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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西方古代法律思想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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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讲 西方古代法律思想 1

2 第一章古希腊法律思想 第一节 概述 古希腊的地域构成 希腊的历史进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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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古代希腊包括了现代希腊、巴尔干半岛南部、爱琴海诸岛、意大利南部、小亚细亚西岸等跨越欧、亚、非三大洲的广大区域当时由数以百计的城邦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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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希腊的历史进程 米诺斯文明 迈锡尼文明 荷马时代 城邦时代 5

6 米诺斯文明 存在于大约公元前3000年一直持续到约前1450年。米诺斯这个名字来自传说中克里特岛的国王米诺斯。
年,英国人阿瑟·伊文斯在特里特岛发现了宫殿遗址、精美的壁画,以及线性文字A。考古发现的实物表明,史诗中的神话与传说并非都是虚构。伊文斯以希腊神宙斯的儿子米诺斯的名字命名为米诺斯文明。是欧洲最早的古代文明,也是希腊古典文明的前驱。以精美的王宫建筑、壁画及陶器、工艺品等著称于世。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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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米诺斯宫殿壁画 10

11 米诺斯宫殿壁画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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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迈锡尼文明 因伯罗奔尼撒半岛的迈锡尼城而得名。公元前2000年左右,希腊人开始在巴尔干半岛南端定居。从公元前16世纪上半叶起逐渐形成一些奴隶占有制国家,出现了迈锡尼文明。在伯罗奔尼撒半岛的迈锡尼、梯林斯、皮洛斯,中部希腊的忒拜、奥尔霍迈诺斯、格拉斯和雅典以及帖撒利亚的约尔科斯等地陆续出现过卫城、宫殿和规模宏大的圆顶墓;其中尤以迈锡尼的这类建筑最为雄伟,它的卫城入口是著名的狮子门。 14

15 狮子门 15

16 阿伽门农面具 阿伽门农面具 16

17 荷马时代(公元前12世纪-公元前8世纪) 法律思想产生和萌芽时期。希腊人处于比较分散的部落状态,多用宗教和神话思考、解释自然界和社会发生的一切现象,指导其宗教和道德活动。《荷马史诗》证实希腊人已从神话中发展出正义理念,并且与法律相关联,西方法特质的二元法观念(自然的法和人为的法)便萌芽于此。 17

18 确立阶段(公元前8世纪-公元前6世纪) 希腊人开始由部落向民族的过渡,同时进入了城邦形成时期,也是其理智开始警觉之时,开始了对国家和法律的理性思考。如以自然为前提对法律本原的探讨,认为自然法是统摄法律世界的本原,是最高抽象原则,是现实法存在与变化的原因,即法律依据其本性(自然法)存在变化,并不受外来神的支配。 18

19 世界本原 泰勒斯认为万事万物的本原是水,一切都是从水产生而来,最后又复归于水;赫拉克利特认为是火,宇宙万物并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处在永恒的运动变化之中,这种变化有规律,按照一定次序,有条不紊的进行,赫拉克利特为这种规律起了个名字,叫逻各斯。德谟克利特认为世界的本原是原子,其结合构成各种事物,其分离就是事物的灭亡。 19

20 黄金时代(公元前5世纪前后) 是古希腊奴隶制发展的鼎盛时期。经过了43年的波希(波斯和希腊)战争后,希腊最终取得了胜利,使得当时的雅典成为当时希腊军事、经济、文化的中心,也迎来了古希腊奴隶制发展的黄金时代。至为重要的是,这一时期诞生了最伟大的哲学家——苏格拉底。 20

21 古希腊的衰落时期 经过伯罗奔尼撒战争,以雅典为首的民主制城邦国家败给了以斯巴达为首的贵族制国家,使得古希腊的经济遭到严重破坏,在这个盛极而衰的阶段,产生了西方历史上两个著名的大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 21

22 伯罗奔尼撒战争 是以雅典为首的提洛同盟与以斯巴达为首的伯罗奔尼撒联盟之间的一场战争。这场战争从前431年一直持续到前404年,其中双方几度停战,最后斯巴达获胜。这场战争结束了雅典的经典时代,结束了希腊的民主时代,强烈地改变了希腊的国家。几乎所有希腊的城邦参加了这场战争,其战场几乎涉及了整个当时希腊语世界。在现代研究中也有人称这场战争为古代世界大战。 这场战争不但对古代希腊而且对历史学本身有重要的意义。它本身是第一次科学地、历史学地被记录下来的史实:希腊历史学家修昔底德在他所著的《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书中详细记录了当时的事件。 22

23 希腊化时期 经过三次马其顿战争,希腊成了马其顿王国的附庸。马其顿的亚历山大大帝,在三次马其顿战争中广泛传播希腊文化,因此,历史上称为希腊化时期。 这一阶段著名的代表人物就是伊壁鸠鲁和芝诺,伊壁鸠鲁提出社会契约说。芝诺最早提出自然法的理论。 23

24 希腊化时期(Hellenistic Period)
城邦时代终结即是希腊化时代的开始。亚历山大醉心于希腊文化,他东征的过程实际上希腊文化向东传播的过程。他死后,其帝国被几个部将瓜分,他们在巴尔干半岛和亚非被征服的地区建立了几个王国,希腊的语言、政治传统、艺术形式以及思想观念广泛传播开来。因此,汉译的“希腊化”的“化”是指这些被征服地区被希腊文化所“化”。 24

25 智者学派 智者是一些与希腊哲学家如苏格拉底、柏拉图及亚里士多德等人几乎同时代、甚至略早于他们的思想家,如普罗塔格拉(普鲁塔格拉)、高尔吉亚、安提芬、卡里克里斯和斯拉西马库斯。这些人大多数是以教育为职业的哲学家或思想家。他们自称或自认为是智慧之人,以传授知识(主要是伦理、修辞、语法、逻辑和诉讼等)为主,自招弟子,并以此为生。他们的知识和智慧传播工作,正式开启了西方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活动。罗素说:智者大致就是我们现在的“教授”。但后来很多人称之为“鬼辩论者”。美国学者科塞认为,智者是知识分子的远祖。 25

26 一、智者的法律思想 第一,以“自然”为前提,明确提出“自然法”概念,并讨论了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关系。
第二,就人为法而言,法律是源于自然和神,由贤人制定且经共同体成员一致同意的正义准则,是善恶的标准。 第三,以人的眼光考察社会、政治和法律问题,将人在自然、社会和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加以合理化。提出了“人是万物的尺度”,“法律是按照人类法则制定出来的”等观点。 第四,主张维护和遵守法律,强调守法的重要性。 26

27 普罗塔格拉 “人是万物的尺度”,即世间万物,不管存在也好,不存在也好,都仅对人而言。推演到政治上,便是某一理论、某一制度是否正确,也在于各个人自己的判断和思考。这里强调了人的独立判断的重要性,但却忽略了事物的客观性,其结果必然是走向相对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因此大体说来,个人主义、怀疑主义和相对主义是其哲学理论的基本特征。 普罗塔格拉在《论神》中,称神是不能认识的,不知道他们是什么,也不知道他们是否存在。雅典人大怒,打算判他死刑,幸而并非雅典公民逃离了,但其著作当众烧毁。 27

28 二、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 苏格拉底(Socrates,公元前469~公元前399年)是与智者同时代、古希腊最著名的思想家,柏拉图的老师。“述而不作”是苏格拉底教学、思考的原则,其思想主要通过其弟子柏拉图、色诺芬等人的著作得以传世。 28

29 苏格拉底的主要观点 第一,“认识你自己”——开辟了西方的理性传统。 第二,美德即知识,知识贵族统治论。
第三,法律是体现是非善恶标准的,是人类幸福的标准。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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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苏格拉底思想的主要意义 第一,将哲学从天上带到了人间,启发人们关注人生的意义。 第二,引导人们掌握一种取得知识的正确方法且实践这种方法。
第三,启动了西方的理性传统,并造就了一个柏拉图。 第四,他的死引发了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重要的法哲学论题:良法与恶法、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守法、法的效力等理论问题。 31

32 第三节 伊壁鸠鲁学派和斯多葛学派的法律思想 概述
一、伊壁鸠鲁学派:以原子论、享乐主义著称,社会契约论是近代社会契约论的先驱,这一学派是基督教的劲敌。 二、斯多葛学派:法律思想更为突出和重要,尤其芝诺首次总结了自然法学说,并通过西塞罗得以流传。这一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平等思想、世界主义思想影响深远。 三、两个学派的共同点:延续跨越希腊——罗马时期,主要成员多出自下层。 32

33 一、 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 斯多葛学派和代表人物介绍 自然法思想 平等观 斯多葛学派自然法思想的影响 33

34 斯多葛学派创始人—芝诺 是希腊城邦塞浦路斯岛西特姆城人,出身于商人家庭。早年经商,后放弃商业,留居雅典。先受教于犬儒学派,也可能在柏拉图学园听过课。约公元前300年,在雅典创立了“画廊学派”,即斯多葛学派。芝诺先后讲学三十年,学派在芝诺死后继续发展,传入罗马后,得到罗马人的尊崇,成为罗马帝国的官方哲学。 34

35 克里西普(Khrisippos,公元前282-206年)
出生于小亚细亚,由于学识渊博,擅长论证,对斯多亚派哲学体系的形成和传播贡献很大,故被誉为该学派的第二创始人。他们虽曾撰写了大量的著作,但均已佚失,我们主要依据第欧根尼·拉尔修和塞克斯都·恩皮里克等人的记载了解他们的思想。 35

36 二、自然法思想 第一,将“自然法”或“自然”作为他们哲学体系的核心。自然理解为弥漫整个宇宙的支配原则,并将之与上帝等同起来。
第二,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关系。 第三,将自然法与禁欲主义结合在了一起。 第四,自然法这种理性,乃是法律与正义的基础。 36

37 三、平等观 从自然法的普遍性出发,斯多葛学派将自然法视为世界主义思想的根据。他们拒绝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关于人民自然不平等的观点,采取犬儒学派(也称“西尼克学派”)的关于人们相互平等的观点。按照斯多葛学派的说法,整个宇宙有一个最高理性所产生的统一秩序。自然法就是把一切人连结为一个巨大的共同体的纽带。认为,神赋予每个人相同的理性,人彼此平等,自然法适用于世界上各个角落的人。 37

38 知识链接——同时代的犬儒学派 公元前4世纪古希腊苏格拉底以后的一个伦理学派。创始人为雅典人安提西尼,代表人物有第欧根尼等人。
轻视社会文化,主张人可以完全不依赖于社会返回“大自然”状态。德行在于人的自我实现,道德在人的自身之中。摈弃名誉财富,藐视社会传统,克制欲望才是美德。认为美德是自足的,无欲是神圣的。他们还主张禁欲主义,反对快乐主义。他们要求人们,把物质需求减低到最低限度,过艰苦的生活,甚至折磨自己的肉体,以锻炼抵制诱惑的精神能力,并认为这种艰苦的道德上的努力就是善。犬儒学派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元前四世纪城邦奴隶制瓦解时期城市贫民和下层自由民对奴隶主骄奢淫的生活的消极的反抗情绪。这个学派的主张后来为斯多葛学派所发展和改造。 38

39 斯多葛学的主要平等观 第一,按照自然生活,服从普遍的自然法是一种至善的、平等的和有德行的生活。
第二,按照自然生活,人的内在的精神便会获得自由,这是一种最有平等价值的伦理生活。 第三,人因具有共同的与上帝意志的自然理性而在类上是平等的。 39

40 四、斯多葛学派自然法思想的评价 第一,对罗马法和罗马法学的影响。 第二,中世纪后对西方法学的影响。
第三,资产阶级兴起之后,经格老秀斯、霍布斯等资产积极思想家的阐述,古代希腊、罗马的自然法就演变成为古典的资产阶级自然法理论,从而奠定了17—18世纪西方法学发展的理性基础。 40

41 伊壁鸠鲁学派 伊壁鸠鲁(Epicurus,公元前341-前270),著名的古希腊哲学家,生于萨摩斯岛。父亲是萨摩斯地方的雅典殖民者。18岁到雅典学习,35岁又返雅典,购置一座花园教授哲学,创建了自己的学派。作为古希腊后期著名的唯物主义者和无神论者,著作颇丰,但多失传,至今留下的只有一些残篇。主要著作是《论自然》,本书又37卷组成,传世的只有片段,另外还有几封书信和个别箴言。 41

42 主要观点 哲学上反对唯心论、有神论,主张唯物论、无神论;伦理学的根本原则是主张个人的快乐(身体的无痛苦灵魂的无纷扰);政治上主张国家起源于契约,马克思称其是最先提出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的观点的人;法律观点认为,法律同国家一样,也是人们相互约定的产物,法律就是宣布正义,凡是符合正义的法律大家必须遵守。 主张以个人里行为基础的快乐主义和功利主义——个人主义。由此建立起来的社会也必须以个人积极的快乐主义为准则。 42

43 第二章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法律篇》 法的正义理论 法治的理论 43

44 柏拉图(Plato,公元前427~公元前347年) 西方历史上第一位杰出的法律思想家。在古代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早的,真正形成体系化、且对后世法律文明产生实质影响的法律思想是以柏拉图为开端的。 20岁师从苏格拉底。40岁创办了“柏拉图学园”(“阿卡德米”学园)专事教学和著述,构筑其理想国。 其代表作是《理想国》(《国家篇》)、《政治家》和《法律篇》。 《法律篇》是西方历史上第一部法学专著。 44

45 一、《法律篇》 《法律篇》是一部对话体著作,共12卷、195章。该书以法律和国家制度为中心,论述了各种法律的制定,及教育、道德、经济、哲学、宗教、文艺、音乐等等,关乎人生和国家生活的众多方面的问题。法律方面,对法律的起源;教育对法律的作用;关于结婚的法律;犯罪与刑罚;法律的制定必须着眼于德和善等问题进行了论述。 参阅张智仁、何勤华:《法律篇》,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王晓明:《柏拉图全集》第三卷“法律篇”,人民出版社2003年。 45

46 二、《法的正义理论》 个人正义 国家正义 法律是与正义论相一致的东西,维护法律,也就是维护正义。遵守法律,也就是服从正义。 46

47 三、法治的理论 《理想国》中的“哲学王”治下的最优理想国模式。实质是一种人治。
《政治家》和《法律篇》中依法治国的次优方案 。人治和法治结合。 47

48 如何实行法治 首先,法律要根据大部分人的利益制定。 其次,为了加强法制,必须加强守法
再次,为了使法治不成为一句空话,还必须采取一些相应的措施。包括选举官吏、搞好国民教育等。 48

49 第二节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 49

50 亚里士多德(Aristotie,公元前384年~前322年)
古希腊思想家、哲学家、政治法律思想家,被誉为“百科全书式”的学者。17岁进入雅典阿卡德米学园。柏拉图去世,离开学园,前往细亚西亚。前341年,应马其顿国王邀请成为亚历山大王子的老师。前336年,前往雅典,创建了吕克昂学园。亚历山大病死后,雅典的亲马其顿政府被推翻,亚氏被反马其顿党控以“不敬神明”之罪。亚氏逃离雅典,公元前322病逝,享年62岁。 著作:约计164种。其政治和法律方面的主要代表作有:《政治学》、《雅典政制》和《伦理学》。 50

51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正义论 法治论 51

52 一、正义论 正义的定义: “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种事物的平等观念”。正义是善的一种具体品质,是人们在社会关系中产生的一种美德。具体而言,正义是指实施正当的行为,即以正当的方式行事。正义是一种中庸。 正义的分类: 普通正义和特殊正义;自然正义与法律正义 特殊正义:分配正义和平均正义 52

53 分配正义: 就是要求的一种比例的相称,根据每个人的功绩、价值和能力来分配财富、官职和荣誉。前提是亚氏承认人天生的不平等,自然的天生的不平等体现在体力、智力上的差别。寻求一种比例上的对称。 平均正义: 反映的是人们之间一种绝对平等的关系,是以人的等价性为前提,对任何人都一视同仁,同样对待。抛开人在自然本性上的差异,抛开性别上、能力、体力、智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的差异,人作为人都是一个主体,以人的等价性为基础,那么每个人都应当受到同样的对待,受到同样的尊重。 53

54 正义与法律 正义与法律都是基于人的自然本性的,二者在本质上一致。正义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正义的体现和实现正义的手段,法律的好坏完全以是否符合正义为标准。 54

55 二、法治论 (一)法治的含义 (二)法治的根据 (三)加强法治的各项措施 (四)法治论的历史意义 55

56 (一)法治的含义 “我们应当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不遵守,则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第一,良法。立法程序的标准和实体上的标准。 第二,普遍服从。良好的法律制定后,应当为全社会所普遍遵守。立法者、执法者和公民都要遵守。 56

57 (二)法治的根据 第一,正确性 第二,客观性。 第三,稳定性。 第四,明确性。 57

58 (三)加强法治的各项措施 首先对法律进行了分类 第一,基本法和非基本法。 第二,自然法和人定法。 第三,习惯法和成文法。 第四,良法与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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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宪政理论 根据执政人数的多少和统治所趋向的目的,把政体分为正常政体和变态政体。正常政体是为了城邦公共利益和整体共同的善而组成并有效能的政体,包括一人统治的君主政体、少数人统治的贵族政体和多数人统治的共和政体。变态政体是只谋掌权者自身利益的腐败政体,其目的不是正义或至善,包括暴君政体、寡头政体及平民政体。 59

60 其次,要加强立法 第一,所定法律必须反映中产阶级利益。
第二,要详细研究国家的情况,包括国境的大小和境内居民人数的多少以及与邻邦、外国的关系,此外还要注意财产、军备等实际情况。 第三,要对公民特别是青少年加强教育。 第四,灵活性和稳定性相结合,法律不能一成不变,但也要注意保持稳定性。 60

61 再次,必须加强执法 最后,强调民众(包括统治者)对法律的遵守。
执政者应凭城邦的法律办事,凡是法律有明确、详细规定的,都必须严格执行;凡是法律不周详的地方或者没有明确规定的,就要按照法律的原有精神,公正的处理和裁决。“法律应该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执法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通则)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选择,两者都不该侵犯法律。” 最后,强调民众(包括统治者)对法律的遵守。 61

62 (四)亚里士多德法治论的历史意义 首先在于他的法治理论比较彻底,强调依法治国的法律必须是良法。
其次,法律应得到普遍的服从,不仅是老百姓必须遵守,而且立法者也必须遵守法律。 再次,亚氏强调的为什么实行法治的正义理论,提出法是正义的体现,是人类的理性原则,实行法治是为了公众的利益或普遍(奴隶除外)的利益,它不是为某一阶级的利益或个人的利益的宗派统治或专横。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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