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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损失相关涉税政策指导 主讲人:陈 亚 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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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风损失相关涉税政策指导 主讲人:陈 亚 促

2 主要内容 1、灾后重建,哪些税收政策可以用 2、热点问题实例讲解 1、要讲什么

3 第一部分 灾后重建,哪些税收政策可以用

4 (一)申报期 1、本月申报期 2、申请延期申报 注意:①申报期限之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②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 ③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申请延期的申报期限之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5 (二)延期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 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细则第四十一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6 (二)延期缴纳税款 注意: 1、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2、应当在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后 延期缴纳税款由纳税服务处负责受理。

7 (三)进项税额抵扣凭证逾期 (一)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
1、因莫兰蒂台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在15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 2、因莫兰蒂台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 。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8 (四)资产损失政策 1、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 2、季度申报可以扣除,年度报送资料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莫兰蒂”台风造成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在季度预缴时无需报备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先进行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9 (五)定额定率调整 (一) 核定征收企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因“莫兰蒂”台风发生重大变化,本年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厦门市采取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如因受灾导致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可以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1、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查核实,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税务机关核实调整时间原则上由原来的 2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2、税务机关核准时间由原来的 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

10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处理 发票联和抵扣联→记账联复印件、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抵扣联→发票联认证、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发票联→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具体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

11 (七)捐赠税前扣除处理 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按规定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2 第二部分热点问题讲解 企业遭受台风灾害发生资产损失遇到的相关涉税问题处理

13 热点一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仓库受台风影响进水,存货泡水有损毁,相应的进项税额需要做转出吗?

1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15 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16 热点一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以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 2、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八条) 具体而言人为因素是主因

17 举 例 例:知道台风要来,采取必要措施,但是台风威力太强,仓房玻璃破碎,进水导致存货受损,进项不用转出

18 热点一总结 损失不是因为自己的管理不善造成的,而是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就不属于上述非正常损失范围,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19 热点二 因台风受灾造成的损失,取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的余额,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20 相关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21 热点二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22 资产损失如何申报扣除(怎么操作) 清单申报 专项申报 具体文件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23 属于清单申报的损失如何操作 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即可,不用再另外报送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及明细表,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24 属于专项申报的损失如何操作 1、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填写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和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2、按照资产损失类别逐笔填报《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及《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相关证据材料 3、报送时间:年度纳税申报时

25 以下情况属于清单申报 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26 以下情况属于专项申报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即除清单申报以外损失就是采用专项申报(非此即彼)

27 总 结 清单申报 直接填写在年度申报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即可,其他会计核算资料留存备查。
专项申报 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附送证明资料、填写专项申报表及明细表

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现对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三、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29 热点三 房地产开发企业来电咨询,在建工程发生损失,如何处理问题?

30 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1、工程物资发生损失 2、造成在建工程停建、报废的损失 3、有损失,但是没有造成在建工程停建或报废的情况

31 1、工程物资发生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三条 工程物资发生损失,可比照本办法存货损失的规定确认。

3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二条 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2、造成在建工程停建、报废的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二条 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二)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三)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33 3、有损失,但是没有造成在建工程停建或报废的情况
若为在建工程没有形成停建或报废的,而遭受的损失,待项目竣工以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中:“自建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的规定,在竣工前发生的支出(含损失部分)均能计入不动产计税基础,计算折旧予以税前扣除。

34 热点四 企业因台风受灾取得保险公司赔偿款,需要缴税吗?

35 热点四分析 增值税方面,取得保险公司赔偿款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先弥补企业发生的损失,如果弥补完企业发生的损失后还有余额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6 热点五 台风天,企业的固定资产会遭到损坏,例如车辆泡水,机器设备被砸坏,企业需要处置这些固定资产,如何征收增值税?

37 区分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38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 1、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3、如放弃1%的减税,选择按照简易办法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9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 1、一般情况下,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其中,不能抵扣指的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况。 如放弃1%的减税,选择按照简易办法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0 相关文件依据 1、《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2、《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3、《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 4、《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

41 热点六 台风过后,企业重新购置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吗?

42 热点六分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重新购置的固定资产,负担或支付的增值税税额,凭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用于《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所列规定情形的除外。

43 热点七 台风受灾,公司请人维修厂房、生产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44 热点七分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维修劳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注意:如果是修缮不动产,修缮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 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具体操作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

45 热点八 发票被风吹走(丢失),泡水(毁损)如何处理 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

46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发票丢失、被盗、损毁致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灭失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备案。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47 报备资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 2、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的,附送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复印件;未报案或达不到公安部门的报案受理标准的)。 3、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48 报备资料 1、《丢失、被盗金税卡(IC卡)情况表》,2份 2、有关新闻媒体发布声明作废的公告(注明企业名称、专用设备编号、丢失被盗时间等)
3、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49 热点九 企业对外捐赠税务处理

50 分析 增值税 货物→视同销售 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不用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

51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52 分析 增值税 货物→视同销售 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不用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

53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4 注意捐赠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 。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55 热点九 因这次台风遭受损失,取得政府补贴是否需要缴纳税?

56 分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57 温馨提醒 本月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缴款期限均由9月18日延至9月23日。

58 结束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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