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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劉承慶律師 2005/11/13@南台科技大學
企業法律管理與智權規劃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劉承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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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規劃重點(一) 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方式具有多元性 留意智慧財產權保護目的及範圍的不同 掌握法律規定的智慧財產權保護要件
單一技術或產品,可能受多重保護;在開發的各個階段可能適合不同的保護形式(ex.有著作權的文件、營業秘密、專利彼此間的關係)。 留意智慧財產權保護目的及範圍的不同 不完整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幾乎等於沒有保護(ex.專利的地域性)。 掌握法律規定的智慧財產權保護要件 如果企業不清楚智權法律規範,可能輕易喪失受保護的資格(ex.營業秘密的秘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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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規劃重點(二) 適當評估無形資產的「產出」與無形資產的「維持」所需要的成本
在相關產品主要生產、銷售國家欲取得專利權保護,均須耗費成本申請,並繳交年費。 商標權的維護成本較低,但市場商譽的建立則需耗費很多行銷成本。 著作權的保護最為便捷、成本最低,但保護的範圍僅及於表達,不及於思想、方法等。 營業秘密因為管理困難,所以控管成本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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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 專利權保護的是技術方面的創造活動成果。
專利的申請是兩面刃,一方面透過國家公權力給予強大的專利獨占權;另一方面又要求申請人必須公開專利技術內容,使他人得據以知悉技術發展狀況,提昇國內技術,避免重複投資等。 專利保護可延伸至相同技術思想之創作,也禁止平行創作,屬於智慧財產權中保護最完整的類型。 我國從民國92年3月31日起,即全面廢除專利刑罰,因此目前僅能以民事途徑尋求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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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保護的利弊分析(一) 專利保護的強度最高(優) 專利的權利範圍明確(優) 專利的價值較容易被評估(優)
專利權具有絕對性、惟一性,同一技術在同一國家僅存在一個專利權,即使其他人獨立發明相同的技術,仍然不能使用。 專利的權利範圍明確(優) 專利申請範圍、說明書、圖示等等,構成專利權的全部範圍,不論是作為授權標的,或有侵權爭議時,都可以作為確定專利範圍的依據。 專利的價值較容易被評估(優) 專利的估價在目前的技術鑑價市場有機會被評定出相當可觀的價值,因而可以幫助提升企業的資產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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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保護的利弊分析(二) 專利權可透過國際公約尋求保護(優) 主要的專利公約的優點:
均具有「一次申請、多國指定」的特色。 申請人可以節省大量的時間與費用等資源 專利合作公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目前會員國超過100國,各主要國家幾乎均包括在內(包括中國大陸),特色包括: 若指定國在11個以上,則申請人僅需要負擔最多11個國家的指定費。 決定是否進入指定國的猶豫期間達20或30個月,較一般國際優先權的12個月(發明)或6個月(新型)都長。 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EPC):會員國以歐盟國家為主,若指定國在7國以上,申請人僅需要負擔7個國家的指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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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保護的利弊分析(三) 專利的維護成本高昂(缺) 專利技術公開的要求(缺) 專利須經申請、審查時程較久(缺)
不論是申請程序或年費,都需要付出高昂的代價,而且同一專利還必須同時支付多個國家的申請費及年費。 專利技術公開的要求(缺) 專利權可說是以專利技術的公開換取法律的保護,專利技術必須公開至該領域專業人士可自行實施的程度,因此,專利一旦保護期間經過,就會失去競爭力。 專利須經申請、審查時程較久(缺) 專利並非發明完成即受保護,必須經過主管機關審查後才能給予,對於生命期較短的產品,常常因為專利審查較久,導致產品已下市後,專利才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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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 商標權保護的範圍 商標保護的例外 商標註冊指定的類別 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 善意合理使用:非作商標使用。
商標權保護的範圍,是該商標註冊時所指定之類別,欲跨類別保護時,應於註冊時申請註冊於不同的類別。 目前第1到34類為商品商標,第35到45類為服務商標。 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 商標權保護範圍可能擴及至所定類別以外之商品或服務,但與其指定之商品或服務「類似」者。 商標保護的例外 善意合理使用:非作商標使用。 功能性設計:商品外觀或包裝發揮功能必要範圍。 善意先使用:在他人申請商標註冊前,即已使用該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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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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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保護的利弊分析 商標權易於申請取得,但除著名商標外,限於商標申請時指定之類別,在多元化經營的情形,容易遭到困難。
ex.台塑企業跨足汽車業時,才發現「台塑」在汽車製造、服務領域,已被一家修車廠註冊很久了,只好改名「台朔」。 商標權侵害訴訟較容易(配合刑事責任的訴追),但若非屬知名商標,則他人仿冒時只要不要標上商標,即可規避商標侵害的責任。 可申請商標權的範圍擴張,例如前頁所示的顏色組合及聲音,目前已取得部分商品類別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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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 著作受保護的要件 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等學術範圍的創作 具有原創性(originality)或創作性(creativeness)
具有實用設計之桌椅、機器,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具有原創性(originality)或創作性(creativeness) 著作為人類精神活動成果,故須具有一定程度的創意之作品,始受著作權法保護 須非法律所規定不保護之客體(著作權法第9條) 僅保護「表達(expression)」不保護「思想(idea)」 以具體方式將抽象概念表現出來,即為「表達」 尚未具體表達出來之思想,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已表達之著作,僅具體表達之成果受保護,其所傳達之思想不受保護,他人可以再行以自己的方式闡述該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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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 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格權 著作財產權
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他人損害名譽權 著作財產權 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出租權、讓與權 版權:早期中國引進著作權的概念時,由Copyright翻譯過來,因此,稱為「版權」,其後因受德、日影響,強調著作人的保護,因此,稱為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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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保護的利弊分析 著作權法原為偏向文藝性質的創作保護,但隨著軟體、數位、網路科技在產業的普及利用,其重要性大幅提昇。
著作權採取創作保護主義,創作完成後即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無須另行登記或註冊,保護取得較容易,且有跨國保護的優點。 著作權侵害證明較專利、營業秘密等容易,因此,也常透過著作權來維護公司無形資產。 但,著作權僅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因此,無法防止他人以其他方式另行表達相同的思想。 ex.獨立開發與Word相同功能的文書處理軟體,並不會侵害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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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 營業秘密法主要的作用在對受保護的營業秘密加以定義,由於缺乏刑事責任的直接規範,因此,使用的機會較少。
營業秘密的保護在其他國家的立法例上,大致可分為二種: 不公平競爭行為:強調不當取得或利用他人營業秘密在商業道德上的非難。 獨立的營業秘密法:強調營業秘密亦屬智慧財產權,將侵害行為的處罰拉高至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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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積體電路在法律保護面臨的困境
未必具有著作權保護所需之創作高度。 僅少數積體電路可能受專利法保護。 容易被以還原工程之方式探知,不適合以營業秘密保護。 美、日及我國皆透過獨立的法律保護積體電路,但由於隨著科技進步,積體電路的市場生命週期短,又須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須耗費一定時間、經費,故目前實際上被產業應用來保護積體電路之情形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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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主要保護的是以生物學的方式培養出來的品種及其種苗。
由於植物的新品種不得成為專利客體,但其經濟價值相當高,故有必要以其他法律加以規範。 目前有關植物品種的保護,主要的國際公約是UPOV(The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 )公約。 我國九十三年四月全面修正原「植物種苗法」,參考1991年版本的UPOV公約,強化與國際種苗保護的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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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我國公平交易法主要可分為: 不公平競爭的部分,也會被認為是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一環 限制競爭的管制:獨占、寡占、聯合、結合等。
不公平競爭的管制:仿冒、竊取營業秘密、搭便車、技術授權的不當限制條款等。 不公平競爭的部分,也會被認為是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一環 技術授權的管制:飛利浦案 線上資料庫的保護:104人力銀行 著名商標的保護:Yahoo!與雅虎電子商務公司 網域名稱:家樂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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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智權規劃考量(一) 核心技術須設法取得完整保護 初期即應採取營業秘密的保護措施 向製造、銷售之國家申請專利保護
儘快將核心技術的週邊衍生技術先行在部分國家(美、中、日、德等)申請專利,避免他人將未來發展空間限制。 初期即應採取營業秘密的保護措施 通常多數的營業秘密都具有發展性、累積性,初期的營業秘密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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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智權規劃考量(二) 避免智慧財產權的侵害或重覆投資 對於非核心的技術,可以爭取現金流量
對該特定產業或產品,須關切競爭廠商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狀況,以避免侵害或無謂的投資,浪費有限的資源。 對於非核心的技術,可以爭取現金流量 非核心的技術,可透過技術授權或智慧財產權讓與的方式,與其他人合作或賣斷,取得企業初期發展所需資金。 無法有效發展的技術,不如由他人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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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智權規劃考量(三) 以遏阻替代戰爭 培養智權管理人員與建立智權制度
智慧財產權的訴訟耗時費力,國內訴訟成果不彰,國外訴訟費用高昂,故初期政策應以遏阻為主,隨企業資金充裕後,訴訟有助於產業地位的建立。 培養智權管理人員與建立智權制度 只有自己最了解自己的技術 透過初步文件管理逐步建立智權管理制度 建立智權的有效評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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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智權規劃考量(四) 智慧財產權歸屬的釐清 新創公司往往在初期智慧財產權的歸屬方面相當複雜,權利不清楚容易導致其後價值減損或無法實施。
公司股東個人的智權不等於公司的智權。 公司董事、經理人、受僱人等,須有明確的契約約定處理智權事宜。 委外研發或製造應明確約定智權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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