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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9/10 九十三年度地方財政業務聯繫會報 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民營化報告 中華民國9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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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 報 大 綱 壹、緣起 貳、執行過程 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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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緣起 臺北市公車處民營化前年度虧損已達19億餘元,營運基金累積虧損達197億。
公車處為一行政機關兼具事業機構,各項經營管理制度包括組織、薪資、營運、採購等均受限於政府相關法令規定,致經營缺乏彈性,績效相對低於民營業者,另配合市府政策推動,必須不計盈虧提供公車服務,致各項支出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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虧損原因分析 開放市場,獨佔變成寡佔 貫徹實施勞基法 58年8月限定區域開放民營(欣欣、大有、大南、光華)
66年4月開始10家公民營公車聯營 貫徹實施勞基法 加班費單價節節升高 駕員生產力僅及民營業者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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虧損原因分析 用人費用比例偏高(佔營收129.66%) 經營虧損路線過多 同公務人員調薪,另福利補助依法享有
79年追補加班費,舉債10.3億(勞基法實施) 87年6月營運獎金提撥比率13.2%調為15% 經營虧損路線過多 「政策執行」及「服務市民」之經營目標高於「營利」目標。 公車處於91年10月底前,服務性路線計39條,佔總營運路線數47%,每年虧損金額高達3.6億元至4.3億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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虧損原因分析 以債養債財務惡化,利息費用負擔沉重(每年約3-4億元)。
採購法令限制,車種多元、車材龐雜, 材料費用龐大(佔營收20.01%)。 經營彈性受限於相關行政法令規定,無法積極反映市場需求及調整經營策略。 自90年度起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中營業車輛折舊提列折舊方式因由能量法改為折舊法,而產生累計影響數5.7億餘元全數於該年度一次提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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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執行過程 公車處營運業務民營化案 90.02三人小組研議與捷運公司合併 91.04委託動能創意團隊 91.11成立推動小組
甲案-新經營團隊籌組新公司之民營化 縮小規模繼續經營(非民營化) 甲案修正案-保留部分公股之民營化 91.11成立推動小組 甲案-員工與市府合作,由員工集資與市府以 車輛作價出資籌組 乙案-國光公司模式,全數由員工集資籌組 丙案-公開招商新經營團隊籌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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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意願調查 調查日期:91.11.14-11.20、11.26-12.9 調查員工數1,744人,問卷回收率約為89% 職員 駕駛 技工
業務工 小計 比例 問卷回收 193 1,064 164 130 1,551 - 投資30萬 36 355 91 39 521 33.6% 願投資 41 575 126 87 829 53.4% 願移轉 51 (26.4%) 926 (87.0%) 154 (93.9%) 114 (87.7%) 1,245 80.3% 不移轉 141 8 16 291 18.8% 未確定 1 12 2 15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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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化方式 92.02公車處民營化小組(秘書長主持) 民營化可行方案比較
確認民營化方式採甲案,由員工與市府合作,由員工集資與市府以車輛作價出資籌組辦理。 民營化可行方案比較 方案 甲案 乙案 丙案 員工與市府合作由員工集資與市府以車輛作價出資籌組 國光公司模式全數由員工集資籌組 公開招商新經營團隊籌組 優點 員工多數認同 政策配合度高 盈餘回饋市府 勞資關係和諧 公司完全自主 缺點 公司自主較低 員工共識未知 專業團隊較弱 盈餘無關市府 員工堅決反對 勞資關係對立政策配合度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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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化作業期程 工作項目 時程 民營化執行計畫(草案)報府核定 92.01-04 民營化執行計畫(草案)陳報議會審查 92.04-05
員工溝通說明會、完成認股 未移轉路線公告釋出及資產鑑價 繳納股款、召開股東大會選任董、監事 未移轉路線評選接駛及財產移轉租(價)購 完成新公司登記及人員、管理制度籌備 留存業務移轉及組織調整 新公司接替營運 9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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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化內涵 1.資本籌集 2.實施專案優惠精簡要點 3.輔導新公司 4.員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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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資本籌集 資本額4億 為利籌資作業,比照台汽公司案例由公車處免息借支並由員工出具切結書,於發放資退金時無息歸還。
公車處民營化方案採員工與市府合作集資籌組新公司方式辦理 市府投資1.52億以下,持股38% 以萬國車鑑價投資,約40輛 公股第3年起釋出,並由原股東優先承接 員工集資2.48億以上,持股62% 829人每人投資22.5萬元 為利籌資作業,比照台汽公司案例由公車處免息借支並由員工出具切結書,於發放資退金時無息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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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專案優惠精簡 依據行政院頒「事業機構專案精簡(裁減)要點處理原則」訂定專案精簡要點。 實施目的
與民營化接軌之必要措施 給予員工合理調適期,辦理轉業訓練及轉介 因為路線釋出、規模縮減,依計畫精簡各類員工比例,以降低用人成本,建立移轉民營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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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輔導新公司 組織 公股保留3-5年,釋出時仍由原股東優先承接。
由員工共同擔任發起人設立 依公司法規定推選組成董事會 市府指定或另行聘用專業及財務經理 各調度站、保養場均採責任中心制 公股保留3-5年,釋出時仍由原股東優先承接。 市府IC卡10%股權,比照民營業者持股,由新公司以原價款(1500萬)投資價購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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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輔導新公司 接替43條路線 營運設備 場站 IC卡設備由新公司向票證公司租賃(依既有條件) 車輛、機具設備,依鑑價金額採分期付款價購
租用市府管有13處場站 租期5年,期滿市府若無其他用途,允許新公司優先續租,惟租期不得逾4年 使用費依公告地價案年息3%計算,並適用所有公車業者 部分國有土地(中和站、陽明山站),協助向國有財產局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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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員工權益 訴求補償內容 公車處產業工會訴求 公車處結束經營,非員工所願,民營化導致員工原有權益受損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八條第四項
「…其他原有權益如受減損時,亦應予以補償。」 訴求補償內容 考績獎金5年補償,以考績發放標準平均值計 子女教育補助金,僅限現有已領補助之就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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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員工權益 基本權益 輔導安置 除轉任公家機關人員外,得選擇以勞基法辦理退休發給退休金。 加發薪給6個月及預告工資1個月,以平均工資計算。
依勞保投保年資,予以補償。 公教貸款差額補助至原核定年限為止。 輔導安置 辦理「員工第二專長訓練」、「轉業訓練」及「就業輔導」等法定配合措施 為降低公車處員工安置或就轉業之困難,增額部分建議由新公司全數吸納願至新公司者。 專案優退並由新公司優先進用,員工具優先認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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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移轉路線釋出 30條受補貼路線91年分區釋出。 未移轉新公司之10條路線,比照受補貼路線,92年12月順利釋出由民營業者接駛。
要求接駛業者,一併價購車輛及承接有意願移轉人員(如駕駛員及技工)。 大都會公司承接原公車處43條營運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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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存業務處理 主要留存業務 由交通局承接業務,其作業細節由交通局訂定,至所需人力由交通局與公車處協調確認
監督投資新公司及新公司價購(租) 事宜 土地資產處分變賣及基金債務管理 大小型身心障礙者車輛委外經營 低底盤、天然氣、博愛公車及天然氣慢速加氣站處理 編列補助預算,委託民間業者經營 尚未委外前,暫由新公司營運並負責維修 未結案件處理 由交通局承接業務,其作業細節由交通局訂定,至所需人力由交通局與公車處協調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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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存資產處理 留存不動產 留存動產 營運基金保留,由交通局承接 眷舍房地 向市府撥用部分,交由財政局接管 基金購置
安置後移交財政局(基金購置以有償辦理) 向市府撥用部分,交由財政局接管 基金購置 調度站:都計變更後,有償移撥權責機關 道路、行水區用地:有償移撥養工處 非公共設施用地:有償移撥交通局標售 留存動產 徵詢府內使用需求後,無需求者予以標售 營運基金保留,由交通局承接 進行土地、資產處分變賣 市府視財務狀況逐年編列預算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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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民營化後效益 依據公車處之營運狀況,平均每年虧損15.88億元(以87至91年度虧損平均值計算),依民營化方案評估結果,新公司租用場站計收標準以公告地價3%計收基礎: 預估第一年即可有0.25億元盈餘。 本府財政每年亦可減少虧損約15億元。 經大都會公司提報93年1至6月份財務報表資料顯示,稅前損益已達1,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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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民營化後效益 大都會公司承接原公車處路線多屬營收高路線,若能有效經營,應可獲利。依該公司提報截至93年6月份財務報表資料,營運績效確有提昇,營運已無虧損且獲淨利。 大都會公司員工多由公車處轉任,仍有不適應民營公司競爭情形,已正式招考進用新進人員。 大都會公司承接原公車處車輛較其他民營業者皆非屬普遍車型,因原公車處多率先引進國外有特殊功用之車種,在國內維修保養較不易,未來應朝簡化車型方向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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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本案例如有進一步瞭解、諮詢需要,可電洽:
臺北市政府公共運輸處 綜合規劃科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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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完畢 恭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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