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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编著 陈先达 杨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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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认识的本质和过程 编著 陈先达 杨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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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问题 ● 实践对认识的决定作用 ●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对认识本质的科学理解 ● 认识的具体过程和认识发展的总过程 ● 辩证思维的基本方法 ● 真理及其绝对性和相对性 ●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根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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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践是认识的基础 (一)实践是认识发生的基础
要理解实践是认识的基础,首先要从认识的发生谈起。所谓认识的发生是指人的认识能力从无到有的发生过程。马克思主义哲学从实践出发,把认识发生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结合起来,认为劳动在认识的发生中起着决定作用。 人的认识能力的形成,归根结底取决于人所特有的实践活动。人的实践是以自觉目的性为特征的改造世界的活动,它要求人们形成关于对象本质和规律的知识,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实践活动的目标和方案。这就提出了人以观念方式把握世界的需要,即提出了认识世界的必要性。同时,实践又使认识的发生具有了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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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的个体发生和认识的种系发生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认识的个体发生以简略、概括、浓缩的形式再现认识的种系发生过程,犹如认识种系发生的“缩影”。这表明,认识的个体发生与认识的种系发生具有一种“重演”的关系。认识的个体发生对认识种系发生的重演关系,表明了认识的种系发生对每一代个体认识的发生在方向和过程上的制约关系和决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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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和动力 实践是认识的来源,主要是指认识的内容是在实践活动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
就人类总体认识而言,认识来源于实践;对每一个具体的认识主体来说,其绝大部分认识来自间接经验,任何人都不必也不可能事事直接经验。 实践之所以能够构成认识发展的动力: 首先是因为科学研究的任务一般说来是围绕着实践活动的需要这个中心来确定的。 其次,实践不仅产生了认识的需要,而且为认识的发展提供了手段,使认识的发展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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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识对实践的相对独立性 认识依赖于实践,但在认识活动和发展过程又有相对独立性,遵循特殊的规律。作为主体以观念的形式把握客体的活动,认识可能与实践完全同步进行,也可以在直接的实践之后认识客体,或超前于直接的实践之后塑造客体。 认识相对独立性的突出表现就是,认识能够反过来指导实践。 认识反作用于实践有两种情况: 一是正确的认识指导实践会使实践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的目的; 二是错误的认识指导实践会对实践产生消极乃至破坏性的作用,使实践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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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识是实践基础上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
(一)马克思主义哲学之前的认识本质观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之前,对认识本质的理解大体上有三种观点,即唯心主义先验论、旧唯物主义直观反映论和不可知主义怀疑论。 唯心主义先验论坚持从思想和感觉到物的认识路线,否认认识的对象是物质世界,认为认识是一种主观自生的东西。唯心主义先验论的根本错误就在于,把认识封闭在主观精神的圈子之内,否认认识的客观来源,实际上取消了认识能否通过主观反映客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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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唯物主义直观反映论坚持从物到感觉和思想的认识路线,认为客观事物存在于人的头脑之外,认识是人脑对客观世界的反映。但是,旧唯物主义认识论是一种“映射论”,其特点是把认识主体看作一种生物性的自然存在,把人对物的反映看成是消极、被动地接受外界刺激的过程,即客体直接映射在人的大脑中的过程。旧唯物主义直观反映论的根本缺陷就在于,仅仅从客体来说明认识的形成及其本质,把认识简单地看成是主体被动接受客体的刺激和客体把自身“烙印”在主体大脑中的结果,忽视了认识的能动性、社会性、历史性和实践性。 不可知主义怀疑论把认识看成是一种不能证明其真伪、不能证明其是否正确反映了客观事物的东西。不可知主义的怀疑论在认识和客观世界之间人为地划了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本质上是错误的,但它从反面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即如何能判定认识与对象、主观与客观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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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识是反映、选择和建构的统一 马克思主义哲学把科学的实践观、“合理形态”的辩证法引入认识论,不仅驳倒了唯心主义先验论和不可知主义怀疑论,而且克服了旧唯物主义直观反映论的缺陷,创立了能动的反映论。 人与世界的关系首先是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才产生出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 同时,人对世界的能动反映是充满矛盾运动的辩证过程,“认识是思维对客体的永远的、无止境的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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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认识的本质是实践基础上主体对客体的反映,同时,主体对客体的反映又是同人所特有的能动性、创造性不可分离的。人的认识不可能像动物的反应那样,仅仅停留在直接感受的水平,而是要通过现象认识本质,形成概念,并运用概念进行判断、推理,这就产生了人所特有的能动的抽象思维。 在抽象思维中,认识主体的能动性、选择性和创造性得到鲜明的体现。在实践活动中,人们不仅需要认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而且还需要基于这种认识创造出符合主体需要的理想客体,这更是一种能动的、创造性的反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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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映、建构与虚拟 认识主体对客体的反映离不开信息的作用。从信息论的角度看,反映的发生是一个物质系统以某种方式接收和保留另一物质系统信息的过程,反映能力也就是接收和保留信息的能力,反映的过程也就是信息的交换过程。 认识是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产物,主体与客体在认识活动中的统一是以信息为媒介的。 主体在认识过程中对客体信息的选择,首先表现为主体以感觉器官为门户的神经生理系统所决定的选择。在此基础上,人的活动还需要进行能动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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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对客体的反映离不开建构。从信息相互作用的角度看,建构确实是体现主体能动性的认识环节;从认识形成过程的角度看,建构是主体在思维中对客体信息的重构过程。
认识活动中的建构与虚拟有着密切的关系。 从哲学的视角看,虚拟就是以“代码”的形式来表达和合成事物及其功能。人对世界的虚拟随着表达形式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但是,不管虚拟形式发生什么样的变化,虚拟是立足于反映基础之上的认识能动性的高度体现,这一本质特征不会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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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识过程是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和从理性认识到实践
在实践的基础上,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再从由理性认识到实践,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这是认识发展的辩证过程。 实际上,存在着两种认识过程:一是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再从理性认识到实践的具体的认识过程;二是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循环往复以至无穷的认识发展的总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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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 感性认识是认识的初级阶段,是对事物的现象、外部联系的认识,包括感觉、知觉和表象三种基本形式。 所谓感觉,是人通过感觉器官对事物的个别属性和个别方面的反映; 知觉是多种感觉组合而成的整体,是对事物整体形象的反映; 表象是人脑对过去感觉、知觉的回忆和再现,是曾经作用于人的感觉器官的客观对象形象的再现和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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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认识是认识的高级阶段,是人们借助于抽象思维对感性认识进行加工、整理、概括而形成的关于事物的本质、内部联系的认识。理性认识以间接性和抽象性为特点,以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为内容,包括概念、判断和推理三种基本形式。 概念是对同类事物共性和本质属性的概括,它是思维的“细胞”,是最基本的思维形式。 判断是展开了的概念,概念是浓缩了的判断。推理在形式上表现为判断与判断之间的联系,是由已知合乎规律地推出未知的逻辑思维形式。 理性认识不仅表现为概念、判断和推理三种形式,而且还包括由概念、判断和推理所组成的理论体系。理论体系是思维反映客观对象的系统形式,是主体观念把握客体的最高形式,其任务就是把事物的本质和规律观念地反映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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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条件 要观察现象,尽可能地占有丰富的感性材料,这是实现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前提条件。 (1)
在观察现象的基础上,对大量的感性材料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对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科学的研究,即运用抽象思维的方法,从混沌的表象中提炼出本质的规定,把个别现象中蕴涵的一般本质揭示和概括出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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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的关系 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是认识过程中的两个不同阶段,感性认识是认识的初级阶段,是关于事物现象的认识,有待于发展到理性认识,理性认识是认识的高级阶段,是关于事物本质的认识,但它又依赖于感性认识。 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又相互联系、相互渗透,总是交织在一起,既没有纯粹的感性认识,也没有纯粹的理性认识,对事物的感觉和对事物的理解总是相互包含、相互制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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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理性认识到实践活动 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是认识过程中的一次飞跃,但认识过程到此并没有完成,还需要由理性认识再回到实践中去。由理性认识再向实践活动飞跃,从表面上看已经不是认识的过程了,而是认识指导实践,即精神活动向物质活动转化的过程。 用理性认识指导实践活动的过程,既是从认识向实践、从精神活动向物质活动转化的过程,又是认识深化的过程,是认识正确与否得到检验的过程,是对已经取得的认识进行修正、补充、丰富和发展的过程。从实践向认识和从认识向实践两次飞跃相结合,才构成了对客观事物的完整的认识过程。 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循环往复以至无穷、不断深化,这才是认识发展的总过程。说明了认识活动的反复性和无限性,但这种反复性和无限性不是一种单纯的循 环,而是一种波浪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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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理性因素在认识过程中的作用 (一)非认知因素在认识过程中的作用
在人的知、情、意这三类意识要素中,“知”包括主体的理性直观、理性思维能力,属于人的理性因素。“情”和“意”,即情感和意志包括冲动、欲望、本能等一般不以理性思维为基础,在主体结构中属于非理智、非认知的方面,因而被称为“非理性”因素;同时,人们还时常把认识过程中不能被逻辑思维的概念所包含的心理形式,如幻想、想象、顿悟、直觉、灵感等,也包含在“非理性”因素中。 情感、意志等非理性因素本身不属于人的认识能力,但对人的认识活动的发动与停止,对认识能力的发挥与抑制起着重要的控制和调节的作用。 意志不仅是人们为实现某种目的而克服困难的主观条件,而且对调控人们的情感也起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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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思维的非逻辑形式在认识过程中的作用
在认识过程中,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抽象与具体等逻辑思维方法的运用是十分重要的。 当然,直觉、幻想、想象等非逻辑思维活动不能脱离概念、判断、推理等逻辑思维活动单独进行,相反,它们必须以一定的逻辑思维活动为基础。 马克思主义哲学承认非理性因素在认识过程中的作用,但马克思主义哲学反对非理性主义,强调非理性因素要受理性因素的制约,强调人应当在理性因素的主导下发挥非理性因素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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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辩证思维的基本方法 (一)主观辩证法与客观辩证法 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外部世界(自然和社会)运动的一般规律和人类思维运动的一般规律,是既联系又相区别的,从本质上说,主观辩证法是客观辩证法的反映,主观辩证法是以概念、判断、推理和理论体系诸形式表现出来的思维发展的辩证法。在这个意义上,可以概括地把主观辩证法称为概念辩证法。主观辩证法是在概念辩证本性的基础上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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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归纳与演绎和分析与综合 归纳是从个别上升到一般的方法,包括完全归纳法和不完全归纳法两种形式。演绎是由一般性的原则到个别性结论的方法,即依据某类事物共同的一般的属性、关系来推断该类事物中个别事物所具有的属性和关系的方法。归纳与演绎是方向相反的两种思维方法:归纳是由个别或特殊向一般的运动,演绎是由一般到特殊或个别的运动。归纳与演绎又相互依赖、相互补充。一方面,演绎以归纳为基础,作为演绎出发点的公理、定律、假设等,是运用归纳方法得出的结果;另一方面,归纳离不开演绎,归纳是从观察和实验中搜集材料开始的,而搜集材料必须有某种理论原则为指导。 分析是把整体分解为各个部分、方面、要素,然后逐个加以研究的方法,包括定性分析、定量分析、结构分析、功能分析、信息分析、模式分析、流程分析,等等。综合方法是在把整体分解为各个部分、方面、要素的基础上,再把它们组合成一个整体的方法。 分析与综合的关系也是辩证的。分析是综合的基础,而综合是分析的完成,只有把二者结合在一起,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科学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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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抽象与具体 抽象与具体有着多重含义。抽象既是思维成果,又是思维方法。
作为思维成果,抽象是指经过分析抽取出来的思维规定,它是客观对象某种因素、关系在思维中的反映;作为思维方法,抽象通常是指在思维中把对象的某种因素、关系抽取出来,而暂时舍弃其他因素、关系的逻辑方法。 具体是指多种规定性的综合,具有两重含义:一是“感性具体”,它是感觉多样性的综合,是感官直接感觉到的具体;二是“理性具体”,即思维具体、思想具体,它是在抽象的基础上形成的各种规定性的综合,是具体在思维中深刻的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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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运动走着两条道路:第一条道路是从具体到抽象,即从感性具体达到抽象规定,通过分析把整体分解成各个部分,从中抽取出本质的方面并通过概念固定下来;第二条道路是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即从抽象规定达到思维具体,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主要方法是综合,即把反映了事物本质的规定综合起来,形成关于事物的整体认识、具体认识。此时的具体已不是感性具体,不是“混沌的整体”,而是思维中的理性具体,是对事物内在联系和本质属性的反映。 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是一个以抽象为逻辑起点,通过各种形式的逻辑中介,达到以思维具体为逻辑终点的运行过程。这里,要善于把握作什么样的抽象、抽象到什么程度。一般来说,这一抽象是在认识范围内不需要用事物的其他因素、关系来解释它,而它却能解释事物的其他因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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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逻辑与历史 辩证思维中的历史范畴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客观实在自身的历史,二是指对客观实在认识的历史,如科学史、哲学史,等等。所谓逻辑与历史的一致,是指理论体系的逻辑顺序是客观历史发展顺序和认识发展顺序的反映。 逻辑与历史之所以相互一致,是因为历史是逻辑的基础,逻辑是历史在理论上的再现。 逻辑与历史的一致不是机械的一致。具体地说,逻辑是“修正过”的历史,这种“修正”表现为逻辑按历史的规律性来“修正”历史,是撇开偶然抓住必然,撇开细节抓住基本线索,从而在比较“纯粹的形态”中把握历史的内在规律。按历史本身固有的逻辑“修正过”的“历史”,比起未加“修正”的自然主义的历史描述,能更深刻地反映历史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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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辩证思维方法与科学思维方法的关系 辩证思维方法与科学思维方法有着密切的关系。哲学范畴与科学范畴、哲学思维与科学思维原本就是相互交叉的。科学的一些范畴,如系统、信息、结构、功能、手段、反馈、控制等,随着它们本身意义的确定,也就有了哲学上的意义;反过来,哲学的一些范畴,如物质、运动、时间、空间、矛盾等,也是科学思维中常用的范畴。辩证思维方法与科学思维方法是密切相关、相互促进的。 辩证思维方法是科学思维方法的方法论前提,哲学通过本体论、认识论、逻辑学等参与到科学思维中。 现代科学思维方法是一个巨大的方法群,包括控制方法、信息方法、系统方法、结构—功能方法、模型化方法和理想化方法等,这些方法丰富和深化了辩证思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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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真理及其绝对性与相对性 其一,凡是真理都具有客观性。真理当中不能含有同客观实际相违背的主观成分。 其二,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实践也是客观的。 就真理是对客观存在的正确反映而言,真理是客观的,这是真理问题上的唯物论;就真理的发展过程以及人们对它的认识和掌握程度来说,真理又是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矛盾统一,这是真理问题上的辩证法。每个真理既具有客观性,又具有绝对性与相对性;或者说,每个真理都是客观真理,同时又是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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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真理的绝对性或具有绝对真理。
一方面,任何真理都标志着主观同客观的符合,都包含着不依赖于任何人的客观内容,都同谬误有原则的界限,都不能被推翻。否则,就不是真理。这一点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在这个意义上,承认了客观真理也就是承认了绝对真理。 另一方面,按其本性来说,人类能够正确认识无限发展着的客观世界,认识每前进一步,都是对无限发展着的客观世界的接近,这一点也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在这个意义上,承认世界的可知性,承认人能够不断获得关于无限发展着的客观世界的正确知识,也就承认了绝对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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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的相对性或具有相对真理,是指人们在一定条件下,对客观过程及其发展规律的正确认识总是有局限的、不完全的。
首先,从客观世界来看,任何真理性的认识只是对其某一部分、层次、方面的正确反映,人类已经实际达到的认识总是有限的。承认了世界上尚有未被认识的东西,我们的认识有待扩展,也就是承认了相对真理。 其次,从特定的事物来看,任何真理性的认识,都只是对该对象一定方面、一定程度的正确反映。承认我们的认识有待深化,也就是承认了相对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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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的关系 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不是两个真理,而是同一个真理的两种不同属性。具体地说,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相互包含,相对真理之中包含着绝对真理,绝对真理总是通过相对真理表现出来。 相对真理与绝对真理又是相互转化的。真理是一个过程,认识是从相对真理走向绝对真理、接近绝对真理的不断深化的过程。 概括地说,从真理的二重性看,任何真理都既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从真理的发展过程看,任何真理都是由相对真理向绝对真理转化的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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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验真理的根本标准 实践之所以能成为检验真理的根本标准,这是由真理的本性和实践的特点所决定的。 就真理的本性而言,真理是标志主观同客观相符合的范畴。唯一能够充当检验认识的真理性标准的,只能是把主观与客观联系、沟通起来的“桥梁”、“纽带”或“交错点”,这就是社会实践。 就实践的特点而言,实践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具有直接现实性。实践的直接现实性是双重的:一方面,实践是客观的物质活动,它本身是直接的现实;另一方面,实践又能使不具有直接现实性的理论变为直接的现实,从而直接检验出理论是否与客观现实相符合以及符合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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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标准是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统一。实践总是一定的历史的实践,因而对真理的检验总是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同时历史条件总是在不断变化,实践本身总是不断发展,因而实践又不断突破这种局限性。历史的局限性使实践对真理的检验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历史的发展又使实践最终可以确定无疑地检验认识的真理性。实践是不断发展的,真理也是不断发展的。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根本标准,并不排斥逻辑证明在检验真理过程中的作用。但是,逻辑证明的作用再重要,也不能代替实践的作用。同时,逻辑证明的思维过程及其结论是否正确,还必须回到实践中去,由实践来作最后的检验。逻辑证明的作用实际上是实践检验作用的间接的、集中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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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术语 认识/反映/信息 感性认识/理性认识/理性因素/非理性因素 真理/实践 辩证思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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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题 1.如何理解认识是反映、选择和建构的统一? 2.如何理解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的关系,以及实践与认识具体的历史的统一? 3.为什么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根本标准? 4.如何理解辩证思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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