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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家庭暴力 問題現況簡介: 相關統計數字、 被虐婦女求助情況 香港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 製作 (2006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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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 身體暴力:掌摑 、拳打腳踢… 2. 性暴力:強迫進行性行為
2. 性暴力:強迫進行性行為 3. 情緒/心理暴力:「包二奶」、 公開羞辱、 斷絶與親友接觸… 4. 經濟暴力:無緣無故不給家用、不准有私己錢 … 5. 暴力威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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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偶新舉報個案--中央統計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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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兒童及虐待配偶研究」 社會福利署委托港大於2003年4月至2005年4月進行此研究,並從研究結果估計:
約10.6%家庭,有成員表示遭配偶虐待 約11.9%家庭,有成員表示曾虐待配偶 即十個中有一個家庭有虐偶情況 全港現時有4個婦女庇護中心, 為遭受配偶虐待的女性提供約174個宿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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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至6月統計數字 (資料來源:社署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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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社署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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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社署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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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社署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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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valence (in %) of lifetime physical violence and sexual violence by intimate partner among ever-partnered women (Sourc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 Multi-country Study on Women’s Health and Domestic Violence against Women. Pg.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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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十多個婦女團體組成的平等機會婦女聯席曾於2005年8至9月期間,訪問30名受虐婦女 從她們的求助經驗,去檢視現存防治家暴的政策之情況及不足
被虐婦女求助經驗研究調查 由十多個婦女團體組成的平等機會婦女聯席曾於2005年8至9月期間,訪問30名受虐婦女 從她們的求助經驗,去檢視現存防治家暴的政策之情況及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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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結果: 甲、 報警求助的情況 在30個被虐婦女個案中,有28個都曾報警求助,大部份曾報警超過一次,其中一位婦女更曾8度報警。 大部份婦女都認為求助過程都並不順利,甚至令她們對報警求助失去信心。 報警求助時遇到的問題,包括: a. 警方將決定是否起訴責任放在婦女身上:「係唔係要拉你老公呀?」是報警求助婦女最常遇到的問題,由於擔心報復、擔心丈夫被捕後經濟困難、不想影響小朋友等種種原因,大部份婦女最後都放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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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警員向婦女游說不要起訴配偶:有警察以「告老公無好處」等原因勸婦女不要追究。 c
b. 警員向婦女游說不要起訴配偶:有警察以「告老公無好處」等原因勸婦女不要追究。 c. 警方未有跟進:有部份婦女報警求助後,警方完全未有啟動處理程序,有些是調停了事,只叫婦女自己找社工幫助,有警員甚至拒絕為婦女轉介社工。 d. 未能處理纏繞問題:其中兩個個案面對嚴重纏繞問題,威脅人身安全,但警方因纏繞並非違法為由,未有跟進。 e. 警員未有向婦女清楚解釋程序:整體來說,處理被訪婦女個案的警員往往未能向婦女解釋「接著會怎樣」,導致婦女難以就是否離家或是否控告施虐者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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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警員未有依照《指引》行事:警員違反指引的情況普遍,包括未有積極調查、未能確保婦女起碼在短時間內不用面對再受暴力對待的危險、部份甚至沒有發出《家庭事件通知書》及提供報案編號。 乙、 社工介入的情況 - 多數婦女感覺個案社工遙遠,不單聯絡困難,亦很少主動協助婦女解決離家後的急切資源需要。 - 部份社工強調家庭完整的態度打擊了婦女離家的信心,而需要不斷要求個案社工才獲協助安排物質援助,亦嚴重打擊被虐婦女的自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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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求社工協助所面對的困難,包括: a. 個別社工傾向調解,強調家庭完整,婦女被勸回家:有社工勸婦女「床頭打交床尾和」,甚至指婦女有責任留家照顧丈夫及小孩。 b. 子女被虐問題往往被忽視:在參與研究的婦女當中,有四位的子女同時被配偶虐待,卻不得到個案社工的跟進。 c. 離家後面對問題未得到處理:婦女離家後亟需社工協助各項房屋安排、經濟援助、轉校安排等,但社工往往未有主動安排,令婦女甚為困擾。 d. 情緒支援不足:部份婦女提到個案社工冷淡,令她們感覺自己不受歡迎,在情緒上不單未能作出輔導,更加重她們的心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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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婦女走不出暴力關係的性別因素 1. 婦女個人層面:傳統性別觀念的牽絆 a
丙、婦女走不出暴力關係的性別因素 1. 婦女個人層面:傳統性別觀念的牽絆 a. 暴力出現最早期沒有報警,或報警後決定不起訴丈夫最普遍的原因是:「想俾次機會佢」,「畢竟是一場夫婦,不希望去到咁盡」。多數婦女抱著一夜夫婦百夜恩的心態,寄望只要自己忍耐,最終情況會好轉。 b. 多數婦女認為,婚姻對女性來說是必然的,離婚過單身生活對她們來說非常難以想像。個別婦女亦表示,年紀愈大,要離婚的心理壓力便愈大。有婦女指離婚是「失敗」及「好肉酸」,對這些婦女來說,離婚婦人/單親婦女等標籤的威脅,不比丈夫的虐待低。 c. 多數婦女亦傾向把家暴視為個人的不幸。有婦女說「以為家事是不可以起訴的」或「費時搞到咁大件事」,正是把家庭暴力個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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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家庭層面:當救生網(safety net)發揮不了作用 a. 傳統的家庭觀念成為不少被虐婦女的重擔。 b
2.家庭層面:當救生網(safety net)發揮不了作用 a. 傳統的家庭觀念成為不少被虐婦女的重擔。 b. 幾乎所有有子女的被訪者都表現當初為了子女,希望保持家庭「完整」,害怕子女失去父親或失去所謂「完整」的家庭。當初未有報警或未有起訴丈夫,是因為對方「始終係仔女阿爸」,不想影響子女與父親感情 c.部份婦女指家人給她們壓力,不希望出現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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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會資源層面:現存服務的性別盲點 a. 個案婦女求助時遇到的問題不少與欠缺性別敏感有關。現時政府的家庭暴力政策傾向重視維護家庭完整,多於保障婦女的人身安全。個別社工傾向調解,強調家庭完整,而不少警員亦試圖調解雙方了事,未有正視婦女面對的危險。 b. 現時社會提供的服務亦未能視婦女為獨立個體。政府針對家庭暴力提供的服務及制度中亦有不少強調家庭價值多於婦女人身安全權利的地方。現時一家庭一社工的做法,令部份婦女擔心社工處理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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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專業人員及制度都未能掌握被虐婦女特質。警員未能理解婦女情緒激動,便忽視她們的投訴。個別社工對個案婦女惡言相向,亦是無視被虐婦女本身自卑、退縮、情緒不穩定的特徵,更加重了她們的自卑感。制度上,一家庭一社工這種以家庭為服務對象的輔導方式,令傳統婚姻/家庭觀念重的婦女更難決定離開丈夫。 d. 警方要求婦女表態是否要起訴丈夫,亦是忽視家暴問題中男尊女卑的權力關係。警方一日不落實執行主動搜證及拘捕疑犯的責任, 就難以把犯罪者繩之以法。 e. 最多婦女反映的一點,是現存服務忽視了被虐婦女的經濟及實質資源需要。不少婦女都提到她們的個案社工未有向她們解釋政府能為被虐婦女提供的經濟支援,又或者不願意協助她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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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消除對婦女的暴力宣言》 -. 對婦女的暴力是一種對她們人權及基本自由的侵犯,妨礙或廢除這些權利和自由 -
聯合國《消除對婦女的暴力宣言》 - 對婦女的暴力是一種對她們人權及基本自由的侵犯,妨礙或廢除這些權利和自由 - 這種暴力正顯示著歷史上男女不平等的權力關係,而導致男性對女性的操控及歧視,是一種強迫女性馴服於從屬位置的主要社會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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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委員會 第19項建議
政府若沒有履行「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 ,盡全力盡全責去防止、調查、懲罰及賠償這些對婦女的侵權行為,亦需為個人所犯的侵權行為而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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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反省(一) 《聖母年論「婦女的尊嚴與聖召」》牧函: 迷思:對丈夫千依百順,便可解決家庭暴力
創世紀3:16:「你要依戀你的丈夫,也要受他管轄」是人犯罪的後果,而這種管轄有違男女「合二為一」的共融及人格尊嚴的平等(10) 厄弗所書5:22:「作妻子的,應該服從你的丈夫」這教導,是經文作者受著當時的宗教習俗和傳統而產生的說法,現應以福音「革新」的方式來了解及實踐,即如厄弗所書5:22:「懷著敬畏基督的心,互相順從」(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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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反省(二) 亞巴郎的妻子撒辣依虐待她那奴隸婢女哈加爾,哈加爾逃跑到曠野遇到那「看顧人的天主」,並獲指示返回主母那裡誕下亞巴郎的兒子(創16) 天主將哈加爾從奴役及逃走的死罪中拯救出來,祂與弱小者同行,並為他們爭取正義,所以,我們要與家庭暴力的受者同行,讓他們從暴力的奴役折磨中解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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