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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婦女家庭 扶助條例 社福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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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宗旨 扶助特殊境遇婦女解決生活困難,給予緊急照顧,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環境 將女性單親所需的相關扶助措施納入法律的保障
89年5月24日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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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扶助的種類 緊急生活扶助 子女生活津貼 子女教育補助 傷病醫療補助 兒童托育津貼 法律訴訟補助 創業貸款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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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婦女之界定 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婦女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五倍 有相關消極條件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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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極條件是指那些? 夫死亡或失蹤者。 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者。
因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其他犯罪受害,而無力負擔醫療費用或訴訟費用者。 因被強制性交、誘姦受孕之未婚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兩個月內者。 單親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為照顧子女未能就業者。 夫處一年以上之徒刑且在執行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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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生活扶助 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 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以補助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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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費 台灣省 台北市 高雄市 2004年 8529 13797 9102 2005年 8770 13562 9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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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生活津貼 子女生活津貼之核發標準,每一名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每年申請一次。 目前最低工資:15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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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補助費 子女就讀經立案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者,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其標準為學雜費之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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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病醫療補助 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參加全民健保,最近三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五萬元,無力負擔且未獲其他補助或保險給付者。
未滿六歲之子女,參加全民健保,無力負擔自行負擔之費用者。 傷病醫療補助之標準如下: 一 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部分: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五萬元之部分,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 未滿六歲之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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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托育津貼 有未滿六歲之子女者,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 如子女進入私立托教機構時,得申請兒童托育津貼每人每月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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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訴訟補助 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者,得申請法律訴訟補助。 補助標準最高金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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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貸款補助 年滿二十歲,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 申請資格、程序、補助金額、名額及期限等,由行政院勞委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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