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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臺灣地區辦理人民幣現鈔買賣業務案 (人民幣在台兌換之功能、法源及準備工作 )
中央銀行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9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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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 方便陸客來台旅遊。 避免人民幣在台流通使用。 將非法兌換行為納入管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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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 6月12日(星期四)立法院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8條及92條,使人民幣在台兌換具有法源,並得對非法交易予以取締。
央行已會同金管會訂定「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金管會並配合修正「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進出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限額規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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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程 6月25日(星期三),上開條例修正案經 總統公布。 6月27日(星期五),央行會同金管會將上述「管理及清算辦法」刊登行政院公報。
6月29日(星期日),上述辦法生效。 6月30日(星期一),央行接受金融機構及外幣收兌處申辦人民幣兌換業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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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工作 央行自93年9月起已陸續舉辦50場人民幣偽鈔辨識講習會,計4,840人參加。 金融機構已備妥1,358台驗鈔機可辨識人民幣真偽。
已洽請主要銀行下單進口人民幣。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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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辦法內容 對象:任何自然人。 金額:每人每次不得超過人民幣2萬元。 買賣方式 金融機構採雙向買賣。
外幣收兌處與目前外幣收兌之規定一致,僅可買入人民幣。 範圍:包括台、澎、金、馬(原「金門及馬祖金融機構辦理人民幣現鈔買賣業務要點」同步廢止)。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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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人民幣2萬元之理由(一) 94年10月金馬開辦人民幣收兌業務,迄今每人每次平均金額為7,500元。
大陸及台灣地區對旅客攜帶人民幣出入境之限額均為2萬元。 香港收兌人民幣亦以每人每次2萬元為限。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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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人民幣2萬元之理由(二) 福建地區銀行出售新台幣每人每次約新台幣6萬元(與我旅客出入境攜帶新台幣限額之規定一致)。
以2萬人民幣為限額,係彼此形式上相互尊重,將來必要時也可調整,並非固定不變。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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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之供應-短期(一) 由於赴大陸旅客一年約計4百萬人次,而陸客來台,依目前辦法估計約1百萬人次。因此,人民幣之需求可能大於供給,而人民幣並非可自由兌換貨幣,香港匯豐與美國銀行(BOA)所能供應相當有限。因此,開辦之初,金融機構僅由部分分支機構出售人民幣,且無法保證充分供應。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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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之供應-短期(二) 赴大陸旅客如無法在台購足人民幣,仍可依目前方式結購美元、使用信用卡或攜帶6萬元以下新台幣赴大陸依其規定兌換,不會造成赴大陸旅客之不便。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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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之供應-長期 (三) 透過海基會繼續與對方商談,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俾使兩岸貨幣之清算得以正常化及制度化。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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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措施 鑒於大陸觀光客可能攜入未能流通使用之舊版新台幣,本行已印製相關說帖,函請交通部觀光局、金融機構及外幣收兌處配合宣導,並告知可個別或委由旅行社將舊版新台幣向臺灣銀行兌換新版新台幣。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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