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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学 第3章 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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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养老保险概述 3 1 养老保险收支模式和责任模式 2 养老保险制度结构和内容 3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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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标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习本章,重点要掌握: 养老保险的定义和特点 养老保险历史 养老保险的结构和内容
养老保险收支模式和支付责任模式 新中国养老保险历史 现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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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例:延长退休年龄? 清华大学教授胡鞍钢认为,中国人均预期寿命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已增加20多岁,建议适当延长劳动者退休年龄,男女均延长到63岁或65岁,甚至更长年龄,对个体、私营从业者的退休年龄不做限制。 他称,延长劳动者退休年龄可先从各类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和公务员开始,进而在全社会逐步推广。这样做,中国既可减少退休人数总数和养老金总额,也可提高实际劳动力供给量,提高劳动就业参与率,增加全社会财富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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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例:延长退休年龄? 胡分析说,中国现行退休年龄还是依据新中国成立之初的预期寿命制定的,女性50岁,女干部55岁,男性60岁,实际退休年龄还要更低。而中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已从1950年的49岁提高到目前的71岁左右,增加了20多岁。 这就导致老人退休后平均接受社会抚养的年限提高,社会负担加重:中国在职人员与离退休人员的比例,已由1982年的十比一降到2002年的三点五比一;中国目前大多数老年人口不能领取养老金,而靠自身积蓄和子女供养,养老压力非常大。因此,从减轻社会养老压力意义上说,延长退休年龄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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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例:延长退休年龄? 从中国未来劳动力供给看,15至54岁年龄人口数量2015年后将显著下降,而55至59岁和60至64岁人口将成为劳动力重要组成部分,延长退休年龄会使中国仍可在一定程度上维持劳动力数量上的优势,避免出现劳动力不足。 胡表示,中国人口老龄化可谓来势汹汹,到2020年和2050年左右,60岁以上人口将分别达到总人口的五分之一和三分之一。如此庞大的老年人群,如果作为纯消费人口,尤其是在人口预期寿命不断提高的条件下,将成为经济发展的巨大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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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例:延长退休年龄? 事实上,随着健康、教育水平提高,这些老年人口中仍蕴含着巨大人力资本,若能善加利用,不仅不会成为负担,反而会为社会创造财富。老年人口适合从事脑力劳动或轻体力劳动,同时,中国产业结构正在转变,服务业比重日益提高,这也为老年人口参与经济活动提供了条件。 退休年龄是养老保险制度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分析讨论退休年龄问题,我们首先要熟悉养老保险制度,了解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除了退休年龄,养老保险制度还有更丰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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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养老保险概述 3.1.1 养老保险的定义及特点 1、定义 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一定的法规,对退休老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会退出工作领域,并失去原先由雇主支付的工资收入,这就需要由政府负责建立一种制度,强制性地要求劳动者在年轻时积累,年老退休后能按时持续得到养老金,有基本生活保障,这种制度就是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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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养老保险概述 3.1.1 养老保险的定义及特点 2、特点 养老保险承诺与兑现之间的时间最长。 养老保险的实际享受人数最多的险种之一。
养老保险费用的收入支出庞大。 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往往是国家社会保险制度模式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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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养老保险概述 3.1.2 养老保险的意义 养老保险制度使老年人的养老更加有保障。 养老保险制度使社会更加安定。
养老保险实现了人类自我养老,保证了老年人的尊严。 养老保险巨额资金储蓄可调节市场消费和支持经济建设。 养老保险使得家庭养老的重要性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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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养老保险概述 3.1.3 养老保险简史 养老作为一种社会制度,起源于古代官吏的告老还乡,由民间互助合作制度和商业人寿保险完成组织和技术构建,最后由政府建立社会制度惠及广大国民。 退休一词,始见于唐宋文籍。在中国古代表述为致仕、致事、致政、告老、告归等。我国史籍上记述退休个案,大概可以追溯到夏商时代,至汉代唐代,官吏退休制度已经逐渐完备。 在农业社会,虽然有官吏退休制度,但广大普通劳动者主要是靠家庭养老。家庭内部的“现收现付”延伸到全社会就成了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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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养老保险概述 3.1.3 养老保险简史 现代意义上的养老保险制度,或员工退休制度,是工业社会的产物。欧洲是工业革命的发源地,现代养老保险也起源于欧洲,最初是行业的养老金发放。 1889年德国俾斯麦政府颁布的《老年、残疾、死亡保险法》被普遍认为是世界上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建立的标志,德国是建立现代养老保险制度第一个国家。从此以后,养老保险制度在世界各国,从欧洲、澳洲、美洲一直蔓延至全世界。目前约有170个国家有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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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养老保险概述 3.1.3 养老保险简史 美国社会保障署《全球社会保障 — 2002》(SSA“Social Security Programs Throughout the World——2002” )一书中,共收集了全球173个国家的数据,其中亚洲29个,阿拉伯国家14个,撒哈拉以南非洲38个,拉丁美洲及加勒比地区34个,东欧及前苏联23个,欧洲及北美30个,大洋洲及其他国家5个。明确规定退休年龄的国家共有17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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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养老保险概述 3.1.4 养老保险制度模式 养老保险制度,按其覆盖范围、保险缴费、收入关联度、保障水平和基金收支和运营的差别,世界各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可分为: 福利国家型 社会保险型 国家保险型 个人储蓄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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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养老保险概述 3.1.4 养老保险制度模式 1.福利国家型(瑞典、丹麦、芬兰、挪威等)
特点:保险覆盖全民,遵循“普惠制”原则;国内养老服务和设施比较健全;个人缴费比例低,养老基金主要由政府和企业负责,根据普惠制原则发放的养老金被称之为“普遍年金”;保险待遇与以前工资高低关系不大;实行“现收现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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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养老保险概述 3.1.4 养老保险制度模式 2.社会保险型(德国、法国、日本等)
特点:保险覆盖在业雇员,而非全民;由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共同缴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减少税收等手段为养老保险基金做贡献,企业和个人按工资额的一定比例缴费;保险待遇与保险缴费相关,缴费越多退休待遇越好;实行“现收现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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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养老保险概述 3.1.4 养老保险制度模式 3.国家保险型(前苏联和经济体制改革前的中国)
特点:保险覆盖在业职工,无工作就无保险;个人不缴费,由用人单位缴费;国家制定政策,用人单位代表国家实施保险;保险待遇高低与工资高低紧密关联;实行“现收现付”制。俄国和中国目前已经放弃了这种保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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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养老保险概述 3.1.4 养老保险制度模式 4.个人储蓄型(新加坡和智利等)
特点:在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制度下,保险覆盖在业雇员;企业和个人缴纳保险费;保险待遇与缴费相关,工资越高缴费越多保险金也越高;实行“完全积累”制;有专门管理个人账户养老金运作的专业机构负责基金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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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养老保险概述 3.1.4 养老保险制度模式 以上四种制度模式类型划分是很粗略的,任何归类都不能将实际情况的特殊性和多样性概括进去。
比如被归类为福利国家型的瑞典等国家,既发放“普遍年金”(国民基本年金)也同时存在需要缴费的“收入关联养老金”(国民补充年金); 比如中国目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模式,同时存在统筹账户的“现收现付”和个人账户的“完全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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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养老保险收支模式和责任模式 3.2.1 养老保险收支模式 养老保险需要收支长期平衡,收支模式可分为: 现收现付制 完全积累制
部分积累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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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养老保险收支模式和责任模式 3.2.1 养老保险收支模式 1.现收现付制 “现收现付”是指养老金从收缴到支付都在现期(通常为1-2年)完成,收支现期平衡,其原理是现在工作的一代供养已退休的一代,隔代抚养。 优点:管理简单,管理成本较低;能防范通货膨胀;有较多“互助共济”色彩,具有代际收入正向再分配的功能。 缺点:应对人口结构变化的功能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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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养老保险收支模式和责任模式 3.2.1 养老保险收支模式 2.完全积累制
“完全积累”是指养老金从筹集到支付在人生生命周期内完成,收支在一个生命周期内达到平衡,其原理是现在工作的自己为未来退休的自己积累养老金。 优点:可应对人口结构的变化;收支清楚,便于监督;参保人缴费积极性高;能激励劳动效率。 缺点:管理复杂,管理成本较高,有通货膨胀的风险,要求基金保值增值;对工资收入高的人有利,“互助共济”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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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养老保险收支模式和责任模式 3.2.1 养老保险收支模式 3.部分积累制
“部分积累”是从下一代参保人那里所筹集到的资金,一部现收现付用于上一代人,另一部分存入个人账户,为自己的未来预先积累。 其优点和缺点介于上述二者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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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养老保险收支模式和责任模式 3.2.2 养老保险支付模式 养老保险需要收支长期平衡,收取保险是为了支付保险。有两种支付责任模式:
给付确定制 缴费确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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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养老保险收支模式和责任模式 3.2.2 养老保险支付模式 1.给付确定制 给付确定制(Defined Benefit)也称“受益确定制”,是指在收取保险费率时先考虑未来养老金想达到的水平,根据今后养老金水平决定现在的养老金缴费费率。俗称“以支定收”。 在给付确定制的约定下,养老保险组织者(通常是政府或企业)负责退休者既定养老水平,并承担期间发生的各种基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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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养老保险收支模式和责任模式 3.2.2 养老保险支付模式 2.缴费确定制 缴费确定制(Defined Contribution)是指先确定现在养老金的缴费额,由现在的缴费水平决定未来养老金水平。俗称“以收定支”。 在缴费确定制约定下,养老保险的组织者并不担保今后的养老水平,期间发生的各种基金风险主要由参保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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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养老保险收支模式和责任模式 3.2.2 养老保险支付模式 两种确定方式所具有的收入再分配功能不同。
“受益确定制”的正向收入再分配功能较强,它具有代内收入再分配的功能,对工资收入较低者有利; “缴费确定制”往往与个人帐户相关,再分配功能较弱,对高收入者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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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养老保险制度结构和内容 覆盖范围 1 资金筹集 2 资格条件 3 保险支付 4 保险水平 5 遗属年金 6 基金运营和管理体制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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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养老保险制度结构和内容 3.3.1 覆盖范围 也称制度覆盖范围,即规定什么样的行业或怎样的个人可以参加本养老保险。
从政府的角度来说,养老保险只对覆盖范围内的人负责。 从个人角度来说,被纳入覆盖范围才有资格参加保险。 纵向来看,养老保险建立初期,覆盖面较小,只覆盖少数行业或少数行业的劳动者,然后有逐步扩大覆盖面过程。 横向来看,世界实行不同养老保险模式的国家,覆盖面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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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养老保险制度结构和内容 3.3.2 资金筹集 养老基金是需要多方共同集资的。主要有国家、企业、个人三方筹资;企业和个人两方筹资;完全企业负责、完全个人负责几种筹资渠道。 资金筹集一般都按参保人的工资收入的同一比例征集保险费,费率高低取决于退休后生活水平预期。 在具体筹集养老金时,不同的国家有不同办法。主要有按受保人的工资收入的同一比例征集、按同一金额征收、对不同工资收入的受保人按不同的费率征收、规定缴费工资的最低限额或最高限额几种办法。 一般说来,高工资高费率低工资低费率(比如:哥伦比亚)、规定缴费工资最低限额(比如:德国),有“抽肥补瘦”功效,正向收入再分配功能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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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养老保险制度结构和内容 3.3.3 资格条件 世界不同国家,由于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和社会公共政策不同,对获得养老金的资格条件有不同的规定。所考虑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法定退休年龄、工龄、缴费年限、居住年限(居龄)。 要满足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一般不是单一条件,往往组合条件的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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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养老保险制度结构和内容 3.3.3 资格条件 退休年龄是最主要的条件,只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才有资格领取养老金。
缴费年限(或工龄)也是重要条件,只有缴够最低年限,才能在退休后领取退休,否则养老保险制度会收不抵支。 在部分“福利国家”,养老保险结构中有“普惠制”成分,只要达到养老年龄并在该国居住过一定年限(居龄)就可以获得普惠制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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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1 1999年部分国家获得退休金(养老金)资格条件
德国 63岁,缴费35年;或65岁,缴费5年 俄国 男60,工龄25年;女55岁,工龄20年 英国 男65岁,女60岁。国家最低退休金:缴费年限达到最高法定退休年龄的90%(男49年,女44年) 加拿大 65岁,居龄10年 中国香港 65岁,合法居民,缴费5年 日本 全民养老金:65岁,缴费25年;退休金:60岁,受保25年 新加坡 55岁 智利 男65岁,女60岁,缴费10年 中国 老制度:男60岁,女55/50岁,工龄10年 新制度:男60岁,女55/50岁,缴费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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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养老保险制度结构和内容 3.3.4 保险支付 从世界范围来看,不同性质的养老金,其支付原则有所不同:
1)“普惠”养老金:以年龄或居龄为根据,到达一定年龄后,无论过去收入高低和就业年限长短,均可得到一份数量相同的年金。 2)“最低生活”养老金:以生活贫困线为根据,任何人只要在生活贫困线以下,都可得到津贴。 3)“就业关联”养老金、以就业年限为根据,过去就业年限越长,养老金就越高。 4)“收入关联”养老金:以工资收入为根据,过去收入越高,养老金就越高。 5)“缴费关联”养老金以交纳保险费为根据,所交保险费越多,养老金就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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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养老保险制度结构和内容 3.3.4 保险支付 “普惠”养老金和“最低生活”养老金旨在实现“平等”的社会目标,其正向收入再分配功能较强,对低收入低工龄的受保人群体相对有利。 “就业关联”养老金、“收入关联”养老金、“缴费关联”养老金旨在刺激劳动效率,其正向收入再分配功能较弱,对高收入高工龄的群体相对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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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养老保险制度结构和内容 3.3.5 保险水平 保险水平是指退休后所能拿到多少养老金。衡量保险水平有绝对值,即所得养老金能过上怎样水平的生活;但是保险水平一般用相对值来衡量,即用“养老金工资替代率”(养老金占退休前工资收入的百分比)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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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养老保险制度结构和内容 3.3.5 保险水平 保险水平的高低取决于制度设计。一般认为,70%—80%水平之间的养老金工资替代率可以使职工保持与退休前大体相当的生活水平。国际劳工组织《最低社会保障标准公约》(1952年)规定,参加养老保险30年的雇员,基本养老金工资替代率应达到40%。 很多发达国家的养老金替代率都不是很高, 从世界范围内分析养老金替代率一般在6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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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养老保险制度结构和内容 3.3.5 保险水平 我国的基本养老金工资替代率也有一个发展和变化过程。1951年替代率为35%-60%;1953年替代率调整为50%-70%;1958年,我国将退休金根据连续工龄和一般工龄的长度分为三个档次,替代率依次为50%、60%和70%;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入了调整和改革的阶段, 替代率在70%-80%左右。199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 提出需要通过发展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使一般收入者的替代率达到近80%,使退休后生活水平基本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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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养老保险制度结构和内容 3.3.6 遗属年金 遗属年金(survivor’s pension )是指参保雇员为其家属建立的附加年金。遗属年金作为养老保险的一部分,是在参保本人去世后惠及其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金。 一般情况下,如果去世者本人达到一定的资格标准,并且其遗属也满足一定的申领条件,即可通过经济状况调查获取遗属年金。遗属通常是靠丈夫生前养老金生活的遗孀,丈夫去世,因为有遗属年金制度,遗孀一般还可以继续享受约50-75%的原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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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养老保险制度结构和内容 3.3.7 基金运营和管理体制
养老保险基金运营和养老保险管理都是很专业和十分重要的学问。关于养老保险管理涉及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法律仲裁管理等等,并且不同的养老保险模式下管理体制和方法都有所不同,内容纷繁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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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中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包括城镇养老保障和农村养老保障。
中国城镇养老保障主要有“三根支柱”: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个人储蓄(如商业寿险等)。 中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按行业有两套制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本小节主讲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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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3.4.1 新中国养老保险历史 新中国60年养老保险历史可以划分为两个时期:
国家保险模式时期——与计划经济相适应,分为统筹保险阶段和单位保险阶段。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时期——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分为统账模式酝酿与准备阶段统账模式建立与完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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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3.4.1 新中国养老保险历史 1.国家养老保险模式时期(1949-1986年)
国家养老保险模式时期分为前后两段,带有全国统筹互济性质的养老保险和各自为政的单位养老保险。两个阶段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共同特征有: 现收现付制 个人不缴费 就业与工资关联 企业与机关各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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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3.4.1 新中国养老保险历史 1.国家养老保险模式时期(1949-1986年)
(1)统筹保险阶段( 年) 新中国建立以后,国家政务院于1951年2月23日政务院第73次政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并于1953年1月2日进行了修订,其中养老保险条例标志着新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初步建立。 在《劳动保险条例》颁布和实施以后的十多年里,国家根据政治经济发展的实际又颁布一系列关于养老保险的“规定”和“办法”,至1969年文革期间,我国城镇已经基本上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养老保险体系,也奠定了中国计划经济时期养老保险基本框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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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3.4.1 新中国养老保险历史 这一阶段有社会统筹的因素,条例要求企业提留的劳动保险金,有30%要上交全国总工会,用作统筹互济。1969年这项规定被取消了,中国养老保险进入了“单位保险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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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3.4.1 新中国养老保险历史 1.国家养老保险模式时期(1949-1986年)
(2)单位保险阶段( 年)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进程开始停滞和倒退,政府职能部门出现混乱,各级工会组织受到冲击,原有的社会保险管理制度已不能顺利实行 1969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要求“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工会经费和劳动保险金”,“企业的退休职工、长期病号工资和其他劳保开支,改在营业外列支”。从此,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变成了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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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3.4.1 新中国养老保险历史 1.国家养老保险模式时期(1949-1986年)
(2)单位保险阶段( 年) 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养老保险主要是做一些修补和完善工作。这期间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对养老保险制度所起作用是:整顿加强了养老保险管理,提高了退休待遇,其中最重要的是废除了“干部终身制”传统,建立了老干部的正常退休制度和“离休”制度。 1980年代初,市场经济为导向的经济改革和急速到来的中国老龄化时代使单位养老保险模式和现收现付制的弊病终于显现。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模式革命性变化的时代就此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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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3.4.1 新中国养老保险历史 1.国家养老保险模式时期(1949-1986年)
(3)国家养老保险模式时期中国养老保险的主要内容 覆盖范围:有工人职员100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及其职工;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员工。 经费来源:企业负责,政府担保,个人不缴费。(1969年以前企业缴费,所有福利费总费率为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工资总额的3%,其中70%留存本企业工会,30%上交全国总工会作为调剂金。当时没有单独规定养老保险费率)。 领取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工龄满10年:工人,男性60岁,女性50岁;干部(机关事业单位),男性60岁,女性55岁。特殊行业或特殊工种退休年龄可以提前,高级官员和专家教授等退休年龄可延长。 保险待遇:养老金与工龄和工资挂钩。企业工人连续工龄满20年,最高养老金工资替代率为75%;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工龄满35年,最高养老金工资替代率为88%;对于在机关工作的工人(公勤人员),其养老金工资替代率最高达90%(工作满35年)。工龄20/35年以下,养老金工资替代率相应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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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3.4.1 新中国养老保险历史 2.“统账结合”养老保险模式时期(1986-现在)
(1)酝酿与准备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期—90年代中期) 198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发布,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城市铺开, 企业保险负担包括养老负担的问题,以及企业之间养老费用苦乐不均的问题马上显现出来。 1984年广东东莞、江门进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试图突破单位保险的框架。 1985年1月,《关于做好统筹退休基金与退休职工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发布,统筹养老金有了明确的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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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3.4.1 新中国养老保险历史 2.“统账结合”养老保险模式时期(1986-现在)
(1)酝酿与准备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期—90年代中期) 1986年7月12日,《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发布,决定国有企业新招工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并首先在劳动合同制工人中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如下: “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 基金的来源,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企业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缴纳的数额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 的15%左右。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数额为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由企业按月在工资中扣除,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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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3.4.1 新中国养老保险历史 2.“统账结合”养老保险模式时期(1986-现在)
(1)酝酿与准备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期—90年代中期) 1991年6月《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发布,正式宣告“国家养老保险模式”时代结束,要求:“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不仅是新合同制工人,所有企业职工个人都将缴纳养老保险费,我国从此也开始建设“三支柱”养老保险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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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3.4.1 新中国养老保险历史 2.“统账结合”养老保险模式时期(1986-现在)
(1)酝酿与准备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期—90年代中期) 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建立“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1995年3月,全国范围内开始试行该模式,积累了经验,同时也暴露了问题 主要问题是各地一些具体实施办法不统一,这些不仅会影响养老保险制度自身发展,还会影响劳动力顺畅流动,造成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的人为阻隔。所以养老保险急需有一个全国统一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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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3.4.1 新中国养老保险历史 2.“统账结合”养老保险模式时期(1986-现在)
(2)建立与完善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2005年) 1997年7月,《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发布,正式向全国推广“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该《决定》具有划时代意义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 同时26号《决定》将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此后两年国务院又接连颁布两个重要法规,即《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养老保险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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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3.4.1 新中国养老保险历史 2.“统账结合”养老保险模式时期(1986-现在)
(2)建立与完善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2005年) 2000年12月25日,《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发布,调整了两个账户的比例,企业缴费全部进入统筹账户,不再支援个人账户。2001年7月,辽宁省首先开始试点工作,随后逐步扩大到其他省确定的部分地区。 2005年12月,《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发布,有两项重要新变化:养老金计发办法调整,更加注重与缴费挂钩;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开始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并正式确认2000年《试点方案》对两个账户规模的调整,即企业按缴费工资20%入统筹账户,个人按缴费工资8%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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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3.4.2 中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 1.基本概念解释 (1)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它是中国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一种新模式,也是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 主要理念:将平等与效率相结合,把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 具体做法:将用人单位保险缴费记入“社会统筹账户”,将劳动者个人的保险缴费记入“个人账户”,社会统筹账户中的基金实行互助共济;个人账户中的基金实行多缴多得,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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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3.4.2 中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 1.基本概念解释 (2)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 = 基础养老金 + 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即由社会统筹账户支付的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即由个人账户支付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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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3.4.2 中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 1.基本概念解释 (3)老人/新人/中人
老人:一般是指《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实施以前的退休人员 新人:一般是指《决定》实施以后的参保人员。 中人:一般是指《决定》实施以前已参加工作(保险),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 由于中国各地实施新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时间不同,老人/新人/中人的划分以各地实施新制度的年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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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3.4.2 中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 1.基本概念解释 (4)缴费工资
缴费工资是参保人缴纳社会保险金的缴费基数,通常规定为参保人上一年的工资总额。如果按月缴纳社会保险金,缴费基数就是参保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比如: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费率为8%,那么当月参保人所要缴纳的保险金额就是该参保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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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3.4.2 中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 1.基本概念解释 (5)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本人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当地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 缴费工资指数是指职工本人缴费工资(a)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A)的比值(a/A)。 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本参保职工缴费年限内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 计算公式: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 (a1/A1+a2/A2+……+an/An)÷N。其中,a1、a2……an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年……n年本人缴费工资额;A1、A2……An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年……n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N为参保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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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3.4.2 中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 1.基本概念解释 (6)视同缴费年限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实施以前,被旧保险制度所覆盖的职工的工作年限。 (7)“新人”养老保险保险月计发标准 =(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 个人账户总额/计发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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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3.4.2 中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 1.基本概念解释 (8)“中人”养老保险保险月计发标准
=(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 个人账户总额/计发月数+过渡性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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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3.4.2 中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 1.基本概念解释 (9)过渡性养老金
即补偿“中人”过去被扣除的养老金。由于“中人”人数有限,相对于新制度的延续展开,对“中人”的补偿只是过渡性工作。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如下: 过渡性养老金 =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R×视同缴费年限。R为计发系数,其值在1%—1.4%之间,由各地测算后确定。 (10)计发月数 即职工退休后的平均余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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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3.4.2 中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 2.中国现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1)覆盖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2)保险缴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有所不同。 “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的缴费办法是:企业按本企业工资总额的20%计入“统筹账户”;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计入“个人账户”。企业与个人合计费率约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8%。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是: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都由个人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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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3.4.2 中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 2.中国现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3)保险支付: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支付办法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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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3.4.2 中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 2.中国现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4)资格条件:参保人获得养老保险要具备以下条件:
缴费年限:缴费15年以上。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养老金一次支付给本人。 退休年龄:男性60岁,女性50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男55岁,女45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退休年龄为男50岁,女45岁(公务员/事业单位女性55岁,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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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3.4.2 中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 3.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性质上与企业单位不同,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元首/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其工作人员被称为公务员。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主要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 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没有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自负盈亏,参照企业养老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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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3.4.2 中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 3.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在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实行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早就提上议事日程,1992年,原人事部就曾下发《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2]2号),并在云南、江苏、福建、山东、辽宁、山西等省开始局部试点,由于诸多原因,这次试点没有引发全国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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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3.4.2 中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 3.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2000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其中关于改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有如下规定: (1)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仍维持不变 (2)全部由财政供款的事业单位,仍维持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已改制为企业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保持已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变;由财政部分供款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办法,在调查研究和试点的基础上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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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3.4.2 中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 3.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3)公务员转入企业工作的,执行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职工调入机关的,执行机关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以及退休时待遇计发的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4)已经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要继续完善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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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3.4.2 中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 3.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2008年3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10号),事业单位员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重新启动。国务院决定,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配套推进。 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退休待遇与缴费相联系,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等。未进行试点的地区仍执行现行事业单位退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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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3.4.2 中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内容 (1)试点地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主要内容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大体相同。 (2)国家机关(公务员)和未进行试点的地区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这一类单位继续延用传统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覆盖范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员工(未试点地区)。 保险缴费:个人不缴费,财政拨款。 保险支付:实行“就业工资关联”支付原则,就是养老金待遇水平与工龄长短工资高低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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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3.4.2 中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内容
公务员工资包括四项: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 事业单位员工工资包括两项:基础工资/岗位工资。 国家机关员工退休养老金构成:包括其退休前“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的100%,还有其“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总和的一定比例; 事业单位员工退休养老金构成:按照其“基础工资”与“岗位工资”总和的一定比例给付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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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2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员工养老保险计发标准
国家机关员工 工龄 工资替代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10年以下 40% 10-20年 60% 20-30年 75% 30-35年 82% 35年以上 88% 事业单位员工 工龄 工资替代率(基础工资+岗位工资) 10年以下 50% 10-20年 70% 20-30年 80% 30-35年 85% 35年以上 90% 注:1.国家机关员工“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100%照发。 2.两者工资替代率所依据的“工资”基数内容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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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3.4.2 中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内容
资格条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连续工龄10年。 退休年龄:普通员工:男60岁,女55岁;省厅局长及以上干部/少数高级专家可延长退休年龄:担任中央、国家机关部长、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书记、省政府省长、副省长,以及省、市、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干部的,正职一般不超过65岁,副职一般不超过60岁。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工作的县(处)级女干部,凡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的,其离休退休年龄可到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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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3.4.2 中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内容 离休及其待遇:
“离休”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对待特殊群体(革命老干部)一项特殊养老安排。离休不是一项独立的制度,包含在养老保险的制度框架之内,只是在退休待遇方面对“离休者”有所优惠。 离休条件:符合以下四种条件之一即可享受离休待遇: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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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3.4.2 中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内容 离休及其待遇:
离休待遇:离休金按本人离休前原工资100%发给,对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还有1-1.5个月的生活补贴。即 1937年7月7日——1942年12月31日(抗日战争前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1943年1月1日——1945年9月2日(抗日战争后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增发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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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思考题 1.养老保险的定义和特点是什么? 2.世界上建立第一个养老保险的国家和时间? 3.简述养老保险模式。
4.什么是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两者各有什么利弊? 5.什么是DC和DB ? 6.简述养老保险制度结构和内容。 7.简述新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演变历史。 8.“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9.名词解释:基本养老金、老人/新人/中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工资替代率、致仕/致事/致政 10.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养老保险费率是多少? 11.请写出中国现行企业职工养老金支付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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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 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一定的法规,对退休老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1889年德国俾斯麦政府颁布的《老年、残疾、死亡保险法》是世界上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建立的标志。 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可以分为: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险型、国家保险型和个人储蓄型。 养老保险制度结构和内容包括:覆盖范围、资金筹集、领取条件、保险支付、保险水平、遗属年金、基金运营和管理体制。 新中国60年养老保险历史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统筹保险阶段( 年)、单位保险阶段( 年)和统账结合阶段(1986-现在),每个阶段都持续20年左右。其标志性政策法规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1969年)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1986年)。 1997年7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是中国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一种新模式,也是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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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阅读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修正草案)》(1953年)
3.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稿)》(1969年) 4.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5.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6.陈心德、苑立波主编《养老保险政策与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年5月版 7.董克用、王燕主编《养老保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8.郑功成主编《社会保障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6年7月版 9.孙光德、董克用主编《社会保障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0.杨立雄主编《养老保险案例》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年6月版 11.科林 吉列恩等编,杨燕绥等译《全球养老保障-改革与发展》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年12月版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 13.中国养老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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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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