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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春海巡隊 人權兩公約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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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兩公約? 目前報章媒體常說的「兩公約」或「人權 兩公約」,指的是由聯合國大會於1966年 所通過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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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已有164 個國家批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 約」已有160個國家批准,就全世界總數 195個國家而言,已超過80%以上。
「兩公約」不僅為國際條約,其並已取得 國際習慣法之地位,成為普世價值與普世 規範,即便為非締約國,亦無法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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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全文53條,其宗旨在闡 明正義及和平係人類之基本權利,不分種 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理念、 社會階層、財富、出生背景等,所有人民 在公民、政治權利方面人人平等;禁止販 奴、種族集體屠殺、嚴刑拷打或任何非人 道之刑罰,死刑不應行之於孕婦或18歲以 下之少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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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全文31條,其宗旨在促進各國對人權及 自由之重視,提升人類在政治地位及經濟、社會、 文化各方面之發展;規定締約國應尊重人民之自 決權、工作權以及男女平等、組織公會、罷工、 免除飢餓、恐懼、教育、工作等權利,提供人民 適當之勞工保護、社會安全保險、家庭福利、參 與文化、科學生活 等平等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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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兩公約發展 緣起 兩公約係聯合國於1966年第21屆常會決議 通過,並開放聯合國之會員國或經獲邀之 其他國家簽署,我國係於1967年10月5日 由我常駐聯合國代表團常任代表劉大使鍇 代表政府簽署,惟在簽署之後,我國因我 失去聯合國代表權,故迄未完成批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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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程 行政院於90年起推動「兩公約」批准案, 並自95年起指示法務部研擬推動「兩公約 施行法」之立法工作。 立法院於2009年3月31日審議通過「兩公 約施行法」 ,總統於同年4月22日公布, 行政院定於同年12月 10日施行的《公民與 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 際公約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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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公約施行法」 「兩公約」是國際人權條約,「兩公約施 行法」是立法院為落實執行前者所通過的 法律。
條約雖然會對簽署批准的國家產生拘束力, 但是不必然會產生國內法律效力,國際法 必須透過國內的立法程序將國際法的內容 內國法化,如此才能在台灣的法律體系內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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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特地立法明文「兩公約 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 效力」,藉以明確界定兩公約在台灣法律 體系中的定位。
兩公約施行法也明文方式,要求各級政府 機關積極籌劃、推動及執行兩公約規定的 事項、費用優先編列、建立人權報告制度、 限期完成法令制(訂)定、修正或廢止, 以及改進行政措施之等落實執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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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公約推行 法務部研擬「人權大步走計畫」-落實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 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宣導機關 :
(一)統籌機關:法務部 (二)主辦機關: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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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對象: (一)各級政府機關公務人員。 (二)各級學校教職人員、各級部隊人員。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應將向「兩公約」納 入海巡人員訓練課程。 各級政府機關應於「兩公約」施行之日起2 年內,將不符「兩公約」規定之法令及行 政措施完成修正、廢止(停止適用)及制 (訂)定之作業程序,且於2年後有不符 「兩公約」規定者,亦應隨時檢討修正、 廢止(停止適用)及制(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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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公約執行成效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41條第1款 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6 條第1款均課予締約國必須人權報告的義務。
台灣並非聯合國的會員國,所以沒有向聯 合國提供人權報告的管道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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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兩公約施行法第6條特別明文,政府應 該依兩公約報告的機制,建立人權報告制 度,由行政院或其指定之機關統籌辦理人 權報告制度之撰擬及相關事項。
民間則由台灣人權促進會等40個人民團體 所組成的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實施監督。 邀請聯合國人權委員至台灣參訪,同時提 出兩公約成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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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人權兩公約對我國之影響? 兩公約所揭示的規定,是目前國際上最重 要之人權保障規範;從兩公約的締約國數 字而論,皆已超過全球國家數(195)及聯 合國會員國數(192)的80%以上,可謂 早已成為普世遵循之人權規範。台灣自 1971年後即無法參加聯合國的活動,如今 主動實施兩公約,順應世界人權潮流,提 升台灣的人權標準與國際接軌,或許可以 藉此促進人權發展,重新融入國際人權體 系及拓展國際人權互助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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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兩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經立法院審議通過 後,我國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應自兩公約 施行法施行之日起兩年內,積極將不符兩 公約規定的法規及行政措施,完成制定、 修正、廢止或改進,對於提升我國人權標 準、促進人權發展、重新融入國際人權體 系及拓展國際人權合作,具有指標性之意 義,為建立我國人權保障制度之重要里程 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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