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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Liberal Theory of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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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on theme: "A Liberal Theory of Justice"—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A Liberal Theory of Justice
John Rawls

2 一、前言 (一)羅爾斯(John Rawls)生平簡介 (二)自由主義:多元和正義 重要著作: A Theory of Justice
Political Liberalism The Law of Peoples 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 (二)自由主義:多元和正義

3 一、前言 (三)效益主義的正義觀: (四)羅爾斯對效益主義正義觀的批判: (2)優點:簡單、不會產生道德衝突。
 (1)定義:以效益原則(principle of utility)決定正義,即能夠在各種可能的選項中達成最大效益的政策,就是合乎社會正義。  (2)優點:簡單、不會產生道德衝突。 (四)羅爾斯對效益主義正義觀的批判:  (1)簡化道德問題:把個人理性選擇原則運用到社會,只在乎總效益不管分配。  (2)沒有正視人的差異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persons) 。

4 二、正義即公平(justice as fairness)
(一)方法:契約論  (1)人是自由、平等的。  (2)制度是透明的。 (二)對象:社會正義是提供社會基本結構在分配面向上的一個標準,這個標準不同於其它的價值,譬如:效率。

5 二、正義即公平(justice as fairness)
(三)區別三個程序正義的概念:  (1)完全程序正義(perfect procedural justice):    a)存在一個獨立的標準決定什麼樣的分配是公平的;這個標準的定義先於程序。    b)有可能設計一個程序實現這個結果。  (2)不完全程序正義(imperfect procedural justice):    a)和完全程序正義的第一個特點相同。    b)找不到一個可行的程序,確保這個結果可以實現。

6 二、正義即公平(justice as fairness)
 (3)純粹程序正義(pure procedural justice):   a)對於什麼樣的分配是公平的,並不存在一個獨立的標準。   b)存在一個公平程序,根據這個程序所造成的結果就是公平。   c)決定正義結果的這個程序,必須實際被執行。

7 二、正義即公平(justice as fairness)
(四)原初立場(the original position):  (1)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    a)立約者不知道有關自己的特殊知識,但卻知道有關人類社會的一般性的知識。    b)可能的質疑:意義不明、不理性。  (2)立約者的特點:理性的(rational)和互不關心的(mutually disinterested),不必假設立約者是利己或利他。

8 二、正義即公平(justice as fairness)
(五)正義原則的證成: (1)區別「正義概念」(concept of justice)和「正義觀念」(conception of justice)。 (2)原初立場設計的合理性可以證成其推論結果。 (3)深思熟慮判斷(considered judgment)和反思的均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

9 三、正義二原則 (一)平等自由權:每一個人對最廣泛的基本自由,和他人一樣具有平等權利。 (二)安排社會和經濟不平等,使之能同時:
 (1)對最差階級有利(差異原則 difference principle)  (2)地位和職務對所有人開放(機會均等原則 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

10 四、正義二原則的討論 (一)和一般正義觀(the general conception of justice)比較: (二)自由的優先性:
一般正義觀主張所有的社會價值都應該平均分配,除非任何不平等分配對每一個人都有利。 (二)自由的優先性: 第一原則優先於第二原則,而第二原則中的機會均等原則優先於差異原則。

11 五、推論正義原則的一些背景 (一)對的優先性(the priority of right): (1)正義原則限制可允許的生活方式。
 (1)正義原則限制可允許的生活方式。  (2)倫理語詞對錯(the right)和好壞(the good)的關係   a)目的論(teleological theory),如效益主義:用結果的好壞定義行為的對錯。   b)義務論(deontological theory),如羅爾斯的理論:行為對錯的判定獨立於結果的好壞。  (3)原初立場和政治中立

12 五、推論正義原則的一些背景 (二)基本必需品(primary goods):
 (1)定義:一個理性人不論他想要得到其它東西所必須具有的東西。  (2)從基本結構的角度來看,權利、自由、機會、權力、所得、財富、自尊等,是社會基本必需品,這個概念作為立約者選擇的依據。 (三)選項的設計提供立約者五種最可能的選項,其中包括效益主義的正義原則。

13 六、正義二原則的推理 (一)最大化最小值規則(maximin rule):
 (1)定義:在各種可能的選項中,只考慮每一個選項中最差的結果,選擇最差結果中最好的那一個選項。  (2)採取最大化最小值規則有三個特點:   a)情境出現的或然率不可知。   b)選擇者價值觀保守,不願意為進一步獲利而冒險。   c)被拒絕的選項中有無法接受的結果。

14 六、正義二原則的推理 選擇者獲利(g)的多寡取決於個人所作的決定(d)和情境(c) c1 c2 c3 d1 -7 8 12 d2 -8 7
20 d3 5 6 g=f(d,c) 得失表(gain-and-loss table)

15 六、正義二原則的推理 (二)原初立場符合採用最大化最小值規則選擇之特點: (1)無知之幕排除有關或然率的知識。
 (1)無知之幕排除有關或然率的知識。  (2)正義二原則確保令人滿意的最小值,人不願意為更大利益而冒險。  (3)其它正義觀會有令人無法接受的結果。

16 七、康德式的解釋 (一)合乎康德的自律 (autonomy)概念:
 (1)自律和他律(heteronomy)的區別:理性(reason)和欲望或偏好(inclination)決定行為  (2)立約者在無知之幕之後決定正義原則,這等於理性決定道德原則。

17 七、康德式的解釋 (二)正義原則是康德的定言令式(categorical imperative) : (1)令式的意義
 (1)令式的意義  (2)準則(maxim):行為的策略  (3)定言令式和假言令式(hypothetical imperative)的區別

18 七、康德式的解釋 (三)可以避免康德形上學的缺點: (1)人是自由的嗎?
 (1)人是自由的嗎?  (2)康德的兩重世界觀:區別理智界(intelligible world or noumenal world)與感官界或現象界(sensible world or phenomenal world)。  (3)原初立場是一個合理的設計,不涉及任何形上學主張。

19 八、羅爾斯的挑戰和當代思潮 (一)社群論(communitarianism)的批評 (1)主要人物及代表作:
 (1)主要人物及代表作: Michael Sandel, Liberalism and the Limits of Justice (1982) Alasdair MacIntyre, After Virtue (1981) Charles Taylor, Philosophical Papers (1985) Michael Walzer, Spheres of Justice (1983)

20 八、羅爾斯的挑戰和當代思潮 (2)Sandel批評的對象就是羅爾斯,而其他三人批評的重點是針對自由主義本身。 (3)Sandel的主要論點:
  a)原初立場的立約者是一個完全抽離的主體(radically disembodies subject),自我先於目的。   b)自我認同是由社群文化塑造的,自我認同是發現(discover),而不是選擇。

21 八、羅爾斯的挑戰和當代思潮 (二)多元文化論(multiculturalism)
 (1)Iris M. Young的差異政治(politics of difference):自由主義的平等只是形式,是一種同化論(assimilation),要求差別對待弱勢族群,才是真正的平等。  (2)Charles Taylor的肯認政治(politics of recognition):承認文化和族群的特殊性、肯認不同文化和族族的平等價值。

22 八、羅爾斯的挑戰和當代思潮 (三)自由主義的回應: (1)羅爾斯的政治自由主義:
 (1)羅爾斯的政治自由主義:   a)原初立場:a device of representation b)立約者:公民   c)公共理性(public reason)和公民性(civility)  (2)Will Kymlicka的自由主義多元主義:區別內在限制(internal restrictions)和外在保障(external protections)

23 八、羅爾斯的挑戰和當代思潮 (四)審議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 (1)政治證成的核心是公共推理。
 (1)政治證成的核心是公共推理。  (2)互惠性:提出的理由是公民共享的,論理各方以公共理由論辯,展現公民性,也表示對他人的尊敬。  (3)公共理性是多不是一,民主決策是合理的最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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