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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 初步审查 外观设计审查部 李敬东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 初步审查 外观设计审查部 李敬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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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概况 第二章 外观设计的定义和保护客体 第三章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和保护期限 第四章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目 录 第一章 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概况 第二章 外观设计的定义和保护客体 第三章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和保护期限 第四章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第五章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单一性 第六章 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规定的外观设计 第七章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 第八章 “先申请”和“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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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概况 第一节 外观设计保护制度 第二节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现状 第三节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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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外观设计保护制度 我国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创建于1985年4月1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之日。外观设计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一起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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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从创立至今仅不到20年的时间,与世界上较早确立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具有上百年外观设计保护历史的国家相比,是相当短暂的。然而,经过不懈努力,中国以世界上罕见的速度建立了符合有关国际规则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 如德国、日本、英国等均有上百年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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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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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部分国家外观设计申请数量表 (1998年-2003年)
形成困难撒赖打开发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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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增长率与GDP增长率的比较情况 (1985年4月1日-2003年12月31日)
形成困难撒赖打开发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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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部门 外观设计审查部 审查一处 审查二处 流程管理处 外观设计研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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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外观设计的定义和保护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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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依据 定义: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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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要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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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成外观设计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一)形状 (二)图案 (三)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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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必须是产品。 工业品的外观设计是一件有用的物品上具有装饰性或美感的部分。它可以由物品的形状或外表等三维特征组成,也可以由图案、线条或颜色等二维特征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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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必须适于工业上应用,即能应用于产业上并形成批量生产。
例如,纯粹的美术作品、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等不能作为保护客体。产品的不能分割、不能单独出售或使用的部分,如袜跟、帽沿、杯把等也不是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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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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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受到到保护的产品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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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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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部分设计 部分设计在中国还没有得到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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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 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仍然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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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保护的产品设计应该是新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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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设计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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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护客体的构成要素(形状、图案、色彩)应当是固定不变(销售和使用状态不同的除外)和能够分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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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 包含有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等无固定形状的物质而导致其形状、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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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 产品的不能分割、不能单独出售或使用的部分,如袜跟、帽沿、杯把等。 单独的插接件。
不能作用于视觉或者肉眼难以确定其形状、图案、色彩的物品。 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常规的形态, 如手帕扎成动物形态的外观设计。 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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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 纯美术作品 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
一般文字和数字的字型以及字音、字义不能作为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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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设计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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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对于由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图案的构件组成的产品而言,如果构件本身不能成为一种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产品,则该构件不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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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件产品示例:积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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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般文字和数字的字型以及字音、字义不能作为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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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和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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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是在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产品的同类以及相近类产品的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
简要说明中有“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色彩”就是对色彩的限定;“平面产品无限定边界”就是不限定边界轮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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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期限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国外外观设计保护期限通常超过20年,例如,欧盟为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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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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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请求书 申请人应当使用专利局现行规定格式的请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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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文件 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请求书的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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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或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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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说明 1、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有色彩。 2、左视图与右视图对称,省略左视图。 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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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外观设计产品名称 字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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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应符合的要求 (一)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名称。 (二)产品名称应当与设计内容相符合。 (三)下述名称应避免使用:
1、含有人名、地名、公司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 2、抽象、概括的名称,如“文具”,“炊具”、“乐器”等。 3、附有构造、功能或作用效果的名称,如:“节油发动机”、“自动控温多用途电热不粘锅”。 4、附有产品规格、数量单位的名称,如“21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幅手套”等。 5、以产品的造型或/色彩及材料命名的名称,如:“红色外衣”,“棱形尺”。 6、以外国文字命名的名称。如 Mobile Equipment 7、附有外观设计内容的名称:“带有熊猫图案的书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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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别 申请人应当在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相应栏目内写明产品所属类别,即该产品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类别。
申请人不明确该产品所属类别的,可以在简要说明中写明技术领域或使用场所。 分类号示例: 宝石 P0426 小摆设 包装盒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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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图片或照片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视图(图片或者照片),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其中的“有关视图(图片或者照片)”,就立体外观设计产品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可以仅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就平面外观设计产品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 六面正投影视图的名称,是指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各视图的名称应当标注在相应视图的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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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图 俯视图 仰视图 主视图 左视图 立体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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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尺寸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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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图片或照片的制作要求 (一)绘图 (二)照片 (三)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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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绘制图作视图的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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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面不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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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反差过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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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有明显反光 仰视图 主视图 左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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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可以补正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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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关线条 俯视图 主视图 仰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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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部不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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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略了大型设备的仰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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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产品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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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长物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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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视图示例 注意剖视图的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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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部放大图示例 A处局部放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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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产品示例 产品的表面图案混淆在一起,影响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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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简要说明 简要说明用来对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省略视图以及请求保护色彩等情况进行扼要的描述。
第三节 简要说明 简要说明用来对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省略视图以及请求保护色彩等情况进行扼要的描述。 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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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的情况 (一)外观设计产品的前后、左右或者上下相同或对称的情况,注明省略的视图;
(二)产品的状态是变化的情况,如折叠伞、活动玩具等; (三)产品的透明部分; (四)平面产品中的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四方连续等而无限定边界的情况,如花布、壁纸等; (五)采用省略画法的细长物品的长度; (六)用特殊材料制成的产品; (七)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有色彩; (八)新开发的产品的使用方法、用途或者功能; (九)设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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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其它相关文件 一、 委托书 二、 优先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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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单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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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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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 条件是: 一、同一类别 二、成套出售或者使用 三、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
第二节 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 条件是: 一、同一类别 二、成套出售或者使用 三、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 四、成套产品中的各构成产品必须分别具备授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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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一类别 示例: 宝石 11-01-P0426 小摆设 11-02 包装盒09-03
即该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产品属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同一小类。 示例: 宝石 P0426 小摆设 包装盒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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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套出售或者使用 即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并且习惯上是同时出售、同时使用。 同时使用的概念不是指同一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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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 设计构思相同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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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贴 件2主视图 件1主视图 使用状态参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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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具 立体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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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具其他件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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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套产品中的各构成产品必须分别具备授权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除了应当满足上述一般条件以外,构成成套产品的每一件产品都必须具备授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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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分案申请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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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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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案申请的概念 分案申请,是指原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包含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申请人将其中一项外观设计从原申请中分出,作为另一件新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该被分出的新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分案申请,可享有原申请日。 母 案 分 案 一 ………… 分 案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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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分案的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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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案申请的条件 (一)分案申请递交日应在原专利申请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且原专利申请尚未被驳回(或虽被驳回但尚未生效)、未主动撤回和未被视为撤回;[不符的视为未提出分案申请] (二)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必须和原申请人一致;不一致的,应当附有合法的权利转移证明材料;设计人应当是原申请的设计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不符的补正,超期的视为撤回分案申请] (三)提交分案申请时,应当提交原申请文本的副本;要求优先权的,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不符的补正,超期的视为撤回分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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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包含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分案申请应当是原专利申请中的一项或几项外观设计,分出的一项或几项外观设计不得保留在原申请中;[不符的发审意,超期的视为撤回,不修改的驳回分案申请]
(五)申请人应当在原申请中至少保留一项外观设计,将其余的作为分案申请提出;[不符的发审意,超期的视为撤回,不修改的驳回分案申请] (六)原专利申请为产品整体外观设计的,不允许将其中的一部分作为分案申请提出,例如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是摩托车的外观设计,摩托车的零部件不能作为分案申请提出。[不符的发审意,超期的视为撤回,不修改的驳回分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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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规定的外观设计
第六章 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规定的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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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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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违反国家法律 违反国家法律是指外观设计违反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
第二节 违反国家法律 违反国家法律是指外观设计违反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 例如,专利申请以国旗、国徽作为图案内容的外观设计违反了我国国旗法、国徽法,因而不能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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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违反社会公德 社会公德,是指公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并被接受的伦理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它的内涵基于一定的文化背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进步不断地发生变化,而且因地域不同而各异。中国专利法中所称的社会公德限于中国境内。 例如,带有暴力凶杀或者淫秽的图片或者照片的外观设计,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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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妨害公共利益 妨害公共利益,是指外观设计的实施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
第四节 妨害公共利益 妨害公共利益,是指外观设计的实施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 例如,专利申请的文字或者图案涉及国家重大政治事件或宗教信仰以致妨害公共利益的、或者伤害人民感情或民族感情的、或者宣扬封建迷信的,该专利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又如,纪念香港、澳门回归的纪念币等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申奥标志、2008北京奥运标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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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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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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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先申请”和“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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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先申请”原则 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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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这一条款规定了不能重复授予专利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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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述两原则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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