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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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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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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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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建築物變更使用檢討項目 回主文 F-1、H-1類組規定檢討項目及檢討標準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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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維護機制 建築物管理維護機制的建構 建築物 公共安全 所有權人 使用人 專業機構 主管建築機關 檢查人員
檢查結果之查核及複查 隨時執行建築物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檢查 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檢查記錄及簽證負責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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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維護機制 F1 (第四季) H1 (第一季)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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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維護機制 申報之主客體關係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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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整幢同一所有權人供二類組以上使用
(補充)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維護機制 案例一:整幢同一所有權人供二類組以上使用 F1 G2 每一年一次 申報頻率 每二年一次 2000㎡以上 1500㎡以上 申報規模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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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 (補充)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維護機制 案例二:整幢同一使用類組分屬不同所有權人 申報規模 申報頻率 每一年一次 每二年一次
每二年合併申報 申報頻率 每二年一次 每一年一次 1500㎡以上 未達1500㎡ 申報規模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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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整幢供二類組以上使用分屬不同所有權人
(補充)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維護機制 案例三:整幢供二類組以上使用分屬不同所有權人 F1 H1 G2 2000㎡以上 1500㎡以上 申報規模 300㎡以上 申報頻率 每二年一次 每一年一次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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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維護機制 檢查簽證項目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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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維護機制 結合防火標章之申報方式
(一)檢查人於檢查及申報期限內實施現況檢查,各檢查項目均合於書表規定,並製成檢查報告書。 (二)申報人將防火標章證明文件併同申報書及檢查報告書,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完成申報手續,主管建築機關查核防火標章證明文件之有效期限後,下次檢查之申報頻率得折減一半辦理。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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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維護機制 違反義務之處分 回主文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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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規定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
內政部 台內營字第六四二九一五號函訂定 內政部99.3.3台內營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自99.4.1生效 建築法第五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同一建築物供二種以上不同之用途使用時,應依各該使用之樓地板面積按本範圍認定之。 醫院、療養院、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安養機構(設於地面一層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或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或設於六層以上之樓層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護理機構、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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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規定 內部裝修材料之限制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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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規定 耐燃材料規定 CNS 建築技術規則 合格判定 名稱 定義 條文
1.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標記其耐燃等級 2.領有內政部核發(審核)認可通知書 耐燃一級 火災初期不易產生燃燒現象亦不易產生有害的濃煙及氣體,其單位面積的發煙係數低於30,在高溫火害下,不會有變形、熔化、龜裂等不良現象之材料 耐然一級(不燃材料)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28款 混凝土、磚或空心磚、瓦、石料、鋼鐵、鋁、玻璃、玻璃纖維、礦棉、陶瓷品、砂漿、石灰及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耐燃一級之不因火熱引起燃燒、熔化、破裂變形及產生有害氣體之材料。 耐燃二級 火災初期僅會發生變形融化龜裂等不良現象之材料 耐燃二級(耐火板)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29款 木絲水泥板、耐燃石膏板及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耐燃二級之材料 耐燃三級 火災初期僅會發生微量燃燒現象,燃燒速度極慢,其單位其單位面積的發煙係數低於120,在高溫火害下,不會有變形、熔化、龜裂等不良現象之材料 耐燃三級(耐燃材料)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30款 耐燃合板、耐燃纖維板、耐燃塑膠板、石膏板及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耐燃三級之材料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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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規定 室內裝修材料採用綠建材規定
綠建材: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符合生態性、再生性、環保性、健康性及高性能之建材。(取得綠建材標章或環保標章) 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應採用綠建材,其使用率應達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總面積30%以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21條參照)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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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規定 綠建材材料之構成
回主文 綠建材材料之構成,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塑橡膠類再生品:塑橡膠再生品的原料須全部為國內回收塑 橡膠,回收塑橡膠不得含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毒性化 學物質。 二、建築用隔熱材料:建築用的隔熱材料其產品及製程中不得使 用蒙特婁議定書之管制物質且不得含有環保署公告之毒性化 學物質。 三、水性塗料:不得含有甲醛、鹵性溶劑、汞、鉛、鎘、六價 鉻、砷及銻等重金屬,且不得使用三酚基錫(TPT)與三丁基 錫(TBT)。 四、回收木材再生品:產品須為回收木材加工再生之產物。 五、資源化磚類建材:資源化磚類建材包括陶、瓷、磚、瓦等需 經窯燒之建材。其廢料混合攙配之總和使用比率須等於或超 過單一廢料攙配比率。 六、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係指不經窯燒而 回收料摻配比率超過一定比率製成之產品。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建材。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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