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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寫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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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公文? 處理公務的文書,有一定的製作、傳遞程序及格式,發文與受文者中,起碼有一方是機關 公文三要件 有關公務的文書
《公文程式條例》「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之文書」 文書的處理者,起碼有一方為機關 符合一定的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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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的特性(一) 公文有主客體的關係 公文有事實根據 公文有一定要件 有寫作對象,有時是個人,有時是若干人,也可能是機關、團體或地區
公文書必須與處理公務之事實有關,有一定的範圍、時間、地點的限制 公文有一定要件 公文有寫作的結構和格式,必須照規定書寫才能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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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的特性(二) 公文有法令限制 公文有固定的專用語
公文為表達意思的文書,故行文必有具體的主張及目的,這些主張及目的,必須依據現行適用的法令,所陳述的事實必須真確,才能生效。 公文有固定的專用語 公文的專用語有固定的意涵、尊卑、語氣、禮節、態度等不同,需審慎運用,始可發揮作用,達到「簡、淺、明、確」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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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程式(一) 公文程式,即是公文製作的程序和格式 公文的類別 令 呈 咨 即命令,有施發號令及強制遵行之意。
公布法律、任免、獎懲官員,總統、軍事機關、部隊發佈命令時用之 呈 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之 咨 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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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程式(二) 公文的類別 函 公告 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復時 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所請求或報告時
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間行文時 民眾與機關間之申請或答復時 公告 各機關對公眾有所宣布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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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程式(三) 其他公文 書函 開會通知單 手令或手諭 公務未決階段需要磋商,徵詢意見或通報時用
適用範圍較「函」廣泛,舉凡答覆簡單案情、寄送普通文件、書刊,或為一般聯繫、查詢等事項行文時均可使用,其性質不如「函」之正式性 開會通知單 手令或手諭 機關長官對所屬有所指示或交辦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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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程式(四) 其他公文 簽 報告 簽函或便簽 承辦人援就其執掌事項,或下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首長有所陳述、請示、請求、建議時使用
公務報告或機關所屬人員就個人事務有所陳情時使用 簽函或便簽 簡單案情的簽擬,以個人或單位名義於洽商或回復公務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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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程式(五) 其他公文 聘書 證明書 證書或執照 契約書 提案 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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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程式(六) 其他公文 節略 說帖 定型畫表單 對上級人員略述事情之大要,亦稱綱要。起首用「敬陳者」,末署「職稱、姓名」
詳述機關掌理業務情形,請相關機關或部門與以支持時用之 定型畫表單 可以使用規格化的報表、收據、會議通知單等,其格式由機關自訂印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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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製作一般原則 文字敘述應明白曉暢、詞意清晰,達到「簡、淺、明、確」之要求。
對於案件應從各種角度、立場考慮問題,與相關單位協調聯繫。 所提意見或辦法,力求周詳具體、適切可行,並備齊各種必須的文件,構成完成之幕僚作業,供上級採擇。 文稿表示意見,應以負責的態度,或提出具體意見供受文者抉擇,避免使用艱深費解、無意義或模稜兩可之詞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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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製作一般原則 擬稿以一文一事為原則。 字跡力求清晰,如有添註塗改,應於添改處蓋章。 公文之陳核應使用公文夾,並選用正確顏色卷宗加以區分。
公文夾的區分為: 最速件用紅色; 普通件用白色; 機密件用黃色或機密件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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