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wnload presentation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1
案例六:兒童少年從事性交易案例 ※案例陳述
小青是個國二的學生,從小就被丟給媽媽的友人照顧,後來因為發生媽媽的友人疑似性侵小青,媽媽不得已才在小六時將她接過來同住,小青因為媽媽不相信她被性侵,加上兩人的親子關係一向沒有基礎,因此,小青與媽媽的相處並不融洽,媽媽早出晚歸,除了會固定提供小青生活費外,她從來不過問小青的行蹤。 上了國中後的小青並沒什麼太大的問題,但慢慢的,小青開始出現未到校、或上課時打瞌睡的情況,經老師瞭解,原來是小青認識了一些朋友,這些朋友會吆喝她一起翹課、甚至翹家,於是小青上學也變得越來越不穩定;媽媽受到學校的壓力也開始強勢要求小青要穩定就學,但是,這讓她們母女間的衝突越演越烈。後來,老師從其他學生那邊得知,小青在朋友的引誘下也開始從事援交,雖然老師經常找機會苦勸小青,但小青卻不為所動。
2
1、辨識(兒少特徵) 無故缺課,家長也無法交代其行蹤 突然有很多零用錢,或使用昂貴的物品 平時零用錢不多,卻突然有錢請同學吃東西
衣著、打扮較以往成熟或時髦 出現超齡而與性有關的言語或動作 突然間多了許多年長的朋友
3
2、通報 (一)法規依據 法條 兒少福利法第34條第1項 刑法第227條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9條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19條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0條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1條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
4
(二)注意事項: 1.由於兒童少年的身心發展尚未成熟,對於從事性行為的意義與 後果,無法有正確的認知與判斷,因此,未滿十六歲之兒童少
年,其所同意的性行為,其同意在法律上均屬無效。換言之, 即使是在兒少同意之下所發生的性行為,仍須擔負刑責。 2.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9條規定,教育人員若知悉未 滿18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必須立即通報。 3.通報保密 4.通知家長 5.學生遭受脅迫:部分的兒少性交易案件涉及不法人士的控制, 若學校發現學生是受到脅迫而從事性交易,還是可先通報當地 社會局或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人員可能會改以 「性侵案件」處理,必要時也會連結警政單位打擊不法集團。 6.接納學生
5
3、輔導 (1)學生個人的輔導: 學生從事性交易不是單純的價值觀偏差問題,不少個案是因為過去的創傷經驗未獲得治療,導致自暴自棄的心理;也有不少個案是在自我概念不佳,又無法應付同儕壓力的狀況下,開始從事性交易以求獲得同儕的認同,因此,學校可幫忙學生安排諮商輔導,處理學生內在議題,並強化自我功能。學生拒絕接受諮商,有時是因為不瞭解諮商是什麼,有時是擔心諮商是會對他說教,有時候是因為害怕面對陌生的人…,老師可在充分瞭解學生抗拒背後的想法,再一起討論解決的方法,例如:先見一次面再做決定是否接受諮商,或者前幾次老師可先陪同,幫助學生跨出第一步。
6
(2)善用親師溝通管道,協助家長調整教養態度與方法:
實務上發現家長較無約束力、或較少關注子女生活的家庭,子女有較高的風險從事性交易,因此,在輔導從事性交易兒少的過程中,提升家長的親職功能是必要的工作,老師可利用親師溝通的管道,協助家長瞭解子女的需求,並能以恰當的方式約束子女。除此之外,學校也可以透過跟社工人員討論,評估安排親職諮商的可能性。
Similar present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