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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進人員講習─人事法規 主講單位:人事室 主 講 人:羅淑惠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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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綱 差勤 訓練進修 兼職限制 服務 其他宣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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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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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間規定(一) 本校除進修推廣部、進修學院員工依特定上班時間到勤,駐警隊依排定值勤時間到勤及員工應業務特殊需要經簽陳學校核准特定時間上、下班外,其餘人員上、下班時間規定如下: 彈性上下班時間: 全日上班:8時至8時30分及17時至17時30分。 半日上班:8時至8時30及12時至12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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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間規定(二) 請假時間計算: 全日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自8時至17時 半日請假:上午如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自
8:00-8:30為彈性上班時間,當日下午 上班時間不再彈性,仍為13時至17時, 即在13:00之前到校刷卡。 上下班刷卡規定: 辦公時間到、退勤者,均應刷卡,於上、下班各刷一次。忘記刷卡(漏刷)人員,應自行填報登記單,每人每月上、下班有漏刷紀錄至多五次,超過部份應以請假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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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間規定(三) 按小時請假: (一)未開始上班即行請假者,一律不具彈性,按正常上班時間8時起算至9時整以前上班者,應請假1小時,9時01分至10時整以前上班者,應請假2小時,餘類推。 (二)已上班1小時以上再請假者,以8小時扣除當日刷卡上班至離校刷卡時間計算請假時數(扣除後之請假時數不滿1小時者,以1小時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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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假別日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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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假別日數(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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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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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進修 公務人員 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及相關法令訂定本校實施要點。 依進修時間分為: (一)全時進修:利用全部之上班時間進修。 (二)公餘進修:利用非上班時間進修。 (三)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利用一部分之上班時間進修。 (四)選送進修:指本校基於校務推動需要,由各單位主管於會計年度開始前擬定進修計畫,選送職員參加與其業務相關之進修,經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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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進修 (五)自行申請進修:職員依規定提出與其業務相關之進修申請,經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公餘時間進修人員除外),並奉校長核定之案件。
(六)入學進修:至國內外政府立案之專科以上學校攻讀與業務有關之學位。 (七)選修學分:至國內外政府立案之專科以上學校修習與業務有關之學科。 自行申請進修人員,應於榜示錄取後7日內,以書面向學校報告。但公餘時間進修人員如不申請學校經費補助,則不受規範。 選送或自行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經同意者,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進修學士班以四年為限、碩士班以三年為限、博士班以五年為限,修畢學分後之論文寫作,不再給予公假。 ※經本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當年度選送及自行申請總人數以不超過本校編制內預算員額十分之ㄧ為限。如經榜示錄取人數超過上述規定限額時,須按本校「職員進修評分標準表」初評分數,並依積分高低順序造列名冊,陳請校長交付本校甄審委員會審議,經評審後,再依積分高低排定順序簽請校長核定優先順序後據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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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進修 職員進修之經費補助標準 (一)入學進修部分:公餘時間進修攻讀學位者,其經費 補助每一學期以不超過二萬元為原則(不分公、私立學校);補助年限為學士班四年,碩士班三年,博士班五年。 (二)選修學分部分:公餘時間選修學分,每人每年合計不得超過二萬元整。 前項進修費用補助標準,須視當年度預算及進修人數辦理。 ※其他進修相關規定請見本校職員進修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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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進修 專案人員進修 專案工作人員不得申請全時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惟得專案簽准利用正常上班時間以外之公餘時間從事進修,並得於完成進修後申請改敘薪級,於奉准後依「國立勤益科技大學校務基金進用專案工作人員報酬支給標準表」規定辦理改敘。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公餘進修,指公務人員利用非上班時間進修。」按所稱非上班時間進修,即於機關所定正常上班時間以外時間。至於正常上班時間請事、休假從事進修,非上開所稱公餘進修。 最低訓練時數:本校編制內公務人員每年需參加訓練課程至少40小時(其中應有5小時為數位學習課程),編制外專案工作人員每年需參加訓練課程至少2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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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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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限制、兼職酬勞 公務人員在公私立學校兼課相關規定 各機關公務人員在公私立學校兼課者,應經本機關首長核准。
各機關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私立學校專任教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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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限制、兼職酬勞 公務人員兼職酬勞相關規定 1.公務人員兼職者,其報酬之支給,應依「軍公教 人員兼職交通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 2.兼職人員,以支領二個兼職交通費為限,不得另 立名目支領(如出席費等)。 3.每月支領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16,000元。 4.兼職交通費,一律由本職機關(構)學校轉發, 不得由被兼任職務之機關(構)學校直接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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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限制、兼職酬勞 專案人員兼職兼課相關規定 專案工作人員於僱用期間,工作時間內不得在校內、外兼職或兼課,如因業務需要利用公餘時間兼職或兼課,須依校內相關規定經專案簽准。 為落實上開相關規定,避免兼課時間與上班或加班時間重複,請於下班刷退後,再進行兼職或兼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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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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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 廣義公務員: 國家賠償法第2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 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 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刑法第10條第二項,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 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 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 償權。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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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宣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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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宣導事項 廉政倫理宣導 為提升政府優質廉能形象,請各單位同仁於佳節期間遵守廉政倫理規範內有關「受贈財物」與「飲宴應酬」等相關規定。該規定中與機關有職務上利害關係之個人、法人或團體餽贈財物或邀宴應酬,原則上應予拒絕並落實知會登錄程序。(教育部102年6月7日臺教政(一)字第 號書函) 廉政倫理相關規定,請至人事室【廉政倫理專區】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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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宣導事項 行政院102年6月20日第3353次會議院長提示(摘要) 最近幾天媒體報導酒駕肇事造成人民傷亡事件,造
成社會極大衝擊,在此,各機關務必遵守下列事 項: 所有軍公教人員都必須以身作則,不得有酒駕 行為,違者將處以最嚴厲的行政處分。 確實轉知所屬機關基層同仁有關酒駕之新規 定,並加強宣導防範,務必要求同仁絕對不可 有酒駕行為,唯有透過不斷的宣導,才能逐漸 杜絕酒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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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宣導事項 行政院102年6月20日第3353次會議院長提示(摘要)
各級首長及主管應確實督導所屬同仁,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各機關在安排宴飲的場合如有飲酒的情況,請務必考量到賓客交通的安排,要提醒賓客有飲酒就不要開車,或安排計程車載送等,務必讓所有賓客在宴飲之後避免酒駕行為。酒駕肇事造成無辜生命的損傷或家庭破碎,對社會絕對無法交代,希望整個軍公教體系要以身作則,請各部會首長確實督導所屬同仁務必做好這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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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完畢 敬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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