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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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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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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責 評審保險代理是否符合適當人選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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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 對公眾負責; 維護消費者權益; 處事專業; 有代表性; 有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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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是: 委員會的組成; 處理投訴的步驟; 審理個案的客觀性; 都不能有偏袒代理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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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性及公信力 主席 ─ 由立法會議員/退休高官出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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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業界代表來自: 壽險代理業; 壽險行業; 一般保險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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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業外人士來自: 法律界; 會計界; 消費者權益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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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業界干預 與保聯沒有從屬關係; 毋須向保聯匯報調查/審議工作; 保聯不會亦不能干預委員會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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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利益衝突 遇到個案涉及以下情況,有關委員必須避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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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代理的公司是業界委員任職的公司; 業界委員任職的公司是該名被投訴的代理的委任公司;或 委員認為他與被投訴的代理的關係令他不能公正審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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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投訴的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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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證據 除非表面證據成立,否則不予受理,以免對代理造成滋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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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標準 遵循司法程序; 仔細研究所有證供、文件細節; 如有需要,進行口頭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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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裁角色 徹底查問控辯雙方,以示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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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供 保險代理有權提呈證據和論據申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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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原則 基于客觀證據; 徹底審視控辯雙方的證供; 證據不足,則疑點利益歸於被投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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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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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承諾 合資格申請只需四個工作天完成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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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報登記申請表 確保所有資料屬實; 附上下列文件副本: 香港身份證; 中五學歷; 保險中介人資格考試及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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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聲明 不符合「適當人選準則」,例如: 有刑事紀錄; 破產; 被保險/專業團體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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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交表格時,必須同時附上指定的文件,否則只會延誤審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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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專業培訓計劃 每位代理每年必須完成: 5個核心學分; 10個非核心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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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必須: 最少保存完成學分證明文件四年; 證明符合學分要求,否則登記會被自動撤銷,毋須審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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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熱線─ 登記周年日; 已完成學分; 尚欠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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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指引》、 行業守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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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違反《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的代理會遭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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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 「代理人應如何處理客戶保費」; 「違規行為」; 「保險代理、負責人及業務代表的登記生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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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守則 「冷靜期」; 「壽險轉保守則」; 「壽險標準說明」; 「客戶所需保險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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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名片必須印有: 保險代理登記號碼; 見於香港身份證上的中/英文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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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所需保險分析 準投保人的個人資料; 需要及分析; 評估及建議; 代理簽署及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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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保障聲明書》 必須填妥轉保對客戶造成的: 財務弊端=舊保單兩年保費〈以最新一期保費計算〉; 受保資格弊端; 索償資格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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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客戶的保費、 劃線支票 代理收取客戶的保費後,必須立刻交回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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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不得: 將客戶的金錢與私人款項混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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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客戶的退保支票支付保費,客戶必須於支票的背書清晰寫下指示,並簽署作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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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保單文件 不得要求客戶或應客戶要求讓客戶簽署空白或未經填妥的表格; 任何更改必須由客戶加簽作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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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靜期 保單一旦繕發,必須盡快交予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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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聯絡不上客戶,代理必須於冷靜期結束最少五天前,發通知書知會客戶收取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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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代理他日遭人投訴,又無法出示書面證據證明曾經通知客戶取回保單,會被判違反行業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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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調查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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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被調查時,必須: 詳細交代細節、經過; 提呈有利文件、論據,不應靠保險公司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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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調查代理必須: 留意檢控書上各項指控,提供客觀證據支持辯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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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時回應查詢 代理必須在兩個星期內回應,否則委員會將根據已有資料,作出可能不利於代理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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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供詞 必須是: 誓章;或 在律師面前作的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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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代表 保險代理有權聘請律師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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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准登記 被調查的保險代理的登記期在審理完結前結束,有權提出為期三個月的暫准登記申請; 但必須展示充分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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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有絕對酌情權批准或拒絕有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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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投訴人已經不是委任代理: 而不對檢控作出回應,委員會會將他的個案存檔。 他日再申請登記,必須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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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常見違規行為與 量刑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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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考慮違規行為的嚴重性; 參考以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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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代理在同一宗交易被裁定觸犯數項違規行為,委員會會同期執行所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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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代理在同一時間被裁定於一宗/多宗交易,多次觸犯同樣的違規行為,委員會可能會在「量刑起點」上增加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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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違規行為與量刑起點 違規類別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指引 《壽險轉保守則》 「冷靜期」權益 量刑起點 4 5 偽造文件/行使虛假文件
61 / 65及38(d) 三年 處理保費失當/挪用保費 61 / 65、38(d)及38(e) X 誤導客戶/誘導轉保 63(f) / 67(g)、67(i)、38(d)及38(e) 以欺詐手段取得利益 於《客戶保障聲明書》虛報弊端 38 (e) 兩年 未經授權為客戶投購保險 一年 沒有確保保單符合保單持有人所需* 63(c) / 67(b)及38(d) 作出虛假聲明 要求客戶簽署空白表格 38(e) 沒有於冷靜期內送交保單 視乎情況而定 破產 38(a) 直至債務清償/ 破產令撤銷為止 被判刑事罪名成立或 遭專業團體紀律處分 38(c) 視乎刑事罪行/ 紀律處分輕重而定 * 例子:投保人是水喉匠,需要在大廈外牆搭建棚架高空工作,屬高危工作,但代理卻在投保申請書上職業欄填報投保人是室內設計公司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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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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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誤導/誘導轉保/於《客戶保障聲明書》虛報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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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一: 代理誤導投保人新保單是舊保單的延續,中止舊保單不會影響客戶已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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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二: 代理沒有填妥《客戶保障聲明書》,沒有披露轉保對客戶造成的財務損失、受保資格的弊端、索償資格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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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起點: 撤銷確認登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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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三: 代理在《客戶保障聲明書》上少報轉保對客戶造成的財務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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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起點: 撤銷確認登記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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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挪用或不當處理 客戶保費/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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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一: 代理收取客戶保費後,沒有即時交回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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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二: 代理未經投保人授權,自行在支票背書,將款項轉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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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起點: 撤銷確認登記三年;由于涉及刑事罪行,會交由警方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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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冒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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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 代理冒客人簽名簽署保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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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起點﹕ 撤銷確認登記三年;由于涉及刑事罪行,會交由警方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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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使虛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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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 申請登記人士遞交虛假中五畢業證書/成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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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起點: 拒絕登記,三年內不會考慮其登記;由於涉及刑事罪行,會交由警方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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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虛假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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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一: 申請登記人士故意報稱自己沒有破產/刑事紀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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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起點: 撤銷確認委任一年;由於涉及刑事罪行,會交由警方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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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二: 客戶為內地居民,並於內地簽署投保申請書,但代理卻以見證人身分在投保申請書上簽署,聲明投保人於香港簽署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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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起點: 撤銷確認委任一年;由於涉及刑事罪行,會交由警方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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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詐騙- 以欺詐手段取得佣金、報酬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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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 代理不忠實地將虛假文件交回保險公司繕發保單,因而取得佣金/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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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起點: 撤銷確認委任三年;由於涉及刑事罪行,會交由警方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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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要求或讓客戶簽署空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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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 代理讓客戶在未填妥保單文件上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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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起點: 撤銷確認登記一年,如果涉及詐騙,會交由警方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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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違反「冷靜期權益」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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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 代理沒有在冷靜期屆滿五天前,將保單交予投保人,或以書面通知投保人可以領取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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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起點: 視乎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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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一旦作出裁決,無權重審案件,代理如有不滿,必須向上訴裁判處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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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上訴途徑 及 上訴裁判訴訟程序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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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紀律處分的保險代理,有權於裁判書發出後28日內向上訴裁判處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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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代理上訴,委員會的判刑仍會即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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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並非重審 上訴裁判處的職責是裁定委員會在審理個案的過程中有否出現紕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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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證供/證據 上訴裁判處不會輕易接納新證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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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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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程序完結 代理一旦上訴失敗,案件便正式終止,上訴裁判處和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均不會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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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位代理被判違規: 47人遭撤銷委任; 21人遭譴責; 5人同時遭撤銷委任及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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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人破產/有刑事紀錄: 30人遭撤銷委任; 4人登記申請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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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兩人上訴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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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內地展業,代理必須: 內地試合格; 獲中國保監會頒發「展業證書」; 銷售在內地開業的保險公司的產品,絕不能銷售在香港代理的保險公司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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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者會被嚴懲: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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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嚴重者: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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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通告 重要資料刊登於: 「 保險代理通告」一欄 務請代理不時登入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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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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