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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国际结算中的单据及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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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标 重点掌握发票、提单和保险单等主要单据的示样和特点 熟悉其他各类单据的示样 了解审核单据的基本原则和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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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提要 国际结算中的单据 单据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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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 一、商业发票 (一)商业发票的概念 商业发票是指出口商向进口商出具的一种记载所售 货物的数量、规格、价格、金额及包装等内容的文件,
它是一种价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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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发票的作用 1、商业发票是出口商出具的一种售货证明 发票 出口商售货后,通常要向进口商出具商业发票,以证明货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2、商业发票是进出口双方进行报关、纳税的依据 对进出口货物,各国海关大都根据商业发票上关于装运货物的记载来估价计征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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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 3、商业发票是进口商核对所收货物的主要依据
由于商业发票是一种价目清单,其记载的内容表明了出口商发运货物数量的多少,进口商可以据此核对所收货物,以免发生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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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 4、商业发票可以代替汇票作为付款的依据 5、商业发票是买卖双方记账的凭证 欧洲一些客户为了避免对汇票征收的印花税支出,
经常要求出口商免开汇票,而以发票代替汇票发挥支 付凭证的作用,发票成为进口商付款的依据。 5、商业发票是买卖双方记账的凭证 为了便于记账,商业发票通常都详细记有货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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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 (三)商业发票的主要内容 1、首文 各国出口公司缮制的商业发票,没有统一格式,但 主要内容大致相同,通常包括3个部分,即首文、本文
及结文。 1、首文 商业发票的首文主要是指发票应说明的一些基本情 况,如发票的名称,发票的开立人和抬头人的名称和地 点,发票和合同的号码,发票的出票日期、地点,运输 方式、装运地点和目的地,信用证号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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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 2、本文 商业发票的本文主要是指发票应说明的有关所售货 物的数量、价格等情况,如货物的唛头及号码、货物的
数量及描述、货物的单价及总额等。 3、结文 商业发票的结文主要是指卖方的名称及卖方有权签 字人的签字,有时还包括卖方出具的证明或声明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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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 (一)形式发票 二、其他类型的发票 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通常是由出口商在发
货前出具,然后寄给进口商以利于其申请外汇或申领进 口许可证的一种发票,又称作预开发票。 形式发票一般在预付、寄售和投标等贸易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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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 (二)样品发票 样品发票(Sample Invoice)是出口商在向进口商发送样品后出具的一种发票。它有利于进口商进口样品时,向进口国海关等机构申请减税或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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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 (三)海关发票 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是进口国海关制作的,由国外出口人填写,进口人凭以报关的一种固定格式的发票,用以证明进口货物价格,为进口国海关提供统计依据和货物估价完税依据,并核定有无倾销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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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 (四)领事发票 领事发票(Consular Invoice)是由进口国驻出口国领事认证或出具的发票。领事发票可替代进口许可证,成为出口商必须提供的单据,也可替代产地证书,以便进口国海关对不同产地的产品实行差别关税。 由于海关发票和领事发票带有浓烈的贸易保护色彩,与当今各国倡导的自由贸易极不相称,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已很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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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B/L)的概念
一、海运提单概述 (一)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B/L)的概念 海运提单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托运人签发的用以证明收到货物,按约定将货物运往目的地并交付给目的地收货人的一种运输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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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运提单的主要作用 1、海运提单是一种物权证书 2、海运提单是一种收货证明 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代表了货物,提单持有人有权主张物权。
提单的转让可以实现物权的转让。 2、海运提单是一种收货证明 海运提单的签发证明了承运人已按提单所列内容 收到托运人委托运输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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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 3、海运提单是一种运输契约 当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并委托其把货物运往目的地时,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就表明双方委托关系的存在。海运提单背面印定的条款就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契约关系存在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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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 (三)海运提单的主要内容 1、托运人的名称及地址 各国船运公司签发的提单在形式上不尽相同,但主 要内容基本一样,包括以下几方面:
此栏主要填写出口商的名称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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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 2、承运人的名称与主要营业所 3、收货人名称及地址 根据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的意见,提单上必须表明
承运人的名称,除非信用证有相反的规定。提单上的承 运人必须是以运输公司身份注册的。 3、收货人名称及地址 收货人一栏主要根据出口商或信用证的要求填写不 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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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 4、被通知人 被通知人一栏主要根据收货人一栏的内容填列。如收货人一栏填写有具体的收货人名称,则被通知人栏可不必填写,也可以填上“The Same As Above”等内容;如收货人一栏写明“To the Order ”或“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 or Bank”,则被通知人一栏应写有详细的被通知人名称及地址,以便于运输公司在货物到港后通知此人代为通关及保管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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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 5、装货港口、卸货港口、目的地及船只 6、提单签发时所表明的货物的处置方式 7、提单的唛头及号码
这主要根据合同或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填写。 6、提单签发时所表明的货物的处置方式 说明货物是已装船了或是仅仅收妥(Shipped on Board...or Received...)。 7、提单的唛头及号码 应与发票的唛头及号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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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 8、包装件数及货物描述 9、货物的体积及重量 提单内的包装件数应与发票内的件数一致。如采用
集装箱运输时,包装件数除标明集装箱数量外,还应标 明集装箱内具体的包装件数或箱数。海运提单内的货物 描述可以使用统称。 9、货物的体积及重量 提单内货物重量应按要求列明毛重和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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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 10、运费和其他费用及付款的地点和方式 提单上一般会说明“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 11、提单份数 12、提单签发日期及地点
但不一定打出运费具体金额。《汉堡规则》中规定,在 运费到付时,提单上须打出运费金额。 11、提单份数 12、提单签发日期及地点 13、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字 14、提单背面载有的关于承运人权利与义务的印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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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 二、海运提单的主要种类 (一)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按货物是否已被装船,海运提单分为已装船提单和
备运提单。 1、已装船提单(Shipped on Board B/L) 是指承运人、船长或他们的代理人签发的注明货物 已装船的提单。 2、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是指承运人签发的证明货物已经收妥,正等待装船 的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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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 (二)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1、清洁提单(Clean B/L) B/L) 按承运人出具时对货物外表或包装是否加注缺陷批
注,海运提单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1、清洁提单(Clean B/L) 是指承运人签发的,未对货物的外表或包装加注缺 陷批注的提单。 2、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Dirty B/L ,Foul B/L) 是指承运人签发的,对货物的外表或包装加注缺陷 批注的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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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 (三)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 1、直达提单(Direct B/L) 2、转船提单(Transshipment B/L)
按运输途中是否需转运,海运提单可划分为直达提 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 1、直达提单(Direct B/L) 又称直运提单,是指承运人签发的,将货物从装运 港直接运往目的港的提单。 2、转船提单(Transshipment B/L) 转船提单是指承运人签发的,在运送货物途中需将 货物在某地进行转船中转的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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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 3、联运提单(Through B/L)
联运提单是指在需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如海陆、海河、海空等)联合运输货物时,由第一程承运人签发的,包括全程运输并能在目的港提货的提单。 联合运输单据与联运提单不同,它是由联合运输经营人签发的、由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运送货物时的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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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 (四)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和过期提单 1、倒签提单(Anti-dated B/L)
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签发的将提单的出单日期提前,从而造成提单的实际签发日期与提单上记载的日期不一致的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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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预借提单(Advanced B/L) 3、过期提单(Stale B/L) 海运提单
预借提单是指托运人在实际货物装船前或实际装货时要求承运人签发的已装船提单。 3、过期提单(Stale B/L) 过期提单是指晚于规定日期提交给银行要 求凭单议付的提单以及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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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 (五)简式提单和全式提单 1、简式提单(Short Form B/L) 2、全式提单(Long Form B/L)
按格式的不同,提单可分为简式提单和全式提单。 1、简式提单(Short Form B/L) 又称为略式提单,是指仅含有提单正面内容,而略 去提单背面条款的提单。 2、全式提单(Long Form B/L) 又称繁式提单,指除提单正面内容外,还在提单背 面列有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条款的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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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 (六)班轮提单和租船合约提单 按航运业经营方式不同,提单可划分为班轮提单 指班轮运输公司或其代理人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
和租船合约提单。 1、班轮提单(Liner B/L) 指班轮运输公司或其代理人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 2、租船合约提单(Charter Party B/L) 亦称为租船提单,是指承运人以租赁船只的方式 为托运人运送货物时所签发的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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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据 一、保险单据概述 (一)保险单据的定义 保险单据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出具的
表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契约。 它一般指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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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据 1、保险单据是一种承保证明 2、保险单据是一种承保契约 (二)保险单据的作用 它的出具说明保险人已经为被保险人投保了相应
的保险。 2、保险单据是一种承保契约 保险单据正、反两面的内容,表明保险人与被保 险人之间达成的契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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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据 3、保险单据是投保人索赔的依据 如果货物在运输中发生了保险人责任范围内的损 失,投保人有权依据保险单据要求保险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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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据 (三)保险单据的主要内容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名称 保险的标的物 承保金额 运输船名及起止地 承保险别
保险赔付地、赔付货币及赔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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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据 保单出单日期及地点 保险公司签章 保险单据背面有关保险人的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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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据 二、海运货物承保险别及承保条款 (一)可保障的风险 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多种风险,但保障
的风险仅限于保险单据上订明的风险,大致可分为海上 风险和外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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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据 1、海上风险 指载货船只在海上航行过程中所遇到的自然灾害的侵袭所构成的破坏及由于载货船只发生搁浅、触礁、沉没、失火、碰撞等意外事故。 2、外来风险 是指由于外界原因所致的损害,是相对于货物的内在缺陷和自然损耗的后果,如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破损、沾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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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据 (二)海上损失 简称海损(Average),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途中,因遭受海上风险所引起的损失。
海上损失按损失程度的不同分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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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据 1、全部损失(Total Loss) 全部损失主要是指运输货物的全部灭损或等同于全 部灭损。 全损又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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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据 (1)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 又称绝对全损,指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或已丧失原
有用途或价值,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已无 可挽回地完全被剥夺,或载货船只已失踪一定时期。 (2)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指货物虽未全部灭失,但货物遭受损失的程度,使 得对这些货物的施救、整理、修复原状并运往目的地的 费用超过了这类货物在完好状态下到达目的地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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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据 2、部分损失(Partial Loss) 部分损失指被保险货物损失未达到全部损失的程 度。 部分损失分为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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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据 (1)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单独海损主要是指运输途中所造成的不涉及其他货
主及船方,而仅仅涉及某一特定货物的损失,这种损失 是偶然的、意外的损失。 (2)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共同海损主要是指为了保证同一运输途中遇险财产 的共同安全或免除风险所作出的有意的、合理的支出。 共同海损通常是由利害关系方的船方、货方和运费收入 方按比例共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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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据 (三)承保险别 在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承保险别主要划分为两类,即基本险与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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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险 保险单据 基本险是可以单独投保的险别,是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物承担的最基本的险别,可分为以下3类: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 又称单独海损不赔险,即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仅仅包括全部损失和共同海损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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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据 (2)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 W.P.A) 又称单独海损赔偿险,是指保险人的责任不仅包括
平安险的范围,而且还包括单独海损在内的险别。 (3)一切险(All Risks) 是指保险人的责任不仅包括水渍险的范围,而且还 包括一般附加险范围内的险别,但不包括特别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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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据 2、附加险(Additional Risks) 附加险是指保险人对货物运输途中因外来因素所造成的风险损失予以赔偿的一种险别。它分为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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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据 (1)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是对由一般外来因素所造成的风险损失进行赔偿的险别。它包括以下11种: a.偷窃提货不着险
指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因被盗而致使承运人在目的地无法交付货物或少交货物的风险而由保险人予以赔偿的险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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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据 b.淡水雨淋险 指保险人对货物运输途中因下雨、船舱内的淡水仓 或水管漏水等原因造成的损失负责的险别。 c.短量险
指保险人对货物运输途中因数量短少、重量短缺而 造成的损失负责的险别。 d.沾污险 指保险人承保的运输途中货物被其他物质沾污造成 损失的一种险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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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据 e.渗漏险 指保险人承保的运输途中因容器破损引起渗漏 而造成货物损失的一种险别。 f.碰损破碎险
指保险人承保的运输途中因容器破损引起渗漏 而造成货物损失的一种险别。 f.碰损破碎险 承保运输途中的货物碰损、破碎造成的损失。 g.包装破碎险 承保包装破损造成的货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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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据 h.受潮受热险 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气温突变或船上通风设 施失灵导致船舱内受热受潮而造成的货物损失。 i.钩损险
承保货物装卸过程中因吊钩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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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据 j.串味险 承保因其他物品串味而造成的货物损失。 k.锈损险 承保金属物品由于受到淡水雨淋或海水侵蚀而生 锈所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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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据 (2)特殊附加险 是指保险人承保由于外来的特殊原因而造成货物损 失的险别。它包括: a.战争险
保险人承保的由于战争、武装冲突等原因造成货物 损失的险别。 b.罢工、暴动、民变险 承保由于罢工、暴动、民变人员的行动而造成的保 险标的物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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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据 c.进口关税险 承保某些进口国对进口货物受损部分仍征收进口关 税而造成的损失。 d.交货不到险
承保货物装运日起6个月而未到达目的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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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据 e.舱面险 承保货物装载船只舱面造成的损失。 f.拒收险 承保被保险人对所保货物虽具备了有效的进口许可
证,但货物仍被进口国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所发生 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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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据 g.黄曲霉菌险 承保运输中的货物被发现黄曲霉菌而被拒绝进口的 损失。 h.存仓火险扩展条款
我国内地对港澳地区出口的货物,如需直接存入保 单所载明的过户银行的仓库时,存仓期间的火险责任可 延长30天。保险公司不另收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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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据 (四)承保条款 在实际业务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按照一定 的保险条款来签署保险合同的。各国保险公司都根据本
国实际情况,订有自己的保险条款。 按照中国保险条款,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被保险人 可以在分别投保平安险、水渍险以及一切险等基本险种 的基础上,还可以投保特殊附加险种;特殊附加险必须 依附于基本险项下投保,不可以单独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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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据 于1993年4月1日新颁发的伦敦协会货物条款分别以 协会货物条款A、协会货物条款B、协会货物条款C代替了
原条款中的一切险、水渍险、平安险。此外,协会战争险 条款、协会罢工险条款、恶意损害险条款都属于特殊附加 险别,这些特殊附加险可以独立于上述的A条款、B条款、 C条款而单独投保。协会货物险条款的保险责任起讫时间 是“仓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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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空运单及其他运输单据 其他主要单据 航空运单(Air Waybill)是指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作为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货运单据。
(一)航空运单 航空运单(Air Waybill)是指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作为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货运单据。 航空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可流通转让,通常签发为以进口商为收货人的记名抬头单据。收货人不是凭航空运单提货,而是凭航空公司的提货通知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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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主要单据 (二)铁路运单 铁路运单(Railway Bill)是铁路运输方式中,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托运人签发的一种运输单据。
铁路运单仅仅表现为运输契约和货物收据。它不是物权证书,不能流通转让,只能作成记名收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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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主要单据 (三)邮包收据和快邮收据 邮包收据(Postal Parcel Receipt)和快邮收据(Courier Receipt)是邮局和快递公司向客户签发的用于邮寄小件物品的一种收据。 它们不是物权凭证,不能流通转让,仅作为货物收据,并作成记名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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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主要单据 二、装箱单、重量单 (一)装箱单
装箱单(Packing List),又叫包装单,俗称花色码单,是指出口商签发的表明所发运货物的规格、数量等全部详细情况的一种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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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箱单的作用是弥补商业发票内容的不足,便于买方对进口商品情况的掌握,以及进口国海关检查和核对货物。
其他主要单据 装箱单的作用是弥补商业发票内容的不足,便于买方对进口商品情况的掌握,以及进口国海关检查和核对货物。 装箱单是商业发票的附属单据,其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但可与发票日期相同。装箱单一般不需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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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主要单据 (二)重量单 重量单(Weight List)是出口商签发的用以说明每个包装单位中货物重量的单据。主要用以满足进口商进口报关及查验的需要。 重量单的出具者可以是出口商、公证行、商品检验机构、重量鉴定人或丈量公司等。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重量单即是重量检验证明书(Weight Certificate),作用是证明货物重量与合同相符。 重量单也是发票的附属单据,重量单的出单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但可与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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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主要单据 三、产地证 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是指出口方的政府或公证机构或出口商出具的证明货物生产地或制造地的一种证书。 产地证是进口国给予出口国配额或优惠税待遇的凭证,以及进口国对某个国家或地区实施进口限制的凭证。有些国家贸易往来中用产地证代替领事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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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主要单据 在实际业务中,产地证主要分为两种: 一种是出口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部门或贸易促进委员会或商会签发的一般产地证,也称原产地证。
另一种是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普惠制产地证,它是一种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普遍的、非歧视性的、非互惠的关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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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主要单据 四、检验证书 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是指出口商提交的由出口方商品检验检疫部门或进口商认可的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货物品质、数量、卫生条件等内容的一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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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主要单据 检验证书可以作为出口商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明,进口商对货物提出异议、拒收、要求理赔的依据,以及进口国海关清关、放行的凭证。
各种检验证书的内容应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并与发票和其他单据一致,出证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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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主要单据 五、其他附属单证 (一)受益人声明 其他附属单证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而提供的。常见 的有以下几种:
是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商按信用证的要求出 具的说明其已履行了合同义务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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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主要单据 (二)电报抄本 (三)中性单据 是用电文证明出口商已向进口商作出符合要求的电报通知。
是不出现出口商名称的单据,其目的是转让单据出售货物时不暴露原始供货人。中性单据并不特指某一单据,提单、保单、装箱单等都可做成中性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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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主要单据 (四)船公司证明 是船公司出立的单据,以便进口商了解运输情况。 (五)借记通知 (六)贷记通知
出口商应收的佣金、费用,以借记通知办法结算, 实收金额为发票金额加借记通知金额。 (六)贷记通知 出口商应付的佣金、费用,以贷记通知办法结算, 实收金额为发票金额减贷记通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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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核的基本原则 单据审核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单证表面相符原则
UCP500中,“单证相符”包括两方面内容:一个是单据和信用证相符,另一个是单据之间相符,即“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确定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的依据是UCP500中所规定的“国际标准银行惯例”。 “国际标准银行惯例”,即指UCP500中所有与单据有关的条款,银行应依据这些条款来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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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据审核的基本原则 UCP 600扩大了单证相符内容,专门规定了单证相符 的标准,将单据与信用证相符的要求细化为“单内相符、
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强调要与单据本身的数据、信 用证条款、适用的惯例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符 合。 具体审单时,对信用证中没有特别规定的条款,可 以依据UCP600中有关条款进行核对,以确定单据的合 格性;对于信用证中有明确规定的条款,应依据信用证 条款进行核对;对于信用证和统一惯例中都没有规定的 条款,则应按行业习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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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表面相符,可以分为“严格相符”和“实质相符”两种情况。
单据审核的基本原则 单证表面相符,可以分为“严格相符”和“实质相符”两种情况。 所谓“严格相符”,就是在单据和信用证条款之间,必须严格地做到逐字逐句相符,在实际业务中,这种审单标准过于严格,对于非实质性不符的单据也拒绝接受,这不符合国际标准银行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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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据审核的基本原则 所谓“实质相符”,即允许单据之间有差异,只要 差异不损害申请人,或不违反法庭自身对于“合理、公
平、善意”的原则即可。也就是说,只有单据有了实质 的不符点,才能构成单证不一致,单据没有实质不符点, 就达到了单证一致。这种审单标准,在实务中容易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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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理小心地审单原则 单据审核的基本原则 在审单过程中,要求银行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下单据是否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
所谓“合理小心地审单”,可以理解为一个具有国际结算方面专业知识的普通审单人员在审单时,人们能够期望他应做到的注意和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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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据审核的基本原则 (三)银行审核单据化条件原则
银行只接受单据化的指示,因此,银行只审核明确的单据,对“非单据性条件”视为未提及并对此不予理会。 “非单据性条件”是指信用证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需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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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据审核的基本原则 (四)坚持银行独立审单原则 (五)坚持在合理时间审单原则
根据UCP600的规定,开证行、指定银行、保兑行必须对单据进行独立审核,确定交单不符时,可以拒绝承付或议付。 (五)坚持在合理时间审单原则 银行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即从其收到单据的次日算起5个银行工作日内审核单据,以决定接受或拒受单据并且相应地通知寄送单据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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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单的方法 单据审核的基本原则 审单的方法是先“纵” 后“横”。
“纵”是指以信用证为核心,所有单据都与信用证相核对,做法是先阅读信用证的各项内容,再阅读单据的各项内容,从中发现单证之间各项目的内在联系,以及哪些单据未交来,哪些内容不符合规定等。 “横”是以单据中的发票为中心,其他单据与之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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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纵”、“横”审查的同时,将不符点一一列出,填入记录表中的“不符点与处理意见”一栏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单据审核的基本原则 在“纵”、“横”审查的同时,将不符点一一列出,填入记录表中的“不符点与处理意见”一栏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为提高效率,对一些简易的信用证可视情况进行快审,即根据审单的要点,选出若干的“快审项目”,仅审查这些“快审项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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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据审核的基本原则 信用证及修改书 汇票 商业发票 提单 保险单 其他 图8-1 单据审核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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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据审核的基本原则 三、银行对不符点的处理
有关银行收到单据后应该立即审单,从收到单据翌日起的5天内通知有关当事人是否接受单据。如果信用证业务中的银行发现单据中有不符点,通常会采取以下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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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据审核的基本原则 (一)受益人一方的指定银行或保兑行一般会指出不符点,并将单据返还受益人。
如果不符点是由于受益人在制单过程中明显粗心造成的,如打印、拼写错误等,受益人可修改或替换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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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单据审核的基本原则 (二) 指定银行继续邮寄带有不符点的单据给开证行,提醒对方有关的不符点,并通知开证行其已经有保留地作了付款或议付,即对这些不符点的付款已经获得了卖方的赔偿保证。 如果开证行决定拒收这些单据,必须以电信的方式通知寄单方,时间不得迟于从收到单据翌日起的第5个工作日的下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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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据审核的基本原则 (三)指定银行在受益人的请求下要求开证行授权付款,或承兑,或议付。 (四)如果不符点不是致命性的,指定行会令受益人开具保证书,保证在向开证行提交单据遭拒时偿还已付款项,然后履行自己的义务,即付款、承兑或议付,并将单据继续邮寄给开证行,但不明确指出不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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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据审核的基本原则 (五)指定银行继续邮寄带有不符点的单据给开证行,但自己不履行付款、承兑或议付的义务。
实际上这种做法是将跟单信用证下的付款变成了托收项下的付款,因此应以《托收统一规则》(URC522)为行动的准则。 (六)如果开证行认为不符点对交易不是致命性的,一般会要求买方放弃不符点,但是这一切必须在5个银行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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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据审核的基本原则 (七)银行收到单据发现不符点,拒绝接受单据。 如果指定银行、保兑行或开证行拒绝带有不符点的单据,也就是说拒绝履行其在信用证下的义务,必须做到: 1、以电信方式或其他快捷方式将拒绝的决定通知从其收到单据的一方当事人,并不得迟于从收到单据翌日起的第5个银行工作日,否则,它没有权利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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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据审核的基本原则 2、一次指出所有的引起拒付的不符点。 3、声明保留单据等候交单者的指示,或者径直将 单据返还交单者。
4、开证行留存单据直到其从申请人处接到放弃不 符点的通知并同意接受该放弃。 5、银行将按之前从交单人处获得的指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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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单据审核的要点 银行对单据审核主要针对信用证结算方式。 一、汇票的审核
汇票作为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特种证券之一,在国际结算中附带全套单据进行结算,故称为跟单汇票。汇票也可能出现单证不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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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单据审核的要点 (一)汇票的审核要点 1、查看有无表明其为汇票的字样。 2、出票人或签字人应与信用证受益人完全相符。
3、信用证项下汇票付款人应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为付款银行,而不能以申请人作为付款人。 4、如信用证上有利息条款的规定,汇票上也应表 明,并与信用证上的利息条款记载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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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单据审核的要点 5、汇票金额应不超过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项下允许的金额,一般应与发票金额相等。汇票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货币币别应与信用证所规定的相符。 6、汇票出票条款中的开证行名称、信用证号码及开证日期等均应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7、汇票期限应与信用证中规定的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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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单据审核的要点 8、汇票出票日在发票日之后和信用证有效期之前。 9、如果汇票要背书,它应能被正确地背书,一般不能作限制性背书。
10、汇票上没有“无追索权”批注,除非信用证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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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单据审核的要点 (二)汇票常见不符点 1、出票人不是信用证的受益人。 2、汇票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 3、汇票的出票人未签字。
4、付款人写错。 5、汇票的大小写不一致。 6、汇票上的货币币别与信用证上的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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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单据审核的要点 7、信用证上的出票条款和利息条款未列入汇票。 8、汇票上未注明出票日期或日期过于提前。
9、汇票金额与发票或信用证金额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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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单据审核的要点 二、商业发票的审核 商业发票是中心单据,其他单据如运输单据、保险 单据、包装单等都要与之进行核对。因此,商业发票的
审核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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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发票的审核 银行对单据审核的要点 1、商业发票上应有“发票”字样。
2、商业发票的制作日期,一般应早于汇票日期,但要适中,不能相差过远。 3、商业发票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并与汇票金额相符。 4、商业发票合同号要与信用证中的一致。 5、关于商品的描述,如名称、品质、单价、数量、重量及包装等须与信用证中的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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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单据审核的要点 6、商业发票上的抬头人(付款人)必须作成信用证申请人抬头,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这是国际惯例规定。
7、商业发票应由信用证指定的受益人开立,通常发票签发人与汇票出票人为同一人。 8、商业发票份数必须与信用证要求一致。 9、商业发票上表示货物数量、重量、尺码、装运、包装、运费或其他有关的运输费用等的资料应与其他单据上所载明的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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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单据审核的要点 10、信用证如无特殊规定,商业发票上不许列入仓租、佣金、电报费等额外费用。
11、如果信用证和合同中规定的单价含有“佣金”(Commission),商业发票上应照样填写,不应以“折扣”(Discount)字样代替。如果信用证和合同规定“现金折扣”(Cash Discount)字样,在商业发票上也应全名列出,不能只写“折扣”或“营业折扣”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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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单据审核的要点 12、如果信用证要求商业发票上须加贸促会或其他单位的认证时,则此项认证不能遗漏。
13、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及商品的数量单位前面如加有“About”、“Approximately” 、“Circa”即“约”、“近似”、“大约”,或类似词语时,商业发票金额、单价、数量可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或伸缩性。 14、如果信用证无具体规定,则商业发票上不应有对货物是“旧的”、“修补过的”等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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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单据审核的要点 (二)商业发票常见不符点 1、提交份数与规定不符。如果没有规定,一般应 为2份。
2、货物的唛头、编号、毛重、净重、件数与其他 单据不符。 3、发票的出票人不是信用证的受益人。 4、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不一致。 5、在不能分批装运的情况下,商业发票上的货物 数量与信用证上规定的数量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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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单据审核的要点 6、商业发票上未列出价格条件或价格条件有误。 7、商业发票总额超过信用证允许的金额。
8、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商业发票金额与汇票金额不相符。 9、不按信用证规定,错误填写发票的抬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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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单据审核的要点 三、海运提单的审核 海运提单是主要的物权凭证,借助其流通,可以实 现货物由出口商向进口商的转移,这对海运提单的审核
构成了很重要的一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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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运提单的审核要点 银行对单据审核的要点
1、提单的号码是承运人对货物的编号,不能漏填。在我国,提单号与装货号往往是相同的。此外,须与其他单据中出现的一致。 2、收货人填写应符合信用证要求。如来证无明确规定,可填写“To Order”或“Order”字样,并注意正确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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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单据审核的要点 3、托运人通常是出口商。如无特殊规定,对于受益人以外第三者作为托运人的提单,银行一般也可接受。
4、被通知人。如信用证无明确规定被通知人,则不注被通知人,此时被通知人就是进口商。 5、海运提单上的价格条件为CIF或CFR时,应注“运费已付”(Freight Paid)或“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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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单据审核的要点 6、海运提单对货物的描述,应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货物描述,并与其他单据上的描述相同。
7、确保海运提单上没有“瑕疵”或“不清洁”的条款或批注。 8、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应提交全套正本提单。 9、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不接受租船合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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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单据审核的要点 10、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提单必须载明船名。若提单载有“预期船只”字样,即使实际载货船与预期船名一样,也需加注船名以证实。 11、提单内如有修改之处,须由承运人签章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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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单据审核的要点 (二) 海运提单常见不符点 1、被通知人名称与信用证不符。 2、收货人名称与信用证不符。 3、没有已装船批注。
4、提交不清洁提单。 5、没有按信用证规定注明“运费预付”或“运费 已付”。 6、提单正本份数与信用证要求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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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单据审核的要点 7、提单中对货物的描述与来证规定不符。 8、提单签发日期超过来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
9、向银行的交单日期虽在信用证的有效期限内,但已超过提单签发日期21天。 10、正本提单未经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署。 11、提单的部分内容更动,但未经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变更处加注小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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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单据审核的要点 四、保险单的审核 保险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签订保险合同的证 明及保险公司赔付的依据,银行应严格审核保险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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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单据审核的要点 (一)保险单的审核要点
1、保险人名称为承保的保险公司的名称,而不能是保险经纪人或代理人名称。保险公司的名称应与信用证的内容相符。 2、保险单据的类别应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若信用证规定出具保险单,则不能以保险凭证代替,但若信用证规定出具保险凭证,则可以保险单代替。银行不接受保险经纪人签发的暂保单,除非经信用证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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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单据审核的要点 3、除非保险的受益人是国外的进口商或其指定人,出口商应在保险单上作成空白背书,以使保单的权益属于真正的需要者。
4、确保提交开立的全套保险单。保险单如出具一份以上正本,则全部正本均应交银行。 5、保险单的签发日期或保险责任生效日期不应迟于装船日或发运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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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单据审核的要点 6、保险单上所记载的唛头、号码、船名、航程、装运港、卸货港、起运日期等,必须与运输单据所记载的一致。
7、保险单上承保的险别应与信用证要求相一致。若信用证的规定不明确,或未作特别规定时,银行可按所提交的保险单据填写的险别予以接受,而不负险别漏保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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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单据审核的要点 8、保单上填写的发票号码应与承保货物的商业发票号码一致。正式的保单或保险凭证一般均印有连续的保单号码。
9、确保货物投保金额要符合信用证要求或符合UCP600第28条第5款的解释。 10、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的币别应与信用证的币别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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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单据审核的要点 11、保险单中的其他资料,应与信用证规定的其他单据一致。
12、按信用证规定填写保险单上的赔付地点。如信用证未规定,应以货物进口地或其邻地为赔付地点,赔付地点要明确,另外还要加注检验理赔代理人的名称和地址。 13、保险范围从指定的装船港或监管地点到卸货港或交货地点。有特殊规定的,按信用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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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单据审核的要点 (二)保险单常见不符点 1、未按信用证规定的保险条款投保。 2、保险单并非由规定的保险公司出具。
3、受益人未在保单上背书或未正确背书。 4、保险单的出单日期迟于提单日期。 5、未提交全套保险单。 6、投保使用的货币与信用证规定不符。 7、保险单对货物的说明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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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单据审核的要点 8、保险单的装运港、目的港与信用证规定不符。 9、来证规定要提交保单,实际以保险凭证代替之。
10、投保金额大小写不符。 11、没有按信用证规定的加成数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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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单据审核的要点 五、产地证书的审核 产地证书是证明商品原产地的文件,简称产地证。 产地证的审核要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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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单据审核的要点 (一)确保产地证上记载的产地国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二)产地证的签发日应在提单日期之前,但是可以迟于发票日期。
(三)确保产地证上的进口商名称、唛头、货名、件数等内容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并与发票和其他单据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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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单据审核的要点 (四)产地证可由信用证指定的机构或受益人签署。
(五)除非信用证规定,否则应提供独立的产地证明,不要与其他单据联合使用。信用证要求提供产地证明书时,要出具单独的产地证,并签字、加注日期及其名称。 (六)按照信用证要求,确保它已被签字、盖章或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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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单据审核的要点 七、装箱单、重量单的审核 装箱单、重量单是用来补充商业发票内容的不足,并供进口国海关检查和核对货物之用。
银行审核的要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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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单据审核的要点 (一)它们应是独立的单据,不要与其他单据联合使用,除非信用证准许。
(二)数量、重量及尺码的小计与合计须加以核对,并须与信用证、提单及发票所记载的内容相符。 (三)确保该单据上记载的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及唛头等信息与其他单据所记载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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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单据审核的要点 (四)单据名称和份数应与信用证的要求一致。 (五)两种单据的日期与发票日期相同或略晚于发票日期。
(六)抬头人应与发票上的抬头人相同。如信用证有特殊规定,应按证内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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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单据审核的要点 八、其他附属单据的审核
UCP 600中第14条f款规定: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供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却未规定出单人或其数据内容,则只要提交的单据内容看似满足所要求单据的功能,且其他方面符合第14条d款,银行将接受该单据。 g款又规定,银行对所提交的非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将不予理会,并可退还给交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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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 本章介绍了国际结算中常见的几种主要单据,包括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以及其他一些单据各自的作用。
阐述了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核的基本原则。 列举了银行对单据审核的要点及实务中常见的不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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