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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富雄律師 tomio.xu@gmail.com 0953532157
校園著作權 許富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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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與著作權 案例一: 甲與乙同遊阿里山,甲發現乙拍照時取景甚佳,故在 乙拍照之後,甲即站在與乙相同之位置與角度拍攝, 兩人均將照片上傳到部落格上供人閱覽,乙才發現甲 的照片,竟與自己所攝影者,十分相近,甚至雷同, 問:甲有無侵害乙之著作權? 案例二: A報記者為報導某立委緋聞事件,直接翻拍使用B報 獨家偷拍取得的緋聞女主角孫仲瑜照片,遭B報提告 違反著作權法,A報記者辯稱B報記者偷拍取得的照 片不具原創性而無著作權,有無理由?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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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與著作權 案例三: 比較下列兩個卡通圖案是否相同?右圖之作者有無侵害 左圖作者之著作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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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著作 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3Ⅰ ①) 原創性 客觀上可感知之表達 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
著作權法10-1:「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 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 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 非不受保護之著作(著作權法9)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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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著作 著作的種類例示︰ 語文著作 電腦程式著作 建築著作 美術著作 攝影著作 圖形著作 視聽著作 錄音著作 音樂著作 表演 衍生著作
戲劇、舞蹈著作 表演 衍生著作 其他 複合式著作 編輯著作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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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著作權 著作人格權 公開發表權 姓名表示權 同一性保持權 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 公開提示著作內容。
「第一次」的權利 決定是否發表、何時何地發表、如何發表之權利 姓名表示權 於著作上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 同一性保持權 禁止他人扭曲、割裂或以其他方法改變著作之內容、形式或 名目,致損害其名譽的權利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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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著作權 著作財產權 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公 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編輯 權、出租權、輸入權等 端視其著作之種類、性質,依著作權法特別明文定之, 並非每一種著作均擁有上述所有之權利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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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與著作權 案例一: 甲與乙同遊阿里山,甲發現乙拍照時取景甚佳,故在 乙拍照之後,甲即站在與乙相同之位置與角度拍攝, 兩人均將照片上傳到部落格上供人閱覽,乙才發現甲 的照片,竟與自己所攝影者,十分相近,甚至雷同, 問:甲有無侵害乙之著作權?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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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之保護 最高法院: 案例一: 倘非重製或改作他人之著作,縱有雷同或相似,因屬 自己獨立之創作,具有原創性,同受著作權法之保障。
二人在相同地點、角度,並以相同條件完成拍攝之同 一風景照片(例如台北火車站或總統府建築),畫面 縱屬完全相同,但因均屬獨立之創作,皆享有著作權, 二者互不發生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問題。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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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與著作權 案例二: A報記者為報導某立委緋聞事件,直接翻拍使用B報 獨家偷拍取得的緋聞女主角孫仲瑜照片,遭B報提告 違反著作權法,A報記者辯稱B報記者偷拍取得的照 片不具原創性而無著作權,有無理由?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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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之保護 台灣高等法院94年度訴字第42號刑事判決:「攝影 著作有極大程度係依賴機械或電子裝置之作用及人 類技術之操作,引用光線之物理及化學作用,將被 攝客體再現於底片或紙張而完成,在攝影之過程中, 需決定主題,並對被攝影之對象距離、角度、光線 取決、焦距調整、快門掌控、構圖與選取背景、影 深之判斷進行選擇及調整,或對底片於攝影或沖洗 時進行修改等…(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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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之保護 因此,攝影著作之創作性應考量下列各項因素:
1.主題的選擇: 攝影著作對被拍攝物之構圖、背景選取、距離、寬度、角度等之獨 立思維表現; 2.光影之處理: 攝影者利用控制光源之有無、強弱、照射點、照射方式等,藉以呈 現被拍攝物不同顯影程度或影深之獨立思維表現; 3.拍攝之技巧: 攝影者利用焦距之調整或快門掌控等智巧、技匠所呈現較為獨特之 獨立思維表現; 4.後段之修飾或組合: 對底片於顯影或沖洗時進行修飾或運用其他設備(如電腦)使經拍 攝後之影像產生變化之獨立思維表現。 至於一般以攝影機對實物拍攝之照片,僅忠實體現該實物, 而無上開獨立思維表現者,因欠缺創作性,尚難認係著作 權法所指之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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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與著作權 案例二: 比較下列兩個卡通圖案是否相同?右圖之作者有無侵害 左圖作者之著作權?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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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之保護 案例二:寶貝熊非凱蒂貓 台商原創非仿冒
案例二:寶貝熊非凱蒂貓 台商原創非仿冒 TVBS 記者:周欣怡 攝影:莊其源 台北 報導 由台灣人自創的寶貝熊卡通圖案,遭到日本的Hello Kitty凱蒂貓控告仿冒侵權,而被告上法院,官司纏訟5年,高院更一審判決大逆轉,法官認為,熊不是貓,判決國人原創的寶貝熊沒有仿冒。 這可愛的戴帽子娃娃,您直覺它是什麼呢?民眾:「Kitty呀!Kitty貓,是不是?」記者:「你覺得它很像Kitty貓喲?」民眾:「對呀!很像kitty貓呀!」記者:「哪裡像?」民眾 :「眼睛。」 想也不想就被人叫是Hello Kitty的娃娃就是他,名叫寶貝熊,有著一雙可愛的大眼睛,小巧的鼻子,最特殊的就是它頭頂上千變萬化的可愛帽子造型,來和正版Hello Kitty比一比,2個都是有著純真的眼神,同樣沒有嘴巴,不過很大的不同是,Hello Kitty有鬍子,兩者鼻子的顏色也不同,另外,Hello Kitty是日本知名品牌,但寶貝熊可是正港的台灣之子。 不過,日商堅稱,台灣的寶貝熊是仿冒Hello Kitty,因此告上法院,官司纏訟五年,更一審判決出爐。圖片公司員工陳先生:「我們的熊的耳朵是圓的,貓的耳朵是三角型,這是最大的差異。」 原來,寶貝熊還可以脫帽,結果帽子一脫,寶貝熊就明顯看得出來和Hello Kitty長的很不一樣,而高院法官也依照這張原樣,推翻了前一次的判決,認為熊不是貓,寶貝熊自然沒有仿冒,而且貓還得賠償熊的損失,78萬元加上5年的利息。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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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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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之保護 如何證明他人抄襲(侵害著作權)? 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3063號民事判決
「主張他人之著作係抄襲其著作者,應舉證證明該他人曾接 觸被抄襲之著作,構成二著作實質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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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之保護 如何證明他人抄襲(侵害著作權)? 接觸 實質相似 EX.業務往來、師生關係、相同領域、、、
不僅指量之相似,亦兼指質之相似。在判斷圖形、攝影、美 術、視聽等具有藝術性或美感性之著作是否抄襲時,如使用 與文字著作相同之分析解構方法為細節比對,往往有其困難 度或可能失其公平,因此在為質之考量時,尤應特加注意著 作間之「整體觀念與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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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之保護 你認為陳同學到底有沒有抄襲九把刀的作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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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遭侵害時之救濟與責任(一) 民事責任(一) 侵害著作人格權 侵害排除與防止請求權 財產上與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 之適當處分 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判決登報請求權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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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遭侵害時之救濟與責任(二) 民事責任(二) 侵害著作財產權 侵害排除與防止請求權 損害賠償請求權 著作權人所受損害&所失利益
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 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 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判決登報請求權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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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遭侵害時之救濟與責任(三) 刑事責任(一):侵害重製權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 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 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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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遭侵害時之救濟與責任(四) 刑事責任(二)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 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 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 下罰金。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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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遭侵害時之救濟與責任(五) 刑事責任(三)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 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 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未明示出處: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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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之限制與合理使用 案例: 小英是個喜歡借書、讀書、藏書的學生,好不容易向 圖書館借到「哈利波特」第7集,還沒看完還書時間 就快屆至了,只好請學校外面的影印店幫她把書印下 來「典藏」,老闆卻跟她說:「根據著作權法,書籍 不能整本影印,一次只能印三分之一。」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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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之限制與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22:著作權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重製: 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 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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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之限制與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的空間: 48: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 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 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 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 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 份為限。 51: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 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 表之著作。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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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認為你有那麼幸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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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之限制與合理使用 案例: 小美為繳交老師交代的暑假歷史作業,上網找了一 堆資料,利用文書排版將這些網路資料,剪剪貼貼 成一篇二十幾頁圖文並茂的書面報告,並做了一個 網站,每天瀏覽人數上千,深獲老師肯定,主動將 小美做的網站報名校外比賽,獲得第一名,小美並 贏得1萬元獎學金,全校師生與有榮焉。突然有一天, 小美家裡收到一封署名「王大明」的存證信函,指 出小美獲獎的網站多處抄襲其網站的論述與照片, 請求予以移除,並賠償其損害10萬元,否則將提出刑 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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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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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 合理使用≠沒抄襲 著作權法22: 著作權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合理使用? 校內作業: 校外發表:X
著作權法22: 著作權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合理使用? 校內作業: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或為評論研究或其他正 當目的之必要而引用,但應明示其出處(著作權法51、52、 64、65)。 校外發表:X 合理使用≠沒抄襲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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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 案例: 小蕙平時喜歡上網用 與朋友、同學分享各種訊 息,某一天打開電子信箱,突然收到一封署名A出版 公司之警告信,指稱該公司擁有著作權之數十張圖片, 遭人擅自在網路上公然散布、流傳,經該公司調查後, 發現來源大部分出自於小蕙的 帳號,請小蕙於 10日內主動與該公司聯絡、說明,嚇得小蕙不知如何 是好。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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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 著作權法26-1: 著作人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著作權法26-1: 著作人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 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 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 收著作內容。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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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 合理使用? 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V 張貼於網站上供公眾瀏覽:X 利用 轉寄給親戚朋友?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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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 著作權與隱私權保護之兼顧:舉手之勞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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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 案例: 小青請哥哥小明透過網路下載了 Windows 7軟體並燒 成光碟後,安裝在自己家中的電腦中,小明並利用網 路上所提供的破解程式,成功地在小青的電腦上執行 Windows 7作業系統。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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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 著作權法22: 著作權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電腦程式著作的特殊性: 安裝=重製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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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 合理使用空間: 51: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 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 之著作。 59: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 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 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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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 破解? 防盜拷措施(科技保護措施): 著作權法80-2(反規避條款):
Ⅰ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 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Ⅱ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 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 公眾提供服務。 防盜拷措施(科技保護措施): 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 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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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 違反「反規避條款」之責任
刑事責任(80-2Ⅱ):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 民事責任: 損害賠償;防止、排除侵害請求權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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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 案例: 小君帶自己的筆記型電腦到學校,利用電腦教室的學 術網路上網,痛快地打開BT,輕鬆抓到最新的流行音 樂MP3。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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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 P2P(Peer to Peer): 22:著作權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下載=重製 下載同時,也在上傳! 22:著作權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26-1:著作人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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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 下載 91: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 合理使用: 51: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 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91Ⅳ: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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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 上傳 92: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 五萬元以下罰金。 合理使用? 法院:公開傳輸,亦有其合理使用的空間。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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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 別以為別人不知道!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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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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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之限制與合理使用 著作權之合理使用: 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 基準: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 教育目的。 著作之性質。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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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之限制與合理使用 著作權人提告的權利 vs 合理使用人須負擔的風險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 權侵害。(著作權法91Ⅳ) 著作權人提告的權利 vs 合理使用人須負擔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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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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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 這就是風險!!!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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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著作權之自保 案例: 張老師利用完成數位教材後,上傳到學校的LSM數位 學習平台,供學生下載學習。但張老師不希望學生以 外的人可以使用該數位教材,更不希望該數位教材被 人拿去不法使用,請問他可以如何保護自己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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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著作權之自保 使用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保護自己的數位著作 權利管理電子資訊:
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 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 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 此類資訊者,亦屬之。 譬如:浮水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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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著作權之自保 使用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保護自己的數位著作 著作權法80-1:
著作權人所為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不得移除或變更。 明知著作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業經非法移除或變更者,不 得散布或意圖散布而輸入或持有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 亦不得公開播送、公開演出或公開傳輸。 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負民事 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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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著作權之自保 使用科技保護措施保護自己的數位著作 科技保護措施(防盜拷措施):
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 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 譬如:加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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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著作權之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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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著作權之自保 使用科技保護措施保護自己的數位著作 著作權法80-2(反規避條款):
Ⅰ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 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 避之。 Ⅱ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 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 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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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著作權之自保 使用科技保護措施保護自己的數位著作 著作權法80-2(反規避條款):
Ⅰ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 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 避之。 Ⅱ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 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 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負民事 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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