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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主讲:许伏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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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讲座主要内容 一、会计准则修订的背景 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修订遵循的原则 三、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
四、《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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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准则修订的背景 一是2000年以来,围绕公共财政体制建设,各项财政改革不断推进,很多改革涉及到会计核算的调整,对《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进行修订有利于确保相关财政改革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是2012年2月,发布了新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对《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进行修订,有利于通过日常会计核算将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新的要求落到实处。 三是修订《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是强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落实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要求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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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修订遵循的原则 一是统驭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体系。 二是服务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三是与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相协调,便于事业单位执行。 四是强化对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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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准则仅统驭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三、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修订的十大变化 (一)扩大了准则的统驭范围 (第三条)
新准则将统驭范围扩大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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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提出事业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具体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上级)单位、债权人、事业单位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二)首次确立了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目标 (第四条) 新准则首次明确了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目标。 第四条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事业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社会管理、作出经济决策。【双目标:兼顾财务管理需求的同时体现财政预算管理管理的信息需求】 首次提出事业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具体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上级)单位、债权人、事业单位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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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新界定了会计基础 (第九条) 旧准则第十六条仅针对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适用对象,规定其“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 新准则第九条规定“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由财政部在会计制度中具体规定。”同时还规定“行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的,由财政部在相关会计制度中规定”(如:医院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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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首次建立了“费用”要素 (第十条) 考虑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些采用权责发生制,有些采用收付实现制,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也非纯粹的收付实现制,为增强准则统驭性,新准则将旧准则中的“支出”要素修改为“支出或费用”要素。【事业单位会计5要素: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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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首次提出了六个质量要求(第12条-第17条)
新准则针对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的突出问题,强化了对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在对原真实性、及时性、可比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原则要求进行重新表述和排序的基础上,增加了“全面性”要求,强调“将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完整性。(真实、全面、及时、可比、相关、可理解) 此外,考虑到事业单位并无自行根据业务事项的重要性而调整会计报表格式的权限,从而取消了旧准则中的重要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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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在非流动资产项目构成中新增加了“在建工程”。
(六)新增了“在建工程”资产类别(第21条) 新准则在非流动资产项目构成中新增加了“在建工程”。 这体现了会计信息的全面性要求,为各会计制度将基建项目并入会计“大账”提供了依据。【原来:基建数据长期游离于会计大账】 目的:保证会计核算的完整性 (1)基建会计:依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单独核算,单独建账; (2)单位会计大账:定期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单位会计大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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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统一了各会计要素确认计量一般原则(第二十二条)
适应统驭范围扩大的新定位,也考虑各会计制度的具体情况,新准则不再对各会计要素所包括的具体项目的确认计量原则(交由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规定,而是统一规定了各会计要素确认、计量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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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规定,事业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 ※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的资产 1、应当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 2、按照取得资产时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等金额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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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 1、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2、没有相关凭据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3、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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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首次引入了折旧和摊销要求(第23条) 新准则规定“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由财政部在相关财务会计制度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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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适应统驭范围扩大的新定位,对各会计制度净资产构成中的共性项目作了规定,其中:
(九)调整了净资产项目的构成(第五章) 新准则适应统驭范围扩大的新定位,对各会计制度净资产构成中的共性项目作了规定,其中: 1、适应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增加了“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等项目,并对相关概念进行了定义; 2、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修订相协调,将原“固定基金”修改为“非流动资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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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企业会计改革和国际惯例,新准则引入了“财务报告”概念,规定,“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十)首次引入了财务报告概念(第八章) 借鉴企业会计改革和国际惯例,新准则引入了“财务报告”概念,规定,“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月年) 、收入支出表或收入费用表(月年)、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年报)”,并完善和统一了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体系构成及列报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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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资产负债表的结构上,为了增强报表结构的合理性,明确资产负债表由资产、负债和净资产三大要素构成,不再包括收入和支出。
※静态与动态,时点与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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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首次引入了流动性分类标准,对资产和负债按照流动性进行分类(第19条和25条)
3、在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体系中增加了“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 这一变化兼顾了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使事业单位的财务报告体系更为完整,以满足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等多方面的信息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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