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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國人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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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六章 法國人事制度

2 第一節 人事制度的演進 (1) 法國大革命後1791年人權宣言第四條即載明:「政府官吏之任用亦應平等,除以才能與品德為根據外,不應受其他條件之限制」,所謂其他條件,及當時門閥權勢贍恩徇私的腐敗惡習 法國大革命後,對吏治改革最有貢獻的是拿破崙。

3 第一節 人事制度的演進 (2) 法國文官制度具有下述特質: 文官制植根於「國家至上觀」的理念,文官受國權的約束
「中央集權化」文官制,人事行政法制措施在中央地方均屬一致。 永業化文官制,文官受永業制規範與保障,流動性小 重視文官權益保障制,如文官參與工會的權限與文官行政受法制保障的地位均受重視

4 第二節 人事制度的特色(1) 近代以來的法國政治是帝治與共和相互交替,但人事制度的演變路線則是: 由君主(專制)邁向民主制,由恩惠制趨於功績制。

5 第二節 人事制度的特色(2) 法國現代人事制度的主要特色可以分以下各項說明之:
以「文官法」及「人事行政機關」的運用為人事制度的骨幹(法制化、幕僚化) 以「國家行政學院」(ENA)的體制奠定取材用人的基礎(功績化) 國家行政學院成為人事制度現代化的主要樞紐之一

6 第二節 人事制度的特色(3) 人事制度由集權化而兼顧分權化
法國人事制度的主要傳統是部內制與集權制,前者的發展是由消極性而積極性,後者的演變則是由集權而兼及分權。 公務員管理趨於民主化、保障化與效率化 法國是各民主先進國家中對公務員政治活動限制最少者,更是先進國家中享有「勞動三權」(結社、協商、罷工)最完備的。

7 第二節 人事制度的特色(4) 而在公務員管理體制方面─從法令規範以至行政改革措施,亦重視:
1. 功績化(重視「才能取向」以取代「關係取向」) 2. 幕僚化(部內制的積極性功能) 3. 民主化(公務員參與管理與勞動三權)

8 第二節 人事制度的特色(5) 4. 保障化(權益責任與保障救濟) 5. 效率化(便民服務與行政革新)
近二十年來的制度興革頗使人事制度更趨於健全穩固。

9 第三節 文官法與人事體制(1) 公務員的權利 報酬權 請假權 永久養成教育之權 在法律規定條件下,得獲知其個人之檔案資料
調任權:中央與地方公務員得相互調任 公務員有權加入或組成工會 公務員得依法行使罷工權

10 第三節 文官法與人事體制(2) 公務員的義務 盡忠職守,不得從事營利性之私人活動 不得於其所屬機關監督之企業獲得利益 保守公務機密
遵守上級長官之指示 違法失職者,受懲戒處分與刑事處罰

11 第三節 文官法與人事體制(3) 公務員所受保障 文官法第一部分第二章規定對公務員之「保障」: 身分保障 地位保障

12 第三節 文官法與人事體制 公務員任用-實施公開競爭考試為主 人力運用體制- 部內制人事主管機關
最主要特質有: (1)考試任用以至培育皆以能力(功績)因素為旨趣 (2)公務員得組成工會、推選代表與政府集體協商,以維護公務員權益 (3)部內制人事機關的體制。 以上三項違法國文官法之主要內容。

13 第四節 人事機關的組織與職能(1) 主要的人事機關為: 文官局(1945-1959)
「行政及人事總局」(1959-)與「文官部」( ) 人事暨行政改革部( ) 人事部( ) 「人事暨國家改革部」(2003-) 「國家行政學院」與「地方行政學院」 「國際行政學院」

14 第四節 人事機關的組織與職能(2) 「人事協調委員會」
1984年修訂文官法賦予公務員組織工會並與政府預先協商有關薪資、工作條件等事項之權利,此為員工關係(勞動三權)之體制;為處理改善員工關係,而設立之協議機構,由行政機關與公務員工會同額代表組成,亦稱「同額代表委員會」。

15 第四節 人事機關的組織與職能(3) 「同額代表委員會」分為五種: 最高人事協議委員會 人事管理協議委員會 行政管理協議委員會
衛生安全協議委員會 混合協議委員會

16 第四節 人事機關的組織與職能(4) 其職掌事項包括人事措施、工作條件改善與爭議事項之協議。
最高人事協議委員會以協商人事體制之規劃及受理申訴事項為主。 訴訟事項得上訴行政法院判決。 協議之成員分由官方與文官代表各半數組成,任期三年。

17 第四節 人事機關的組織與職能(5) 近年來,由於「協議制度」漸受各國政府重視,而法國文官協議委員會之體制及功能亦繼續加強並改進。
「最高人事協議委員會」係以內閣總理為主席,以監督文官法之適用施行,審議有關公務員全體性之問題,且為關於懲戒、昇遷及因不適任職務而休職之最後不服之審理機關。

18 第四節 人事機關的組織與職能(6) 「人事管理協議委員會」 係由各類公務員組成,官方與文官工會代表同額組成,協議有關公務員提出的個別事項。
「行政管理協議委員會」審議有關機關之組織、營運及個別命令案。

19 第四節 人事機關的組織與職能(7) 至於「衛生安全協議委員會」,必要時得設立地方衛生安全委員會已相互諮商。
「混合協議委員會」則係由中央與地方最高人事協議委員會組成,協商有關全國性之爭議

20 第五節 國家行政學院與高等文官的培育(1) 近兩個世紀以來,法國文官制度最足以傲世的是處於動盪的政治體制下,其行政層次卻穩定而能維繫政府的治理於不墜。 所謂行政的穩定,即公務員層級的安定與效能,尤其高階層公務員處於承上啓下的關鍵地位。

21 第五節 國家行政學院與高等文官的培育(2) 而法國執掌高等文官考選與訓練的機構,即「國家行政學院」,是法國高等文官的「保母」與「搖籃」。
第五節 國家行政學院與高等文官的培育(2) 而法國執掌高等文官考選與訓練的機構,即「國家行政學院」,是法國高等文官的「保母」與「搖籃」。 國家行政學院培育許多傑出的高等文官,也造就了「總統」、「總理」、「部長」等政治、行政人員,在法國人事制度專章裡,不能沒有「國家行政學院」一節。

22 第五節 國家行政學院與高等文官的培育(3) 國家行政學院的成立與組織體系
第五節 國家行政學院與高等文官的培育(3) 國家行政學院的成立與組織體系 國家行政學院設立的宗旨是:「負責培育行政改革初期所需高等文官,係一以實用為目的之機構」。 此一學院係文官考選與訓練機構,而非大學行政學院。

23 第五節 國家行政學院與高等文官的培育(4) 高等文官之考選(A類) 所謂高等文官,即A類文官(廣義),相當於英國「行政級」文官。
第五節 國家行政學院與高等文官的培育(4) 高等文官之考選(A類) 所謂高等文官,即A類文官(廣義),相當於英國「行政級」文官。 法國A類(級)文官必經國家行政學院考選,應考人員需大專畢業,年齡在廿七歲以下,或現任B類(級)升等文官。

24 第五節 國家行政學院與高等文官的培育(5) 高等文官之訓練(A類) 第一階段(第一年)之實習,係派在中央、地方機關或海外相關機構內實習
第五節 國家行政學院與高等文官的培育(5) 高等文官之訓練(A類) 第一階段(第一年)之實習,係派在中央、地方機關或海外相關機構內實習 第二階段(第二年)之實習,研習生須分派至國內外公民營機構實習三個月 國家行政學院結訓結束分發後,依規定須在政府機關服務十年以上

25 第五節 國家行政學院與高等文官的培育(6) 國家行政學院的成就
第五節 國家行政學院與高等文官的培育(6) 國家行政學院的成就 「國家行政學院」與「技術學院」是法國政經社會系統的基礎,摧毀兩校無異摧毀法國。為歐陸著名之人力資源才庫。

26 第六節 人事管理制度(1) 文官分類與職群(Corps)體制
依法國「公務員身分與管理法」,公務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ㄧ,即 (1)從事永業職務者, (2)從事專業職務者, (3)依法任命者, (4)在國家機關或公營造物具官職者。

27 第六節 人事管理制度(2) 考試與任用 其主要依據係「職務上能力之評價」,亦即能力因素之準則。 俸給與福利
加給與津貼之多是法國俸給制度主要特色之一。各機關首長於年終尚可單獨發給「紅利」獎金以示酬賞。政府文官與企業員工待遇之差距較小,這也是法國重視文官地位的成果之一。

28 第六節 人事管理制度(3) 考績、懲戒與申訴 考績結果可分為四等(優、良、尚可、劣)
懲戒分四類: (1)警告與申誡。 (2)從晉升候補名單中除名、降低俸點,十五日以下之停職與強迫調職。 (3)降官等與半年或兩年以上之停職。 (4)保留退休金請求權之強迫退休與免職。

29 第六節 人事管理制度(4) 員工關係體制(勞動三權) 依現行文官法及體制,員工關係體制(勞動三權)包含以下各項內容:
公務員加入或組成工會之參與權受文官法令保障(結社權或團結權) 公務員工會代表得與政府首長從事協商及提供諮詢意見(協商權或協議權) 公務員依法享有罷工權(行動權) 集體協議之機構

30 第六節 人事管理制度(5) 退休制度 強迫退休 自願退休 命令退休

31 第七節 行政現代化與人事制度改革 (1) 為配合政府改造運動進行「行政改革」,人事制度亦實施改進措施,諸如: 機關組織員額精簡
第七節 行政現代化與人事制度改革 (1) 為配合政府改造運動進行「行政改革」,人事制度亦實施改進措施,諸如: 機關組織員額精簡 中央政府「行政職能」授權或下放地方自主 中央與地方政府擴大人事交流 提昇公務人力素質:強化公務員訓練與人力發展措施

32 第七節 行政現代化與人事制度改革 (2) 引進「民營化」人事管理體制: 由於「民營化」,國營事業30餘萬員工轉變為企業員工,政府部門亦引進企業人力或委外服務。 強化公務員服務品質,採行單一窗口服務 人事革新專責機構:執掌人事行政分權、授能、精簡與品質改進事項 實施人事行政「分權化」

33 Administration: The Executive Yuan --administrative organ, Cabinet
Legislation: The Legislative Yuan --Parliament, Congress/Senate Judiciary: The Judicial Yuan--Court of Justice Supreme Court (USA)

34 Bureaucracy Performance Privatization Centralization De-centralization Human Resource Strategic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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