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wnload presentation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Published by澄 柴 Modified 7年之前
1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释义 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 (三十)(三十一)(三十四) (三十五)(三十七)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任医师 高婷 2015年11月10日
2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修订 ——1989年10月,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全国爱卫办发出在全国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的通知。 ——2005年8月全国爱卫会重新修订颁布了《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010年6月再次修订颁发《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爱卫办【2010】3号) ——2014年对2010年《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 ——标准有强制性,卫生城市必须达到标准才能获得卫生城市称号 ——标准又有引导性,其内容是根据传染病防治客观情况的需要制定的,把那些要依靠国家强制力,强化政府要落实的重点工作,作为创建卫生城市的目标,具体化为标准,有利于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工作的全面开展。(如对感染性疾病科建立,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标准的关注。) ——标准主要服务于创建,作为卫生城市的创建目标、标准,执行者落实要求是全面的。 实施、落实创建卫生城市标准应从基础工作做起。不能以迎接检查为主。
3
要依法推动创建工作的可持续开展,标准的实施要与规划、计划目标相结合,要与现实工作紧密相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艾滋病防治条例》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 理办法》等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 “中长期规划”、“十二五”“十三五”规划等
4
统一认识: 1、 创建卫生城市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标准,不是覆盖医疗卫生领域和传染病防治的全部,而且不是永远不变的,还要与时俱进 。 2、贯彻落实这8条标准是当前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形势的需要; 3、标准要求是突出重点,原则,具体落实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范等;
5
具体介绍标准释义前,首先引用了法规以下几款内容,实际上是强化创建卫生城市,首先要明确实施创建卫生城市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部分标准的工作机制与保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经费。 ——各级财政安排用于传染病防治的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 强化创建卫生城市,同样要遵循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和财政保障机制。
6
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 (68/110分) (三十)重大传染病预防控制15分 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 5 按期完成重大疾病预防控制规划 10
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 (68/110分) 指标 标准 分值 (三十)重大传染病预防控制15分 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 5 按期完成重大疾病预防控制规划 10 (三十一)免疫规划15分 疫苗接种率达标 7 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接种单位条件 4 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 (三十四)疾控机构建设15分 机构设置 3 人员编制 经费保障,纳入预算 基础设施建设 设备装备达标率 (三十五)医疗服务15分 医疗机构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情况 满足临床用血需要 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的监管情况 (三十七)婴幼儿与孕产妇死亡率8分 婴幼儿死亡率 孕产妇死亡率
7
(三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近3年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和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按期完成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点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要求。
本条有两层含义,一是创建卫生城市,传染病防治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这是传染病防治应当遵循的总则,而且要有效果即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二是有职责即按期完成重点疾病预防控制规划。
8
依据及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40号)等 传染病防治必须依靠法律支持;传染病防治必须依靠技术支持。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9
第十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 (二)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三)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 (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五)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七)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 (八)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
10
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 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
11
释义内容: 释义内容突出了两个方面,一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和大卫生观念;二是强调按期完成规划任务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 应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完善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的疾病预防控制网络; 健全覆盖城乡的疫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处置和指挥能力; 建立稳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费保障机制,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将艾滋病、结核病等本地重点疾病防治作为公共卫生工作的重点纳入本地规划,并将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
12
强调大卫生观念,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障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经费。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各部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形成合力,切实落实“四方责任”,即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个人责任。 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系统及单位防控工作负有全面责任,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传染病防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13
医疗机构 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他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14
依据及必要性: 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是其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15
SARS的突然袭击给人们敲醒了警钟。北京人民医院这所有85年历史,中国第一所自建医院,在抗击SARS的过程中4月23日至5月17日被做为疫点封闭隔离了3百多人。近百名医务人员被感染。全国医务人员感染996例,死亡29例。丁秀兰医生、陈洪光青年医生、叶欣护士长、王晶护士不幸牺牲了,让我们永远记住这些英烈的名字。同时要汲取教训。要依法进行传染病防治,防止医院交叉感染。
16
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对确保医疗质量、提高医疗水平有着重要意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制订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院消毒技术规范》、《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是其管理依据。
17
释义内容: 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设有相应的机构(如处室、科、组等)并配有专职专业人员; (2)有机构成立、运行资料;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4)有相应的工作经费保障。
18
感染性疾病科是临床业务科室,负责就诊患者的传染病筛查和感染性疾病治疗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按照《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要求,加强感染性疾病科建设和管理的领导,结合各地实际,将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呼吸门诊和传染病科统一整合为感染性疾病科,将其建设纳入当地医疗救治体系。 感染性疾病科的设置应相对独立,内部结构做到布局合理,分区清楚,便于患者就诊,并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要求。 要加强感染性疾病科工作人员的培训,并定期进行考核和传染病处置的演练。
19
传染病分诊点 传染病分诊点应当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采取标准防护措施,按照规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医疗废物。
20
查阅相关资料,近3年未发生导致实验室污染和工作职员感染的重大责任事故以及由院内感染引起重大疫情或导致死亡的安全事故;
辖区出现传染病疫情局部发生时,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开展防控,有效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的扩散和传播,未发生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21
近三年没有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暴发是指在一个局部地区或集体单位,短时间内突然有显著增多的病人出现,这些人多有相同的传染源或传播途径;大多数病人常同时出现在该病的最长潜伏期内;如建筑工地的霍乱水型或食物型暴发;托幼机构的麻疹暴发。
2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家通过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判定是否是暴发疫情不难。作为创建卫生城市标准,有和无关系到能否评为国家卫生城市,就成为敏感的问题了。搞统一量化标准难,但是,科学、公正的反应客观情况还是应该的。 ——发生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分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要求结合起来考虑。 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发生与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结合起来考虑。
23
假如鼠疫在城市发生是因为鼠疫自然疫源地区旱獭被违法运送到某城市,因为剥食旱獭在城市发生鼠疫,发生1例是否视为暴发疫情. 防控措施
假如鼠疫在城市发生是因为鼠疫自然疫源地区旱獭被违法运送到某城市,因为剥食旱獭在城市发生鼠疫,发生1例是否视为暴发疫情?防控措施? 在城市鼠疫1例输入病例,发生续发病例是否视为暴发疫情? 在农村鼠疫自然疫源地疫区发生1例鼠疫病人是否定为暴发疫情? 假如霍乱在城市发生是因饮用同一水源水或者食用同一食物,短时间内有多个病例发生,国际大都市建筑工地、宾馆都发生过,是否认定霍乱暴发疫情?卫生设施,食品卫生防控措施? 仅1例霍乱输入病例,无续发病例是否认定是霍乱暴发疫情?
24
假如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可预防的疾病,如在城镇,1周内同一学校或者幼儿园中,发生10例麻疹病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是否视为暴发疫情? 预防接种工作落实? 麻疹将成为全球通过免疫手段消灭的第三个传染病,欧洲区提出2007年;东地中海区2010年,中国所在的西太区2012年消除麻疹。中国政府作出承诺。
25
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 释义内容: 释义内容突出了两个方面,一是明确哪些是我国目前重点控制的传染病;二是重点控制的传染病控制策略和措施。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方针,加强对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乙肝、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传染病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严重威胁当地人民健康的疾病的防治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疾病监测、健康教育和人员培训,制定针对性预案,提高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26
重大疾病防治 、 艾滋病防治 依据及必要性 :我国艾滋病防治正处于关键时期 (1)防治现状 “十二五”期间,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各项措施,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艾滋病检测人次数从2010 年的0.6 亿增加到2014 年的1.3 亿,抗病毒治疗人数从8.6 万上升到29.5 万。 与2010 年相比,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以下简称感染者和病人)发现率增加了51.0%,病死率降低了47.7%,注射吸毒人群感染率下降了76.2%,母婴传播率下降了22.3%,重点地区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得到基本遏制,全国整体疫情控制在低流行水平,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社会歧视进一步减轻,基本实现了《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总体目标。
27
Estimated HIV Cases China 中国艾滋病估计病例
28
(2)我国艾滋病流行形势依然严峻,防治工作中新、老问题和难点问题并存,防治任务更加艰巨。 一是新报告病例中,90%以上经性途径传播,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感染率持续升高,青年学生、老年人群感染人数上升速度较快,艾滋病疫情从易感染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 二是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现象依然存在,新型毒品滥用,“一夜情”、“多性伴”等不良性行为和部分人群不安全性行为等因素,加大了艾滋病传播的风险。社交新媒介的普遍使用增加了易感染艾滋病行为的隐蔽性,人口频繁流动增加了预防干预的难度。 三是一些地区和人群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不到位,部分人群存在知识与行为分离现象。尚有40%的感染者和病人不知晓自身感染状况,一些人因担心社会歧视不愿意接受检测。一些有效的防治措施覆盖面需进一步扩大,针对性传播的防控手段有限,防治效果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是部分地区和部门对防治工作存在松懈或畏难情绪,认识不足,政策落实不到位。现有的防治队伍数量和能力不能满足快速增长的防治工作需要,社会组织独特作用的发挥和社会力量参与防治工作仍需加强。
29
释义内容: 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要求,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把艾滋病防治作为公共卫生工作的重点纳入本地 “十二五”规划,并将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宣传教育,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加强疫情监测,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全面掌握艾滋病流行态势;进一步加强采供血管理,坚决打击非法采供血活动;继续落实好“四免一关怀”政策,保障艾滋病感染者的合法权益,反对社会歧视;同时加强对艾滋病感染者的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30
各地均应具备HIV初筛检测能力,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开展HIV筛查,并通过网络进行直报。积极利用公益广告形式在大众媒体以及公共场所、商业网点、主要路段、车站、码头、机场等场所开展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等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宣传。发展以药店为基础的安全套商业销售网络,在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鼓励安装标明安全套预防艾滋病性病作用的自动售套机,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服务场所采取适宜方式保证顾客自主选用安全套。
31
针对当地艾滋病流行特点,有针对性在重点人群中实施干预措施。建立健全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和免费抗病毒治疗药物发放管理体系,所有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都能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加强农村和流动人口的防治工作,加大对重点农村地区防治工作的支持,制定适应农村和流动人口特点的防治措施。完成组建各级疾控中心高危人群干预工作队,并加强培训和现场指导,全面开展自愿咨询检测服务(VCT)工作。
32
2、结核病防治 依据及必要性 : 我国是世界上结核病高负担国家之一。 截至今年上半年,“十二五”期间全国累计发现并治疗管理肺结核患者387万例,肺结核报告发病率由2010年的74.3/10万下降到65.6/10万,提前实现千年发展目标。 2014年,WHO估算我国2014年的新发肺结核人数为93万,次于印度(220万)和印度尼西亚(100万)而位居全球第三位。这是我国首次在22个全球结核病高负担国家中新发病例数的顺位下降。 2014年,WHO估算全球新发生48万MDR-TB病例,其中仅有约26%(12.3万)的病例得到检测和报告。2014年开始接受MDR-TB治疗的病例约为11万,2012年MDR-TB队列的全球平均治疗成功率为50%。在MDR-TB检测、治疗上仍有巨大的缺口。
33
遏制结核病策略的主要内容:通过强化实施和扩展DOTS策略,实现结核病千年发展目标(MDG) (1)提高DOTS扩展和DOTS质量; (2)应对TB/HIV,MDR-TB和其他挑战; (3)致力于医疗卫生体系的改革; (4)吸纳所有的卫生服务提供者参与结核病防治; (5)动员病人和社区的力量; (6)促进科学研究。
34
《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 )》年实施计划主要工作指标: ——全国肺结核患者发现并治疗管理人数达到400万; ——全国新涂阳肺结核患者的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 ——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 ——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0%以上; ——全国以县(市)为单位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使用覆盖率达到100%; ——80%以上的县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痰培养,100%的地市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药敏试验,100%的省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快速菌种鉴定; ——跨区域流动的肺结核患者信息反馈率达到90%,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成功治疗率达到80%; ——以市(地)为单位开展耐多药肺结核诊治工作覆盖率达到50%,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筛查率达到60%;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核病的筛查率达到90%,卫生部确定的艾滋病流行重点县(市)结核病患者艾滋病病毒的筛查率达到70%; ——全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达到85%。
35
释义内容: 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积极发现和治疗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肺结核病患者的归口管理和督导治疗。实行肺结核病治疗费用“收、减、免”政策,对没有支付能力的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实行免费治疗。各地要按照《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的要求,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健全服务体系,重视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强化宣传教育,增进群众结核病防治意识。
36
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可持续发展机制,新涂阳肺结核患者的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0%以上;这三大工作目标。要在重点地区乡镇卫生院建立查痰点,对报告结核病病人及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并进行网络直报和专报。落实肺结核患者的归口管理工作,加强医疗机构肺结核病病人的转诊工作,提高转诊率和转诊到位率。对医疗机构转诊未到位的病人进行追踪,提高追踪率和追踪到位率。县区要成立结核病诊断专家组,提高涂阴肺结核的诊断质量。
37
3、血吸虫病防治 依据及必要性 : 我国血吸虫病流行区分布于长江流域及其以南的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上海、湖南、湖北、广东、广西、云南、四川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初期,全国有血吸虫病病人1160万,病牛120万头,钉螺面积148亿平方米,受威胁人口在1亿以上。经过50余年的有效防治,到1995年已有广东、上海、福建、广西、浙江5省(自治区、直辖市)阻断了血吸虫病的传播。截至2014年,全国453个流行县(市、区)中,已有98.9%的县(市、区)达到传播控制或传播阻断标准,血吸虫病疫情降至历史最低水平。
38
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 年) 总目标。 到2015年底,全国所有流行县(市、区)力争达到传播控制标准,已达到传播控制标准10年以上的县(市、区)全部达到传播阻断标准。已达到传播阻断标准的地区、其他历史流行区和有潜在传播危险的地区(如三峡水库区)通过加强监测,落实防治措施,巩固和扩大防治成果,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防治工作机制。
39
具体目标。 、降低人畜感染率。 到2015年底,全国所有流行县(市、区),以行政村为单位,居民粪检阳性率和家畜粪检阳性率均降至1%以下。 、压缩钉螺面积, 降低钉螺密度。 到2015年底,湖沼型地区所有流行县(市、区),垸内钉螺面积和垸外感染性钉螺密度力争达到传播控制标准。 3、压缩疫区范围。 到2015年底,全国所有在2008年前达到疫情控制标准的县(市、区)力争达到传播控制标准。全国所有已达到传播控制标准10年以上的县(市、区)力争达到传播阻断标准。 4、普及农村自来水和无害化厕所。 到2015年底,全国流行县(市、区),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农村沼气式或三格式无害化厕所普及率达到90%。 5、提高防治知识普及率,增强防病意识。 到2015年底,全国流行县(市、区)中小学生和家庭主妇血防知识知晓率和正确行为形成率分别达到95%和90%以上。 6、加大家畜传染源管理力度。 到2015年底,全国以家畜为主要传染源的流行县(市、区),家畜圈养普及率力争达到100%。
40
释义内容: 落实《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和《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纲要》,加强血吸虫病防治,狠抓防治关键环节,在开展人畜查病、治病、查螺、灭螺的同时,推广“以机代牛”、“牲畜圈养”、改建卫生厕所和建沼气池等措施,实行标本兼治,发挥综合治理项目的规模效益和综合效益;实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网络直报,使疫区患者及时服用国家对农民免费提供的抗血吸虫病治疗药物,对生活贫困的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实施医疗救助;进一步开展血防健康教育,提高疫区群众特别是中小学生的自我保健意识和防治血吸虫病的能力;加强区域血吸虫病联防联控工作,制订联防计划和行动方案,互通联防工作信息,提高区域间血防工作的整体水平。
41
4、病毒性肝炎(主要是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 依据及必要性 : 我国于1979年和1992年开展了两次全国病毒性肝炎血清流行病学调查,基本摸清了病毒性肝炎在人群中的流行情况。全国乙肝防治任务仍十分艰巨。 年全国病毒性肝炎血清流行病学调查显示,我国人群乙肝病毒感染率为57.6%,乙肝病毒携带率为9.75%,据此推算全国有6.9亿人曾感染过乙肝病毒,其中1.2亿人长期携带乙肝病毒,据专家估计,目前全国有现患慢性乙肝病人2,000万人。在我国法定报告的传染病中,多年来乙肝的发病数和发病率一直高居前列。
42
《2005-2015年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 工作指标到2015年: 1、新生儿全程接种率以县为单位达到90%以上; 2、新生儿首针及时接种率以县为单位东部省区、中部省区、西部省区分别达到90%、80%、75%; 3、2002年实施乙肝疫苗儿童计划免疫后出生的儿童应全部接种乙肝疫苗; 4、人群乙肝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 5、从事乙肝防治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乙肝防治知识培训率到90以上; 6、建立完善的乙肝流行病学监测和实验室检测网络; 7、实行安全注射。预防接种及医疗注射全部使用一次性注射器材,实施国家免疫规划预防接种使用一次性自毁式注射器材。
43
释义内容: 各地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落实儿童乙肝疫苗免疫规划,以有利于提高乙肝疫苗接种率为目的,确定合理的预防接种服务形式和接种周期。要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儿童的管理力度,制定行之有效的对策,保证所有儿童拥有充足的和均等的机会及时获得乙肝疫苗接种。认真落实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对未接种或未全程接种乙肝疫苗的儿童,要及时补种。在实施好国家免疫规划的基础上,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开展新生儿以外人群乙肝疫苗预防接种工作。
44
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献血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卫生监管,规范诊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民乙肝防治意识。要把乙肝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作为科普知识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各部门、社会团体和大众宣传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宣传乙肝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形成全社会防治乙肝的氛围。
45
重大疾病防治 释义内容: 加强对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传染病监控,提高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鼠疫监测,普及知识,落实医疗机构鼠防知识全员培训,以控制人间鼠疫的发生和流行为核心,开展重点区域(省份)鼠疫联防,提高对鼠疫的警惕和应对水平。加强野生动物管理,杜绝贩运、买卖、饲养、食用野生动物,特别是来自鼠疫自然疫源地的动物。同时防范由于人员流动引起的鼠疫疫情,积极做好处理突发鼠疫人间疫情的各项准备。
46
根据近年霍乱暴发疫情多以食源性为主,且与海、水产品污染有着一定关系的特点,切实加强食品卫生监督和监测工作,普及防治知识,加强水源管理,做好应对暴发疫情的各项准备。 按照卫生部《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方案》和《关于加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主动搜索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医疗、疾控机构做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报告和主动搜索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本地流感监测网络及相关实验室,建立和完善卫生与农业部门之间流感(禽流感)信息通报机制,完善并组织落实《全国流感大流行准备及应急预案》。
47
(三十一)以街道(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接种单位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制订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适龄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以上。 本条有三层含义,一是实现国家纳入免疫规划疫苗规定的接种率的目标;二是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接种单位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三是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的要求。
48
依据及必要性: 我国的预防接种工作已经走过了半个世纪的历程,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期消灭了天花。1978年开始对儿童实行计划免疫,使我国的预防接种工作由局部的、突击式的工作方式发展成常年接种,并先后实现了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三个85%目标。1992年乙肝疫苗接种纳入了国家计划免疫管理,取得了可喜的进展。计划免疫针对疾病已降到历史最低水平。2000年我国实现了无脊髓灰质炎区的目标。 —2011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工作,共补种6800万余人,防控效果显著。2012年5月,我国正式通过了世界卫生组织西太区的认证,实现了将5岁以下儿童慢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率降至1%以下的目标,为发展中国家树立了一个典范。
49
国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定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意见》 。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50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是国家从制度上保证对人群普遍实行预防接种,并通过主动手段达到控制和消除对人群,尤其是对儿童危害较严重的传染病的目的。这是国家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重要举措,也是对预防接种工作管理的重点。 规划目标:到2015年,以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并维持在90%以上,保持无脊灰状态,麻疹、流行性乙型脑炎、狂犬病、流行性出血热等疫苗可预防传染病发病率进一步降低。以农村人口和流动人口为重点,确保预防接种工作落实。逐步扩大儿童免疫规划疫苗范围。
51
释义内容: 释义内容突出了五个方面,一是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二是疫苗接种相关工作和条件要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三是强调预防接种的规范性;四是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五是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接种证; 接种单位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和当地预防接种工作计划,定期为适龄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 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规定,科学、规范地实施预防接种,提高预防接种工作质量,避免预防接种事故的发生,实现国家规定的接种率。
52
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 要求单苗、五苗全程接种率(“五苗”全程覆盖率)≥95%。 依照卫生部下发的《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有关参考资料,执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评估单苗、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
五苗是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三联疫苗、麻疹疫苗和乙肝疫苗,
53
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配备保证疫苗质量的储存、运输设施设备,建立疫苗储存、运输管理制度,做好疫苗储存运输管理工作。 (1)对验收合格的疫苗,应按照其温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冷藏设施设备中,并按疫苗品种、批号分类码放。按照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销售、供应或分发疫苗。 (2)疫苗运输过程中,温度条件应符合疫苗储存要求。并对储存疫苗的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 (3)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具备专门用于疫苗储存的冷库或冰箱,其容积应与使用规模相适应;符合疫苗储存、运输温度要求的设施设备;乡级预防保健服务机构应配备冰箱储存疫苗,使用配备冰排的冷藏箱(包)运输疫苗。并配备足够的冰排供村级接种单位领取疫苗时使用。接种单位应具备冰箱或使用配备冰排的疫苗冷藏箱(包)储存疫苗。
54
接种单位,应根据责任区的人口密度、适龄人群数以及服务半径等因素设立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实行按日(周)进行预防接种。
(1)遵守国家制定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并在其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接种方法和注意事项。 (2)按规定为适龄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对适龄儿童实施预防接种时,应查验预防接种证,并按规定作好记录。同时,做好其他适龄人群预防接种的记录工作。 (3)按规定进行接种前告知和健康状况询问。 (4)实施接种时必须严格执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安全注射率100%。 (5)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接到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儿童的报告后,应在托幼机构、学校配合下督促其监护人及时到带儿童接种单位补种。
55
流动人口计划免疫(免疫规划)管理: (1)对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实行现居住地管理,流动儿童能享受到与本地儿童同样的接种服务。应对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的流动儿童建卡,建卡率≥95%。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制定针对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措施,加强流动儿童管理工作。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对流动儿童的接种情况进行调查。 (3)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可设立临时接种点,提供便利的接种服务。 (4)接种单位应主动掌握责任区内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管理情况。对主动搜索到的适龄流动儿童,应及时登记,建立接种卡(簿)、证,实行单独的卡(簿)管理,并及时接种。 (5)接种单位应做好本地外出儿童管理工作,掌握儿童外出、返回时间,及时转卡;利用春节等节假日对长期外出儿童进行查漏补种或索查外地的接种资料。
56
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接种证: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将其纳入传染病防控管理内容,开展定期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漏种儿童补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积极指导托幼机构和学校开展预防接种宣传工作。 托幼机构和学校应按照《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意见》要求,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必须如实填写并登记造册。
57
(三十四)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合理,人员、经费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达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要求,实验室检验设备装备达标率达到90%以上。
在传染病防治法中确立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法定职责,而履行其义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必须达到规定要求。本条有四个含义,一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合理;二是人员、经费满足工作需要;三是疾控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达标;四是对实验室设备装备有要求。
58
依据与必要性 《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共六章38条,对机构设置与职责,人员管理,保障措施,城乡基层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建设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若干规定保障措施第二十四条规定,还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保障作出规定。 目前进展:全国2416个以各级疾控中心基本建设为主的疾病预防控制项目已基本完成。
59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应加强规范化建设,提高疾控体系的总体服务力。 改革人事管理制度,配备能够熟练掌握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信息管理、消毒和控制病媒生物危害、实验室检验等相关技能的工作人员。 加强人员培训,重点提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的现场流行病学和实验室检测检验等能力。在疫情暴发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能有效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60
按照《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14】2号),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满足不同地区基本工作需要来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执行。专业人员编制不得低于85%,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低于70%。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规范化建设,提高疾控体系的总体服务能力。严格执行执业资格、岗位准入以及内部考核制度。 配备能够熟练掌握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信息管理、消毒和控制病媒生物危害、实验室检验等相关技能的工作人员。加强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具备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能力人员数量的比例在规定编制内为:设区的市级30~40%、县级40~50%。 加强人员培训,重点提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检验和应急处置等能力。
61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规模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卫办疾控发[2004]108号“关于印发《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建标 )》执行。 实验室面积占建筑面积比例达市级40%~48%,县级35%~42%标准。其中实验室用房指疾病预防控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所必须的从事实验活动的用房,包括微生物、寄生虫、理化、毒理、消毒与病媒生物、放射等各类基本项目功能实验室。 (1)人均房屋面积达标率=人均房屋面积数/国家标准人均房屋面积数×100% (2)实验室面积达标率=实验室面积数/国家标准实验室面积数×100%
62
实验室仪器设备达标率,考核年度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依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建标 ),A类仪器设备台(件)配置率达90%以上的机构数A类仪器设备:市级为57类115台(件),县级为39类61台(件)。 实验仪器设备达标率=已达到国家标准的A类仪器设备种数/国家标准A类仪器设备总数×100%
63
(三十七)辖区婴儿死亡率≤12‰,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14‰,孕产妇死亡率≤22/10万。
本条三个含义,一是辖区婴儿死亡率≤12‰,二是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14‰,三是孕产妇死亡率≤22/10万。 依据和必要性 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到2015年预计将比2010年提高1岁;婴儿死亡率由2010年的13.1‰下降到2014年的8.9‰,孕产妇死亡率由2010年的30/10万下降到2014年的21.7/10万,均提前实现了“十二五”规划目标。 依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要加大妇幼卫生经费投入。尤其要增加农村和边远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促进儿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网络建设。
64
所有孕产妇死亡有99%发生在发展中国家。在农村地区及贫困和教育程度较低的群体中,产妇死亡率较高。 全国“孕产妇死亡率”的现状:2000年53/10万、2010年是30.0/10万。城市:2000年29.3/10万、2010年29.7/10万,农村:2000年69.6/10万、2010年30.1/10万。2010年城乡差距:0.40/10万。2010年区域差距:东部是17.8/10万,中部是29.1/10万,西部是45.1/10万;东西差距:27.30/10万,中西差距:16/10万。以上这些数据充分说明,我国的“孕产妇死亡率”还存在明显的区域差距。 自2000年以来,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呈持续下降趋势,已经提前完成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十一五”时期,全国婴儿死亡率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从2005年的21‰和22.5‰,分别下降到2010年的15.8‰和18.4‰。另外,全国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从2005年的2.34%下降到2010年的1.55%。虽然我国儿童健康状况持续改善,但儿童健康水平还存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不同人群之间的差别。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农村与城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为20.1‰和7.3‰,农村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是城市的2.8倍。早产及低出生体重、肺炎、出生窒息、先天性心脏病仍是5岁以下儿童的主要死因。
65
婴儿死亡率是指婴儿出生后不满周岁死亡人数同出生人数的比率。一般以年度为计算单位,以千分比表示。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是指规定年份出生的儿童在年满5岁前死亡的概率(表示每1000名活产的比率),但须以现有年龄死亡率为准。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同年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 / 同年活产儿总数×1000‰。 孕产妇死亡率是指从妊娠开始到产后42天内,因各种原因(除意外事故外)造成的孕产妇死亡均计在内。即每万例活产或每十万例活产中孕产妇的死亡数为孕产妇死亡率。
66
(三十五)无偿献血能够满足临床用血需要,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建成区无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
本条有二层含义,一是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二是建成区无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 依据及必要性: 在疾病预防控制及医疗救治中,血液或者血液制品是应用的重要手段之一,保障疾病预防及医疗救治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的需要,杜绝经血液途径传播艾滋病等疾病,是血站、单采血浆站和医疗机构的工作质量要求和法定的义务。 我国现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评估约65万人,其中既往有偿采供血、输血和/或使用血制品人群中感染者和病人约6 .9万人,占10.7% ;
67
内蒙清河县医院违反《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自1999年11月27日至2003年11月11日期间,在不具备检验丙肝病毒抗体、梅毒、艾滋病抗体检测的条件下,先后为29名患者自采、供血,11名患者因输血并经HIV检测,被确认为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还有2名配偶为二次性性传播感染HIV。法院认定清河县卫生局主要负责人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扬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68
从1997年到2002年,黑龙江北安建设农场职工医院非法采供血使19人感染了艾滋病,曝出中国输血感染艾滋病第一大案。黑龙江北安建设农场的小杨等19人却不幸因该场职工医院非法采供血而感染了此病。五一黄金周,山西律师周斌远赴黑龙江调查取证,并帮助其中的16人向黑龙江省高院递交了诉状。16名病人的家属希望一审能在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直接立案,他们要求的赔偿高达3000万元。 年吉林省德惠市一艾滋病献血者导致21人染病。卫生局局长被撤职,血库主任被刑拘。吉林省德惠市的宋某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在2003年1月至2004年6月间,先后15次到血库献血竟都未被发现携带艾滋病病毒。
69
英国当局被揭发,在20世纪70、80年代曾从美国三家公司进口血制品,该批血液制品来自高危一族的卖血者,当中包括囚犯。英国媒体2006年3月6日原引美国消息人士披露,英国纽卡斯尔皇家维多利亚医院在20世纪70、80年代曾使用的血液制品,来自美国阿肯色州监狱。英国官方数据显示,至少3000人于20世纪70、80年代输入来自美国的血液后,感染艾滋病病毒或丙型肝炎。在感染艾滋病病毒的1250人中,只有348人仍然活着。专家表示,相信官方数据显示因输入血液染病及死亡人数只是冰山一角。 美国曾被揭发有医院为病人输入卖血者的血液,约8000名美国血友病病人因此受到污染血液感染,并入禀法院索偿后被判胜诉
70
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4例HIV感染者是浙江省的血友病病人,因使用美国进口第Ⅷ因子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现已全部死亡。还从19批进口的人血丙种球蛋白中查出艾滋病病毒抗体。 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血站、单采血浆站、医疗卫生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71
我国现有的血液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站管理办法(暂行)》、《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血站基本标准》、《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等。 中国血液供应能力、血液安全水平和临床用血水平显著提高,全国献血总量由1998年不足1000吨提高到2014年近4400吨,增长了3.4倍; 全国无偿献血人次由1998年32.8万提高到2014年的1299万,增长近40倍; 2014年全国无偿献血率仅为9.5%,而世界卫生组织指出,人口献血率达到10%至30%才能满足本国临床用血需求。
72
WHO提出了血液安全的四大战略: ——建立统一的受国家调控的采供血机构; ——对所有的血液进行严格的筛查; ——从低危人群的自愿无偿献血者中采集血液; ——临床科学合理用血,减少不必要的输血。
73
释义内容 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在无报酬的情况下,自愿捐献自身血液的行为。无偿献血是国际红十字会和世界卫生组织从本世纪30年代建议和提倡的。
经过几十年的不懈努力,世界上很多国家都从过去的有偿献血,逐步向无偿献血过渡,最终实现了公民无偿献血。为了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我国于1998年10月1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在《献血法》中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74
无偿献血工作要求:无偿献血关系到全体公民,涉及面广,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群众性工作,作好无偿献血工作不仅是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职责,特别需要依法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规划、组织、协调下,加强教育和宣传工作。这项工作必须在各级红十字会等部门的组织参与,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依法动员和组织本单位和本居民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才能组织落实好无偿献血工作。
75
无偿献血评价标准:城市无偿献血量大于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必须符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科研用血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核准,配合血站建立血液库存动态预警机制,保障临床用血需求和正常医疗秩序。获得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总后勤部卫生部表彰的无偿献血先进奖。
76
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基本概念:
非法行医(无证行医)是指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和不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违法进行的医疗活动,以及虽具有行医资格,但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擅自开展的医疗活动。 非法采供血是指违反《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 非法医疗广告是指医疗广告行为人违反《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违法医疗广告大多是利用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存在不科学的表述,误导消费者。
77
整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工作要求: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是国务院部署开展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重点内容之一,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列为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真抓实干,专项行动(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人民群众就医安全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加强对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的监管,推动工作落实。 各部门间建立工作机制定期会商,加强部门间信息通报。加强部门联动,经常性开展联合执法,共同查办案件,形成综合整治的工作氛围,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大打击刑事犯罪力度;工商行政部门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医疗广告监管,严肃查处违法医疗广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查处非法行医案件中涉及违法药品时,按照程序移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强与有关行业协会学会沟通协调,指导协会学会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增强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加强军地协调配合,对于涉嫌假冒军队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非法行医的,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统一行动,齐抓共管,确保查处到位。
78
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评价标准:建成区区域内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医疗机构内无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诊疗活动中无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范围的执业行为。采供血机构无非法采集血液、原料血浆行为;辖区内无组织他人卖血(浆)或以暴力胁迫及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血浆的“血头、血霸”犯罪行为;单采血浆站无手工采集、跨区域采集、超量频繁采集和冒名顶替采集原料血浆等违法行为;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无违法收购原料血浆的行为。各种媒体及医疗广告宣传场所,医疗广告行为人无未经出证或超出《医疗广告证明》核准内容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广告中无夸大疗效,宣传保证治愈的宣传内容;无对医疗机构名称、资质、荣誉、规模、医资力量等作虚假宣传;无以新闻形式发布医疗广告误导消费者,包括利用健康专题节(栏)目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广告宣传中无利用患者或者专家和医生的名义作证明;无以义诊名义发布虚假违法医疗服务信息。
79
谢谢!
Similar present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