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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爾斯正義論 第11週 Chapter VI. §5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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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羅爾斯正義論 第11週 Chapter VI. §51-54

2 Chapter VI. Duty and Obligation
要旨:探討適用於個人的義務和責任。 支持自然義務原則之論證。 支持公平原則(規範責任)之論證。 為什麼有服從不正義法律的義務。 為什麼採取多數決規則(majority rule)。 討論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以及它跟多 數決規則和服從不正義法律的義務之關連。 討論基於良心的拒絕(conscientious objection)。

3 §51 The Arguments for the Principle of Natural Duty
(一)正義的自然義務: 從正義理論的觀點來看,最重要的自然義務是支 持並促進正義的制度。 1.存在正義的制度且適用於我們時,遵守該制度並 盡到自己的職責。 2.不存在正義的制度時,若只需付出較小代價,則 協助建立這樣的制度措施。

4 §51 The Arguments for the Principle of Natural Duty
比較兩個正義原則跟效益原則作為個人行為標準: 採用效益原則將導致不融貫的「對」的觀念。適 用於制度和個人的判準無法適當相符。 立約者會選擇相容於兩個正義原則的個人行為原 則。效益主義被排除作為義務和責任的一般說明。 [反思]:這個論證有沒有問題?

5 §51 The Arguments for the Principle of Natural Duty
問題B:如果立約者要求,在自願行動的條件下才 遵守正義制度,他們是否將不會做得更好? 羅爾斯:兩個正義原則的辭典式順序已確保平等 自由,不需要進一步確保自由。 立約者欲確保正義制度的穩定性。達成該目標的 最簡單辦法是不管個人的自願行動,都要支持並 遵守制度。

6 §51 The Arguments for the Principle of Natural Duty
兩種導致不穩定的傾向: (1)自利:個人逃避去盡分內職責。 (2)對他人忠誠性的憂慮。 把人的政治連結奠基在責任原則,會使得保證問 題(assurance problem)變得複雜。 沒有理由冒險,過度依賴主權的強制力。 因此,當立約者認可正義的自然義務時,他們就 做了最好的事。

7 §51 The Arguments for the Principle of Natural Duty
(二)相互尊重的義務(the duty of mutual respect): 這個義務是對一個人展現其做為道德存有者應得 的尊重。 展現相互尊重的方式: (1)願意從其他人對好的觀念的觀點來看待其處境。 (2)當自己的行為對其他人的利益產生實質影響時, 準備好要為行為給出理由。

8 §51 The Arguments for the Principle of Natural Duty
儘管原初立場的立約者互不關心彼此的利益,但 他們知道,其他人的冷淡和輕蔑,會影響自尊和 對自身目標的價值之信心。 生活在一個履行相互尊重義務的社會裡,每個人 都獲益。

9 §51 The Arguments for the Principle of Natural Duty
(三)相互幫助的義務(the duty of mutual aid): 康德:這個義務的根據在於可能出現自己需要別 人幫忙的情況。 支持這個自然義務的原則符合人的長期利益。 瞭解到自己生活在可依賴其他人幫忙的社會裡, 這種公共知識本身就有很大價值。取決於我們對 他人良善意圖的信心感和信任,以及如果自己有 需要別人就會幫忙的認識。

10 §51 The Arguments for the Principle of Natural Duty
(四)如何解決自然義務的衝突: 優先性問題:當自然義務彼此之間或跟責任、超 義務行為達成的價值產生衝突時,該如何權衡? 羅爾斯:不存在解決這些問題的明顯規則。 我不知道如何解決這個問題,或甚至不知道是否 有可能有一種系統性的解決辦法,可以陳述出各 個有用且可行的規則。有關基本結構的理論似乎 在實際上比較簡單。 (TJ, )

11 §52 The Arguments for the Principle of Fairness
(一)支持公平原則的理由: 適用於個人的所有責任都是從公平原則產生。 公平原則的兩個部份: (1)說明個人如何獲得責任。 (2)設下「制度是正義的」之條件:目的是要確保, 唯有當滿足某種背景條件時,才會產生各種責任。 支持理由:原初立場中的立約者將會堅持它。

12 §52 The Arguments for the Principle of Fairne
初步問題:為什麼已有各種自然義務的原則,還要 有規定責任的公平原則? 區分兩種制度及其相關面向: 一種制度規範了人類活動的整個範圍而不可避免 地適用於所有人。 (自然義務) 另一種制度是因為個人為了促進自身目的而自由 地做了某些事以後,才適用於他。(責任) 為了表明責任是自由承擔的事實,提出公平原則 是有用的。

13 §52 The Arguments for the Principle of Fairne
(二)公平原則與承諾(promises): 承諾是由公共規則體系所定義的行為。這些規則 指明某些活動、定義某些行為。 承諾的規則:如果某個人在適當環境裡說出「我 承諾去做X」這句話,那麼除非獲得某種豁免條 件,否則他一定要去做X這件事。 這個規則不是道德原則,而是構成性常規 (constitutive convention),就像法律規則和遊戲規 則。

14 §52 The Arguments for the Principle of Fairne
承諾的規則如何說明適當環境和豁免條件,決定 了它代表的實作是不是正義的。 兩個正義原則是以適用在其他制度的相同方式, 適用在承諾的實作。 為了確保立約者的平等自由,使得承諾的實作可 成為個人能夠使用、合作協議變得穩定的一種理 性手段,對適當條件的限制是必要的。

15 §52 The Arguments for the Principle of Fairne
兩個定義: (1)真實的承諾:在它代表的是正義的實作時,符合 承諾的規則所產生。 (2)忠誠原則(the principle of fidelity):遵守真實承諾 的道德原則。 遵守承諾的忠誠責任是從公平原則得出的結果。 承諾的實作帶來的利益:確立並穩定合作體系, 使得雙方能夠從合作中獲益。 這是為了自身利益而自我施加的道德要求。

16 §52 The Arguments for the Principle of Fairne
因此,從原初立場的觀點來看,立約者同意公平 原則顯然是理性的。 作為公平的正義主張,各種道德義務和責任的原 則,是那些將在原初立場裡被選擇的原則。

17 §53 The Duty to Comply with an Unjust Law
(一)不正義的法律需要遵守嗎? Q:在什麼狀況下、何種程度內,必須遵守不正義 的制度和法律? 例如:民法親屬編之相關規定 1930年以前,民法第1138 條:家產原則上由諸子 按人數均分,女兒無繼承權。 1996年以前,民法第1051條:兩願離婚後,關於 子女之監護,由夫任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 定。

18 §53 The Duty to Comply with an Unjust Law
羅爾斯:法律的不正義並非不遵守它的充分理由。 當社會基本結構是正義的,只要不正義的法律不 超過某種限度,就必須認可該法律具約束力。 非理想理論的「部份服從理論」中的相關問題: 懲罰和補償正義的理論、正義的戰爭、基於良心 的拒絕、公民不服從和軍事抵抗。

19 §53 The Duty to Comply with an Unjust Law
(二)跟政治義務和責任有關的要點: 1.接受現有制度的義務和責任有時會被凌越。 不遵守能否得到證成,取決於法律和制度的不正 義程度。 產生不正義的兩種方式: (1)現有制度可能背離公共接受的、多少是正義的標 準。 [公民不服從] (2)現有制度雖符合社會盛行的正義觀或主流階級的 觀點,但該觀點可能是不合理或不正義的。

20 §53 The Duty to Comply with an Unjust Law
2.因為人有支持正義憲法的義務,所以通常也有遵 守不正義法律的義務。 理由: 憲政體制的設計是不完全程序正義:即使憲法是 正義的,但沒有可行的政治過程可以保證根據它 制定出來的法律一定是正義的。 憲法的過程必須依賴某種投票形式:假定某種經 適當限定的多數決規則,是實作上必要的。

21 §53 The Duty to Comply with an Unjust Law
維護正義制度的自然義務要求人們,只要不正義 的法律和政策沒有超出某種界限,就要遵守它們。 由於我們必須支持正義的憲法,這必然伴隨著遵 守它的一個基本原則—多數決原則。

22 §53 The Duty to Comply with an Unjust Law
(三)人們為什麼會同意要求遵守不正義法律的憲 法規則? 1.利大於弊:從制憲會議的觀點來回答。 a.有機會被所有人接受的可行程序數量有限,沒有 哪個程序的決定總是對自己有利。 b.同意其中一個程序總比根本沒有達成協議要好。 立約者對正義的看法可能有衝突,為了從有效立 法程序中獲益,他們會接受憲法程序可能產生不 正義法律的風險。

23 §53 The Duty to Comply with an Unjust Law
但立約者同意只在某種條件下容忍不正義的法律。 [條件]: a.就長期來說,不正義的負擔多少會平均分配給不 同團體。 b.在任何特殊例子中,不正義政策的壞結果不應太 嚴重。

24 §53 The Duty to Comply with an Unjust Law
2.守法的習慣代表人們對彼此合作意願的承諾: 公民禮節(civility)的自然義務:不訴諸社會措施的 缺陷作為不遵守的藉口,也不利用規則的漏洞來 促進自己的利益。 如果沒有對這種義務的認可,就會破壞人際之間 的相互信任和信心。 [反思]:羅爾斯的主張能夠說服你,願意遵守某 些不正義的法律嗎?為什麼?

25 §54 The Status of Majority Rule
(一)多數決規則: 某種形式的多數決規則是達成正義且有效率的立 法之最佳方式,相容於平等自由。 基本條件:程序應滿足背景正義的條件,即確保 政治自由並保證這些自由的公平價值(滿足第一 個正義原則)。 不過,即使具備這些條件,也未必能夠保證制訂 出正義的法律。

26 §54 The Status of Majority Rule
(二)理想立法程序中多數決規則之地位: 即使是理性的立法者也經常得出不同結論,所以 有必要進行投票。 假設理想立法程序得出「參與的多數人都將會支 持這個法律或政策」之結論,那麼該法律或政策 就是足夠正義的,至少不是不正義的。 在理想程序中達成的結果不是利益的妥協,而是 嘗試找到符合正義原則的最佳政策。

27 §54 The Status of Majority Rule
(三)對多數決規則的證成: Q:多數的意見是正確的? 孔多賽(Marquis de Condorcet):如果立法代表做 獨立判斷,且做出正確判斷的可能性大於不正確 判斷,那麼多數決投票的正確機率也會增加。 羅爾斯:這個觀點是錯的。 a.如何確定立法代表做出正確判斷的機會大於做出 不正確判斷的機會。 b.不同人的投票並非獨立的,他們的觀點會受到討 論過程的影響。

28 §54 The Status of Majority Rule
1.討論的好處: 我們通常仍會假定,多人之間的理想討論,比個 人的單獨審議更可能得出正確結論。 討論可以檢查自己是否有偏見、結合資訊並擴展 論據範圍。 透過對正義問題的公共審議,提出一套理想的憲 法、一組經良好設計的規則,充分運用團體的知 識和推理能力,至少可以得出近乎正確的判斷。

29 §54 The Status of Majority Rule
理想立法程序跟理想市場過程的區別: (1)目的不同:理想市場過程導致效益,理想立法程 序導致正義。 理想市場過程是完全程序,即使人人都追求自利, 也能達成有效率的結果。 理想立法程序是不完全程序,沒有可行方法可以 保證產生正義的立法。 把經濟理論運用到立法過程,有著嚴重缺陷。

30 §54 The Status of Majority Rule
(2)判準不同:理想市場過程考量欲望的相對強度, 理想立法程序則根據正義原則做判斷。 在制訂正義立法的標準時應重視深思熟慮的集體 判斷。

31 §54 The Status of Majority Rule
2.作為政治上的解決辦法: 多數決規則是最可行的方法,可實現某種由正義 原則事先規定的目的。 假設能確定,被表決的法律是那些真誠想要遵守 兩個正義原則的理性立法者能夠合理贊成的,那 麼多數的決定就具實作上的權威性。 準純粹程序正義:在立法階段中,必須依賴實際 的討論過程,在允許範圍內選擇政策。但最後不 必然得出正確結果。

32 參考書籍 指定閱讀: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Pp 延伸閱讀: 林火旺,《羅爾斯正義論》,臺北市:臺灣書店, 1998 。〈第六章 公民不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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