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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讲解 湖州国税直属分局 侍敏 2016年4月
湖州国税直属分局 侍敏 201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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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自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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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增值税? 前言 增值税,照字面理解,就是对增值部分征税。 增值税的优势
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它“道道 征收”,但“税不重征”,前道的税负通过价 格浮动和“价外税”的形式得以转嫁到下一环 节,形成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直至最终由 消费者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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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营改增? 前言 我国流转税现行税制格局(征管现状) 营业税和增值税是并形的流转税两大税种,互斥不交叉。 税种特点:
营业税:全额征收、道道征税; 增值税:环环征税、层层抵扣; 营业税弊端:重复征税现象严重、制约行业(服务业)发展 营改增的目的之一就是从制度上解决货物与劳务税制不统一 和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理顺经济关系、促进税负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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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2 3 4 5 6 营改增的历史进程 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6+1)
2012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浙江等8省市(浙江12月1日)(6+1) 2 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范围在全国推开,将广播影视业纳入现代服务业范围(7+1) 3 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 (7+2) 4 2014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7+3) 5 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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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链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 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 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 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 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 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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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纳税人 二 征税范围 三 税率和征收率 四 计税方法 五 销售额的确定 六 纳税时间 七 纳税地点 八 进项抵扣 九 税收优惠 十
政策讲解目录 一 纳税人 二 征税范围 三 税率和征收率 四 计税方法 五 销售额的确定 六 纳税时间 七 纳税地点 八 进项抵扣 九 税收优惠 十 征收管理 十一 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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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大类。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注意: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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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收范围 建筑服务的征税范围,依照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 销售服务 七个大类 33个小类 转让所有权、使用权 转让所有权(一手房、二手房)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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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收范围 ( 一 ) 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 二 ) 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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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收范围 ( 三 ) 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 四 ) 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 五 ) 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 ( 打井 ) 、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 ( 不包括航道疏浚 ) 、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 ( 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 )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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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收范围 (六)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1.非经营活动
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单位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单位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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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收范围 (六)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2.非应税行为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跟所得税收入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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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率和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11%; 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3%;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3%;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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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适用 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 (1+ 征收率 )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例:一件商品或服务,投入了100元,最终向客户收取了120元,商品或服务在本环节的增值是20元,如果适用税率是6%,则应交增值税为: 120×6%-100×6%=1.2或( )×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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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计税方法 (二)简易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 36 个月内不得变更(慎重,策划、评估)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应纳税额 = 销售额×征收率3% 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 (1+ 征收率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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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计税方法 建筑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申报纳税的情形: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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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销售额的确定 (一)一般规定: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 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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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销售额的确定 (二)特殊规定 1、兼营和混合销售 兼营,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混合销售行为 2、差额征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扣除后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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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销售额的确定 (三)提供建筑服务视同销售情形: 1、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四)核定销售额(按顺序): 1、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 2、无偿提供建筑服务而无销售额的 。 ( 1 ) 本企业最近同类服务销售平均价格。 ( 2 ) 其他纳税人最近同类服务销售平均价格。 ( 3)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1+ 成本利润率 ) (五)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 ; 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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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销售额的确定 (六)试点前发生的业务 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 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 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 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 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 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 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 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 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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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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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纳税地点 (五)跨地区经营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差额*2%发生地预缴;全额*11%-进项-预缴后金额所在地申报)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差额*3%在发生地预缴;差额*3%在所在地申报)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 ( 市 ) 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3%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差额*3%在发生地预缴;差额*3%在所在地申报) 4、其他个人(差额*3%在发生地直接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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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纳税时间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定金、保证金) (二)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小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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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进项抵扣 注意:抵扣范围扩大 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 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 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 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 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 工程。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其进项税额不适用 二是部分自然人销售服务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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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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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进项抵扣 (三)进项发票的认证(采集)抵扣 认证抵扣期限180天 采集方式:认证、通用软件采集、直接填列 认证的方式:
通过扫描仪和认证软件实现远程扫描认证(费用) 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专用设备)扫描认证 电子信息选择(取消认证AB级):试点纳税人,取得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我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省国税公告2016年第2号)7月31日前 平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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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进项抵扣 (四)不可以抵扣的项目(如已抵扣,需进项转出)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 或者个人消费的(交际应酬属于个人消费)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 务和娱乐服务。 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 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 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 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娱乐服务 (注意: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的 情形,需计算用于抵扣或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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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进项抵扣 (四)不可以抵扣的项目(如已抵扣,需进项转出)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 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 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 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 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 产在建工程。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此处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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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税收减免 《办法》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一)增值税起征点、小微企业免征额 一般纳税人:无优惠 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按月3万,按季9万(合并) 其他个人:按次,每日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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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税收减免 (二)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 附件3) 1、利息收入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2、金融商品转让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3、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4、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6、随军家属就业。 7、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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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税收减免 (三)增值税即征即退(财税〔2016〕36号 附件3) 1、促进残疾人就业(民政福利企业)
(四)扣减增值税(财税〔2016〕36号 附件3) 1、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2、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失业、高校毕业生) (五)税控设备及维护费可以抵减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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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征收管理 (一)征收机关:各级国税机关 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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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征收管理 (二)发票使用与开具 1、发票的类型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冠名发票
2、发票适用对象 一般纳税人(新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新系统) :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接受方需要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代开) 特定行业纳税人:冠名发票(过渡期沿用地税) 其他纳税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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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征收管理 (二)发票使用与开具 3、发票的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要求。 注意: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行为,接收方需要专用发票的,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个人提供应税行为,接收方需要发票的,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新增差额开票功能,需要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注意:改征增值税前已缴税未开票的处理:过渡期开增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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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征收管理 (三)跨地区经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政策回顾:
1、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全额*11%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差额*2%在发生地国税机关预缴 2、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差额*3%在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差额*3%在发生地国税机关预缴 3、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差额*3%在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差额*3%在发生地国税机关预缴 4、其他个人(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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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征收管理 (三)跨地区经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具体要求: 1、预缴税款的计算
(1)一般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简易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 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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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征收管理 (三)跨地区经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具体要求: 2、分包款的扣除凭证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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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征收管理 (三)跨地区经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具体要求: 3、异地预缴税款时提交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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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征收管理 (三)跨地区经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具体要求: 4、异地预缴税款的抵减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5、异地发票的代开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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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征收管理 (三)跨地区经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具体要求: 6、异地预缴的财务核算要求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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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征收管理 (三)跨地区经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具体要求: 7、税务机关征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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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一)科目设置(小企业会计准则) 1、一般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 只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一级科目
二级科目 三级科目 核算内容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销售过程中收取的增值税 进项税额 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增值税 已交税金 实际缴纳税的增值税 出口退税 进项税额转出 用途改变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待抵扣进项税额 不动产进项跨期抵扣部分 2、小规模纳税人 只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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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二)会计处理 1、一般纳税人 (1)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管理费用等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管理费用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农产品按票面*13%) 贷:银行存款等 (2)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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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二)会计处理 2、小规模纳税人 (1)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 支付的增值税计入货物成本、费用。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等 (2)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销售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免税情形(三万以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税收减免(补贴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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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二)会计处理 3、不予抵扣项目的会计处理
(1)购入货物时即能认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直接计入取得货物的成本 (简易、免税等) (2)购入货物时不能直接认定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如果这部分购入货物以后用于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应将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并已支付的增值税转入有关的承担者予以承担。 借:工程施工、管理费用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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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二)会计处理 4、视同销售会计处理 例如: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
要按视同销售处理计算缴纳增值税,计入相关成本 借:营外收支出—捐赠支出 贷:库存商品(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视同销售和进项转出的区别(对外VS对内) (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号文) 5、缴纳税款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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