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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科技大學99-2#1054金融市場 第二專題-信託金融市場 指導老師:張輝鑫 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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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朝陽科技大學99-2#1054金融市場 第二專題-信託金融市場 指導老師:張輝鑫 老師
組長: 財二B  王泳升 組員: 財二B   林立順 財二B   賴建霖  財二B 黃至賢 財二B 王智楷 財二B 劉益廷 財二B   傅文彥  製作日期:2011年3月

2 目 錄 壹、信託概述 貳、信託種類 參、信託金融市場 肆、信託金融市場現況問題與未來發展 伍、附錄

3 一、何謂信託 信託是一種為他人管理財產的制度,依信託目的不同,可以達成財產管理、事務處理 、追求利潤、社會公益等功能,在信託關係中,有「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 透過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將信託財產權移轉給受託人,使受託人須依信託契約約定,為受益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請參考信託架構圖 參考資料來源:元大商銀

4 壹、信託概述 一、何謂信託 二、構成之要件 三、信託金融之應用

5 信託架構圖 監督

6 二、構成之要件 決定信託是否成立,需視其是否符合下列三法則: (一)、信託設立意圖(words)確定性(信託目的確定) (二)、信託標的確定性(信託財產確定性) (三)、受益人確定性

7 (一)、信託設立意圖(words)確定性(信託目的確定)
1.信託設立意圖乃信託行為想要實現之具體內容,如委託人重病無法自行管理財產或設立獎學金等,即為信託設立之意圖,信託目的須確定,因受託人應依信託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2.若委託人對於信託意欲實現之內容,無具體而明確之表示者,信託無由成立;例如以清償債務為目的,將財產權移轉於債權人者,非為信託。 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 編著者 高朝樑 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 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4

8 (二)、信託標的確定性(信託財產確定性)
1.信託財產乃信託之客體,為受益人權利所繫,更是受託人為達成信託目的管理、處分之標的,因此信託財產必須確定,確定的意思就是財產權必須獨立,範圍、種類、數量一定要確定。 2.若信託之標的非為委託人有權處分之財產權,或委託人欲信託之財產權不明確者,信託不能成立。 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 編著者 高朝樑 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 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4

9 (三)、受益人確定性 受益人原則上並不以信託成立時存在或特定為必要,但須可得確定,若無法決定孰為受益人,則信託行為不能成立,例如 : 以成績第一名者為受益人或以原住民為受益人,即屬受益人不確定。 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 編著者 高朝樑 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 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4

10 貳、信託種類 五、依設立信託時委託人交付之財產性質分類 一、依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否為同一人分類 二、依信託設立目的分類
三、依受託人是否負作為義務分類 四、依受託人接受信託行為是否以營業為目的分類 五、依設立信託時委託人交付之財產性質分類 六、依信託發生之原因分類

11 一、依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否為同一人分類 (一)、自益信託 自益信託是指委託人為自己之利益而設立之信託,此時委託人也同時為受益人。 (二)、他益信託 他益信託是指委託人為他人之利益而設立之信託,此時委託人與受益人為不同一人。 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 編著者 高朝樑 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 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6

12 二、依信託設立目的分類 (一) 、私益信託 (二) 、公益信託 (三) 、公益信託與私益信託之主要區別

13 (一)、私益信託 私益信託是指以自己或特定之他人為目的(私人的利益為目的)而成立之信託,如投資信託。
  私益信託是指以自己或特定之他人為目的(私人的利益為目的)而成立之信託,如投資信託。 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 編著者 高朝樑 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 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6

14 (二)、公益信託 公益信託是指以促進公益利益,增進社會福祉為目的而成立之信託,我國信託法第六十九條規定。
  公益信託是指以促進公益利益,增進社會福祉為目的而成立之信託,我國信託法第六十九條規定。 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 編著者 高朝樑 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 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6 p.7

15 (三)、公益信託與私益信託之主要區別1/2 公益信託 私益信託 信託設立條件
公益信託之設立方式在法律上與私益信託並無差異,但由於攸關公益,故其設立及其受託人,應經目的事業主關機關許可。 監督機關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法院 受託人辭任 受託人僅得於有正當理由時,始得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其辭任 受託人得依信託行為鎖定或經委員人及受益人之同意辭任,其有不得已之事由時,亦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 參考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 編著者 高朝樑 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 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7

16 (三)、公益信託與私益信託之主要區別2/2 公益信託 私益信託 近似解釋之原則 (Cy-Pr‘es Doctrine) 的適用 適用 不適用

17 三、依受託人是否負作為義務分類 (一) 、積極信託 (二) 、消極信託

18 (一)、積極信託1/2 受託人負有積極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義務之信託,稱積極信託,又稱主動信託。積極信託又可分為裁量信託與事物信託兩種: 1. 裁量信託: 信託行為將信託條款之執行,委由受託人自由裁量之信託,稱裁量信託。例如以慈善為目的設立信託時,對於信託財產之營運範圍或方法,或對於受益對象之選任及給付方式等,授權受託人自由裁量者屬之。 資料來源:信託法制 信託實務編撰委員會主編 2009年 p.36

19 (一)、積極信託2/2 2. 事務信託 受託人僅需單純依信託條款履行其職務之信託,稱事務信託。事務信託之受託人未被賦予裁量權,無須為判斷有關信託事務之處理,多依委託人指示為之。但由於對信託財產仍有管理權,故與消極信託有別。 資料來源:信託法制 信託實務編撰委員會主編 2009年 p.36

20 (二)、消極信託1/2   委託人未將信託財產之管理權授予受託人,或受託人對於信託財產不負管理或處分義務者,稱消極信託或被動信託。依我國信託法第一條規定,受託人須依信託本旨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並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故消極信託並非信託法上之信託。 資料來源:信託法制 信託實務編撰委員會主編 2009年 p.37

21 (二)、消極信託2/2   以一般所稱「讓與擔保信託」為例,若委託人僅為提供債權之擔保,將其財產權移轉於受託人,而自己仍保有財產管理權,或未課受託人管理財產義務者,則縱其移轉係以「信託」為名,亦非真正之信託。 資料來源:信託法制 信託實務編撰委員會主編 2009年 p.37

22 四、依受託人接受信託行為是否以營業為目的分類
(一) 、營業信託 受託人接受信託是以營業為目的(指以接受信託為業),稱為營業信託,又稱為「商業信託」。 (二) 、非營業信託 受託人以非營業為目的(以非接受信託為業)而承接之信託,又稱之為「民事信託」,如一般自然人、律師為受託人即屬之。 參考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 編著者 高朝樑 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 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11

23 五、依設立信託時委託人交付之財產性質分類
(一)、金錢之信託 (二)、有價證券之信託 (三)、物之信託 (四)、其他權利之信託

24 (一)、金錢之信託1/5 設立信託時,以金錢為信託財產之信託,稱「金錢之信託」。金錢之信託,依照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之規定,按受託人就信託財產之管理及運用方法,與受託人對信託財產是否具有運用決定權,又可細分: 1.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2.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3.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4.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5.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6.特定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參考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 編著者 高朝樑 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 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11

25 (一)、金錢之信託2/5 1. 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指受託人與委託人個別訂定信託契約,由委託人概括指定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受託人於該營運範圍或方法內具有運用決定權,並為單獨管理者。 2. 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指委託人概括指定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並由受託人將信託資金與其他不同信託行為之信託資金,將其營運範圍或方法相同之部分,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受託人對該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具有運用決定權者。 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 編著者 高朝樑 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 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11

26 (一)、金錢之信託3/5 3. 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指委託人不指定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由受託人於信託目的範圍內,對信託資金具有運用決定權,並為單獨管理運用者。 4. 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指委託人不指定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並由受託人將該信託資金與其他不同信託之信託資金,於信託業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營運範圍內,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受託人對該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具有運用決定權者。 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 編著者 高朝樑 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 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11 p.12

27 (一)、金錢之信託4/5 5. 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指委託人對信託資金保留運用決定權,並約定由委託人本人或其委任之第三人,對該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就投資標的、運用方式、金額、條件、期間等事項為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並由受託人依該運用指示為信託資金之管理或處分者。 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 編著者 高朝樑 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 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12

28 (一)、金錢之信託5/5 6. 特定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指委託人對信託資金保留運用決定權,並約定由委託人本人或其委任之第三人,對該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就投資標的、運用方式、金額、條件、期間等事項為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受託人並將該信託資金與其他不同信託行為之信託資金,就其特定營運範圍或方法相同之部分,設置集合管理帳戶者。 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 編著者 高朝樑 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 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12

29 (二)、有價證券之信託1/4 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財產之信託,稱有價證券之信託。依信託目的,有價證券之信託可分以下三種: 1. 有價證券管理信託 2. 有價證券運用信託 3. 有價證券處分信託

30 (二)、有價證券之信託2/4 1. 有價證券管理信託 信託以使他人管理有價證券為目的者,稱有價證券管理信託。有價證券管理信託之受託人,除受託保管有價證券外,尚有如下之權利與義務: (1). 收取股票之股息或紅利。 (2). 收取公債或公司債之利息或本金。 (3). 公司增資發行新股之認購。 (4). 公司股票投票權或表決權之行使。 資料來源:信託法制 信託實務編撰委員會主編 2009年 p.39 p.40

31 (二)、有價證券之信託3/4   通常,有價證券管理信託須於信託標的之有價證券上,載明其為信託財產之意旨,故亦稱「表示有價證券信託」。有價證券管理信託設立後,委託人應將信託標的之有價證券交付並移轉為受託人所有,由受託人以自己名義保管及管理,此語僅移轉證券占有權之代理業務並不相同。 資料來源:信託法制 信託實務編撰委員會主編 2009年 p.39 p.40

32 (二)、有價證券之信託4/4 2. 有價證券運用信託: 此種信託的受託人除有管理有價證券之權限外,尚得運用有價證券;有價證券運用信託之委託人將有價證券為借貸之運用管理,以提高其運用收益為目的之信託。得為受託之信託財產標的對象包括股票、公司債、公債、金融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 3. 有價證券處分信託: 此種信託僅單純以處分有價證券為目的,如將有價證券賣出、贈與或交換等。 資料來源:信託法制 信託實務編撰委員會主編 2009年 p.39 p.40

33 (三)、物之信託1/3 信託財產為動產或不動產者,稱物之信託,以下分述之: 1. 動產之信託 2. 不動產之信託

34 (三)、物之信託2/3 1. 動產之信託: 委託人將其所有之動產,如車輛、船舶、航空器、生產器具、電腦設備等,信託於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之信託,稱動產之信託。 資料來源:信託法制 信託實務編撰委員會主編 2009年 p.40

35 (三)、物之信託3/3 2. 不動產之信託: 接受信託時,信託財產為不動產的信託,稱不動產之信託。不動產之信託,主要為土地信託。土地信託乃土地所有人(委託人)將其土地(信託財產)信託移轉於受託人,由受託人依信託行為之訂定,進行調度資金、興建大樓、分租、維護管理或分售等,再將其管理運用所得收益,交付於受益人或使用於特定目的之信託。 資料來源:信託法制 信託實務編撰委員會主編 2009年 p.41

36 (四)、其他權力之信託1/5 1. 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 2. 租賃權之信託 3. 專利權之信託 4. 著作權之信託

37 (四)、其他權力之信託2/5 1. 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 「以給付一定數額之金錢為標的」之債權,稱金錢債權;以確保債權履行為目的,而直接支配他人財產之權利,稱擔保物權,有抵押權、質權等。擔保物權屬於債權,債權未獲全部清償前,得就擔保物權之全部行使其權利。 所稱「金錢債權之信託」,是指委託人(債權人)將其金錢債權(附有擔保物權者,連同擔保物權)信託於受託人,使受託人成為名義上之債權人,執行金錢債權之催收、保全、管理、處分,而將所得交付受益人之信託。 資料來源:信託法制 信託實務編撰委員會主編 2009年 p.41 p.42

38 (四)、其他權力之信託3/5 2. 租賃權之信託: 承租人(委託人)以其享有之租賃權為信託標的,將之移轉予受託人管理使用之信託,稱租賃權之信託。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原則上不得為租賃權之信託,如有違反,出租人得終止租約。承租人將其租賃權信託者,仍繼續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其因受託人應負責事由所生之損害,對出租人應負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信託法制 信託實務編撰委員會主編 2009年 p.43

39 (四)、其他權力之信託4/5 3. 專利權之信託: 專利權得為讓與,故亦可作為信託之標的。由於專利權屬信託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故以之為信託財產,非依法為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依信託業法第十六條第八款,信託業得經營專利權之信託業務,惟由於專利權為智慧之財產,並無外觀之形體。故外國實務上,甚少見此項信託業務。 資料來源:信託法制 信託實務編撰委員會主編 2009年 p.44

40 (四)、其他權力之信託5/5 4. 著作權之信託: 以著作權為信託財產的信託,稱著作權之信託。著作權亦為智慧財產權之一種,在日本不被認可為營業信託之信託業務,但依我國信託業法第十六條第九款,著作權之信託亦為信託業得經營業務之一。 資料來源:信託法制 信託實務編撰委員會主編 2009年 p.44

41 六、依信託發生之原因分類 (一)、法定信託 (二)、意定信託

42 (一)、法定信託1/3 法定信託(trust by act of law): 法定信託乃法院透過擬制或推定而成立之信託,我國信託法中雖未明文規定法定信託,但信託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以及信託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應屬法定信託之一種。 法定信託可分為 構成信託(Constructive trust) 推定信託(resulting trust) 參考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 編著者 高朝樑 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 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17

43 (一)、法定信託2/3 1. 構成信託: 「構成信託」又稱「擬制信託」,此種信託關係之成立,與當事人之意思全然無關,而是由法院創設而成立,換言之,擬制信託係指對於刑事詐欺、脅迫或民事侵權行為取得他人財產所有權時,因法律規定或法院判決,成為被害人之受託人,而成立之信託。 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 編著者 高朝樑 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 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18

44 (一)、法定信託3/3 2. 推定信託: 推定信託是指委託人意思不明時,法院依據當事人之意思或某種事實推定而發生者,例如:委託人未指定受益人時,如可推定財產所有權人是為自己利益而設立信託,則此信託關係仍然成立。 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 編著者 高朝樑 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 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18

45 (二)、意定信託1/13 信託關係依當事人意思表示而設立者,稱之為「意定信託」,又稱為「設立信託」,設立信託又可分為下列三種: 1. 契約信託 2.遺囑信託 3.宣言信託 參考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 編著者 高朝樑 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 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18

46 (二)、意定信託2/13 1. 契約信託   契約信託是指,委託人以契約行為將信託財產委託受託人,使其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利益而管理、使用、處分信託財產,契約信託之性質有: (1). 契約信託為要物行為:即契約行為必須由委託人移轉 信託財產於受託人才能成立。 (2). 契約信託為財產行為:契約信託是財產移轉之行為, 兼具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故為「財產行為」而非 身分行為。 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 編著者 高朝樑 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 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18

47 (二)、意定信託3/13 (3). 契約信託為雙方行為:須委託人與受託人雙方以契約 表示。 (4). 契約信託為要因行為:其以信託原因合法為有效要件 ,若信託原因不合法則契約信託無效。 (5).信託契約為無償行為:委託人將信託財產移轉給受託 人,並未取得對價,故為無償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 編著者 高朝樑 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 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18 p.19

48 (二)、意定信託4/13 契約信託成立之要件有: 1. 委託人須與受託人訂立契約,並移轉信託財產於受託 人,使受託人成為信託財產之權利人。 2. 受託人須依信託本旨,為信託契約所定之受益人利益 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 編著者 高朝樑 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 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19

49 (二)、意定信託5/13 3. 信託財產之權利義務須移轉於受託人。 (1). 信託財產之權利義務須移轉於受託人,由受託人 以自己名義為管理或處分。 (2). 委託人如僅為使他人代為處理事務而將財產移轉 於受任人,自己仍保有實際支配及收益之權利, 並非信託法之信託。 4. 信託財產並非受託人之自有財產,因此受託人不宜逕自為委託人將信託財產之全部或一部分再為信託。 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 編著者 高朝樑 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 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19

50 (二)、意定信託6/13 契約信託設立之方式: 1. 一般民事信託為不要式行為:得以口頭或書面訂立。 2. 營業信託為要式行為:信託業法第十九條規定,信託契約之訂定,應以書面為之。 契約信託除其信託行為違反強行規定或公序良俗外,原則上於信託成立之同時,信託行為即發生效力。 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 編著者 高朝樑 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 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19

51 (二)、意定信託7/13 2. 遺囑信託 遺囑信託是指委託人以遺囑方式將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委託受任人,使其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而管理、使用、處分信託財產,遺囑信託之效力自委託人死亡時發生,遺囑信託之性質如下: (1). 遺囑信託為要式行為:須依民法所定遺囑方式 為之。 (2). 遺囑信託為單獨行為:其由遺囑人(委託人)一 方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3). 遺囑信託為財產行為:屬物權之變動關係。 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 編著者 高朝樑 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 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20

52 (二)、意定信託8/13 遺囑信託之生效: 遺囑信託於立遺囑人依民法方式完成遺囑行為時,即成立,至於其生效,依民法規定,須從遺囑人死亡時始發生,若遺囑中對遺囑之生效時,附有停止條件者,自條件成立發生效力。 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 編著者 高朝樑 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 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20

53 (二)、意定信託9/13 委託人之遺囑能力: 得為遺囑信託行為者,須為有遺囑能力之人,依民法規定,年滿十六歲之人,不必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得單獨立遺囑,未滿十六歲之人,不得立遺囑。 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 編著者 高朝樑 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 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20

54 (二)、意定信託10/13 受託人之選任: 遺囑信託一般均定有受託人,依信託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受託人之選任: 遺囑信託一般均定有受託人,依信託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 編著者 高朝樑 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 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20

55 (二)、意定信託11/13 3. 宣言信託: 宣言信託是指委託人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對外宣言以自己為受託人,自本身財產中提出特定部分,今後為第三人的利益為管理或處分之信託。 宣言信託之委託人與受託人為同一人,易滋流弊,因此我國信託法推定,其以公共利益目的(公益信託)為限,且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並邀公眾加入為委託人。 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 編著者 高朝樑 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 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20 p.21

56 (二)、意定信託12/13 宣言信託之性質有: 1. 宣言信託為要式行為:其設立須依一定之方式。 2. 宣言信託為單獨行為:對外宣言以自己為受託人設立 信託時,信託行為即成立。 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 編著者 高朝樑 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 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21

57 (二)、意定信託13/13 宣言信託之生效: 宣言信託在信託行為成立時(即對外宣言為特定目的,以特定財產,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時),信託即發生效力。 資料來源:信託業務員經典講義 編著者 高朝樑 民國九十九年八月最新版發行所 東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p.21

58 參、信託金融市場 一、信託金融之參與機構 二、主要法規 三、信託金融市場之監督管理 四、信託金融市場之經濟意義 五、信託金融市場之功能與特色 六、信託金融市場之經濟使命

59 一、信託金融之參與機構 (一)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二)信託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三)信託業者 (四)信託契約之其它當事人

60 (一)主管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1/2
依信託業法規定,主管機關有下列權責: 1. 信託業及分支機構的設立許可 2. 營業範圍的許可 3. 檢查及處罰權 4. 信託業自有財產運用範圍之許可 5. 銀行暫停或終止兼營信託業務之許可 資料來源:信託小辭典 作者:詹長峰 發行: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出版:2008年5月 p.296

61 (一)主管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2/2
組別 功能 第一組 銀行與金融控股公司監理法規及制度、銀行與金融控股公司風險管理政策及發展、銀行與金融控股公司之適足性管理規範、兩岸金融往來政策及法制 第二組 非金控管轄下銀行之業務發展及監理、相關子法之訂定、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法規 第三組 金融重建基金條例、存款保險條例、消費者保護政策制度及公眾教育之規劃及改制商銀、信用合作社之業務發展及監理 第四組 信託、企銀(含改制商銀)、工銀、票劵、證劵化、信用卡公司之業務發展及監理 第五組 外商銀行監理、國際組織、國際金融制度、國際金融情勢發展及本局業務之宣導 第六組 金融控股公司包括管轄下銀行及票劵公司之業務發展及監理金控集團風險之評估及合併監理政策之整合、金控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法規 資料來源:信託小辭典 作者:詹長峰 發行: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出版:2008年5月 p.296

62 (二)信託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信託公會之成立目的在於配合信託業務之發展需要及因應信託業法規及主管機關對信託業管理之需求。會務推動與運作除依據商業團體法相關規定外,悉依財政部訂頒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辦理。 成立主要宗旨 1. 推廣信託觀念、促進信託業務發展 2.健全信託業經營、保障委託人及受益人權益 3.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同業共同利益 資料來源:信託小辭典 作者:詹長峰 發行: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出版:2008年5月 p.299

63 (三)信託業者 依信託業法第六十條規定,申請改制為信託業。 故信託投資公司目前皆以消滅或轉型,民國七十年間,我國證劵市場大幅成長,銀行為拓展信託業務,乃分別成立信託部,以經營證劵業務,惟該等信託部於信託業務部份,多經營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基金業務以及代理業務,由於當時沒有明確的法律規範以及民眾需求不高,故真正的信託業務遲遲未見發展。至民國八十年初政府開放銀行的新設,欲期同時解決現行信託投資公司的存廢問題,遂准許信託投資公司改制為銀行。 參考資料來源:信託法制 信託法制編撰委員會主編 p.12-p.14

64 (四)信託契約之其它當事人 1.委託人 2.受益人 3.信託監察人

65 1.委託人   委託人為信託契約約定之必要人,又稱信託創造人、行為人或信託人;係將信託財產所有權移轉給受託人。故在信託契約中,其委託人不論是自然人或法人,只須具備行使財產權之移轉及其他處分之能力,即為有效之委託人,故信託契約中之委託人必須為有行為能力者。委託人原則上應與信託之運作脫離,除委託人在信託行為另有保留外,於信託成立後,不得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其信託,亦不得處分受益人之權利。 參考資料來源:信託法制 信託法制編撰委員會主編 p.68

66 2.受益人   受益人乃享受信託財產利益之人,且為委託人所指定,故凡具有權利能力者,即得為受益人。因此,未成年人、禁治產者、準備治產者及破產人,皆可為受益人,而法人在達成其目的之必要範圍內,亦得為受益人。受益人非信託當事人,委託人與受託人為信託行為時,原則上不能使受益人承受額外負擔,受益權附有負擔者,受益人得依信託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拋棄其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 參考資料來源:信託法制 信託法制編撰委員會主編 p.75

67 3.信託監察人1/2 在信託關係中為保障受益人的權力,應有第三者加以監督受託人職務之執行之必要,故設有信託監察人的制度,以監察信託關係的處理或執行。 法院對於信託監察人的選任,必須經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的聲請才可,換言之,法院不可主動選任信託監察人。其利害關係人包括委託人、受益人、受益人的法定代理人、受益人的債務人、受益人的繼承人、受益人的扶養義務人等等。 參考資料來源:信託法制 信託法制編撰委員會主編 p.106

68 3.信託監察人2/2   為履行善良管理之信託監察人的職權,信託監察人應具有資格的限制,而我國信託法僅設有消極資格,並未積極規定信託監察人應具備什麼資格,故於信託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未成年人、禁治產人及破產人,不得為信託監察人。」但若未成年人已結婚者,雖有行為能力,其仍為未成年人,亦不得當信託監察人 參考資料來源:信託法制 信託法制編撰委員會主編 p.106

69 二、主要法規 (一)主要法規架構圖 (二)信託財產有關規範 (三)信託公示有關規範 (四)信託本旨有關規範

70 (一)主要法規架構圖 銀 行 兼 營 信 託 業 者 信託法 信託業法 銀行法 相關規範 信託稅制 信託業務法規 投信投顧法
金融資產證劵化條例 公會自律法規 運用面相關法規 不動產證劵條例 兼營投顧業務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相關規範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證劵投資信託相關規範 兼營證劵投資信託業務相關規範 (一)主要法規架構圖 ‧集合運用帳戶 ‧信託關係全委 ‧委任關係全委 (運用於有價證劵且符合一定條件者) ‧共同信託基金 資料來源:本研究

71 (二)信託財產有關規範 1.信託是以管理處分財產為目的,因此其成立必以一定財產權之存在為前提: 2.「事業」、「事業經營權」或「商譽」等,非為財產權,不能以之為信託之標的設立信託 資料來源:信託法制 信託法制編撰委員會主編 2009 年 p.46

72 (三)信託公示有關規範 由於信託財產非屬於委託人自有財產,具有獨立性,故對於特定之財產權,如不使第三人得明確分辨其是否屬於信託財產,將妨礙交易安全,且將使第三人遭受不測之損害。因此,信託法第四條規定第一項: 資料來源:信託法制 信託法制編撰委員會主編 2009 年 p.52

73 (四)信託本旨有關規範 由於信託是以當事人間之信賴關係為前提,其成立須為財產之移轉,而受託人遂行任務須依信託本旨為之,故信託行為較之一般法律行為影響共益更鉅 ,對於其目的亦有予以規範之必要。 信託法特設條文規定 資料來源:信託法制 信託法制編撰委員會主編 2009 年 p.63

74 三、信託金融市場之監督管理   信託除營業信託及公益信託外,由法院監督。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申請為信託事務之檢查,並選任檢查人及命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受託人不遵守法院之命令或妨礙其檢查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監督我們又分兩項說明: (一)公益信託之監督 (二)私益信託之監督

75 (一) 公益信託之監督   公益信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信託事務及財產狀況;必要時並得命受託人提供相當之擔保或為其他處置。受託人應每年至少一次定期將信託事務處理情形及財務狀況,送公益信託監察人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告之。公益信託成立後發生信託行為當時不能預見之情事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參酌信託本旨,變更信託條款。公益信託之受託人非有正當理由,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辭任。公益信託應置信託監察人。 參考資料來源:信託法制 信託法制編撰委員會主編 2009 年 p.110

76 (二) 私益信託之監督   一般民事中之私益信託,由法院監督,公益信託則由公益之目的事業主管監督機關監督;營業信託由信託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信託業接受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公益信託者,並應受公益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 信託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七十二條第一項、信託業法第四條)。 資料來源:信託法制 信託法制編撰委員會主編 2009 年 p.111

77 四、信託金融市場之經濟意義   信託機構乃屬於金融體系之範疇,並與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三者並列為現代經濟社會不可或缺機構,其可藉信託方式吸收社會游資,再透過信託金融制度功能發揮,提供經濟活動必要之資金,以促進經濟社會之成長。故信託金融之經濟意義即是以經濟的 (一)財富之生產 (二)財富之保存 (三)財富之分配 (四)財富之安定 資料來源:信託金融 吳明哲編著 文京圖書有限公司 p.45

78 (一) 財富生產方面   信託金融再生產之主要功能為提供資金,就猶如銀行一般,供給需要資金者,惟銀行乃供應短期之信用資金,而信託公司則供應中長期之資本支出(Capital expenditures)之資金,即是經濟財富之生產。 資料來源:信託金融 吳明哲編著 文京圖書有限公司 p.47

79 (二) 財富保存方面   信託機構在經濟財富保存方面上,乃致力於其職責,針對為未成年人、無經驗者、無行為能力人以及無興趣管理財產之人士服務,管理其信託財產。故對個人而言,財產委託人,可避免財富無意義之浪費,對社會而言,可發揮財產對社會之功能,已達擴大財產對社會之效果;可知信託機構對整個國家之經濟金融貢獻是不可言喻的。 資料來源:信託金融 吳明哲編著 文京圖書有限公司 p.47

80 (三) 財富分配方面   在此所謂之財富分配(Distribution of wealth)只是涉及人與人之間財富之私人分配。信託機構可以鼓舞財產所有人書立遺囑和信託契約,來影響其財產之分配,亦可幫助財產所有人書立較佳之遺囑和信託契約,使其財產作明智分配,如建立良好之生前信託、保險信託、年金信託、遺囑信託以及公益信託,使其財產之分配得以恰到好處,以配合信託人與受益人間之需要。 資料來源:信託金融 吳明哲編著 文京圖書有限公司 p.47

81 (四) 財富安定方面   信託公司在經濟上之重大作用,可謂是為公益財富之安定器(Stabilizer of wealth of the community)。因信託公司就猶如自來水廠之蓄水池,匯集各種水源,經過濾後予以儲存,而後供應各需要者。故人們之財產及資金可藉信託之方式而流入信託公司,在同一時間以同一比率,經定期性之支付,與信託帳戶之終了作最後之分配又予以流出,故為財富之安定器。因此,健全之信託管理須對財產予以保儲,且投資於生產之收益上,以發揮其經濟效益,避免無謂之浪費及損失。 資料來源:信託金融 吳明哲編著 文京圖書有限公司 p.48

82 五、信託金融市場之功能與特色 (一) 信託金融市場之功能 (二) 信託金融市場之特色

83 (一) 信託金融市場之功能1/2 信託金融除了具有財產之照顧與管理功能外,還具有以下幾個功能: 1. 信託金融有助於人類經濟活動發展效果,其可對財產做最適之生產、保存、分配及安定功能。 2. 吸收社會之資金財產,有助於提升經濟社會之活動效果及社會服務層面。 3. 藉由金融市場之運作,提供企業中長期資金,擴大企業經營規模已達經濟效益。 資料來源:信託金融 吳明哲編著 文京圖書有限公司 p.48

84 (一) 信託金融市場之功能2/2 4. 對未成年、無行為能力者及對財產無經驗管理者或無興趣者,提供一個理財管道。 5. 資金運用效益可藉由信託方式而擴大,如公益信託之創設。 資料來源:信託金融 吳明哲編著 文京圖書有限公司 p.48

85 (二)信託金融市場之特色1/3 就整個金融體系而言,信託機構、商業銀行及保險公司三者間,各有其特色,在此以兩方面來說明:
  就整個金融體系而言,信託機構、商業銀行及保險公司三者間,各有其特色,在此以兩方面來說明:  1. 就吸收社會資金來源方面  2. 就運用資金方面 資料來源:信託金融 吳明哲編著 文京圖書有限公司 p.48

86 (二)信託金融市場之特色2/3 1. 就吸收社會資金來源方面 信託
信託資金,此具有對受益人有支付之義務,且按信託契約運用資金,採服務報酬之特色。 商銀 存款資金,此具有還本利息、自由運用及自負盈虧之特色。 保險 收取保費,此具有對被保險人有賠償或返還保費之義務,且資金可自由運用及自負盈虧。 資料來源:信託金融 吳明哲編著 文京圖書有限公司 p.48

87 (二)信託金融市場之特色3/3 2. 就運用資金方面 信託 運用於投資或貸放方面,以發揮中長期資本形成,促進經濟成長。 商銀
短期運用為主,商業銀行係,提供短期資金供需之金融媒介機構。 保險 社會安全為目的,保險公司係承保,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預料之保險事故發生時,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以保障社會安全之金融機構。 資料來源:信託金融 吳明哲編著 文京圖書有限公司 p.49

88 六、信託金融市場之經濟使命1/2 經由信託金融之經濟意義及功能之介紹瞭解後,現在再將信託機構所應承擔之經濟責任作依敘述:
  經由信託金融之經濟意義及功能之介紹瞭解後,現在再將信託機構所應承擔之經濟責任作依敘述: (一) 藉著信託資金之媒介,來供應資本支出的資金,對財富生產作某種程度的幫助;故信託機構有將其資金及信託財產投資於各種有價證劵之義務。 (二) 在履行健全之投資管道與財產商業性的經營,信託 機構應盡可能保存財產的價值,以及維護財產本身價值之 業務。 (三) 經由遺囑與信託協定,幫助私人財富做妥善之分配, 此為信託機構應有之義務,即非請求,亦非勸告。 資料來源:信託金融 吳明哲編著 文京圖書有限公司 p.48

89 六、信託金融市場之經濟使命2/2 (四) 信託機構有義務告知公眾,其所控制的財富,為國家財富極小之部分。 (五) 關於有價證券與其他信託財產之管理,應遵循一項較高之標準。信託機構在其義務下,詳查信託契約所賦予之權力,並忠實履行其職責,此為信託機構良好管理之所需。 (六) 作為一個良知財富之安定者,信託機構對其顧客,準備投資之信託大眾,以及財產需要信託管理者負有一種為公眾服務之義務。當信託管理不再需要時,信託機構應立即將其所委託之財產,交還於最後所有人。 資料來源:信託金融 吳明哲編著 文京圖書有限公司 p.50

90 肆、台灣信託金融市場現況與未來發展 一、現況 二、未來發展

91 一、現況 (一) 現況

92 (一)、現況1/2 信託業務統計表 資料來源:信託實務編撰委員會主編 p6 3,267,562 4,322,840 3,629,755
單位:新台幣百萬元 年度─季 金額 業務別 95年度 96年度 97年度 98年度 第1季 金錢之信託 〈不含證投信、期信基金保管〉 3,267,562 4,322,840 3,629,755 3,495,847 金錢之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保管 1,748,106 1,967,617 金錢之信託─期貨信託基金保管 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 314,062 365,460 296,397 254,723 有價證券之信託 175,637 216,977 217,300 208,634 動產之信託 不動產之信託─不動產資產信託 11,538 18,075 19,064 19,583 不動產之信託─其他不動產信託 134,794 184,993 226,440 231,419 不動產投資信託 56,653 62,154 69,576 其他信託業務 1,462 1,511 2,395 3,001 合計 3,961,708 5,172,010 6,209,033 6,180,824 註:97.1.1起原「國內投信基金」統計量移至「金錢信託─證投信基金保管」項下。 資料來源:信託實務編撰委員會主編 p6

93 (一)、現況2/2 金錢之信託業務統計表 資料來源:信託實務編撰委員會主編 p7 2,486,516 3,333,431 2,755,041
單位:新台幣百萬元 年度─季 金額 業務別 95年度 96年度 97年度 98年度 第1季 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2,486,516 3,333,431 2,755,041 2,657,589 投資國內有價證券 471,774 648,500 559,889 606,739 投資國內券商結構型商品 865 員工福利信託 45,332 56,404 72,274 72,435 保險金信託 74 89 121 118 生前契約信託 4,988 電子票證儲存款項信託 其他預收款信託 7,842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 36,892 42,044 19,606 21,748 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 8,511 9,142 8,467 3,563 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 不動產投資信託 63,749 共同基金信託 4,408 3,078 2,648 2,773 其他〈含未載項目〉 214,055 230,152 211,709 53,438 合計 3,267,562 4,322,840 3,629,755 3,495,847 註:1、金額只信託財產本金   2、員工福利信託包括企業員工持股信託級企業員工福利儲蓄信託 資料來源:信託實務編撰委員會主編 p7

94 二、未來發展1/2   「信託」制度在我國發展已逾十年,架構在信託制度上所發展的相關業務,經歷播種、萌芽到日益成長,如今已成為國人在資產移轉及分配規劃上不可或缺的金融工具之一;隨著信託觀念日漸普及,加上伴隨發展的金融商品不斷推陳出新,信託已融入社會大眾的日常生活當中。 資料來源:信託公會98年報

95 二、未來發展2/2   過去一年,國際金融環境歷經金融海嘯後,在下半年已有逐漸回穩的跡象,讓我們有機會重新檢視信託對一般民眾來說,在財產規劃所應扮演的角色及未來發展的方向,期待全球景氣能持續站穩回春的腳步,更期待信託業未來在更完善的信託法制架構下,對於個人、企業、公共財產或公益面之管理運用能發展出更具彈性以及靈活創新的應用模式 。 資料來源:信託公會98年報

96 (一) 發展方向1/8 1. 舉辦國際性研討課程:信託公會為協助會員及從業人員,吸取國外信託專業知識與經驗,作為業務規劃與拓展之參考,將持續與國外專業金融機構或訓練機構合作辦理信託領域相關議題之國際性研討會;另鑒於兩岸已簽訂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MOU)並值洽商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之階段,未來信託公會亦將舉辦兩岸信託相關研討會,以拓展信託業之觸角,加強兩岸信託業務之交流。 資料來源:信託公會98年報

97 (一) 發展方向2/8 2. 辦理系列深度宣導活動:為鼓勵國內公私立大學研究所博、碩士班研究生研究信託相關議題、提昇我國信託研究之風氣,持續辦理信託論文研究補助與獎助活動。隨著我國人口老化速度加劇,老人經濟安全之問題亦獲個人及政府部門之重視,未來信託公會除將持續配合政府機關至各社區發展協會及松年大學宣導信託觀念外,將就相關議題舉辦研討會請各界專家學者,提供建議供民眾及政府機關參考。在特定團體方面,為使信託制度提供給更多需要的人,期能真正發揮功能造福人群,信託公會將持續配合政府機關、慈善機構之需要,派員講授信託觀念或舉辦各種型態之信託宣導活動。 資料來源:信託公會98年報

98 (一) 發展方向3/8 3. 配合金管會強化信託業務之規範研修相關規範金管會於98年12月12日預告修正「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信託公會配合辦理後續相關事宜,包括:增訂信託業薪酬制度應遵循之原則及考核方式、研擬修正「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及「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資訊揭露一致性規範」等相關規範。 資料來源:信託公會98年報

99 (一) 發展方向4/8 4. 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之研究:98年7月8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第83條,規定為使無能力管理財產之身心障礙者財產權受到保障,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鼓勵信託業者辦理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 資料來源:信託公會98年報

100 (一) 發展方向5/8 5. 信託業辦理境外信託財產之研究:因應國人進行跨國投資持有海外資產的情形日益普遍,信託業者受託管理信託財產為海外資產的機會大幅增加,信託公會計畫以香港及新加坡兩地之記名股票為信託財產,配合我國目前信託法制,進行受理境外財產信託研究,以供金管會及會員參考。 資料來源:信託公會98年報

101 (一) 發展方向6/8 6. 配合信託業辦理預收款信託業務研擬相關規範:為使信託業於辦理預收款信託業務之實務運作程序有所依循,且釐清提供商品(服務)業者、信託業者及消費者之權利與義務,信託公會將研擬信託業辦理預收款信託業務作業程序、信託業辦理預收款業務應遵循之自律規範及契約範本,以供信託業者遵循。 資料來源:信託公會98年報

102 (一) 發展方向7/8 7. 持續加強並落實信託同業之自律:信託業者必須具有高度信賴的專業服務,為強化落實業者自律功能,信託公會設置自律規範案件審議會,除查察會員於媒體登載之新聞或廣告,亦審議會員自律相關案件,是否違反相關法令及信託公會會員自律公約與章則。 資料來源:信託公會98年報

103 (一) 發展方向8/8 8. 協助及輔導會員健全財務、業務內部控制相關制度:依據「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規定,信託公會應注意查核會員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持續協助會員健全財務、業務、內部控制等相關制度,以強化信託業務之經營,提升信託業競爭力。 資料來源:信託公會98年報

104 伍、附錄 一、專有名詞 二、Q&A 三、相關法條

105 一、專有名詞1/2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須依各該公益之性質,就機關主管之行政領域定之。例如以慈善為目的設立之公益信託,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以學術研究為目的設立者,為教育部。 (二)、近似解釋之原則(Cy-Pr‘es Doctrine):信託法上所稱Cy-Pr‘es原則,是指公益信託在設立後,發生不可能、不適切或不合法情事時,若委託人在設立信託當時有為一般公益之意思表示,則該信託之信託財產可被轉用於接近委託人原意之其他公益目的上,而不使該信託無效或消滅。

106 一、專有名詞2/2 (三)、自然人:在我國所稱的自然人,既包括我國依法享受公民權的公民,也包括在我國領域內居住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士。 (四)、財產權:是指可依金錢計算價值之權利,包括債權、物權、準物權及智慧(無體)財產權等。

107 二、Q&A

108 三、相關法條 (一)、信託法 (二)、信託業法

109 (一)、信託法1/3 信託法第一條明文規定: 「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 信託法第四條第一項:「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者,非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不得對抗第三人。以股票或公司債券為信託者,非經通知發行公司,不得對抗該公司。」 信託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遺囑指定之受託人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時,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受託人。但遺囑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

110 (一)、信託法2/3 信託法第五十三條 : 「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及破產人,不得為信託監察人。 」 信託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信託關係消滅時,於受託人移轉信託財產於前條歸屬權利人前,信託關係視為存續,以歸屬權利人視為受益人。 」 」 信託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公益信託關係消滅,而無信託行為所訂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為類似之目的,使信託關係存續,或使信託財產移轉於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信託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稱公益信託者,謂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 信託法特設條文規定: 「信託行為之目的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有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縱該信託行為本身未違反法律強行規定或公序良俗,其信託行為亦為無效(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 」

111 (一)、信託法3/3 信託法第六十條第一項:「信託除營業信託及公益信託外,由法院監督。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信託事務之檢查,並選任檢查人及命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信託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公益信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信託事務及財產狀況;必要時並得命受託人提供相當之擔保或為其他處置。受託人應每年至少一次定期將信託事務處理情形及財務狀況,送公益信託監察人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告之。」

112 (二)、信託業法1/5 信託業法細則第八條 : 「本法稱共同信託基金,指信託業就一定之投資標的,以發行受益證券或記 帳方式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並為該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而運用之信託資金」 。 信託業法第三十二條 : 「信託業辦理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其營運範圍以下列為限: 一、現金及銀行存款。 二、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 三、投資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對前項金錢信託,規定營運範圍或方法及其限額。 」

113 (二)、信託業法2/5 信託業法第十六條 : 「信託業經營之業務項目如下: 一、金錢之信託。 二、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 三、有價證券之信託。 四、動產之信託。 五、不動產之信託。 六、租賃權之信託。 七、地上權之信託。 八、專利權之信託。 九、著作權之信託。 一○、其他財產權之信託。 資料來源:

114 (二)、信託業法3/5 信託業法第十九條規定: 「信託契約之訂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姓名、名稱及住所。 二、信託目的。 三、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 四、信託存續期間。 五、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 作定期會計報告,如約定設有信託監察人者,亦應向信託監察人報告。

115 (二)、信託業法4/5 六、信託收益計算、分配之時期及方法。 七、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八、受託人之責任。 九、受託人之報酬標準、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一○、各項費用之負擔及其支付方法。 一一、信託契約之變更、解除及終止之事由。 一二、簽訂契約之日期。 一三、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信託業應依照信託契約之約定及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向委託人、受益人。」

116 (二)、信託業法5/5 信託業法第六十條規定: 「信託業法本法施行前依銀行法設立之信託投資公司應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起五年內依銀行法及其相關規定申請改制為其他銀行,或依本法申請改制為信託業。主管機關得於必要時,限制於一定期間內停止辦理原依銀行法經營之部分業務」 。 信託業法第四條: 「本法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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