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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智慧財產權之著作權 台北市復興實驗高級中學 使用對象:老師、行政人員 【內容大綱】 一、智慧產權 — 著作權 二、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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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認識智慧財產權之著作權 台北市復興實驗高級中學 使用對象:老師、行政人員 【內容大綱】 一、智慧產權 — 著作權 二、著作權「法」
三、著作權人格 四、著作財產權 五、合理使用 六、「教學」的合理使用 七、數位教材製作案例解析 八、P2P 點對點傳輸 九、檢討與建議 十、參考資料來源

2 一、智慧產權 — 著作權 我國智慧財產權種類: - 專利權(發明/新型/新樣式) - 著作權 - 植物種苗法 - 積體電路電路佈局保護法
- 專利權(發明/新型/新樣式) - 著作權 - 植物種苗法 - 積體電路電路佈局保護法 - 商標法 - 營業秘密法 著作權為智慧財產權其中一種,也是一般學生、老師或一般人較為容易接觸到,並廣泛使用在學術上。

3 二、著作權「法」 著作權(Copyright,©) 1. 保護之客體:著作權法保護文學、科學、藝術或其 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1. 保護之客體:著作權法保護文學、科學、藝術或其 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2. 權利取得方式:著作完成時,著作人即取得著作 權。 3. 保護要件:必須具「原創性」或「創作性」,採客 觀表達原則。 4. 權利保護期間: -個人(或自然人):終身加死亡後50年。 -公司(或法人):著作公開發表之日起50年。 5. 權利侵害之判斷標準:已侵害人是否有接觸著作人 之著作,以及兩者之間是否有實質相似為判斷標 準。

4 二、著作權「法」 客觀表達原則,即僅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

5 二、著作權「法」 不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著作權法第九條) 1.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1.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2.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述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 物。 3.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表格或時曆。 4.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作成之語文著作。 5.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6 二、著作權「法」 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1. 語文著作(包含語言著作及文字著作) 2. 音樂著作 3. 戲曲舞蹈著作 4. 美術著作
1. 語文著作(包含語言著作及文字著作) 2. 音樂著作 3. 戲曲舞蹈著作 4. 美術著作 5. 攝影著作 6. 圖形著作 7. 視聽著作 8. 錄音著作 9. 建築著作 10. 電腦程式著作 11. 表演著作(保含改著作以及編輯著作)

7 二、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的目的: - 保障著作權人權益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 繼承,但得約定不行使。
- 保障著作權人權益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 繼承,但得約定不行使。 →「著作財產權」得以讓與或繼承。 - 調和社會公益 →合理使用 →強制授權制度 - 促進國家文化發展

8 二、著作權「法」 著作人格權(第15~17條) 1. 公開發表權 2. 姓名表示權 3. 禁止不當修改權 著作財產權(第22~29條)
1. 公開發表權 2. 姓名表示權 3. 禁止不當修改權 著作財產權(第22~29條) 1. 重製權 2. 公開傳輸權 3. 公開口述權 4. 公開播送權 5. 公開上映權 6. 公開演出權 7. 公開展示權 8. 改作權 9. 編輯權 10. 出租權 11. 散佈權

9 二、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保護對象 著作人—自然人、法人、本國人、外國人 ↓ 著作權—著作權人格、著作財產權
著作— 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 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 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表演著作 著作物—書籍、歌譜本、錄音帶、CD、錄影帶、DVD (所有權/使用權)

10 二、著作權「法」 著作權人VS.利用人 ‧著作權人 ‧利用人 不得主張合理使用 ←→ 1. 著作權人格 (專屬著作人/不得轉讓/不得授權)
1. 著作權人格 (專屬著作人/不得轉讓/不得授權) 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改作權 2. 著作財產權 (可讓與/可授權/有存續期間) 重製權、公開展示權、出租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改作權、編輯權、公開傳輸權、散布權、輸入權 ‧利用人 不得主張合理使用 得主張合理使用 (符合特殊條件/不需著作人授權) 個人非營利之重製、授課重製、教學引用、為試題重製、教科書重製改作編輯、教育目的公開播送等 ←→

11 三、著作權人格 公開發表權—著作權法第15條 -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
-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 - 但公務員,依照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為著作人,而 著作財產權歸該公務員隸屬之法人享有者,不適用 之。 一般情況下,著作人雖享有「公開發表權」,本條則有一些特別例外規定情形如下: 1. 公務員著作之除外 2. 著作財產權優先 3. 物權優先 4. 學術流通

12 三、著作權人格 姓名表示權—著作權法第16條 -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 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 人就其著作所產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別名或不 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產生之衍生著作, 亦有相同之權利。 - 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 利用著作之人,得使用自己之封面設計,並加冠設 計人或主編之姓名或名稱。但著作人有特別表示或 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不在此限。 - 依照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 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 姓名。

13 三、著作權人格 一般情況下,著作人雖享有「姓名表示權」,本條則有一些特別例外規定情形如下: 1. 公務員著作之除外 2. 利用人之標示
1. 公務員著作之除外 2. 利用人之標示 3. 社會使用慣例

14 三、著作權人格 禁止不正當修改權—著作權法第17條
-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 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 權利。

15 四、著作財產權 個人(或自然人):生存期間+死亡後50年 公司(或法人):公開發表之日起50年

16 四、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法第35條—繼續會逐次公開發表之著作
依公開發表日計算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時,如各次公開發表能獨立成一著作者,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自各別公開發表日起算。如各次公開發表不能獨立成一著作者,以能獨立成一著作時之公開發表日起算。 前項情形,如繼續部分未於前次公開發表日後三年內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自前次公開發表日起算。

17 四、著作財產權 重製權—著作權法第22條 -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 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 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不在此限。 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18 四、著作財產權 公開傳輸權—著作權法第26條之1
係指著作人享有透過網路或其他通訊方式,將他的著作提供或傳送給公眾,讓大家可以隨時隨地到網路上去瀏覽、觀賞或聆聽著作內容的權利。

19 四、著作財產權 公開口述權—著作權法第23條 著作人專有公開口述其語文著作之權利。

20 四、著作財產權 公開播送 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21 四、著作財產權 公開上映 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22 四、著作財產權 公開演出 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23 四、著作財產權 公開展示 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

24 四、著作財產權 改作 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25 四、著作財產權 散布 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26 五、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著作權法特別賦予利用人的特權(privileges),其法律效果主要是為了某些學術、言論、新聞或其公益考量,讓利用人未經授權,在一定範圍內利用他人著作,法律上明文規定不會構成著作財產的侵害,並不是說利用人享有一向可以利用他人著作的權利,當然也不發生轉讓「合理使用」權利的問題。

27 五、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的態樣(著作權法第44~65條) (一)個別合理使用的規定—舉例部分規定如下:
‧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 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 著作。 (第46條 ) ‧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 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第47條) ‧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 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 發表之著作。(第51條)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 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52條)

28 五、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的態樣(著作權法第44~65條) (一)個別合理使用的規定—舉例部分規定如下:
‧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 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 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 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 此限。(第61條)

29 五、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規定 ‧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 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 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 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 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第65條)

30 六、「教學」的合理使用 有關教學的合理使用(可參考著作權法46、47、52條) ‧ 第46條—因授課需要重製他人著作。
‧ 第46條—因授課需要重製他人著作。 ‧ 第47條—編製審定教科書之重製、改作、編輯他人 著作。 ‧ 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等之公開引用以公開 著作。 ‧ 第61條—時事論述之合理使用。

31 六、「教學」的合理使用 學校教師為學校授課需要,得重製他人著作(第46條) 1.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 2. 為學校授課需要
1.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 2. 為學校授課需要 3. 在合理使用範圍內 4. 得重製 5. 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6. 但依照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 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7. 並應依第65條第二項之判斷基準,綜合判斷 8. 應明示其出處 9. 並得以改作、散布該著作

32 六、「教學」的合理使用 編製附隨於應經審定之教科用書,專供教師所使用之教學輔助用品(第47條第二項) 1. 教科用書之編製者
1. 教科用書之編製者 2. 編製附隨於應經審定之教科用書之教學輔助用品 3. 專供教師所用 4. 在合理範圍內 5. 得重製、改作、編輯 6. 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7. 並應依第65條第二項之判斷基準,綜合判斷 8. 應明示其出處 9. 並得以散布該著作 10. 但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 11. 並應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核定)

33 六、「教學」的合理使用 各級學校為教育之目的,得公開播送他人之著作(第47條第三項) 1.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
1.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 2. 為教育目的之必要 3. 在合理範圍內 4. 得公開播送 5. 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6. 並應依第65條第二項之判斷基準,綜合判斷 7. 應明示其出處 8. 並得以散布該著作 9. 但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 10. 並應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核定)

34 六、「教學」的合理使用 為教學目的之必要,得引用他人著作(第52條) 1.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 2. 在合理範圍內
1.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 2. 在合理範圍內 3. 得引用 4. 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5. 並應依第65條第二項之判斷基準,綜合判斷 6. 應明示其出處 7. 並得翻譯散布該著作,但不得為其他改著作行為

35 六、「教學」的合理使用 學校辦理考試,得重製他人著作,作為試題之用(第54條) 1. 政府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
1. 政府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 2. 辦理之各種考試 3. 得重製 4. 以公開發表之著作 5. 供為試題之用 6. 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 7. 並應依第65條第二項之判斷基準,綜合判斷 8. 不需要明示其出處 9. 並得翻譯、散布該著作,但不得為其他改作行為

36 六、「教學」的合理使用 時事問題之論述,得於網路上公開傳輸(第61條) 1.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 2. 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
1.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 2. 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 3. 時事問題之論述 4. 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 5. 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 6. 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 7. 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 此限。 8. 並應依第65條第二項之判斷基準,綜合判斷 9. 應明示其出處 10. 並得翻譯、散布該著作,但不得為其他改作行為

37 七、數位教材製作案例解析 案例(1)學校實體教室中的著作權問題 案例(2)數位教學光碟製作著作權問題 案例(3)學校網路教學製作著作權問題
案例(4)學校教師創作的著作權歸屬 案例(5)數位學習業者的著作權問題

38 七、數位教材製作案例解析 案例(1)學校實體教室中的著作權問題 案例事實
某大學A教授為充實授課內容,下載某網站上美國籍B教授所著作之英文論文一篇,供自己備課參考之用,並將其翻譯成為中文,影印分送給上課學生,當作授課補充講義;並在上課投影片中,引用C教授所著作書籍中的3張圖表。 A教授於觀看電視時,發現有線電視頻道上D公司所拍攝的影片,與其授課內容有關,便以家用錄影機加以側錄,供自己備課參考之用;並於上課時,全程放映給班上全體學生觀賞。 有些時候,A教授會將網路上有趣的文章或照片,直接以電子郵件夾帶檔案的方式,傳給班上全體學生,供他們欣賞;或將網路上之電腦程式檔案與影音檔案,下載燒錄成光碟,送給同事或學生使用。 A教授擔心上述行為,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權?

39 七、數位教材製作案例解析 案例(1)學校實體教室中的著作權問題 法律分析
1. 論文或文章是「語文著作」,書籍中的圖表「圖形著 作」,電視頻道上的影片是「視聽著作」,照片是「 攝影著作」 ,電腦程式檔案是「電腦程式著作」,影音 檔案是「視聽著作」。 2. 原則上,上述著作的創作人,是該著作的著作人,享有 「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包含「重製 權」、「改作權」、「公開上映權」、「公開傳輸權」 與「散布權」,是專屬於著作財產權人的權利。

40 七、數位教材製作案例解析 案例(1)學校實體教室中的著作權問題 法律分析
3. 下載網路上的論文或加以影印,側錄電視頻道上的影 片,下載網路上的電腦程式檔案與影音檔案或加以燒錄 光碟,都是一種「重製行為」。 4. 將英文論文翻譯成為中文,是一種「改作行為」。 5. 將影片放映給班上全體學生觀賞,是一種「公開上映行 為」。 6. 將網路上的文章或照片,以電子郵件夾帶檔的方式,傳 送給班上的全體學生,是一種「公開傳輸行為」。 7. 將燒錄後的光碟,送給同事或學生,是一種「散布行 為。」 8.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事前授權,任何人不得對該著作,從 事重製、改作、公開上映、公開傳輸、散布等行為。

41 七、數位教材製作案例解析 案例(1)學校實體教室中的著作權問題 專家建議
1. A教授為充實授課內容,可主張『第46條』為學校授課需 要得合理重製D公司所拍攝的影片(合理範圍內),供自 己備課參考之用;及合理重製某網站上美國籍B教授所著 作之英文論文一篇,供自己備課參考之用或供上課學生 當作補充講義,並得翻譯、散布給上課學生,但應明示 其出處。 2. A教授並可主張『第52條』為教學目的之必要,在其上課 投影片中,得合理引用(重製)C教授所著書籍中的3張 圖表(合理範圍內),但應明示其出處;並在上課中, 合理引用(公開上映)D公司所拍攝的影片(合理範圍 內),但不得全程放映,且應明示其出處。

42 七、數位教材製作案例解析 案例(2)數位教學光碟製作著作權問題 案例事實
某大學A教授接受B出版社聘任,根據教育部所公布之國中生物課程大綱,編著完成「國中生物學」教科用書,供該出版社出版發行。為了讓使用該教科書的國中生物學教師,更能掌握該教科書的教材內容與教學方法,A教授同時受B出版社委託,編製完成該教科書的「教學指引光碟」,附隨於該教科書一同出售。 該「教學指引光碟」中,A教授除了自創許多文字與圖表的內容外,更將美國C教授所著作生物學教科書的部分相關內容,加以翻譯,並複製於該光碟內容中,A教授並於網路上收集相關動物與植物的照片,根據該教科書的內容大綱分門別類,加以複製在該教學光碟中,並複製Discovery頻道上相關影片片段,成為該光碟之內容。 A教授上述行為是否合於著作權法的規定?

43 七、數位教材製作案例解析 案例(2)數位教學光碟製作著作權問題 法律分析
1. 美國生物學教科書內容是「語文著作」,網路上的動、 植物照片是「攝影著作」,Discovery電視頻道上的影片 是「視聽著作」。 2. 原則上,上述著作的創作人,是該著作的著作人,享有 「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包括「重製 權」、「改作權」、「公開上映權」、「公開傳輸 權」與「散布權」,是專屬於著作財產權人的權利。

44 七、數位教材製作案例解析 案例(2)數位教學光碟製作著作權問題 法律分析
3. 複製教科書內容,下載網路上的照片,側路頻道上的影 片,並加以燒錄成光碟,都是一種「重製行為」。 4. 將英文教科書內容翻譯成為中文,是一種「改作行 為」。 5. 將網路上收集而來的動、植物照片,根據內容大綱加以 分門別類,是一種「編輯行為」。 6. 將燒錄後的教學光碟,隨同教科書一同出售,是一種 「散布行為」。 7.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事前的授權,任何人不得對該著作, 從事重製、改作、編輯、散布等行為。

45 七、數位教材製作案例解析 案例(2)數位教學光碟製作著作權問題 專家建議
1. A教授受B出版社聘任,製作該教科書所附光碟,雖係商 業目的,但得主張『第47條第二項』合理重製、改作美 國C教授教科書中之內容(合理範圍內);及合理重製 製、編輯網站上動、植物照片(合理範圍內),合理重 製Discovery頻道之影片(合理範圍內);並的隨同該教 科書散布給購買的教師。 2. A教授並應明示其出處,並將利用情形通知上述各個著作 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 3. A教授雖為該光碟內容的實際創作人,但是否為該光碟的 著作人?A教授或B出版社享有著作財產權?應依據雙方 任聘契約的約定。

46 七、數位教材製作案例解析 案例(3)學校網路教學製作著作權問題 案例事實
某大學A教授執行教育部補助的教學卓越計畫,完成錄製「行銷管理理論與實務」數位教材30小時,該課程除將A教授教課過程影音加以錄製外,課程內容尚有A教授自行創作的教學大綱及內容的文字簡報電子檔,與A教授的講解過程同步呈現。 為了充實教學內容的實證性,在上述電子檔的適當章節內容處,A教授複製了經濟部公報所發佈的統計圖表二張、不同報紙上的五則新聞報導、某企業主管B先生所評論文章的部分內容、不同企業電視廣告影片二則、廣告歌曲三條、某企業網站首頁畫面及該公司相關照片數張。 上述數位教材,即將在下學期上網供全體修課同學瀏覽,A教授擔心上述內容是否引發著作權爭議?

47 七、數位教材製作案例解析 案例(3)學校網路教學製作著作權問題 法律分析
1. 經濟部公報所發佈的統計圖表,是「圖形著作」;報紙 上的單純新聞報導,是「語文著作」;但兩者皆不受著 作權保護,任何人均可自由利用。 2. 評論性文章,是「語文著作」;電視廣告,是「視聽著 作」;廣告歌曲是「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網站 首頁畫面,是「語文著作」;公司相關照片,是「攝影 著作」。 3. 原則上,上述著作的創作人,是該著作的著作人,享有 「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包含「重製 權」與「公開傳輸權」,是專屬於著作財產人的權利。

48 七、數位教材製作案例解析 案例(3)學校網路教學製作著作權問題 法律分析
4. 複製文章部分內容、電視廣告影片、廣告歌曲、網站首 頁畫面、公司相關照片,都是一種「重製行為」。 5. 將該數位教材的內容,上網供全體修課學生瀏覽,是一 種「公開傳輸行為」。 6.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事前的授權,任何人不得對於該著作 從事重製、公開傳輸等行為。

49 七、數位教材製作案例解析 案例(3)學校網路教學製作著作權問題 專家建議
1. 「引用」,著作權法並未明文定義,通說認為係利用他 人著作,為自己著作之參證或註釋。 2. 惟應遵守「主從原則」、「比例原則」與「多元原則」 ,且應明示其出處。 3. 「引用」,著作權法並未明文規定限制其利用方式,故 以重製、公開上映、公開演出或公開傳輸等利用方式加 以引用,只要在合理範圍內,應屬容忍。

50 七、數位教材製作案例解析 案例(3)學校網路教學製作著作權問題 專家建議
4. 根據84年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所謂「為教學之目的應限 於學校教師單純直接供課堂上教學活動而言」,惟該判 決是基於網路教學尚未萌芽之時空背景,所做成之限縮 解釋。 5. 如今網路教學已經成為全球教學時尚趨勢,當前司法見 解應有所不同。 6. 故A教授位置作該數位教材,供其學校授課學生上網遊 覽,可主張『第52條』為教學目的之必要,在其數位教 材中,得合理引用(重製、公開傳輸)上述他人著作 (合理範圍內),但應明示出處。

51 七、數位教材製作案例解析 案例(4)學校教師創作的著作權歸屬 案例事實
某私立大學A教授完成「公共展場室內設計實務」數位學習教材,在該校網站上供學生修課使用。該教材使用多媒體素材,以3D立體效果呈現公共展場的室內設計概念,且與修課學生在網路上的互動頻繁,學生感到受益良多。 A教授字下學年度起,將受聘於某國立大學,因此無法在原校繼續授課,A教授在離職後,打算將上述「公共展場室內設計實務」數位學習教材完全相同的內容。在新學校的網站上,供該校學生上網修課,就上述數位學習教材內容,其著作權是歸屬原任教大學所有?抑或歸屬A教授個人所有?

52 七、數位教材製作案例解析 案例(4)學校教師創作的著作權歸屬 法律分析
1. 依『第11條』之規定:「受顧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 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 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 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務財產 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含 公務員。」 2. 目前各級公私立學校教師之任用,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第26條』之規定,均採「聘任制」,教師們在名義 上都是接受各任教學校的「聘書」,其法律性質近似 「顧傭條例」。 3. 教師法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 外,並負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 活動。」例如到校天數、應開課分數、學生成績的評 定,但並無製作某種特定教材的義務。

53 七、數位教材製作案例解析 案例(4)學校教師創作的著作權歸屬 專家建議
1. 教師於「職務上」所完成的著作,如果教師與任教學校 兼有特定約定,以該任教學校為「著作人」,則任教的 學校則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2. 教師於「職務上」所完成的著作,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以 該任教學校為「著作人」,則不論教師是主動參與或被 動受指派,有無額外的報酬,在學校工作時間內完成或 是下班後在家完成,都是以教師為「著作人」,教師享 有「著作人格權」,但任教學校享有「著作財產權」。 3. 教師於「非職務上」所完成的著作,以教師為「著作 人」,教師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任 教學校不得主張任何著作權。

54 七、數位教材製作案例解析 案例(5)數位學習業者的著作權問題 案例事實
A數位學習公司規劃推出「高級日語會話」線上學習課程,在該公司網站上提供社會人士修課使用,故與某大學日語係B教授簽約,聘任B教授製作上述課程內容,並約定以A公司為該教材內容著作人。 該教材使用B教授自創的日語會話20單元,每一單元均以日本C漫畫家所繪漫畫人物「島耕作」與「田中亞子」作為課中對話之虛擬人物,對話之場景則自所購買之圖庫中,選擇適當照片加以修改使用,並剪輯日本D唱片公司所發行之DVD歌曲為背景配樂。 其後,B教授可否將教材供其任教大學上網,提供修課學生網路教學?

55 七、數位教材製作案例解析 案例(5)數位學習業者的著作權問題 法律分析
1. 漫畫人物造型是「美術著作」,圖庫中的照片是「攝影 著作」,DVD歌曲含有「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 2. 原則上,上述著作的創作人,是該著作的著作人,享有 「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包括「重製 權」、「改作權」與「公開傳輸權」,是專屬於著作財 產人的權利。

56 七、數位教材製作案例解析 案例(5)數位學習業者的著作權問題 法律分析
3. 複製漫畫人物造型、涂庫中的照片、DVD中的歌曲,都是 一種「重製行為」。 4. 修改圖庫中的照片、剪輯DVD中的歌曲,都是一種「改作 行為」。 5. 將該數位教材的內容上網供人瀏覽,是一種「公開傳輸 行為」。 6.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事前的授權,任何人不得對該著作從 事重製、改作、公開傳輸等行為。

57 七、數位教材製作案例解析 案例(5)數位學習業者的著作權問題 專家建議
1. B教授並非編製附隨於經審定教科書之教學輔助用品,故 不得主張『第47條第二項』之合理使用。 2. 根據84年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所謂「為教學之目的,應 限於學校教師單純直接供堂上教學活動而言,如係供印 行銷售,乃基於營利之目的,與為『教學目的』不相符 合。」故B教授亦不得主張『第52條』為教學目的之合理 引用。 3. 除非B教授事先獲得相關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利用。否則 即將侵害他人之重製權、改作權與公開傳輸權。A公司與 B教授之聘任契約中,應有B教授之保證條款與賠償條 款,以維護A公司之權益。 4. 該數位內容之課程,如未經相關著作財產人受權利用雖 雙方約定A公司為著作人,A公司與B教授之任教大學,均 不得提供社會大眾或在校學生網路教學使用。

58 八、P2P 點對點傳輸 「點對點傳輸」就是兩個使用者,他們彼此之間作傳輸行為。 傳輸者—可能構成「公開傳輸權」之侵害。
被傳輸者—可能構成「重製權」之侵害。 點對點傳輸軟體,例如Kuro、ezPeer、foxy、emule、KKbox、BT 利用P2P下載MP3為學生最容易侵害著作權的行為之一,

59 九、檢討與建議 1. 首當發揮創意,盡量創造屬於自己原創性的著作 2. 得藉助他人思想,以不同的表達方式,另行創作
1. 首當發揮創意,盡量創造屬於自己原創性的著作 2. 得藉助他人思想,以不同的表達方式,另行創作 3. 如有必要,盡量利用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他人著作 4. 如有必要,應事先獲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利用 5. 或審酌一切情狀,確認是否合於合理使用之規定 6. 商業目的之數位教材製作,不符著作的合理使用 7. 非營利教育目的之利用,方可合理使用他人著作 8. 盡量利用非商業性質、非正在發行中之他人著作 9. 質的考量,應盡量利用他人著作中的非精華部分 10.量的考量,僅於合理範圍利用,用的越少越安全

60 九、檢討與建議 11.不得造成該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不利影響 12.個案是否合於合理使用?只有承審法官有權認定
13.常見著作非法使用情形,是因未被著作權人發覺 14.雖被發覺,著作權人不知如何主張權利或無所謂 15.或因主張權利之成本效益考量,而放棄主張權利 16.或著作權人只是加以警告,未述諸法律追究責任 17.若不願承擔不確定的法律風險,應事先尋求授權 18.當前授權機制不甚普及便利,仍以自行創作為佳

61 十、參考資料來源 周天,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97年度網路技術推廣研討會,「數位教材製作與智慧財產權」研習講義)
簡榮宗,(台北)國巨律師事務所 合夥律師,(上海)國巨律師事務所 資深顧問(97年度網路技術推廣研討會,「網路相關之智慧財產權」研習講義)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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