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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暨 網路申報系統操作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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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on theme: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暨 網路申報系統操作講習"—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暨 網路申報系統操作講習

2 課程大綱 壹、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暨相關法令 貳、網路申報系統操作 提醒,自104年起本市全面採網路申報。

3 壹、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暨相關法令 一、應申報人員: 1、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所規定應申報之公務 人員。
以各級學校為例應申報人員-計有校長、會計 主任、總務主任、事務組長等人。 2、上述應申報財產公務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 女(至申報日還未滿20歲者),應一併申報。(§財申 法第2條及第5條第2項)

4 二、申報類別: 2、定期申報: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如該年度已完成就到
1、就(到)職申報:當就到任應財產申報之職位時,應於就(到) 職起3個月內申報財產。(§財申法第3條第1項) 學校的總務主任、事務組長依法係由教師兼任(常態性)者,因 其跟以下要說兼任(任務性)申報有所不同,故原則上仍請以辦 理就(到)職財產申報。 時間起算-104年7月1日就到職,其申報間為104年7月1日起至 104年10月1日止。 2、定期申報: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如該年度已完成就到 職申報者,就不用再定期申報。(§財申法第3條第1項暨施行細則第9 條第4項),另提醒今年度定期財產申報從這星期日開始。 3、代理申報:於代理應財產申報之職位時,除了代理未滿3個月 者,毋庸申報外,應於申報義務發生後3個月內申報財產。(§財 申法第2條第2項及施行細則第9條第3項) 時間起算-104年7月1日代理,滿3個月(104年7月1日至104年9 月30日)後義務發生,3個月內申報(104年10月1日至105年1月1 日)。

5 5、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於喪失應申報財產之身 分起2個月內,應將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當日之財產
4、兼任申報:於兼任應財產申報之職位時,除了兼任未滿3個月者,毋庸申報外,應於申報義務發生(即滿3個月)後3個月內申報。(§財申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2項及第3項) 例如-104年7月1日兼任,滿3個月(104年7月1日至104年9月30日)後義務發生,3個月內申報(104年10月1日至105年 1月1日)。 5、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於喪失應申報財產之身 分起2個月內,應將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當日之財產 情形,向原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申報。(§財申法第3條 第2項暨施行細則第9條第4項) 例如-104年7月1日離職,2個月內申報(104年7月1日至 104年9月1日)離職(104年7月1日)當日之財產。

6 三、應申報之財產: (一)不動產(土地、建物)、船舶、汽車(含250 cc以上之機車)及航空器。
1、名義下之所有(包括未登記之建物等) ,都要申報並應填 報其取得或發生之時間及原因。 2、如於申報日前5年內取得者,公職人員應申報實際交易價 額或原始製造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者, 以取得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課稅現值或市價為準。 3、夫妻共同持有不動產者,請依其所有之持分,分別登錄。 4、停車位-有獨立所有權狀,應單獨提列為建物財產1筆; 無獨立所有權狀,併同主建物之附屬建物或共同使用部 分申報即可。 5、土地及建物之取得價額欄均填載房地交易之「總價額」, 均可附註『房地總價額』等字樣。

7 (二)現金 1、係指”個人”之新臺幣、外幣之現金或旅行支票等總額達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時,即應逐筆申報,未達之其他個人就不需申報。
2、這裡的個人是指: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應分別計算。 3、如有外幣或是需以外幣計算者-依規定外幣(匯)皆須折合新臺幣,故其換算建議以申報日之台灣銀行收盤匯率之即期買入匯率為標準。

8 如有外幣或是需以外幣計算者-依規定外幣(匯)皆須折合新臺幣,故其換算建議以申報日之台灣銀行收盤匯率之即期買入匯率為標準。

9 (三)存款 1、包括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儲蓄存款、優惠存款、綜合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等金融事業主管機關(構)核定之各種存款及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包括新臺幣、外幣(匯)存款在內,且總額達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時,即應逐筆申報,所謂總額係指”個人”之新臺幣、外幣(匯)存款等總額達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時,即應逐筆申報,未達之其他個人就不需申報。 提醒,這裡的每一筆包括如分局或分行裡有二個以上之帳戶者, 請不要將其合併,而是每一筆都要個別登錄。 2、這裡的個人是指: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分別計算。 3、如有外幣或是需以外幣計算者-依規定外幣(匯)皆須折合新臺幣,故其換算建議以申報日之台灣銀行收盤匯率之即期買入匯率為標準。 4、提醒,先前的靜止戶已於103年解禁,也就是從103年起,原本靜止戶已恢復為一般交易戶,故別忘了將該筆存款併入。

10 (四)有價證券 1、包括股票(上市(櫃)股票、興櫃股票、其他未上市(櫃)股票及下市(櫃)股票且皆以票面價額(10元)計算)、債券、基金受益憑證及其他有價證券(如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國庫券、商業本票或匯票,或其他具財產價值且得為交易客體之證券),且總額達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時,即應逐筆申報,所謂總額係指”個人”之股票、債券、基金受益憑證及其他有價證券等總額達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時,即應逐筆申報,未達之其他個人就不需申報。 2、這裡的個人是指: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分別計算。 3、如有外幣或是需以外幣計算者-依規定外幣(匯)皆須折合新臺幣,故其換算建議以申報日之台灣銀行收盤匯率之即期買入匯率為標準。

11 (五)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包括礦業權、漁業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黃金條塊、黃金存摺、衍生性金融商品、結構性(型)商品(包括連動債)、高爾夫球證及會員證、植栽等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或財物,且個人每項 (件) 價額達新臺幣二十萬元者,即應申報。 如有黃金條塊之計算者,原則上以申報人、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各別所有之全部黃金 條塊為一項計算其價值。 而會員證如不得轉讓、流通,且無交易價值 者,無庸申報。

12 (六)保險 1、指「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及「年金型保險」之保險契約類型,如「儲蓄型壽險」指滿期保險金、生存(還本)保險金、繳費期滿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教育保險金、立業保險金、養老保險金等商品內容含有生存保險金特性之保險契約;「投資型壽險」指商品名稱含有變額壽險、變額萬能壽險、投資型保險、投資連(鏈)結型保險等文字之保險契約;「年金型保險」指即期年金保險、遞延年金保險、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勞退個人年金保險等商品名稱含有年金保險等文字之保險契約,而要保人屬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者且在申報日仍屬有效之上述保險,皆須申報。

13 2、儲蓄型壽險→係指商品內容含有下列生存保險金特性之保險契約,包含滿期保險金、生存(還本)保險金、繳費期滿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教育保險金、立業保險金、養老保險金等。
3、投資型壽險→係指商品或契約名稱含有類此文字者屬之:變額壽險、變額萬能壽險、投資型保險、投資連(鏈)結型保險等。 4、年金保險→係指商品或契約名稱有類此文字者屬之:即期年金保險、遞延年金保險、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勞退個人年金保險等。 5、其他:如係具有強制性、補助性、低保費、法定平等、團體投保等特性之社會保險,因含公益性質,屬其範疇之勞工保險、公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學生團體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等相類似之保險類型,則無申報之必要。

14 (七)債權 1、申報金額,應以「申報日」當日之債權餘額為準,須扣除債務人已清償部分,非以原始借貸數額申報,且”個人”名下債權”總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即應逐筆申報,未達之其他個人就不需申報。 2、這裡的個人是指: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分別計算。

15 (八)債務 1、申報金額,應以「申報日」當日之債務餘額為準,須扣除已清償之部分,非以原始借貸數額申報,且”個人”名下債務”總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即應逐筆申報,未達之其他個人就不需申報。 2、這裡的個人是指: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分別計算。

16 (九)各種事業投資 1、對於未發行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公司、合夥、獨資等事業之投資。
2、申報金額,應以「申報日」個人”名下所有事業投資”總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即應逐筆申報,未達之其他個人就不需申報。 3、這裡的個人是指: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分別計算。 提醒,按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 、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17 (十)備註欄位 1、購買預售屋-已付款若干者,因房屋尚未過戶。 2、繼承事實已發生,但尚未辦理繼承不動產登記者。
3、夫妻感情不睦-如配偶拒絕提供財產資料。 提醒,如經實質審查時,要提出具體事證(例如離婚 訴訟、家暴令)。 4、他人借用本人名義購買車輛、存放之財產等。

18 四、常見的錯誤態樣 1.未遵期申報,例如以即將退休、政風單位(人員)未通知、出國、工作繁忙、至親死亡、結婚或生病等理由,致未能依期限申報。 2.直接以金融資料(存款、股票、有價證券、債權、債務)為整數或大概數申報。 3.水餃股、雞蛋股等價值低於票面價額,或已下市(櫃)之股票毋庸申報。 4.債務清償部分未扣除或逕以原始貸款金額填報。 5.離婚後未取得子女監護權或未成年子女已結婚等,於申報時,未於「備註」欄內予以註明。

19 五、如何查詢財產 1、財稅資料中心查詢個人財產。 2、向國稅局或各縣市稅捐機關申請「各類所得資料查詢」、「財產總歸戶資料查詢」 3、線上查調申請(以自然人憑證登錄)-財政部財稅入口網 (注意:此僅為參考資料,作為財產所在、往來機關(構)單位之總覽,詳細之確切資料仍應向各財產往來單位查詢)。

20 不動產 - 一、產權 1、土地、房屋資料,除可核對本身持有之「權狀」,並可向地政機關查詢「登記謄本」。
2、各縣市地政事務所-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3、網路電子地政謄本 二、現值 1、土地-申報人可至「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地政相關系統查詢」 →查詢「公告土地現值」。 2、房屋-申報人因繼承時,所查詢被繼承人之財產總歸戶清單中,有該筆房屋之房地現值金額;申報人可至各縣市稅捐處查詢「房屋稅現值證明」。 -

21 存款 向開立存款帳戶之金融機構查詢-可以刷摺補登、 瀏覽定存單、臨櫃查詢或申請網路銀行查詢申 報日之餘額。

22 有價證券 (一)股票 (二)債券 1、向開戶證券商之集中保管櫃檯查詢-申報日當日之「證券集中保管餘額表」。
2、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查詢-證券帳 戶明細、信用交易帳戶明細、證券交易資料。 (二)債券 向債券買賣機構查詢-債券之單位數、票面價額、總價額。

23 (三)基金收盤資訊 (四)其他有價證券 向受託投資、買賣機構或發行公司、及相關網站查詢-有價證券標的、淨值、單位數、價額。
1.上市:台灣證券交易所( 首頁/交易資訊/每日收盤行情(基金/指數股票型基金 2.非上市(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首頁/產業現況分析/境內基金/基本資料/I01基金淨值。 3.境外基金:境外基金觀測站( 首頁/淨值查詢 (四)其他有價證券 向受託投資、買賣機構或發行公司、及相關網站查詢-有價證券標的、淨值、單位數、價額。

24 六、裁罰 一、態樣計有 1、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處-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罰鍰。 2、無正當理由故意申報不實-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罰鍰 3、故意隱匿財產-處新臺 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4、財產增加來源無合理說明-前後年度申報財產經比對後增加總額 逾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年薪資所得總額一倍以上函請申報 人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說明不 實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300 萬元以下罰鍰。

25 二、對於故意之認定,實務上判定(最高行政法院見解)-於預知為「不準確
之數目」情形下,仍據以申報,對於所造成不真實之結果,實難謂無 故意,或雖申報不實之動機僅係出於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的輕忽 (不重視),難認有隱匿財產之故意,但其表現出來的行為,既係預知 申報之數目不準確,卻仍據以申報,放任不真實之結果發生,即已該 當申報不實之故意要件。 三、案例- 1、某國小主任,於申報財產時,漏報其配偶所有之郵局存款新台幣二百九 十四萬餘元及某銀行存一百四十五萬餘元,經法務部審理認為申報人明 知其配偶財產應一併申報,竟於定期申報財產時故意申報不實,依法處 罰鍰新台幣捌萬元。 2、某國小主任,於定期申報財產時,明知依規定最遲應於當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完成申報,竟無正當理由而於期限屆至時不為申報,經受理申報機 構通知後,始於次年一月六日完成申報。經法務部審理認為申報人明知 應依規定申報,無正當理由不為申報,處罰鍰新台幣陸萬元。

26 貳、網路申報系統操作 一、財產申報網址為: https://pdis.moj.gov.tw §請注意http後面要加個s
提醒,自104年起本市全面採網路申報。

27 二、如何下載申報軟體 1、(一)輸入網址: 並按下載

28 2、按執行

29 3、按下一步

30 4、按下一步

31 5、按下一步

32 6、請記得勾選創建桌面圖示(如此桌面上會有連結icon)
1 2

33 7、如果下載後,要立即使用才勾選啟動。 1 2

34 三、以帳號密碼登入者,首次應如何申請密碼
(一)輸入網址:

35 (二)依下列指示輸入相關資料後,密碼會寄到你 留存在系統後端所指定電子信箱裡。
1 2

36 四、如何修改密碼 (一)輸入網址:

37 (二)依下列指示輸入相關資料後,密碼會寄到你 留存在系統後端所指定的電子信箱裡。
1 2

38 啟動系統時,會自動檢查版本並進行更新動作
五、如何使用 (一) 1 啟動系統時,會自動檢查版本並進行更新動作 2

39 1 2

40 (二)可選擇登錄方式有2種 1、帳號密碼登錄(亦即用身分證號碼) (1)

41 (2) 1 2

42 2、自然人憑證 §切記要將讀卡機連線及插入自然人憑證後,方可使 用。

43 提醒 今年度要定期申報之人員如先前已完成授權者(也就是授權法務部查詢並提供財產資料者),於104年12月5日起以自然憑證登入系統者,會跳出[下載財產資料注意事項],點選[我已閱讀]後進入下一頁面,但請注意該已查詢之財產資料係以104年11月1日為申報日,另請注意本資料之提供係屬服務且供參考之用,故申報義務人還是要善盡查證之責。

44 (三)登錄後之首頁內容

45 應注意事項: 1、請注意,於每一次登打(包含接續上一次未完成 的)時,都要特別注意該申報日有無錯誤,另申
報日如要更改者,都須在這個頁面完成。 2、有*字號的都要填寫,且基本資料填寫不完整 時,無法進入下一頁;另隨時都可以儲存檔案。

46 3、如使用自然憑證者,可下載已上傳資料

47 資料登打時,需注意事項 1、資料登打完後,再按新增。
2

48 2、對已登打完了,要修改時,請先點選你要修的那一列,再修改文字後,按修改鍵即可。
1 3

49 (四)如有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記得要先登打

50 (五)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之取得價額,切
記輸入半型的阿拉伯數字即可,後面不用再加” 元”字。

51 不動產- 1、有登記者,請寫建號或地號;未登記建物,請寫門 牌號碼或稅籍號碼。 2、共同使用部分若有單獨建號者,請單獨新增一筆。 3、請依所有權狀或建物登記謄本填寫總面積。

52 (六)存款

53 1、股票名稱請點按「名稱選單」選擇,若無股票之 名稱或代碼請輸入「9999+發行機構名稱」。 2、如果屬於未上市櫃股票者,建請在備註欄內加以
(七)有價證券 1、股票名稱請點按「名稱選單」選擇,若無股票之 名稱或代碼請輸入「9999+發行機構名稱」。 2、如果屬於未上市櫃股票者,建請在備註欄內加以 說明。 2 1

54 (八)保險- 1、再次提醒不限金額多寡且屬儲蓄型保險、投資型 保險或年金型保險等於申報日仍屬有效之保險及 其要保人是應申報財產之公務員或其配偶或未成 年子女,都要申報。 2、僅輸入保險公司、保險名稱及要保人等。

55 (九)不管是用帳號密碼或是自然憑證登打者,當資料 登打一半至未能繼續完成時,請將其檔案儲存至 你的電腦或隨身碟裡,以利後續使用。

56 (十)上傳 1、請注意下列勾選是否正確。 (1)申報類別。 (2)此致機關。 2、申報日有無錯誤,如錯誤請至前面基本資料更改。

57 (十一)上傳後,如使用帳號密碼者,建議將已上傳之 資料另存於電腦或隨身碟之用,以利後續修(補)正或 是明年度參考之用。

58 (十二)如何知悉所申報之資料,是否上傳成功,有
二種方法: 1、於上傳資料後,隨及在該頁面查詢。

59 2、如於上傳資料後,沒隨及查詢時, 先輸入網址: 2 3 1

60 以上報告,請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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