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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耗用量與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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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能源耗用量與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
溫熱型/冰溫熱型開飲機 能源耗用量與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 105 月 8 日 5 日 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局 執行單位:工業技術研究院

2 推動緣由及原則 法律強制規定 我國與國際必然趨勢 能效分級標示推動歷程 後市場抽測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
「能源管理法」修正條文98年7月10日生效,其中第14、15、19、21、24條將強制性能源效率標示納入規範,並明訂罰則,以利業者遵循。 我國與國際必然趨勢 世界先進國家皆早已將強制性能源效率標示列為節能減碳重要策略。 台灣能源99%仰賴進口,耗能器具能源效率管理刻不容緩。 能效分級標示推動歷程 99年推動冷氣機、電冰箱、汽車及機車,100年推動除濕機及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101年推動燃氣台爐、即熱式燃氣熱水器等,共計8項產品,104年推動電熱水瓶、貯備型電熱水器,105年推動無風管空調機CSPF、溫熱型開飲機、冰溫熱型開飲機。 後市場抽測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

3 法源依據 「能源管理法」修正條文:98年7月8日發布,7月10日法規生效 能管法第十四條條文 規範內容
廠商製造或進口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使用能源 設備或器具供國內使用者,其能源設備或器具 之能源效率,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容許耗用能 源之規定,並應標示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 不符合前項容許耗用能源規定之使用能源設備 或器具,不准進口或在國內銷售。 未依第一項規定標示之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 不得在國內陳列或銷售。 第一項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之種類、容許耗用 能源基準與其檢查方式、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 之標示事項、方法、檢查方式,由中央主管機 關公告之。 1.規範指定能源設備或器具之容許耗用能源標準(MEPS) 、能源效率標示(新增) 。 2.規範進口商及製造商不得進口或銷售不符合MEPS的產品。 3.規範販售業者不得陳列或銷售未依規定標示能效之產品。 4.政府必須公告受規範之產品種類及MEPS、能效標示規定及其檢查方法。

4 法源依據_續 條文 說明 第十九之一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或技師,對於本法公告或指定之能源用戶、使用能源設備、器具或車輛之製造、進口廠商或販賣業者,實施檢查或命其提供有關資料,能源用戶、製造、進口廠商及販賣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實施前項檢查之人員,應主動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 第一項專業機構或技師,其認可之申請、發給、撤銷、廢止、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新增「授予MEPS及強制性標示後市場檢查之法源依據」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按次加倍處罰: 一、未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報經營資料或申報不實。 二、未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自置或委託合格能源管理人員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業務。 三、未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報使用能源資料或申報不實。 四、未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標示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或標示不實。 五、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或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陳列或銷售未依法標示之使用能源設備、器具或車輛。 新增「針對製造、進口商及販賣業者將強制性標示罰則納入法源」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辦理;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辦理;屆期仍不改善者,按次加倍處罰: 一、未依第九條規定建立能源查核制度或未訂定或未執行節約能源目標及計畫。 二、未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裝置汽電共生設備。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十五條第二項不准進口或在國內銷售之規定。 四、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超過能源使用數量或未符合能源種類及效率。 五、違反第十九條之一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所為之檢查或要求提供資料之命令。 新增 將MEPS罰則納入法源 將後市場檢查罰則納入法源

5 溫熱型/冰溫熱型開飲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公告條文說明
一、本公告適用之溫熱型開飲機,指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13516規定,且列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目者。 一、本公告適用之冰溫熱型開飲機,指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13516規定,且列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目者。 二、溫熱型開飲機應依CNS 13516規定,試驗各貯水桶容量及每二十四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以下簡稱Est,24)實測值。 Est,24實測值應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三位,第四位四捨五入,且不得高於標示值及溫熱型開飲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如附表一) 二、冰溫熱型開飲機應依CNS13516規定,試驗各貯水桶容量及每二十四小時備用損失(以下簡稱E24)實測值。 E24實測值應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三位,第四位四捨五入,且不得高於標示值及冰溫熱型開飲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如附表一) 產品定義及其適用範圍 容許耗用能源基準

6 公告條文說明 (續1)

7 公告條文說明 (續2) 溫熱型開飲機 冰溫熱型開飲機 三、廠商製造或進口溫熱型開飲機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登錄帳號及密碼,以使用管理系統: (一)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登錄帳號及密碼申請表(如附表二)。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廠商製造或進口冰溫熱型開飲機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登錄帳號及密碼,以使用管理系統: 申請管理系統登錄帳密

8 公告條文說明 3 ︶

9 公告草案條文說明(續4) 溫熱型開飲機 冰溫熱型開飲機
四、廠商取得管理系統登錄帳號及密碼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溫熱型開飲機能源效率分級標示: (一)溫熱型開飲機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登錄申請表(如附表三)。 (二)溫熱型開飲機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並將其彩色掃描電子檔上傳至管理系統。 (三)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認證,且不得為廠商或其轉投資事業所屬實驗室作成之溫熱型開飲機安規試驗報告及能源效率測試報告影本或電子檔光碟片;以報告影本檢具時,應加蓋公司印鑑於該影本上。 (四)前款能源效率測試報告所登載之測試型號,與申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之產品型號不同,如係於同一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時,並應檢具能源效率符合型式聲明書(如附表四)。 四、廠商取得管理系統登錄帳號及密碼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冰溫熱型開飲機能源效率分級標示: (一)冰溫熱型開飲機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登錄申請表(如附表三)。 (二)冰溫熱型開飲機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並將其彩色掃描電子檔上傳至管理系統。 (三)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認證,且不得為廠商或其轉投資事業所屬實驗室作成之冰溫熱型開飲機安規試驗報告及能源效率測試報告影本或電子檔光碟片;以報告影本檢具時,應加蓋公司印鑑於該影本上。 申請能源效率標示核准事宜

10 公告條文說明 5 ︶

11 公告條文說明 5 ︶

12 公告條文說明 6 ︶

13 公告草案條文說明(續7) 溫熱型開飲機 冰溫熱型開飲機 五、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前點能源效率測試報告之Est,24標示值,按溫熱型開飲機能源效率分級基準表(如附表五)核定申請產品之能源效率等級。 五、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前點能源效率測試報告之E24標示值,按冰溫熱型開飲機能源效率分級基準表(如附表五)核定申請產品之能源效率等級。 六、廠商製造或進口溫熱型開飲機時,應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如附圖一)黏貼於正面明顯處或登載於使用說明書;陳列或銷售溫熱型開飲機時,應於正面明顯處黏貼或懸掛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 六、廠商製造或進口冰溫熱型開飲機時,應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如附圖一)黏貼於正面明顯處或登載於使用說明書;陳列或銷售冰溫熱型開飲機時,應於正面明顯處黏貼或懸掛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 能源效率分級基準 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

14 公告條文說明 8 ︶

15 公告條文說明 8 ︶

16 公告草案條文說明(續9) 溫熱型開飲機 冰溫熱型開飲機
七、前點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應符合附圖一所定規格,並以彩色方式呈現,且不得以任何方式致消費者無法辨識,僅得依等比例放大。 八、廠商於陳列或銷售處所使用之產品型錄,應於溫熱型開飲機圖形旁,明確顯示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如附圖二)。如溫熱型開飲機產品資訊以文字或表格方式呈現,應加註Est,24標示值及能源效率等級。 八、廠商於陳列或銷售處所使用之產品型錄,應於冰溫熱型開飲機圖形旁,明確顯示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如附圖二)。如冰溫熱型開飲機產品資訊以文字或表格方式呈現,應加註E24標示值及能源效率等級。 九、廠商製造或進口溫熱型開飲機前,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重新申請溫熱型開飲機能源效率分級標示: (一)設計變更,致影響能源效率等級。 (二)型號變更。 九、廠商製造或進口冰溫熱型開飲機前,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重新申請冰溫熱型開飲機能源效率分級標示: 圖標示圖尺寸規範 商品型錄標示規範

17 公告條文說明(續10) 附圖一、溫熱型開飲機能源效率標示圖示(長10公分、寬7公分) 100mm 70mm

18 公告條文說明(續10) 附圖一、冰溫熱型開飲機能源效率標示圖示(長10公分、寬7公分) 100mm 70mm

19 公告條文說明(續11) 附圖二 --使用於產品型錄上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 能源效率 第 1 級 能源效率 第 2 級 能源效率 第 3 級
能源效率 第 4 級 能源效率 第 5 級 註:上圖之顏色及字型得視需要調整,並可依需要等比例放大,惟圖示不得小於7mm×10mm。 產品型錄標示範例 溫熱型飲水機 冰溫熱型飲水機 型號:XXXXXX 尺寸:長470mmx寬430mmx高630mm 電壓:110V/60Hz 加熱消耗功率: 600W 冰水電功率    :90W 保溫功率:    45W 每24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Est,24: 1.253kWh 產地:台灣 保固年限:1年 型號:XXXXXX 尺寸:長470mmx寬430mmx高630mm 電壓:110V/60Hz 加熱消耗功率: 600W 冰水電功率    :90W 保溫功率:    45W 每24小時備用損失E24: 1.253kWh 產地:台灣 保固年限:1年

20 公告條文說明(續12) 後市場檢查規定 公告條文 十、廠商應於每年二月底前,至管理系統填報前一年度各型號溫熱型開飲機銷售數量。。
十、廠商應於每年二月底前,至管理系統填報前一年度各型號冰溫熱型開飲機銷售數量。 十一、中央主管機關於實施能源效率檢查時,得每年辦理抽測;抽測產品型號及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廠商應於通知期限內將抽測產品送至指定檢驗試驗室測試,其抽測結果Est,24實測值應在標示值的百分之一百零五以下,且符合溫熱型開飲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 抽測結果未符合前項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廠商辦理複測;複測數量應為該產品相同機型抽測數量之二倍,複測相關費用由廠商負擔。但廠商因停止製造或停止進口,致無法辦理能源效率檢查時,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並註銷產品能源效率分級標示者,不在此限。 未辦理抽測、複測或複測結果未全數符合規定者,依能源管理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並廢止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之核准。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將前項資訊公布於管理系統。 十一、中央主管機關於實施能源效率檢查時,得每年辦理抽測;抽測產品型號及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廠商應於通知期限內將抽測產品送至指定檢驗試驗室測試,其抽測結果E24實測值應在標示值的百分之一百零五以下,且符合冰溫熱型開飲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 十二、前點抽測數量,依前一年度製造或進口溫熱型開飲機之總數量,每四千台檢查一台;總數量未達四千台者,亦檢查一台;惟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調整檢查型號及數量。 十二、前點抽測數量,依前一年度製造或進口冰溫熱型開飲機之總數量,每五千台檢查一台;總數量未達五千台者,亦檢查一台;惟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調整檢查型號及數量。 提報年 銷量 後市場檢查規定

21 能源局 (後市場管理-標示檢查及能效抽測)
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前市場管理流程 能源效率管理作業流程 進口商 國外第一次進口 製造商 國內第一次生產製造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MEPS 項目 之TAF認證檢測實驗室 依據試驗方法測試能源效率及能源耗用量 海關 廠商檢附能源效率測試報告 標準檢驗局 (MEPS管制) 廠商至「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進行標示登錄 7~14天 簽審代碼邊境管制(放行) 海關電腦連線 (MEPS-邊境管制管制) 廠商檢具文件送能源局申請標示核准 檢具文件: 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登錄申請表。 產品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品型式認可證書。 產品申請商品驗證登錄或商品型式認可時所出具之安規試驗報告。 國內陳列及販售 能源局 (後市場管理-標示檢查及能效抽測)

22 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後市場檢查流程 後市場檢查作業流程 販賣業者 製造或進口商(以下稱廠商) 範圍 內容 No Yes No No Yes
產品標示情形(21條) 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是否標示不實(21條) 違反不准進口或在國內銷售之規定(24條) No Yes 是否標示 能源耗用量及效率抽測 通知廠商於2個月內申請複驗 廠商是否完成 登錄作業 No No 廠啇是否完成 登錄作業 Yes 標示正確或符合MEPS No 是否合格 通知限 期改善 Yes Yes No 是否 改善 No Yes Yes 違規產品取締 (21條或24條) 檢驗結果公佈 違規產品取締 (21條或24條) 記錄 記錄 記錄

23 謝 謝 指 教 2017/9/11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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