存单(面额2万元)。陈某顿生贪欲,将3000元现 金和存单据为已有,并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几日后, 陈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在到期之前将存单中的2万元取出。 此后逃往外地。 试分析陈某上述各行为的性质,并说明理由。

171 答案及解析: (1)陈某将丁某推下摩托车然后骑车逃走的行为属于 紧急避险。陈某为了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 危险,不得已给丁某造成损害,但该损害没有超过必要 限度给丁某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2)陈某将丁某的3000元现金和存折据为已有,以及 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冒领存单里存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理由是:陈某见财起意,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具备 盗窃罪的主观要件;陈某撬开工具箱取材的行为,具备 秘密窃取数额较大财物的客观要件,侵犯了他人的财产 权,因此构成盗窃罪。

172 陈某夺取摩托车的行为虽然属于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 但是这不排斥他窃取工具箱内财物具有犯罪的性质。又 摩托车虽然在陈某的控制下,但工具箱内的财物认为仍 在车主丁某的控制之下,陈某“破封”取财,仍具有盗 窃的性质而非侵占行为。陈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冒领存 单里存款的行为,具有诈骗的性质。但是鉴于这一行为 是其盗窃行为的后续行为,具有牵连性质,不必作为独 立的犯罪定罪处罚。 (3)陈某将摩托车故意推下山崖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 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 大或者有其严重情节的行为。题中陈某故意将丁的摩托 车推下山崖致其毁损的因而构成故意毁损财物罪。

173 案例2 某日,黄某牵着狗正在山坡上闲逛。恰遇平日与己不和的 刘某,黄某即唆使其带的狗扑咬刘某。刘某警告黄某,黄 某继续唆使狗扑咬刘某。刘某边抵挡边冲到黄某面前,拿 石块将黄某头部砸伤,黄某头上流血,慌忙逃走。从刑法 理论上看,刘某的行为属于哪种情况? A.紧急避险 B.正当防卫  C.防卫过当 D.对象错误

174 四、刑罚制度 (一)概念 人民法院对罪犯适用的以剥夺生命、限制自由、剥夺财产和资格为内容的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二)刑罚种类
1、主刑:(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5)死刑。 2.附加刑:(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

175 1.主刑 (1)管制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 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176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犯罪的义务与权利】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犯罪的义务与权利】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 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 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177 第四十条 【管制期满解除】被判处管制的犯罪 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 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 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178 (2)拘役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 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 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 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 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 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 折抵刑期一日。

179 (3)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 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 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 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180 (4)死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 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 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 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 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 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 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181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 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 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 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 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 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 期满之日起计算。

182 河南光山“砍伤23名小学生”男子闵拥军二审改判死缓
新华网郑州11月9日电(记者史林静)记者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9日对闵拥军故意杀人一案二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改判上诉人闵拥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   2012年12月14日7时许,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男子闵拥军持刀在当地一小学砍伤23名学生和1名群众,共造成8人重伤、11人轻伤、5人轻微伤。2013年6月27日,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闵拥军犯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3年12月13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闵拥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闵拥军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闵拥军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裁定,不核准闵拥军死刑,发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83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重新审理。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闵拥军受“世界末日论”影响,于2012年12月13日23时许,离家外出游走。次日7时许,闵拥军行至光山县文殊乡陈棚小学大门斜对面向家英家中要求烤火,向家英称屋内没有柴禾,闵拥军十分恼怒,拿起菜刀朝向家英头部连砍两刀,致使向家英倒地。而后闵拥军持菜刀冲入陈棚小学,见学生就砍,致使匡某等多名小学生受伤,后闵拥军被学校人员制服并移交公安机关。经鉴定,向家英和7名学生构成重伤,另有11名学生构成轻伤。经湖北省武汉市精神病医院鉴定,闵拥军患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人格改变),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闵拥军作案时受精神症状影响,辨认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削弱,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对其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其持刀砍杀年逾八旬的老人,后又冲入小学校园对多名无辜的在校学生实施砍杀,造成8人重伤、11人轻伤的严重后果,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对其应限制减刑。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闵拥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闵拥军限制减刑。

184 糯康等4罪犯在云南被注射执行死刑(视频) 新京报讯 2013年3月1日,记者从公安部获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云南省昆明市中院昨日依法对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四名湄公河案罪犯执行了死刑。   最高法复核认为,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被告人扎西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四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且均无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近日,最高法作出刑事裁定,核准了云南省高院维持第一审判决的裁定。   收到最高法的执行死刑命令后,昆明市中院按涉外程序及时通知泰国、缅甸驻华领馆,联系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四名罪犯的近亲属,于2月28日安排领事官员及近亲属进行了会见。   2013年3月1日,糯康等四名罪犯先后被带出看守所,特警将其交接给法院。在更换戒具后,车辆将四人押往执行地,正式注射执行死刑。

185 2、附加刑 (1)罚金; (2)没收财产; (3)剥夺政治权利; (4)驱逐出境
2010年5月18日,北京市第二 中级人民法院对国美电器有限 公司、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 限责任公司、黄光裕依法作出 一审判决,认定国美公司和鹏 房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分别判 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和人民 币120万元;认定黄光裕犯非 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没收财产人民币2亿元,犯内 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罚金人民币6亿元,犯单位行 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 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 四年,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 收财产人民币2亿元。 (1)罚金; (2)没收财产; (3)剥夺政治权利; (4)驱逐出境

186 美14年来首次枪决死囚 再次引发死刑争议 岁的杀人犯鲁尼·李·加德纳的最后时光,是看着《指环王》三部曲度过的。美国当地时间2010年6月18日凌晨零时5分,加德纳在犹他州监狱内被执行枪决,这是该州乃至美国14年来首次枪决死刑犯。 美国犹他州死刑犯加德纳以及他 被执行枪决时坐的行刑椅 鲁尼·李·加德纳

187 东京:日本首度公开死刑刑场

188 (三)刑罚裁量    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在定罪的基础上,依法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审判活动。     1、刑罚裁量情节    (1)法定情节:从重、从轻、减轻情节。    (2)酌定情节 :犯罪手段、时间、地点、动机、犯罪后的态度等等。

189 2.累犯 因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 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①一般累犯 刑法第65条
①一般累犯 刑法第65条 ②特殊累犯 刑法第66条

190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 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 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 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 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 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 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191 3.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 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以自首论。 【坦白】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 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192 4.立功 《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 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 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 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93 5.数罪并罚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 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 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 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 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 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 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194 5.数罪并罚 (1)概念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个在法定的期限内所犯 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 执行的刑罚。
(2)原则 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情况下,采用以限 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 综合原则。

195 数罪并罚的几种情况: ①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按刑法第69 条处理。 ②刑法第70条规定的“漏罪先并后减”。
③刑法第71条规定的“犯新罪先减后并”。

196 6.缓刑 刑罚暂缓执行。 缓刑是对原判刑罚 附条件不予执行的一种 刑罚制度。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 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 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 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 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 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 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刑罚暂缓执行。 缓刑是对原判刑罚 附条件不予执行的一种 刑罚制度。

197 案例: 在看守所呆了一年零半个月后,邓明建于2012年5 月30日重获自由。
照顾瘫痪的母亲近20年,他任劳任怨。在病痛的 煎熬下,母亲一再求死,并不断威逼邓明建。 2011年5月16日,他帮母亲把农药瓶盖子拧开,母 亲毅然喝下,与他说了一句“谢谢”后,与世长 辞。邓明建因此被判故意杀人罪,判处3年有期徒 刑,缓刑4年。 邓明建在采访中数次落泪

198 (四)刑罚执行 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依法将生效的刑事裁判对犯 罪分子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1.减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假释:对犯罪分子附条件提前释放。 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199 案例分析 1、被告人胡某,男,28周岁。2001年3月20日, 被告人胡某为其雇主曾某打棉花包时,发现装棉 花的麻袋里有假的人民币2万元,以为是真币,即 趁曾某不注意时将2万元假币全部盗走。事后,胡 某在使用假币购买商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人民 检察院以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 诉。开庭审理时,被告人的辩护人辨称,被告人 所盗的是假币,无实际价值,不构成犯罪。 问题: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200 2、赵某拖欠张某和郭某6000多元的打工报酬一直 不付。张某与郭某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甲 骗到外地扣留,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间 (共21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 但赵某仍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张、郭遂决定将 甲卖给他人。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 淫了甲。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 6000元将甲卖给了陈某。陈某欲与甲结为夫妇, 遭到甲的拒绝。陈某为防甲逃走,便将甲反锁在 房间里一月余。陈某后来觉得甲年纪小、太可怜, 便放甲返回家乡。陈某找到张某要求退回6000元 钱。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 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 问题:请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 的刑事责任。

201 3.甲某带其子(4岁)在公园游乐场玩耍时, 其子因与同龄儿童乙某抢座位从旋转电马上摔 下,头部磕起一个大包。甲某很生气,将乙某 拉过来打了一个耳光。乙某母亲见状质问甲某, 并乘机咬了甲某手腕一口。甲某恼羞成怒顺手 将乙某推了一把,乙某踉跄几步摔倒,头部恰 好撞上石阶的破口锐角上,致使头破血流,因 神经受压而死亡。 问题:甲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 罪,甲某对乙某的死亡结果有何种主观罪过? 说明理由。

202 4、丁某,女,15周岁。一日骑自行车回家, 行至一坡路时,因车速快,撞着同方向行走的 李某左脚的左侧。丁从自行车上摔下,将李某 压倒在身下。丁即将李某送往医院。但李某因 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丁某应否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请说明理由。

203 思考题 1.犯罪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2.罪刑法定原则有哪些具体要求? 3.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4.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有何区别? 5.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6.刑法如何规定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7.刑罚的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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