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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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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要求 预算审批程序(科技部门) 上年9月科技部门提出 资金预算 科技部门在支出结构计划 控制额度内安排资金 财政部门审核,报人大
科技部门年中提出 支出结构调整 人大审议批准下达 当年预算资金 是否需报 人大或政府 否 科技部门编制 支出结构计划 是 财政部门审核后,报 人大或政府审批 财政部门审核支出 结构计划,报市政府 年度执行情况决算和绩效评估, 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政府 市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下达 当年支出结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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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要求 预算审批程序(项目单位) 项目团队(科室、院系) 编报项目预算 财政部门委托银行监管,项目 单位按合同执行预算。
材料费 燃料动力 试验加工 知识产权 其它 项目单位提出预算调整 项目单位科研部门审核预算 需重点审核自筹资金部分 差旅费 会议费 国际合作交流 劳务费 专家咨询费 间接费用 是否需报 两部门 单位负责人批准预算 提交申报材料 否 是 科技部门核定项目总预算、资助 金额和自筹金额(分科目) 科技部门审核后,送 财政部门备案 财政部门复核,批准预算 低于申报预算60%的重新研究 单位做项目提请验收 并做绩效评价 科技部门、财政部门联合下达 项目预算,在合同中订立。 科技部门验收时对预算执行 情况进行财务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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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要求 资金资助单位条件 独立法人单位
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近5年内没有接受刑事处罚,或正作为刑事案件嫌疑人接受调查;近3年内没有因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等接受过行政处罚。 《申请指南》中的其它要求 严禁多头申报、重复申报 项目承担单位属市级预算管理单位的,不得就同一支出事项同时编列部门预算项目经费和专项资金项目经费。 项目承担单位属企业、社会组织等非预算管理单位的,不得就主要建设内容或开支范围相同的项目同时申报不同的财政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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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要求 财务管理要求 以执行各项财务制度为前提。特别是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财务制度。 对于事前拨付的无偿资助和奖励类项目应设立专账进行财务核算,对其中的财政资助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单独核算,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相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市科技研发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 市科技研发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应按照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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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算编制 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 预算应结合项目开展需要,具备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 同时编支出预算和来源预算,支出预算金额和来源预算金额相等。 支出预算应按规定的科目编列,且注意勾稽关系和比例控制。 来源预算应包括自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或牵头单位为企业的,企业在该项目上使用自有资金和通过市场化渠道筹集的资金应当超过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金额。 预算编制时已投入的资金不再列入来源预算。 多个单位联合申报项目,或单个项目下设多个课题的,应当同时分别编制各单位或各课题的经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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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算编制 新的资金管理办法的改革措施 改革人员相关费用科目 取消“人员费”科目,有工资收入的固定人员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开支工资福利保险等支出。 增设“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科目。 设立“间接费用”类别,增设“绩效支出”科目,用于对直接参与项目人员的绩效奖励。 取消外协费用科目 在申报时和合同中都必须注明合作单位和任务分工,合作单位应单独编制自身预算。未注明合作单位的不得“转拨”项目经费,应按委托研发合同进行财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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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算编制 新的资金管理办法的改革措施 取消“管理费用”,设立间接费用科目 与上级部门和国际惯例接轨,根据深圳实际,比例控制比国家宽松。 强化资金绩效 合同书中必须制定可考核的绩效目标,并分解到年。 要求合同绩效目标不得低于(劣于)申报的绩效目标。 验收时必须对照合同进行项目绩效评价。 连续三年绩效无增长的,不再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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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算编制 新的资金管理办法的改革措施 规范资金的财务处理 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事业财务规则和会计准则,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 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应按企业财务通则,区分不同的类型,一般应计入收益、递延收益或资本公积,不再按旧办法计入“专项应付款”。 强化预算责任 委托银行进行资金监管,款项直接支付到货物和劳务提供方,要求配套资金一定要到位或承诺同步支付。 编制虚假预算的,取消当年所有资助资格。利用虚假预算取得资金的,追回资金,列入黑名单,5年不得申报。多头申报的,取消两年的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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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算编制 预算科目 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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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算编制 支出预算科目 1.设备费 2.材料费 3.测试化验加工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10万元以上必须的设备购置、试制必须单项申报并进行可行性分析。预算管理单位设备购置按政府采购执行。 2.材料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单独购置的备品备件计入材料费。与专用设备同时购置并为专用设备配套的,计入设备费。不得列支生产性材料、基建材料。 3.测试化验加工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与其它单位合作研发、共同研发的项目,应由合作单位单独编报预算,原则上不应使用测试化验加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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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算编制 支出预算科目 4.燃料动力费 5.差旅费 6.会议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项目单位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不得在燃料动力费中列支,可计入间接经费。 5.差旅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开支标准应符合我市对差旅费的有关规定。 6.会议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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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算编制 支出预算科目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9.劳务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属预算管理单位的,对未列入出国出境计划的活动,不得使用市科技研发资金。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专项资金采购通用办公软件。 9.劳务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开支劳务费应据实开支,并提供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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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算编制 支出预算科目 10.专家咨询费 11.其他费用 间接费用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与项目管理有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只能支付给个人,不得支付给单位。且应参照国家科技计划有关标准,不得擅自提高。 11.其他费用 是指项目必须开支的不在上述范围的费用,以及预留的不可预见费用等。不应超过直接费用的15%,并应详细说明用途、依据和开支标准。 间接费用 项目承担单位房屋场地、仪器设备、水、电、气、暖消耗的补助支出,组织项目相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如对单位全职人员的绩效奖励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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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算编制 支出预算科目控制比例 其它费用 间接费用 绩效支出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仪器设备软件购置或开发费后的5%。
“其它费用”不得超过直接费用的15% 间接费用不应超过直接费用扣除仪器设备软件购置或开发费后的2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仪器设备软件购置或开发费后的5%。 对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地方配套项目、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地方配套项目、市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市高层次人才团队资助项目,以及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占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主要部分的单位承担的项目,最高可按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额20%的比例开支人员绩效支出。 其它费用 间接费用 绩效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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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算编制 使用科技研发资金的费用标准 差旅费标准 会议费标准 《深圳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深财行〔2008〕208号)
城际交通:正高、副局以上公务舱 住宿:局级600/人天,处级400/人天,其它200/人天,定点酒店 伙食及公杂:130元/人天。 《深圳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广东省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开支标准的通知》 一类会议最高600元/人天,二类会议最高500元/人天,三类会议最高400元/人天,综合定额(即包干数)。 会议应在办公地点或定点酒店召开,工作人员不超过会议正式代表20%,按90%核定标准。会期一般不超过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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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算编制 使用科技研发资金的费用标准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标准 专家咨询费标准
国内举办:财政部《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财行〔2012〕1号)。 出国出境:《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 (市财政、科技部门正在制定我市科技国际合作交流活动的的标准,在此之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参照《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1〕673号) 具有或相当高级职称:会议评审第1、2天 元/天,通讯评审每项目或每课题每人60-100元。 其它人员:会议评审第1、2天 元/天,通讯评审每项目或每课题每人4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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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算的执行 资金拨付和使用 事前资助项目全部委托银行监管。 自行选择监管银行,一旦选定不得更换。 拨款和签订合同并行,交账户确认表后拨款,签定合同后用款。 项目单位向监管银行办理用款,合同及预算范围内由银行审核。合同中至少10%作为保证金验收后使用。 款项支付给货物或劳务的提供方,一般不得转入自有资金账户。 不冲销所谓“垫支”资金,合同中预算和购置清单中不应列入已购买的设备或已支付的款项。 项目正式验收后,余款一般情况下无需缴回财政,作为自有资金按相关财务制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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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算的执行 资金使用管理要求 设立专账进行财务核算,对其中的财政资助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核算。 属事业单位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相关规定。 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单位,应按要求将收到的市科技研发资金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应按企业财务通则,区分不同情况,一般应计入收益、递延收益或资本公积,不再按旧办法计入“专项应付款”。 市科技研发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应按照有关规定开放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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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算的执行 预算的调整 采购设备仪器软件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项目单位属企业或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的预算的调整,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间接费用(含绩效支出)的调减(不予调增),由项目承担单位或牵头单位批准,报市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其余调整,需报科技部门批准、财政部门备案。 项目单位属预算单位的,应由项目单位提出、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按程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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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督管理 预算申报的责任 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编报虚假预算的,取消当年申报所有专项资金资格。 通过使用虚假材料和信息骗取、套取市科技研发资金的,追回全部资助资金,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并将失信行为通报市信用信息管理机构,涉案单位5年内不得申报任何专项资金。 涉嫌伪造、变造国家公文、证件、印章及其他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处理结束前暂停所有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就同一支出事项多头申报财政资金。凡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套取政府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单位两年内所有项目的资助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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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督管理 资金使用的责任 在资金使用时,违规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涉案单位5年内不得申报任何专项资金。 承诺自筹资金不到位的,自筹资金到位前及到位后的下一年度不得申报任何专项资金。 资金项目承担单位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报送信息的,由科技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项目,追回已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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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督管理 项目检查或验收的责任 资金项目中期检查或验收不通过的,市财政部门停拨专项资金,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缴回在监管银行未支付资金。 在项目验收时,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和资金绩效总结报告。对于非重点扶持的企业,在往年资助项目未评估或往年资助项目评估不合格的不予支持,经绩效评估确认从第一次享受无偿资助起3年内,企业绩效指标没有增长或增长不大的,市科技研发资金不再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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