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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勞工退休金新制 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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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綱要 壹、前言:勞退新制非勞保老年給付 貳、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舊制】 參、勞工退休金新制特色 肆、個人專戶勞工退休金之請領
伍、年金保險 陸、退休金新、舊制度之轉換與銜接 柒、選擇調查及提繳申報作業 捌、勞工退休金開辦後作業 玖、勞工退休金之收繳作業 拾、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查詢 拾壹、罰則 拾貳、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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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勞退新制非 勞保老年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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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新制或舊制,均不會影響因勞工保險條例而取得的各種權益
壹、前言:勞退新制≠勞保老年給付 勞保老年給付與勞工退休金新制 是二種不同退休保障 勞工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新制或舊制,均不會影響因勞工保險條例而取得的各種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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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勞保老年給付 勞工退休金 壹、前言:勞退新制≠勞保老年給付 參加勞保勞工,祇要勞保年資及年齡合於規定,即可
於退職時向勞保局請領老年給付。 勞保老年給付 勞工退休金 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 2 勞工退休時,雇主依法給付之退休金。 舊制-勞動基準法規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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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勞退新制≠勞保老年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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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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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舊制) 勞動基準法(舊制)退休條件 (一)勞工自請退休: 1、於同一單位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2、於同一單位工作25年以上者。 (二)強制退休: 1、年滿60歲者。 2、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參考條文:勞動基準法第53、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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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舊制) 舊制退休金之年資計算及給與標準 1、年資計算: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
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改組或轉讓留用員 工年資應予併計。 2、給與標準: 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但超過15年 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 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 計。 3、基數係指1個月之平均工資(退休前6個月工資平均) 參考條文:勞動基準法第55、5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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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貳、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舊制) 雇主提撥之退休準備金,由中央信託局收支、保管及運用
雇主按每月薪資總額提撥2%至15%做為勞工退休準備金 1 雇主提撥之退休準備金,由中央信託局收支、保管及運用 2 退休金所有權屬於雇主,勞工請領退休金時,需經由雇主 辦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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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改制原因 改革「看得到、領不到」之缺失 一、我國勞工更換工作頻繁,平均 8.3年換一次工作,舊制沿
襲日本「終身僱用」觀念,與社會發展扞格,不切實際。 二、台灣中小企業占97%,其平均存活約13年,故勞工常因事 業單位關廠、歇業致無法累積工作年資。 三、勞基法罰則輕,僅有近二成之企業依法提撥,多數企業雇 主並未提撥。 四、企業多數僅按最低比率2% 提撥,致退休準備金提撥比率 偏低,基金成長緩慢。 五、企業無法確知退休員工人數及退休前半年薪資,致無法精 算提撥比率,精確估算經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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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勞工退休金 新制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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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專戶為主,年金保險為輔 參、勞工退休金新制特色 雇主應按每月工資6%(或以上)為勞工按月提繳退休
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僱用 勞工人數2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 無工會者,經二分之一以上勞工同意後,可投保符合 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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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定期契約工、工讀生、清潔工等。但依私立學
參、勞工退休金新制特色 二、擴大適用對象 1、強制提繳對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 包括定期契約工、工讀生、清潔工等。但依私立學 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 2、自願提繳對象: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經雇主同意 為其提繳退休金之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本國籍工作者 或委任經理人,得自願提繳,並依本條例之規定提 繳及請領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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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勞工退休金累積帶著走 參、勞工退休金新制特色 勞退新制施行後,選擇新制之勞工於工作期間, 雇主所為其提繳之退休金,可以累積帶著走,
並不因其轉換工作或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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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仍得請領資遣費 參、勞工退休金新制特色 勞工除每月有雇主按月為其提繳之退休金外, 如於新制後,遭雇主依法定事宜資遣時,其適
勞工除每月有雇主按月為其提繳之退休金外, 如於新制後,遭雇主依法定事宜資遣時,其適 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雇主仍應發給資遣費。 每滿1年給與0.5個月平均工資,最高發給6個月 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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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勞工得自願提繳退休金並享有稅賦優惠 參、勞工退休金新制特色 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 6% 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
金。勞工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 額中全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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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勞工退休金新制特色 六、勞工退休金有最低保證收益 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 2年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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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滿60歲,即可請領退休金 參、勞工退休金新制特色 新制實施後,不管是否仍在職,只要年滿60歲皆可 請領退休金。
工作年資滿15年請領退休金者,應請領月退休金; 但未滿15年者,則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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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遺屬或指定請領人可請領死亡勞工之退休金
參、勞工退休金新制特色 八、遺屬或指定請領人可請領死亡勞工之退休金 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得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 請領一次退休金。 已領取月退休金勞工於平均餘命前死亡者,停止給 付月退休金。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剩餘金額,得由其 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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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投保延壽年金,保障長壽生活 參、勞工退休金新制特色 勞工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應一次提繳一定金額保
勞工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應一次提繳一定金額保 險費,投保年金保險,以作為未來存活超過平均餘 命時之生活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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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雇主經營成本明確 參、勞工退休金新制特色 雇主應按每月工資6%(或以上)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
金,經營成本明確易估計,可減少為規避退休金而藉 故資遣、解僱員工之勞資爭議,有利企業競爭力之提 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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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依每月薪資總額2%至15%提撥勞工退休金準備金
勞基法舊制與勞退新制的比較 舊 制 項 目 新 制 勞動基準法 法 源 勞工退休金條例 確定給付制 制 度 確定提撥制 雇主依每月薪資總額2%至15%提撥勞工退休金準備金 提 撥 雇主:≧勞工每月工資6% 勞工:自提≦每月工資6% 適用勞基法勞工 適 用 對 象 適用勞基法之本國勞工 中央信託局 收支保管單位 勞工保險局 退休前6個月 平均工資 退休金計算 每月工資(依提繳工資分 級表而定) 工作年資須在 同一事業單位 年資計算方式 退休金之提繳年資 毋須在同一事業單位 參考條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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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舊制與勞退新制的比較 舊 制 項 目 新 制 工作年資滿25年,或工作滿15年,年齡達55歲得自請退休 請領條件
舊 制 項 目 新 制 工作年資滿25年,或工作滿15年,年齡達55歲得自請退休 請領條件 年滿60歲,無論退休與否皆可請領;未滿60歲死亡,由遺屬一次領取 (1~15年)×2基數+(16年~)×1基數≦45基數 【基數:月平均工資】 給與標準 (6%×提繳工資× 12個月×年資)+投資累積收益 領取一次退休金 給與方式 年資滿15年領月退休金 年資未滿15年領取一次退休金 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 資遣費 每滿1年給與0.5個基數,最多給與6個基數 雇主 退休金所有權 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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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個人專戶勞工 退休金之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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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請領條件 退休金請領程序 肆、個人專戶勞工退休金之請領 由勞工本人填具「勞工退休金申請書及收據」 並簽章後向勞保局提出申請。
請領要件:即使在職,年滿60歲皆可請領退休金 肆、個人專戶勞工退休金之請領 由勞工本人填具「勞工退休金申請書及收據」 並簽章後向勞保局提出申請。 (不需透過事業單位,亦毋須加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 退休金請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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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之核發 肆、個人專戶勞工退休金之請領 (1)一次退休金: 工作年資未滿15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一次領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 (2)月退休金: 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者,請領月退休金。 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 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 所得之金額,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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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退休金繼續工作者,雇主仍應提繳退休金
肆、個人專戶勞工退休金之請領 領取退休金繼續工作者,雇主仍應提繳退休金 勞工於領取退休金後繼續工作者,雇主仍應依本條例 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勞工原有個人退休金專戶。 勞工領取前項提繳之退休金及其收益之次數,1年以1次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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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收益之計算 月退休金發放方式 肆、個人專戶勞工退休金之請領 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2年定期
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 月退休金發放方式 月退休金採按季發給, 各季分別於每年2月底、5月31日前、8月31日前 及11月30日前發放,每次發給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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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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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條件 提繳率 伍、年金保險 僱用勞工人數2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經工會同意, 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二分之一以上勞工同意後,
僱用勞工人數2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經工會同意, 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二分之一以上勞工同意後, 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但選擇參加年金 保險之勞工人數未達全體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 ,仍不得實施。 雇主每月負擔年金保險費之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 每月工資6%。雇主應於每月月底前提繳保險費, 保險費之收繳情形,保險人應於次月7日前通知勞保局。 提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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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保險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伍、年金保險 相關規定-保險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年金保險之契約應由雇主擔任要保人,勞工為被保 險人及受益人。事業單位以向一保險人投保為限。 保險人之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該保險業務之 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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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年金保險 實施年金保險事業單位之勞工,得變更原選擇適用制度 選擇勞退新制之勞工,於實施年金保險事業單位工作時,
得變更原選擇適用之退休金制度,改為參加個人退休金 專戶或年金保險。 但為避免勞雇雙方處理變更之程序過於繁瑣,規定1年 以變更1次為限,並應於勞工選擇變更後15日內向勞 保局及保險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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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年金保險契約之處理 伍、年金保險 A、再就業之新單位實施年金保險制: 辦或參加之年金保險提繳率不同時,其差額應由勞工
由新雇主擔任要保人,繼續提繳保險費。新舊雇主開 辦或參加之年金保險提繳率不同時,其差額應由勞工 自行負擔。但新雇主自願負擔者,不在此限。 B、再就業之新單位未實施年金保險制: 參加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原所屬年金保險契約之保 險費將由勞工全額自行負擔;勞工無法提繳時,年金 保險契約之存續,依保險法及各該保險契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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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年金保險 離職後再就業,個人退休金專戶與年金保險之相互移轉 ◎原選擇個人退休金專戶者,至實施年金保險單位服務 A、參加個人專戶
B、保留個人專戶而停止提繳,另外參加年金保險。 C、將個人專戶之本金及收益,一次移轉至年金保險。 (提繳個人專戶之期間不得低於2年) ◎原選擇年金保險者,至實施個人退休金專戶單位服務 A、繼續保留年金保險而停止提繳,另外參加個人專戶。 B、將年金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一次移轉至個人專戶。 (提繳保費之期間不得低於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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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退休金新、舊制度之轉換與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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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制選擇 陸、退休金新、舊制度之轉換與銜接 1、新制實施前(94.6.30)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
得選擇原勞基法(舊制)或是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 的退休制度。 2、勞工屆期未選擇時,則維持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勞工選擇舊制者,於5年內仍可選擇新制,並於其選擇 新制之日起15日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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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制選擇 陸、退休金新、舊制度之轉換與銜接 3、勞工選擇新制後,不得再變更選擇舊制。 4、新制施行後,初次受僱或轉換工作之適用勞基法
本國籍勞工,一律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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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制選擇 陸、退休金新、舊制度之轉換與銜接 94.06.30 勞工選擇 新制 舊制 新制 1 3 4 2 1 2 新制 3 4 選擇新制
前 可改選新制 離職後 再受僱 新制 舊制 1 3 4 2 1 選擇新制 選擇舊制 2 新制 先選擇舊制→ 前,可更改為新制,但不得再變更 3 先選擇舊制→事後離職換工作者,一律採用新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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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年資之處理 陸、退休金新、舊制度之轉換與銜接 1、年資保留:新制實施後如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
且選擇適用勞退新制之勞工,其適用新制前之舊制 年資應予保留。契約依規定終止時,應以契約終止 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 。 2、年資結清:保留之舊制年資可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 ,由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之給與標準 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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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結清退休金之處理 陸、退休金新、舊制度之轉換與銜接 結清之舊制退休金得移入個人帳戶或年金保險、 併計工作年資
勞工得將約定結清之舊制退休金,移入勞保局之個人 退休金專戶或投保之年金保險,但未符合請領退休金 條件前不得領回。 勞工全數移入退休金,始得採計工作年資併計為本條 例之工作年資,但移入時應通知勞保局或保險人。 約定結清退休金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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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選擇調查及 提繳申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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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作業時程及事項 94年3月 約於上旬全面寄發通函, 隨附勞工退休金條例暨施行細則 勞工退休金制度選擇徵詢及提繳申報作業流程圖
、「勞工退休金制度選擇意願徵詢表」空白表格 及其填表說明暨注意事項、 「勞工退休金制度選擇暨提繳申報表」空白表格 及填表說明暨注意事項及填表範例 、勞動基準法適用行業及例外情形相關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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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作業時程及事項 94年5月 94年6月 94年7月1日 依94年3月份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之各投保單位
當月底生效之被保險人資料,列印「勞工退休 金制度選擇暨提繳申報表」名冊,寄發適用勞 動基準法事業單位。 94年6月 寄發勞工退休金業務手冊(內容包括如何辦理 各項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作業程序、個人專戶 勞工退休金請領程序及相關申請書表等) 。 94年7月1日 開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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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選擇徵詢及提繳申報作業流程 確認係應提繳單位 完成提繳申報 確認強制提繳對象 調查勞工意願 回收意願調查表 填寫提繳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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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 主 徵 詢 勞 工 之 選 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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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願選擇徵詢表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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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制度選擇暨提繳申報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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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暨提繳申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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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暨提繳申報表填寫說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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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暨提繳申報表填寫說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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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暨提繳申報表填寫說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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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工 向 保 局 聲 明 選 擇 新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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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選擇新制聲明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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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勞退開辦後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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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加重事業單位行政作業負擔,力求簡政便民
捌、勞退開辦後作業 業務規劃基本原則 避免加重事業單位行政作業負擔,力求簡政便民 1 儘量利用勞保資源,精簡作業成本 2 充分運用網路申報功能 3 人力以處理勞退與勞保相異處為主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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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勞退開辦後作業 單位開戶提繳手續 Point 1 Point 2 Point 3 94年7 月後,勞健保合一投保單位申請
已參加勞保或就保之單位,逕轉為勞退 提繳單位。 94年7 月後,勞健保合一投保單位申請 書,表頭加「勞工退休金提繳單位申請 書」,內容增加「單位提繳率」欄位。 Point 2 Point 3 設計勞退專用之「勞工退休金提繳單位 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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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勞退開辦後作業 單位基本資料變更 Point 1 Point 2 Point 3 單位名稱、登記或通訊地址變更及負責
人變更,應向勞保局申請變更。 Point 2 不另填表。勞保、健保、勞退三合一單位 變更事項申請書。 Point 3 未辦理變更者,勞保局將依勞保或就保 變更資料或相關機關登記之資料逕予變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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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者,以勞保加保日期及勞健保投保薪資計收。
捌、勞退開辦後作業 勞工到職開始提繳 不另填表,勞健合一加保表改為勞保、健保、勞退 三合一加保表。 原 則 需另填表者 填具勞工退 休金專用提 繳申報表 開始提繳日期與加保表投遞日期不同 1 月提繳工資高於健保投保金額 2 自願提繳者 3 5年內改選新制 4 未辦理者,以勞保加保日期及勞健保投保薪資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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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捌、勞退開辦後作業 勞工離職停止提繳 原 則 需另填表者 不另填表,勞健合一退保表改為勞保、健保、勞退 三合一退保表。
原 則 1 停繳日期與退保表投遞日期不同 需另填表者 填具勞工退 休金停止提 繳專用申報表 2 自提對象及勞工自提雖未離職但不再提繳 3 轉投保年金保險 4 雇主停止為自提對象提繳 未辦理者,依勞保退保日期為勞退停提日期, 停止計收退休金,勞工自提部分一併停止提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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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勞退開辦後作業 勞工月提繳工資申報 1至7級 58至61級 8至57級採勞健保投保薪資分級表 1,500 150,000 11,100
除每月工資總額低於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下限者 外,其月提繳工資不得低於勞健保月投保薪資。 勞工月提繳工資申報 8至57級採勞健保投保薪資分級表 個人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 1至7級 58至61級 第8級 第11級 11,100 15,840 131,700 1,500 150,000 第57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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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勞退開辦後作業 勞工月提繳工資調整 Point 1 Point 2 Point 3 適用勞退且為勞健保被保險人,其月提
繳工資不得低於勞健保投保薪資或金額。 不另填表,勞健合一薪調表改為勞保、 健保、勞退三合一薪調表。 Point 2 Point 3 特殊情形者,另填具勞工退休金專用月 提繳工資調整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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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勞退開辦後作業 提繳率調整 Point 1 Point 2 應填具專用之勞工退休金雇主提繳率 或勞工退休金個人自願提繳率調整表
送勞保局。 提繳率之調整,1年以2次為限, 調整自通知之次月1日生效。 Point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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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勞退開辦後作業 勞工基本資料變更 Point 1 Point 2 Point 3 勞工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號如有變
更或錯誤,應向勞保局辦理變更。 Point 2 原則不另填表。勞健保、勞退三合一 及勞保、勞退二合一變更書。 Point 3 未辦理變更者,勞保局依勞保或就保之 被保險人變更資料逕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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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勞工退休金之 收繳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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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勞工退休金之收繳作業 退休金計算及繳款單寄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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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勞工退休金之收繳作業 繳納期限及繳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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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勞工退休金 個人專戶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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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查詢 退休金個人專戶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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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詢 拾、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查詢 1、親自至勞保局聯合服務中心或各地辦事處 2、利用自然人憑證於勞保局網路申辦作業系統
3、勞保局全球資訊網查詢【需先親自向勞保局申請密碼】 4、利用勞保局電話語音【需先親自向勞保局申請密碼】 5、銀行往來客戶利用銀行補摺機【正與銀行洽談其可行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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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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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條文 雇主未辦理申報提繳、 停繳手續或置備名冊,經 處罰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第9條、第18條 第20條第1項
第21條第2項、第39條 處罰 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並按月續罰至改正止 雇主未辦理申報提繳、 停繳手續或置備名冊,經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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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條文 雇主未依規定申報 工資調整、每月以書 處罰 面通知勞工其提繳之退 休金或保險費金額。 第15條第2項 第21條第1項、第39條
處5千元以上 2萬5千元以下 雇主未依規定申報 工資調整、每月以書 面通知勞工其提繳之退 休金或保險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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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條文 處罰 雇主未按時提繳 或 繳足退休金 第14條第1項 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1日止, 每逾1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3%之滯納
第19條第1項、第20條2項 處罰 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1日止, 每逾1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3%之滯納 金至應提繳金額之1倍止,仍不繳足 者,自次日起按月加徵應提繳 金額2倍之滯納金至繳足止 雇主未按時提繳 或 繳足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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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拒絕將勞工名 冊及相關資料提供主管 機關、勞動檢查機構或 勞保局或對提出申訴勞 工為不利處分。 違反條文 處罰 第40條
處3萬元以上15萬 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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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因勞工離職,扣留 勞工工資作為賠償或要求 勞工繳回提繳之金額。 違反條文 註:約定離職時應賠償或 繳回者,其約定無效 處罰
第30條、第39條 處罰 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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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貳、結語-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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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於5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1. 5年內足額提撥≠結清年資。 2.勞委會已完成試算軟體供參考。
3.勞工離職但未領到應有之退休金,如提出申訴 ,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將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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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局將會勾稽查核勞工退休金 新舊制之相關資料,舊制未提撥 且新制未提繳者,優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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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用新制.享受幸福 簡 報 完 畢 敬 請 鼓 勵 勞 工 參 加 新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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