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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by祖商 周 Modified 7年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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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授课人:翟业虎 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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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案例回放 二、自由发言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四、案例解析 五、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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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焦姓姐妹在中国人寿衡阳分公司的做保险的朋友的反复劝说下,为大病初愈的母亲购买了一份中国人寿人身意外保险。被保险人是老母亲,受益人为焦姓姐妹。其中,在上保险时,保险条款中有一条“被保险人最近三年是否患过以下十种重大疾病,其中包括帕金森氏综合症”。按照保险业务员的指导,焦姓姐妹否定了其母亲在一年前因患帕金森氏病在衡阳市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的事实。保险合同约定:每年的保险费为2.4万元,身故保险金是24万元。合同签订后,焦姓姐妹按时缴纳了保险费,一年到期后,又交纳了第二年的保险费。这时,母亲旧病复发住进了医院,经抢救,医治无效不幸去世。焦姓姐妹及时报告了保险人,即中国人寿衡阳分公司,请求保险公司依法理赔,支付保险金24万元。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即着手进行调查,发现了焦姓姐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隐瞒了被保险人在签合同前因患帕金森氏病住院治疗的事实,依法做出了不予理赔通知书。焦姓姐妹深感不解,并据理力争无果。不得已,焦姓姐妹就将保险人起诉到了湖南省衡阳市郊区人民法院。试问,法院究竟是否应该支持焦姓姐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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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发言 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保险合同是否生效 自由发言 保险合同成立的理由 保险合同生效的原因 保险合同不成立的理由 保险合同未生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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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民事主体适格 本 案 是 否 符 合 ? 构 成 要 件 意思表示真实 内容不违反强行法的规定 形式符合法定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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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焦姓姐妹和保险公司协商一致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已经成立,即应产生法律效力。焦姓姐妹依约履行了自己的给付保险费的义务,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理应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给付保险金。遂判决支持了焦姓姐妹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到了衡阳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是否会改判呢? 如果改判关键又在哪呢,也就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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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经笔迹鉴定,在是否患有帕金森氏病的“否”上划勾的是焦姓姐妹中的一个。
二审法院就判决:焦姓姐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其母亲在签约前曾患帕金森氏病的事实,导致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因而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合同。现保险公司主张撤销合同,本院予以支持,被撤销的保险合同自始无效。因而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也要退还给焦姓姐妹。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同学们,觉得判断公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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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课堂 2013年12月 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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