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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部門各業臨時人員 之勞動權益保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動條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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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貳、本次指定適用公告 參、勞動基準法之內涵 肆、勞工退休金制度 伍、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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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勞動基準法係依據憲法第153條保障勞工權益之基本國策所制定,旨在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及促進經社發展,係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法律。 凡經本會公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或工作者,即應適用該法。至於事業單位之經費來源為何、勞工係部分工時或全時工作、按件計酬或按時計酬,與此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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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本次指定適用公告 主旨:指定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自中華民國97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條。 公告事項: 一、公部門各業包含公務機構、公立教育訓練服務業、公立社會福利機構、公立學術研究服務業及公立藝文業等五業。 二、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不包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行政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及業經本會公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技工、駕駛人、工友、清潔隊員、國會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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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勞動基準法之內涵 一、勞動契約 二、工資 三、工時 四、例假、休假、特別休假 五、女工 六、職業災害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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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契約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 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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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資 1、工資給付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2、基本工資自民國96年7月1日起調整為每月17,280元,每小時95元
3、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 4、工資應直接給付、全額給付、定期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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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時 (一)正常工時 (二)延長工時(加班) 標準正常工時〈第30條第1項〉 二週彈性〈變形〉工時〈第30條第2項〉
八週彈性〈變形〉工時〈第30條第3項〉 四週彈性〈變形〉工時〈第30條之1〉 (二)延長工時(加班) 一般延長工時〈第32條〉 特殊延長工時〈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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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班費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以上。 勞工於延長工作時間後,如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加班費,固為法所不禁,惟有關補休標準等事宜亦當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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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例假、休假、特別休假 例假(第36條): 勞工每7日中應有1日之休息,做為例假。
事業單位如非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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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國定假日):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之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惟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將休假日調移於工作日以達週休2日。調移後之原休假日(紀念節日之當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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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休假〈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每年應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3年7日 3~5年10日 5~10年14日 10年以上,每滿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並應於勞動契約有效期間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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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 勞工如因有婚、喪、事、疾病等因素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請假,惟勞工請假規則係最低標準,事業單位如有較優之規定,自可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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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女工 女性勞工於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4星期。
女工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產假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 子女未滿1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2次,每次以30分鐘為度。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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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職業災害補償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給予醫療費用、原領工資、殘廢或死亡補償〈第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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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作年資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
故公部門臨時人員於適用該法前之年資,如未有中斷之情形,於適用該法後其年資應自受僱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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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契約之終止事由 公部門事業單位進用臨時人員,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得依該法相關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非一經僱用後即須永久(終身)僱用。
不定期勞動契約及尚未屆期之定期勞動契約得因法定事由或勞資雙方合意而終止。 雇主欲單方終止勞動契約時,須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至第13條但書規定之情況。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契約,或勞工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終止契約時,雇主應發給勞工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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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資遣費 定期契約:期滿離職者,雇主無須發給勞工資遣費。
不定期契約:公部門各業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前的年資,依當時適用的法令規定或其自訂的規定計算。而適用勞動基準法後的年資,則按其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年資,每滿1年發給1/2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其實際工作日數按月、年比例計算,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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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勞工退休金制度 勞動基準法 D.B. (民 ) 個人帳戶制 D.C. (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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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 適用對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 自請退休要件:
同一事業單位年資15年以上年滿55歲或同一事業單位年資25年以上者 強制退休要件: 年滿六十歲或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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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工退休金新制度 公部門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後,應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並無選擇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之權利。
退休金與勞保給付完全無關 勞基法仍為有效之法律 新制是勞基法退休金的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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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制度 強制提繳對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 雇主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 勞工亦得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 提繳順序
提繳規定 雇主提繳率不得低於6% 勞工自願提繳率不得高於6% 提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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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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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部門各業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範圍及時間?
行業別 工作者 指定適用日期 中央民意機關 國會助理 87年3月1日 公務機構 技工、工友、駕駛人、清潔隊員 87年7月1日 公立醫療院所 技工、工友、駕駛人 公立社會福利機構 公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 、職業訓練事業 87年12月31日 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 藝文業中公立單位 89年1月7日 地方民意機關 地方民意代表聘(遴)、僱用之助理人員 89年3月9日 公有路邊收費停車場 受僱工作者 90年1月21日 臨時人員 94年6月30日 公部門各業(含公務機構、公立教育訓練服務業、公立社會福利機構、公立學術研究服務業、公立藝文業等五業) 97年1月1日 註1:指定適用行業係按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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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公部門臨時人員之範疇? 臨時人員係指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受僱工作者。
(不包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行政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與業經本會公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技工、駕駛人、工友、清潔隊員、國會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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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行政機關常見得訂定定期勞動契約之樣態為何?
(1)以不同名義經費僱用之臨時人員,如其所從事之工作係屬須於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者。 (2)配合法令規定(例如921暫行條例)所僱用之臨時人員,在重大政策完成後,其所從事之工作即不復存在者。 (3)為配合有明確特定期間之重大活動而需求之額外或特殊技能勞工,於重大活動完成後,其工作標的即不復存在者。 (4)地方民選首長之任期並非得為定期契約約定之事由,相關約定仍應視工作性質是否「有繼續性」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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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週休2日其中之1日出勤,工資應如何發給?
如勞資雙方約定之工時為2週84小時,但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暦出勤(每日工作8小時、週休二日、休假日10日)。則週休二日之假日可能為不須出勤之「休息日」、例假或是調移之國定假日。此時,勞工出勤工作工資如何發給,應視該日之性質而定: 1.該日如係勞基法第36條規定之例假,事業單位如非因同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該假日工作。事業單位違反上開法令規定,除應依法處理並督責改進外,如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倍發給。 2.該日若為不須工作之休息日,未逾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者,工資由勞資雙方協商定之;逾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與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3.又該日如係調移第37條之休假日而來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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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勞動契約終止了怎麼辦? 公部門各單位於終止臨時人員勞動契約時,應通報本會職業訓練局就業輔導組(通報專線: ;傳真專線: )。本會所屬各公立就業服務站(臺)將於接獲通報名單後,主動聯絡並進行推介就業、職業訓練或失業給付等服務。 若您有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失業給付等問題,除了逕向本會所屬各公立就業服務站(臺)洽詢之外,亦可隨時撥打 免付費電話專線,由24小時的客服人員為您解答。 本會全國就業e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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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臨時人員退休金年資計算方式?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之規定,工作年資應自受僱日起算,例如勞工適用前年滿45歲,年資5年,適用後如繼續工作10年,屆時年滿55歲,適用前後年資合併計算滿15年,即得依勞動基準法第53條自請退休。 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適用該法後之工作年資,因勞工退休金條例自94年7月1日施行,臨時人員適用勞基法後,雇主應依該條例按勞工每月工資之6%提繳退休金至勞保局個人專戶,勞工年滿60歲時,由勞工自行向勞保局申請個人專戶之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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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 報 完 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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