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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200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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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2008/04/16

2 內 容 大 綱 「出境」及「臺灣地區」之定義 役男出境應經申請核准及其限制 「役齡前出境」就學役男返國申請「再出境」 役男出境赴大陸地區就學
出境逾期未歸之「催告」程序、「延期返國」之申請 役男之「限制出境」、須探病或奔喪之例外同意出境 不予受理當年及次年出境之申請 相關機關對申請出境役男之配合處理規定 其他有關出境之規定 2008/04/16

3 導 言 役男出境須經申請核准 役齡前出境不需申請 役男入境無申請核准問題 (無黑名單) 役男不同對象須依不同條款申請出境
導 言 役男出境須經申請核准 役齡前出境不需申請 役男入境無申請核准問題 (無黑名單) 役男不同對象須依不同條款申請出境 不同條款申請出境須經不同機關核准 核准役男出境後要能有效控管 急急急 萬事莫如出境急 2008/04/16

4 「出境」及「臺灣地區」之定義 出境 §3-1 臺灣地區 §3-2 役男 (19至36歲) §2 2008/04/16

5 役男出境應經申請核准及其限制 第4條 役男申請出境應經核准,其限制如下 第5條 役齡前出境於19歲前在國外就學役男
第7條 第四條第一項各款役男申請出境 役男申請進入大陸地區者 §4-2 § § § § §4-1-5 §5-1 §5-2 §9-2 §10-2 §16-2 2008/04/16

6 「役齡前出境」就學役男返國申請「再出境」
兵役法施行法§48-2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5 「役齡前出境」就學役男返國申請「再出境」 (役齡前出境、國外就學、返國、役男、申請再出境) (一)就學學歷限制(二)就學最高年齡限制 返國停留期限屆滿之「延期出境」規定 「變更出境身分及事由」之申請 1.返國未備妥在學證明 2.返國具特殊原因等理由 申請國外就學准予返國實習後再出境 2008/04/16

7 役男出境赴大陸地區就學 役男出境赴大陸地區就學 §5-4 就學條件 兵籍調查 報考大專意願 何時徵兵檢查 在香港或澳門就讀之役男 §5-3
役男出境赴大陸地區就學 §5-4 一般役男未服役者不得前往大陸地區就讀 臺商及其員工之子赴大陸地區就讀之準用規定 就學條件 兵籍調查 報考大專意願 何時徵兵檢查 在香港或澳門就讀之役男 §5-3 2008/04/16

8 役齡前出境就學役男 役男未服役者不得出國留學:目前我國尚未開放役男直接出國留學。
不適用在學緩徵規定:役齡前出境國外就學或赴大陸地區就讀之役男,依法並不能適用在學緩徵之規定。 管制措施:屆役齡後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申請「再出境」之管制措施管理役男;國外在學期間,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第2項規定,由駐外館處換發三年效期護照,使得以繼續就學。 役齡前在國外就學畢業返國之役男:尚未返國時,19歲徵兵及齡起由役政單位註記列管,俟其國外學校畢業(或休學或退學)離校,依兵役法第36條規定,於返國後應補行徵兵處理;其取得外國國籍者,亦同。 2008/04/16

9 出境逾期未歸之「催告」程序 「延期返國」之申請
「催告」程序 §13 出境逾期未歸 催告6個月期間 通知徵兵檢查或下達徵集令 妨害兵役移送法辦 「延期返國」之申請 §8-1 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 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重新申請延期返國 現任駐外外交人員之子隨父或母出境而就學者§8-2 2008/04/16

10 役男之「限制出境」 須探病或奔喪之例外同意出境
「一般役男」之限制出境 §9-1 「僑民役男」之限制出境 「具雙重國籍役男」之限制出境 §14 限制出境之時機及作為 須探病或奔喪之例外同意出境 §9-2 §10-2 解除限制出境 §9-3 限制出境後可否再同意出境 2008/04/16

11 不予受理當年及次年出境之申請 役男出境逾規定期限返國者 §10-1 指返國之當年及次年 行文告知移民署管制出境 與申請「延期返國」之關聯
役男出境逾規定期限返國者 §10-1 指返國之當年及次年 行文告知移民署管制出境 與申請「延期返國」之關聯 2008/04/16

12 相關機關對申請出境役男之配合處理規定 §13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直轄市、縣(市)政府 鄉(鎮、市、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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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其他有關出境之規定之1 依法律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 §1 出境未返國前不得委託他人申請再出境 §6前段 出境及入境期限之計算 §6後段
附中文譯本、外國文書應驗證、大陸文書應驗證 §11 役男護照效期三年為限並應加蓋戳記 原§12-1 不得為僑居身分加簽 §12 在學役男緩徵原因消滅通知 §13-2 2008/04/16

14 其他有關出境之規定之2 在臺原有戶籍兼有雙重國籍役男之入出境 §14 役男出境後未經核准不得辦理換領新護照 原§15
停止辦理一部或全部役男出境 §15 不受本辦法限制之入出境 §16-1 歸化我國國籍者、僑民、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之出境 §16-2 不受§5-1-1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限制 §17 2008/04/16

15 役男申請出境返國期限之計算 以實際出境之翌日起算。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6條後段)
以最後之月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3項) 出境有效日期以發文日期為基準點1個月內。 以移民署出入境紀錄為準。 *內政部役政署94年9月27日役署徵字第 號函* 例︰翁員於94年6月27日出境,以其出境之翌日6月28日起算,期間 之末日計算至8月27日止為二個月,其應於94年8月27日(含當 日)以前入境,方符合出境不得逾二個月之規定;翁員返國日 期為94年8月28日入境,已屬逾期返國。 200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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